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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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串讲讲义一、课程介绍(一)课程的设置、性质及特点(5分钟)1、课程的设置及性质《公司法》是全国法律专业(本科)和律师专业(独立本科段)的必修课.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

无论是商法还是公司法,都是我国发展中新设立的学科.2、课程特点《公》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考虑到自考生有关公司法律知识的完整性,本课程在内容安排上增加了破产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内容。

希望通过本课程的,我们了解和掌握公司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熟悉有关的公司法律、法规.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运用法律,指导国有实行公司制改造,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ﻫ(二)教材的选用《公司法》课程所选用教材是全国指定教材,该书由顾功耘教授主编,出版社出版(2008版).相比较之前的版本,根据2005年修订、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在内容上做了调整。

(三)章节体系本课程在章节体系安排上首先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按照从设立到终止的先后顺序讲述了公司发展的全过程。

分论则具体介绍了两种具体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公司集团。

具体而言,全书的章节安排是公司及公司法的概述公司设立公司资本股东、股权、公司高管人员公司债、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公司的清算与破产两种具体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公司集团。

二、考情分析(一)历年真题的分布情况《公司法》2年历次考题的分值综合分布情况如下:章节200901 200910201001 总分值11公司破产27 718 5212有限责任公司12011 32(一)15股份有限公司9 13 7 29(一)7 2152406高管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18公司集团12 9 1 2203公司设立 2 13 2176 101616股份有限公司(二)05股东和股权 2 2 81210公司清算9 3 1208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4 8 1204公司资本10 1007公司债 6 2 2 103 5 21009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3 6 917外国公司分支机构1 5 613有限责任公司(二)01公司法概述3 1 414有限责任公司13 4(二)02公司法简史2 2(二)历年真题结构分析2010年01月份真题题型分析(1)单选题(20题×1分=20分)(2)多选题(8题×2分=16分)(3)名词解释(5题×3分=15分)(4)简答题(4题×6分=24分)(5)论述题(1题×10分=10分)倾向于比较异同的题目,比如境外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的优缺点比较、公司成立与设立的区别等。

经典《公司法》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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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讲稿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 公司:是指依《公司法》成立,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 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 公司的特征: •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 •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因为:①公司拥有独立的财 产;②公司拥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③公司独立承担财 产责任。 • 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 •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 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又称“揭穿公司面纱制 度”):
• 六、关联交易的限制: •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关联交易的限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四、公司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 1、对外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出资人。 • 2、对外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 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二、出资: • 1、含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 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 2、数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 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 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旧法规定注册资本须一次交清)。 • 3、种类: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 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但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三十。(旧法规定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20%) • 4、法律责任: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 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新《公司法》基础知识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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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 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 因此,国家公务员不得作为企业的投资主体。
(3)银行在职员工不得作其它企业的投资主体。
2、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公司股东。那些企业法人不可 以作股东呢?有法律规定的特殊行业的企业不能作 股东。
3、社会团体(含工会、职工技协)、事业单位及民 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 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 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工会兴办企业,应 经县以上工会批准。
八、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的书面文件。根据我国《公司法》 第11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在公司设立及其 运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 公司经营范围;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和出资时间 (六)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字号
字号是公司名称的最重要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公司 名称中与其他公司名称相区别的特有部分和主要标志。 字号一般应由两个以上的汉字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组成, 其内容由当事人自主选择确定。字号不得包含下列内 容和文字:(1)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导的;(3)外国国家名称、 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 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 名称除外)、数字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 的内容和文字。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 理人的证明;

公司法讲解文稿课件(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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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风险防范
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建设,提高 公司核心竞争力,防范因技术落后或 泄密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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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2024/1/30
企业集团、关联企 业及母子公司关系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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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组建条件和程序
组建条件
企业集团是由多个法人组成的经济组 织,其组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一定的资 本实力、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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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职责
2024/1/30
任职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如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专 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
职责
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 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
23
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管理机构设置
根据公司规模和业务需求设置相应的管 理部门,如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 营销部等。
控制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风险评估与应对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识别、分 析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制定 应对措施,降低风险影响。
控制活动规范
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规范业 务流程,形成相互制约、相互
监督的工作机制。
信息与沟通顺畅
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及时、准 确传递,促进各部门之间有效
沟通协作。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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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机制构建
仲裁
根据争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 行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2024/1/30
诉讼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争议,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以及法律程序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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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课件演示文稿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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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投资者的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 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 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4)对公司的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 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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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立程序: 1)发起人的发起 2)制定公司章程 3)认购股份及股份募集 4)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5)申请设立登记 6)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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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 定 如:取得股份发行资格;招股公告;证券 公司承销;银行代收股款;验资机构验 资并出具证明。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 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公司法》 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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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大会:
1.地位: 公司设立的关键环节; 获得投资者 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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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东会会议: (1) 包括: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的条件: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提议。 (2)主持和召集:
除首次会议外,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主持;(如果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依 次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执行董 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 立法目的:预防股东会被虚化,公司被控制 股东控制。
三、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 1.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2.不设股东会 3.股东决定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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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审计审监督: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法人格的否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
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1)股东之间 2)股东以外 2.向股东以外转让股权的限制:

