环境法的目的
环境法

1.环境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损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利用行为:是指人类为满足生存需要有意识地获取环境要素或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的活动。
(6,7)3.本能利用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然状态下为了生存繁衍、适应环境变化所进行的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
4.开发利用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谋取环境容量与自然资源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向环境排放或者处理废弃物质与能量或者开发自然资源等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
5.环境容量:一般指某一环境单位(空间)所能容纳污染物质的最大量6.环境法律关系:是环境利用行为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7.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是依法享有环境利用权利并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的环境利用行为人以及代表国家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
8.公民:是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享受者或者是环境质量和生态消息的受益者。
9.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指从事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企业作为一类社会群体对社会以及其他公众除强制性法律规范外的环境保护义务。
10.环境基本法:是指在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内,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相对应处于最高位阶的,包含国家环境政策目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等内容的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律。
11.环境法基本原则:是指环境法在创制和施行中心必须遵循的具有拘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
12.保护优先原则:从源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避免生态破坏13.预防为主原则:是指要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治理相结合,并优先采用防患于未然的措施14.综合治理原则:是指对各项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思路、目标与方法等应当统筹考虑、综合运用、协调一致和联防联治15.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指按照环境法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确立的、通过环境立法具体表现的、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环境检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的事项,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与规范的总称。
环境法的目的及作用

浅谈环境法目的和作用作者:陈泉生阅读10135次更新时间:2004-10-28一、环境法的目的环境法的目的,决定着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对象,属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范畴。
研究环境法的目的,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法。
综观世界各国环境法律,不难发现,各自的立法目的都不相同。
比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第2条将该法的目的规定为如下六款:(1)履行其每一代人都要做子孙后代的环境保管者的职责;(2)保证为全体美国人创造安全、健康、富有生产力并在美学和文化上优美多姿的环境;(3)最广泛地合理使用环境而不使其恶化,或对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引起其他不良的和不应有的后果;(4)维护美国历史、文化和自然等方面的重要国家遗产,并尽可能保持一种能为个人提供丰富与多样选择的环境;(5)使人口和资源使用达到平衡,以便人们享受高度生活水准和广泛的生活舒适;(6)提高可更新资源的质量,使易枯竭资源达到最高程度的再循环。
西德《联邦污染控制法》(1974年)第1条规定:“本法的宗旨是保护人类和动物、植物以及其他物体不受环境的有害影响,并不受来自须经许可的设施的其他各种危害、重大不利和重大妨碍的影响,以及防止上述环境的有害影响的产生。
”匈牙利《人类环境保护法》规定:“本法的宗旨在于保护人的健康,不断改善当代人及子孙后代的生活条件……”保加利亚《自然保护法》(1967年)将该法的立法目的规定为,(1)保护人民健康;(2)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自然界并使自然财富得以增加。
而日本环境法的目的,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表述。
日本于1967年制定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第1条第1款规定:“本法是为了明确企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对防治公害的职责,确定基本的防治措施,以全面推行防治公害的对策,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的目的。
”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关于前款所规定的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生活环境,是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的。
”也就是说,该法规定的“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生活环境的目的”是以“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为条件的,从而明显地反映了经济优先的立法目的。
环境资源法的重要性和意义

促进绿色技术创新
鼓励企业研发和应用绿色 技术,推动产业绿色转型 和升级,实现经济发展与 环境保护的双赢。
加强企业环保合作
推动企业之间在环保领域 的合作与交流,共同解决 环境问题,促进可持续发 展。
THANKS
感谢观看
公众参与和监督
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保障公 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和 民主化。
生态补偿机制推广实施
生态补偿机制
通过综合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 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 的环境经济政策。
