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整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doc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执法检查指南(汇集版)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执法检查指南(汇集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执法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21〕77号各市安监局:为确保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以下简称“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执法检查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强力推进全省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省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执法检查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20日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执法检查指南(试行)为有效解决全省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以及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执法检查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强力推进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29号)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法律依据,以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通则、细则、实施指南等标准以及相关政策文件为专业支撑,以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为执法手段,以企业全员参与、全过程管控、精准管控、有效运行、考核奖惩、持续改进等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关键因素为执法焦点,明确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程序规则、处置措施,制定出台统一、规范、实用的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执法检查指南,为全省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执法检查提供标准支撑。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持续改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下属单位”),下属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是指企业组织实施安全风险点识别、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典型措施制定和风险分级,按照风险不同级别、所需管控资—1 —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复杂及难易程度等因素而确定不同管控层级的风险管控方式。
风险分级管控按照风险越大,管控级别越高;上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级必须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具体措施的原则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包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二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第五条集团及下属单位应当强化风险管控,紧密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并编制危险源辨识清单,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
风险辨识应当定期开展,风险辨识的范围应覆盖所有的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包括:(一)规划、设计(重点是新、改、扩建项目)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二)常规和非常规作业活动;(三)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四)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五)原材料、产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六)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船舶)、安全防护用—2 —品;(七)工艺、设备、管理、人员等变更;(八)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九)气候、地质及环境影响;(十)车辆(船舶)驾驶员运输线路(航线)、运营过程等。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以下简称双重预防体系)责任制,及时、有效辨识管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定期进行辨识,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隐患即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因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者失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风险。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全员参与、分级管控,动态管理、有效运行,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对本单位建立双重预防体系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双重预防体系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解读(2020)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解读(2020)《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已经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令第331号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30条,主要内容和创新点包括:一、确定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确定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排查、综合管控的原则。
二、明确了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三、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对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较大风险管控措施以及危险作业、发包与出租等的风险管控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进行风险点排查。
组织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并重点排查生产工艺技术及流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经营场所,有限作业空间等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区域以及相关作业活动;二是进行风险因素辨识。
对排查出的风险点选择适用的分析辨识方法进行风险因素辨识,明确可能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和环境影响因素;三是进行风险评价和分级。
根据风险因素辨识情况,对风险点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将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
四是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的确定。
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等风险点,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
发生过1次以上不足3次的轻伤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3人以上不足10人的风险点,应当确定为较大风险。
四、明确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将风险进行分级后,针对不同等级的风险,规定了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一是所有风险均适用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和技术改造、经营管理、培训教育、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管理办法

1.1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践行新发展理念,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建设(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强化安全生产管控能力,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级子企业、生产单位。
各级子企业安委会、生产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强化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各级企业应建立健全包含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内容的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管理制度,指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各单位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实际,明确各层级管控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时段及关键环节(简称五重点一关键),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实行风险监测警示,加强动态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3.1 风险点确定风险点是指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在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活动,或者以上两者的组合。
各单位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常态化开展风险点辨识。
2.3.2 危险源辨识各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生产经营环节,对各风险点中的危险源逐一辨识。
全面辨识每年开展一次,由企业/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全方位、全过程辨识本单位管理体系、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分包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风险。
项目实施前,应当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专项辨识根据需要开展,重点分析阶段性、临时性或者特定专业的风险。
专项辨识由企业/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定安全管理部门、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开展。
日常辨识根据每日工作计划开展,凡有作业活动必开展辨识,重点分析个体防护、工程措施、施工机具、临时用电、作业行为等方面的风险。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发文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0-01-23标题: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331号发布日期:2020-02-0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20年1月23日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排查、综合管控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提升风险管控能力,鼓励支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技术研究与推广,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宣传,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意识。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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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必须对风险因素进行辨识,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未 进行风险因素辨识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的,不得作业。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场地、设施设备的,应当与承包、承租 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 各自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 位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风险 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03 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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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 险分级管控制度,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对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较大风险管控措施 以及危险作业、发包与出租等的风险管控 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进行风险点排查。组织对生产经营全 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并重点排查生产工艺 技术及流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经营 场所,有限作业空间等设备设施、部位、场 所、区域以及相关作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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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进行风险因素辨识。对排查出的风险点选择适用的分析辨 识方法进行风险因素辨识,明确可能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不安 全状态、管理缺陷和环境影响因素;