公司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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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
住所。”
我国公司登记,是由公司住所地登记机关进行的,设立公司
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四、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又称法定资本或法定资本金,是指记载于公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是本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
名称或地名。
字号是公司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公司名称中与其他公
司名称相区别的特有部分和主要标志。字号一般应由两个以 上的汉字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组成,其内容由当事人自主选择 确定。
字号不得包含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
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导的;(3)外国国家名
一、 公司的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 记机关。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七)经营范围;(八)营业期限;(九)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只要办公 司就必须涉及到这九个登记事项。
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 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违法活动的处罚
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公司法
2012年7月
《公司法》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出资制度、

公司法讲稿(课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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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管辖和被管辖关系分:总公司与分公司。 (3)按控制和被控制关系分:母公司与子公司。 (4)按公司信用基础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 合公司。 (5)按公司股票发行方式分:封闭式公司(不上市公 司)、开放式公司(上市公司)。 (6)按公司所属国籍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 司。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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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
• “股东权”:公司股东对公司出资后,个人财产转化为公 司法人财产,股东依法对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 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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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分类
(1)按公司所负责任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 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两种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例。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 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公司法讲解讲义-胡晓莱

公司法讲解讲义-胡晓莱

公司法证券法财税法讲解讲义公司法第一章公司法总论第一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

注意,在我国法定公司分类中不包括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特征: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作为法人,必然具备《民法通则》第 37 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独立的财产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

公司的股东一旦把自己的投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取得股权,而公司则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具体包含以下三点:公司应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第二节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的起始和终止公司具有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同,公司的权利能力起于成立即营业执照签发,终于终止即注销登记。

2、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法上的限制:( 1 )转投资的限制。

主要内容包括:①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另外,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②就投资规模而言,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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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讲稿————————————————————————————————作者:————————————————————————————————日期:ﻩ《公司法》知识讲稿一、公司与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公司的产生与发展1、公司的产生公司一词是音译词,还是汉语里本来就有的词汇存在争议。

公司是目前世界范围内最主要的,也可以说是最有效的经济形式,中国公司及公司制度的产生受到西方国家的影响。

中国开始认识并且践行公司制度是在清朝,最初的公司指的是行会、合伙和社团。

在18世纪前后很长一段时间,一些华人以“公司”的名义在马来西亚、印尼等东南亚国家从事采矿业。

1840年前后,清朝有识之士魏源在《海图图志》中说:“英吉利既常来,遂于乾隆四十几年间创立公司,公司者,国中富人合本银设公局。

”此处的公司应是东印度公司。

这一时期在中国出现了德国、英国、美国人开设的“洋行”,由于当时清政府尚不存在公司法律制度,并且考虑到商业客户的认同感,外国经营者不得不采用商号本地化的办法,这样就掩盖了这些来华公司的法律制度因素。

19世纪60至90年代,“洋务运动”中出现了很多新式企业,如轮船招商局、上海机器织布局等,这是清政府仿效西方公司的产物,通过这新式企业的设立与运营,中国大地上第一次出现了本国设立的具有法人特性的企业。

从1904年清政府开始颁布《公司律》,公司制度开始制度化、法律化并发展至今。

2、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公司和企业的类型(1)《公司法》调整下的公司。

自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颁布《公司法》以来,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主要形式迅速发展起来,形式上有新设公司、由企业改制或改建的公司,因1993年《公司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公司法,具有承前启后作用,因此该法颁布后实施公司改制和改建成为了公司设立的重要形式,东安集团公司正是经历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到公司制改建的过程。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下的企业法人。

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现行有效,依该法成立的公司或企业被称为非公司企业法人,即不是现行《公司法》模式下的企业法人,该类企业法人绝大多数已经实施公司改建,按哈尔滨市工商局的要求,对于仍没有实施公司改建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取得批准文件方可进行今年的企业年检,言下之意该类企业实施公司制改建是主流方向。

但公司制改建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且像制币、制造枪械等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领域实施公司制改建会存在困难。

因此,制定于1988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该法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未来几年还会继续存在下去。

(3)《合伙企业法》下的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06年进行了一次修订,并且于下个月的1号开始实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有两点重大变化值得注意,一是突破了主体限制,即允许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法人和组织参加合伙;二是突破了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传统理论,即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这两点变化非常大。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下的个人独资企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下的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下的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下的合作企业。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8)其他企业类型。