生态保护者受益
生态受益者付费
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使 生态受益者承担相应的生态保护责任 ,促进生态保护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
依证监管执法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证开展监管执法,检查许可事项落实情况,依法 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05
挑战与机遇:新时代下环境资源法发展
面临挑战分析
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 ,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大气 、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受到严重 破坏,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 成巨大威胁。
资源紧张与浪费并
对生态保护者给予合理补偿,激励其 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形成生态保护的 良性循环。
企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企业排污许可制度
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通过对企事 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控制。
一证式管理
整合衔接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相关制度,将污染物排放治理和企业 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到排污许可证中,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
科技创新推动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环境资源领域的应用不断拓展,为 环境资源法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环境法的目的之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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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镜 珐 的 的 之研 究 缚 逑
项 尔 东
( 河海 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0 9 ) 1 0 8
摘 要 关于环境 法的 目的在立法上的规定和 学术上探讨是有差别的 , 以本文先谈到主要 国家环境法 目的的立 法现状 , 所 然后 叙 述 了环 境 法理 念 转 变之 前 学术 界 占主 导地 位 的一 元论 和 二 元 论 。但 随 着 环境 法理 念 的 更新 ,学 术界 又 出现 了新 的一 元
观这三个阶段。早在 2 世纪 6 、7 年代 ,日本环境污染事 0 0 0 件频繁发生 , 产生大量的 “ 公害病” 引起了国民的健康危机 。 , 16 年制定 公害对策基本法 》后 , 97 有法学家和环境保护专 家对立法者经济发展优先的价 值选择表示反对 , 强烈要求删 除反映 经济优先的条款 , 认为不应 以牺牲 国民生存环境换来
5 旧一 元论 与 旧二 元 论 之 间 的 争 论 、
பைடு நூலகம்
中国在 17 年制定第 一 99 部环境基本法 《 环境保护法 ( 试
行 ) , 立 法 目的 规 定 是 “ 》其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环 境 保 护法 的任
有 人对 二 元 目的的 环 境 法能 否 兼 容 经济 发 展 和环 境 保 护
务, 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 , 合理 地利 用 自然环境 , 防治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 为人 民造 成 清 洁 适 宜 的 生 活 和 劳 动环境 ,保护人体健康 ,促进 经济发展 。 ”到 18 年 ,中国 99 对 环境保护法 ( 试行 ) 作 了修改 ,在新的 环境保护法 第一条对立法 目的的修改规定是 “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 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 制定本法 。 从其内容上看 , ” 新法对 旧法 的 修 改 实 际上 只是 文 字 上 的 压 缩 , 其关 于环 境 法 任 务 而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法是我国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而制定的一项基本法律。
该法律制度包括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及报告、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在环境保护法中,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是关键步骤之一。
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对环境质量的界定和要求,其制定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地区环境保护标准,同时应当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环境选择最适宜的标准。
通过颁布环境质量标准,可以帮助我们识别污染物及其浓度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影响,从而在制定政策和规划时基于系统地分析和评估。
此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是环境保护法中的重要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为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预测和评价环保项目对环境及其生态系统的影响,设定环境保护措施。
它可以有效保护生态系统,促进可持续发展。
同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鼓励公众参与,通过开展公众听证会等形式,排除可被预见的环境和社会风险。
此外,在环境保护法中还规定了对绿色生产的激励机制。
这个制度可以通过奖励节约资源和节能减排工作中重要贡献者促进更环保、更节约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同时,对于环保项目创新技术的开发者,政府部门应作出明确的激励措施以促进技术的推广和使用。
最后,环境保护法的制度建立和完善在环境治理中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防治制度下的环境监测及报告设立了有效监督机制,以确保环境质量的监管和控制格局的建立。
同时,公众举报和群众监管的举措也对于环境治理的成功具有重大意义。
这些都促进了环境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进步。
总之,环境保护法制度在提升社会环境意识、实现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政府应在政策制定上加强对环保事业的投入并逐渐完善法律法规,社会各方应当加深对环保意识的认识和重视,以此保障我们自己和我们的下一代能够生活在更清洁、更健康且更可持续的自然环境里。