三是进行风险评价和分级。根据风险因素辨识情况,对风险点 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将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 般风险和低风险。
四是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的确定。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 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等 风险点,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发生过1次以上不足3次的轻伤 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 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3人以上不足10人的风险 点,应当确定为较大风险。
山东省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审核:批准:批准日期: 年月日实施日期: 年月日为认真贯彻落实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菏政办字〔2018〕14号)以及县相关文件要求,全面加强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发生,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菏政办字〔2018〕14号等文件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紧紧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全面加强我公司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和广大员工的生命、职业健康、财产安全。
二、目标任务建立精准、动态、高效、严格的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建立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全面排查、辨识、评估安全风险,落实风险管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重大安全风险,对风险点实施标准化管控。
二是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排查、及时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实施闭环管理。
通过开展双重体系建设工作,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员工的安全、职业危害防护意识,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组织机构为加快推进我公司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成立双重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成员如下:组长:副组长:组员:双重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办公室,由xxx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
四、工作职责1、组长职责:(1)组织、监督、指导、考核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体系工作的开展及各项措施的落实。
(2)传达学习和贯彻关于两个体系有关政府文件、精神和要求。
(3)组织编制符合要求、满足公司实际运行状况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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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以下简称双重预防体系)责任制,及时、有效辨识管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定期进行辨识,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隐患即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因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者失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风险。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全员参与、分级管控,动态管理、有效运行,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对本单位建立双重预防体系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双重预防体系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并公布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双重预防体系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并组织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和监督执行。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对生产经营单位双重预防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风险点和事故隐患进行动态监控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加强双重预防体系运行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双重预防体系工作纳入年度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掌握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知识技能。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与隐患防范意识。
第二章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岗位以及从业人员的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责任范围和责任考核标准等,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双重预防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落实双重预防体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二)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三)组织制定双重预防体系相关制度并保障有效运行;(四)组织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并负责最高等级风险管控;(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将双重预防体系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七)保障双重预防体系运行所需资金和人力资源;(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双重预防体系相关制度;(二)组织实施双重预防体系年度教育和培训计划;(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动态管理;(四)组织或者督促有关部门实施隐患排查治理;(五)组织实施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考核;(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双重预防体系工作负责。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定双重预防体系相关制度;(二)参与双重预防体系的相关决策,提出改进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相关职责;(三)具体实施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考核;(四)参与双重预防体系教育培训;(五)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职能部门及其人员应当按照本部门、本岗位职责,履行双重预防体系相关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区队)、班组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双重预防体系相关制度;(二)负责本车间(区队)、班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三)监督从业人员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排查治理隐患,并进行考核;(四)组织双重预防体系教育和培训;(五)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从业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双重预防体系相关制度,对双重预防体系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二)参与本岗位风险点排查、危险源辨识,落实管控措施;(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四)参加双重预防体系教育和培训;(五)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风险分级管控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险识别、判定准则、危险源辨识、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性和风险程度,明确风险判定准则,准确辨识风险点并判定风险等级。
风险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排查,并将风险点名称、所在位置、可能导致事故类型、风险等级等信息内容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风险点排查应当包括生产经营全过程中的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所有常规和非常规状态的作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适用的辨识方法,对风险点内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
第二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者三次及以上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并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三)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四)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五)其他应当确定为最高等级的。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辨识或者评价结果,从工程技术、管理、教育培训、个体防护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制定管控措施,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实施分级管控。
上一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一级应当同时负责管控。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风险分级管控评审和更新,保障管控措施持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点名称、所在位置、可能导致事故类型、风险等级、管控措施等内容予以公告警示。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档案,保存、记录风险管控制度、风险点、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风险分级管控清单、风险管控措施以及改进情况等。
第四章隐患排查治理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建立信息档案,向从业人员通报。
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二十九条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条经评估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报告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期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经评估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评估报告和治理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治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危险程度高的,其评估报告和治理方案,还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识,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双重预防体系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双重预防体系建立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及相关制度建立落实情况;(二)双重预防体系教育和培训情况;(三)风险分级管控情况;(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五)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网络与生产经营单位双重预防体系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互联互通,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措施。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监测和评估服务,对生产经营单位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数据审核、检测、分析,提出评估报告,为监督管理提供支持。
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收到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和治理方案后,应当向重大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对治理情况进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