联营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等(乡镇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以上七类企业中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必然的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必然的非法人企业;而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乡镇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二)《公司法》产生与发展的1904年清政府颁行《钦定大清商律》,包括《公司律》131条;1914年(中华民国三年),颁布中华民国第一部公司法《公司条例》;1929年(中华民国十八年),颁布了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法》;1946年,国民政府修改了《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现行《公司法》是1993年颁布的,如果把1946年国民政府的《公司法》看作是旧中国的最后一部公司法,那么到新中国的第一部《公司法》诞生时隔47年,期间虽有《私营企业条例》等个别法律颁布,但不得不令人感叹立法进程之缓慢。

《公司法》的最新一词修订是在2005年,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公司法》在扩大公司意思自治、鼓励投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人格否定(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制度方面都作了突破性的规定,在意思自治方面赋予了《公司章程》具有企业宪法的效力;在鼓励投资方面降低公司了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并且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在保护小股东利益方面设立了“累积投票制”;在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方面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

新《公司法》颁布以来该院受理的本市第一起揭开公司面纱案件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诉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方提出追加被告公司股东朱某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自新《公司法》颁布以来该院受理的本市第一起揭开公司面纱案件。

原告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在向法院提交的追加被告申请书中称,原告在案件诉讼中发现被告公司股东朱某利用其持有被告公司80%的股份,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掌控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并将从原告处所购买货物的90%转交给了上海佳健眼睛有限公司进行销售。

被告只是名义上的货主,实际上是货物中转仓库,上海公司才是直接受益人。

而上海公司的股东也为朱某及其丈夫,两人各持股50%。

原告认为,朱某以被告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名义在长沙向原告购货,再将被告资产转移到其上海公司,然后在长沙消失,退租店面,使被告仅剩下一个法律空壳,债权人即使取得胜诉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

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以及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提出申请追加股东朱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对长沙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二、公司的基本特征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资格是公司的三大基本特征之首。

法人是拟制的人,你可以说它是一个组织、是个单位、是个团体都可以,但它不是自然人,不具备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的特征,但同时说它是拟制的人是因为它同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法人具有名誉权,对侵害法人名誉的行为,法人可以依法行使权利。

法人是大陆法系民法特有的制度体系,罗马法上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但已经有了初步的法人制度,法人的必备法律要件有四个: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也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

法律对于法人采取分类管理,按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及财产来源不同可划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这里不再一一介绍。

实践中有混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概念的行为,订立合同的时候,合同落款法定代表人处用法人二字代替,从现象看好像是没有养成区分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习惯,但实际是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概念没有深入人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对外全权代表机构,是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部分,这有点类似于国家主席属于国家机构一样,在我国宪法中国家主席就是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规定的。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因此董事长并不是必然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因为,很多公司当中,董事长更多的是名誉职务,本身对业务的介入程度很浅。

三、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类型有两个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但却可以从公司获得无限利润,即投资人可享受“责任有限、获利无限”的特权。

《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必须带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有5项: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包括50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

东安集团在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由于很多职工改制过程中选择了股权,致使改制企业设立中股东人数远远超过了50人的上限,为解决此问题,推出了出资人代表的制度,即由一人代表多人出资,登记为股东,其他人做“隐名股东”,或者称“幕后股东”,代表出资是解决改制过程中股东人数过多的有效途径,但实践中存在很多突出问题,如该部分隐名股东的利益能不能得到保护,出资人代表能否恪尽职守,会不会受到大股东的制约而暗箱操作等,值得进一步探讨。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都有公司的经营期限和经营范围的规定。

经营期限是公司设立到终止的期限,但实践中基本没有因为经营期限届满而解散公司的,经营期限是公司的营业执照中体现的一项内容,经营期限届满要修改公司章程并到工商局作变更登记,实践中很麻烦,而且经营期限的约定对企业似乎很不必要,有人订立合同时也是这样,约定了一个合同有效期,但是你能说合同还没开始履行呢但是有效期到了合同就没效么,所以现在哈尔滨市工商局已经不要求经营期限这一项,但是平房区工商局还要求这个,他们两家这个矛盾不知道怎么解决。

再说经营范围,投资设立一个公司,约定个经营范围,这很正常,否则花了钱不知道干啥,但问题是公司经营中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怎么认定,是否有效,对此最高院有司法解释,对于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没有违法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一般认定为有效,所以北京一家进出口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看来是严格利用了最高院这个解释,其经营范围规定“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经营,法律法规不限制的都经营”,看来就是不到卖文物,其他都可以干,这是营业执照上亲眼所见,后来经过调查,北京还有很多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都是这样规定的,看来北京的经营理念及行政管理理念还是要超前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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