环境法

(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 《宪法》明确规定保护环境和防治污 染是国家的根本政策,是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和每 个公民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1982年12月0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 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 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 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 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 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规的行为,一律适用我国环境保护法,任何组织
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国公民
在国外仍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同时也有遵守中国
法律的义务。
环境法对人的适用
但因各国社会制度和法律规定的差异,一般采取
相互尊重主权和对等的原则,根据国际条约和国 际惯例协商解决。
2.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
从国家主权原则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因严重污
染或破坏我国环境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者,
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环境法适用的时间范围
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环境保护法
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
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环境法适用的时间范围
1.环境保护法生效的时间。环境法颁布之后,何
(8)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如《民法通则》关于使用自然资源者有保护、合 理利用的义务的规定;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罪的规定;
经济法中关于防止污染转嫁的规定等。
环境保护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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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主义
指一国的法律对其管辖领域内的一 切人,不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以至 无国籍人都具有同样的效力,但在国 外的本国人则不受该国法律的约束
保护主义
指本国法律对任何损害该国利益的 人都有约束力,而不问此人的国籍 或所在国。
综合型的原则
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 把属地主义、 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三者结合起来 的原则。 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比较普遍的 做法, 我国也是如此。
3、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是指环境保护法在 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在 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前对破坏或污染环境 的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⑴生效时间 一般有三种形式:
立即生效 即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之日至一定期限后才生效 之所以公布之后不立 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是因为这些法律的 贯彻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进行准备。
“域外效力”原则
即可在本国领域以外生效的原则 “域外效力”一般都以有关国家缔结的 国际条约为依据,才得以顺利贯彻实施 。
从法律社会学角度谈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从法律社会学角度谈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摘要】:就我国《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的描述来看,却并未体现生态主义的特点,而仍然是人本主义的传统观念,或者说仅仅是一种浅层的环境主义。
在环境问题成为全球性问题的今天,环境立法要追求的终极目的也就是和整个人类所追求的终极目的是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环境立法目的;法律社会学;可持续发展一、环境立法目的概说所谓法的目的,是指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所欲表现的、对一定社会关系实行法律调整的思想动机和意图的出发点。
金瑞林教授在其主编的《环境法学》一书中论述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时指出,环境法的目的可以分为直接目的和终极目的两方面。
环境法的直接目的是法律所表现的保护人类既成权利和利益的目的;法的终极目的,大体上就是实现”正义”。
就此逻辑看来,环境法在一般直接意义上的目的,就国内环境法言之,就是通过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已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在所有指定由成文环境法的国家中,环境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确立国家基本的环境政策和环境保护目标,为政府采取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其他的环境保护行动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然而,环境立法的终极目的是什么的问题却未在国际环境法学领域内得到解决。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其目的共有以下四项:(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3)保护人体健康;(4)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此规定也成为多元论,但是此多元论是否体现了环境法的终极目的呢?试图通过文章的分析,得出结论。
二、法律功能分析(一)法律功能概说法律功能,是指法律作为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自身在社会中的事迹特殊地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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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法的直接目的, 学理上主要存在着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学说。
这两种学说都有各自坚持的立场, 而且由于人们对环境问题认识水平的差异、环境保护意识的差距和现实需要侧重点的不同, 这两种学说也各自被不同的人群所接受。
一元论者主张, 环境法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要保护环境, 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这种思想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前后。
由于当时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 造成大量的公害病, 引发社会公众的健康危机。
为了控制环境污染, 防止公害事件的爆发, 这些国家在修改公共卫生法的基础上, 形成了初步的环境法律。
因此, 环境法产生之初, 其目的非常明确, 就是要针对造成民众健康危机的环境污染, 把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公众身体健康作为它的唯一目的。
二元论者则主张以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持续发展为目的。
二元论的产生有两种说法。
一种认为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在最初的环境法产生之后, 对于环境污染的控制, 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对产生污染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强制性的管制。
而这种强制性的国家行政管制, 对经济发展产生了一系列的负面冲击, 限制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因此, 单纯保护环境的行为引发了经济界人士的强烈抵制。
为了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出现了环境法目的二元论的主张。
另一种说法则认为, 二元论产生于日本1967年的5公害对策基本法6, 该法中有所谓公害防治要与经济调和的提法, 体现了日本战后国内追求经济优先0的普遍心态。
虽然两种说法略有区别, 但不论那一种说法, 无疑都说明二元是环境保护利益和经济发展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
对比一元论和二元论, 可以清楚地看到, 两种主张其实都包含着一个最基本的目的) ) ) 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这在两种主张中已经形成了共识。
它们之间的根本分歧只是在于保护环境要不要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一元论主张, 环境法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环境法应该只注重于环境保护, 而不应当有别的什么目的。
而二元论则坚持环境保护要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要求要兼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
环境法的目的,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目的,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也有着不同的目的。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这一立法目的显然属于多元论,其目的共有以下四项:(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3)保护人体健康;(4)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一、人类中心主义——传统环境法的理论基点环境法理念的核心在于如何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问题,在人类思想发展史上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有两种流派: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人与动物的区别和人与人的关系,突出人对自然的统治地位,主张以人类的价值尺度来解释和处理整个世界,是工业时代人与自然关系的主导观念。
人类中心主义源自古希腊和中世纪文化,最早的人类中心主义代表人、希腊哲学家普洛泰格拉指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
”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把人视为宇宙的中心事实,进而以人的目的来看待世间万物。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植物为动物而存在,动物为人类而存在”,“自然系为人类才生有一切动物。
”[3]基督教的《旧约·创始说》讲述,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出人类,并且赋予人类统治自然万物的权利。
这种观念在欧洲一直保持到19 世纪,即使当时的科学家也不比一般人更清醒。
然而,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只是从人类目的或价值角度出发来看待自然事物,强调自然事物的工具价值,但并未必然否定自然事物的其他价值;确证了人类利用自然的合理性,但并未必然肯定人可以无限度的利用自然,因此,讲工业文明时代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和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归因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显然有失公正。
从文艺复兴时期开始,随着基督教的衰落和近代科学的兴起,上帝的地位日益弱化,传统的上帝、人、自然之间的权力结构逐渐被消解,代之以世俗化的人本主义概念框架,直至17 世纪以后,现代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才真正确立,其基本内涵是:人是自然的主人,是自然事物唯一的价值尺度;人的利益和需要是绝对合理的,自然是满足人类需要的对象;人的自由首先体现在对自然的不断征服、改造中。
这就是根植于工业文明内部至今仍然支配着人类文明现实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
人类中心主义作为特定时代的产物,摒弃了基督教的神权观念,解放了人类精神,有力推动了科技的发展,拓展了人类的知识范围和实践能力,是人类文明、持续进步的的必要前提。
然而正是这种一切以人类和人类利益为出发点的观念带来了人类对大自然的肆意而为,带来了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日益严重,另一方面在人类中心主义理念指导下的初期的环境法也将“保护人类身体健康”确立为环境法的主要目的,实际上是以法律手段通过保护环境实现对人的权利的保护。
二、生态中心主义——当代环境哲学的主流工业文明时代人与自然矛盾的激化和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危机的加剧,使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缺陷日益暴露,并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受到质疑和批判。
从20 世纪70 年代开始,各种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想迅速崛起,并逐渐成为当代环境哲学的主流。
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反对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以自然或生态为中心看待自然事物的价值。
包括环境个体主义,例如动物福利论、生命中心论;环境整体主义即生态中心主义。
其中生态中心主义是影响最大的一种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想。
它认为整个非人类世界,从生命个体、物种到生态系统都有其内在的不仅为人类工具的价值,因而人类对它们富有直接的道德义务,进而从生态系统整体利益出发进行价值判断。
美国生态学家、“生态中心主义”思想开创者利奥波德在其《沙乡年鉴》中提出“大地伦理”概念,首次阐述了生态中心主义价值观,将传统的仅限于人的范围的道德共同体的范围扩展到包括土壤、植物和动物的“大地”,主张“要把人类在共同体中以征服者面目出现的角色,变成这个共同体的平等的一员和公民,它暗含着对每个成员的尊重,也包括对这个共同体本身的尊重。
”“一个事物如果有助于生命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它就是正确的;反之,就是错误的。
”[4]在此,生态系统整体的“完整、和谐和美丽”被视为最高价值。
生态中心主义作为一种批判性的思想,从理论上动摇了传统论理学的若干基本信条,证明了人对自然的道德义务,但它从根本上否认人与自然的区别,否认人的主体地位,忽视人的利益和创造力,主张以生态为中心,一切顺应自然,强调自然与人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甚至有极端者认为人是“宇宙之癌”,人的存在是一种宇宙病态,人在宇宙中如同癌细胞一样,夺取了其它生物的生存空间,破坏了宇宙和谐。
如此无限夸大自然与人的共性,过分轻视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使生态中心主义虽看似完美却很难在实践中真正落实。
三、可持续发展——环境法理念的超越区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所依据的前提即人与自然的对立、中心与边缘的对立和非此即彼的逻辑,仍然是西方传统的二元论思维的产物。
现代可持续发展思想正是在摈弃这一传统思维模式的基础上提出的解决人与自然关系的新理念,它包容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积极成分,将道德准则和生态准则相融合,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环境问题的出现和加剧是导致“可持续发展”思想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动力。
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第一次开始关于环境与发展的思考,1980 年国际自然资源保护同盟(IUCN)、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WWF)共同出版的《世界自然保护战略:为了可持续发展的生存资源保护》一书中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这本书最基本的视是生物圈的保护。
1987 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向联合国提交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将“可持续发展”的内涵界定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的发展。
”强调了逐渐恶化的环境对人类发展的制约和危害,使“可持续发展”成为从环境视角研究发展问题的一面旗帜,提出“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思想所固有的特征,它集中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源⋯⋯”可持续发展思想历经1992、2002两次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不断完善,已经较为成熟,其要义在于将人类、社会的发展行为及其相应制度限定在自然界所提供的可能之内,也就是将社会经济系统的发展置于生态系统的限制之内,力求使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保持均衡、可持续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伦理观具体表现为两种具体原则,一是解决“人的自然的正当权利和必要义务是什么”问题的和谐原则,二是解决“人类如何行使这些权利义务”问题的环境公正(公平)原则。
和谐与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环境法方面的两个基本范畴。
和谐原则所指和谐是全人类范围的人与自然的和谐,一方面人类有权利用自然,通过改变自然资源的物质形态来满足自身的生存需要,但这种权利必须以不改变自然界的基本秩序为限度;另一方面,人又有义务尊重自然的存在事实,保持自然规律的稳定性,在开发自然的同时__向自然作出相应的补偿;环境公正原则是指在世界各国、国内各人、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平等的分配环境利益和负担,这就要求不但一国国内在制定环境法时要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和后代人的利益,在世界范围内也应该一体保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利益,因为“我们只有一个地球”,“环保不分贫富”。
在新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价值理念的指导下,现在各国的环境立法在目的上正呈现出渐趋一致的发展态势,各国纷纷将“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写进环境法的目的,这种结果也导致全球环境立法的趋同化。
在环境法立法实践上,从80 年代开始,几乎所有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都将维护世代间特别是将来世代间的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长期的目标,可见,现代环境法目的所保护的不仅是当代人的身体健康和环境利益,也包括后代人的环境权益,惟此,才可能实现人类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环境法的如此变化为国内环境立法奠定了一个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成为指导国内环境立法的国际法典范。
从人类生态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再到可持续发展,一笔勾勒了人类环境伦理观念的变迁历程。
当然,这并不是说可持续发展理念已经完全取代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其实后两者仍然各树其帜,只是随着人类认识的发展而不断更新。
可持续发展只是在突破“中心论”的基础上的一个折衷的产物,在相当程度上超越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
从各国环境法历史演变和形成发展来看,当代环境法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发展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在总体上经历了从单一保护自然资源在经济上的利用价值为目的发展到为了保护人类自身利益而保护生活环境继而又扩大到为了人类世代间利益和生态利益等共同利益为目的保护环境的历史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