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滨银支付 罚字﹝2018﹞第0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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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滨海新区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滨海新区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滨海新区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津滨政办发〔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滨海新区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1〕83 号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为规范滨海新区资本市场和金融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区县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通知》(津政办发〔2011〕26号)要求,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滨海新区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张锐钢副区长副组长:姚来英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局)局长谢志强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维稳办主任成员:张志龙塘沽管委会副主任李清汉沽管委会副主任邹俊喜大港管委会副主任施扬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吕英博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刘力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赵明奎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副主任蔺雪峰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副主任苗雨壮滨海旅游区管委会副主任史继平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副主任陈继军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于国玮北塘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刘洪军中心渔港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孔繁瑞轻纺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程志新区公安局政治部主任王克勤区审计局副局长邵道路区工商局副局长张勇区法院副院长张海波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滨海新区反洗钱、打击非法集资、打击非法保险营销和打击非法证券发行工作;组织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案件账户所在银行以及新区属地(注册地)管委会开展非法金融活动案件处置工作;指导各管委会开展防范和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非法金融活动调查工作;组织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进行初步调查,并向市领导小组上报审查意见;研究非法金融活动的特点及发生规律,建立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信息采集体系。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09•【字号】津滨政办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滨海新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9日滨海新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发改办财金〔2017〕333号)和《天津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津政办函〔2017〕83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弘扬诚信传统美德,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按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用天津”建设的要求,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我区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为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推动,社会共建。

充分发挥政府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

规范发展征信市场,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合力。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67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67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67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6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120
【处罚日期】2021.11.10
【处罚机关】天津银保监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天津银保监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天津市
【处罚对象】路杨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1.24 16:52:20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路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6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全称个人姓名路杨(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非洁净转让掩盖高风险资产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天津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11月10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88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88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88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8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120
【处罚日期】2021.12.15
【处罚机关】天津银保监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天津银保监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天津市
【处罚对象】刘迎刚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30 16:34:27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刘迎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8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全
称个人姓名刘迎刚(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后检查不尽职,未采取有效手段监督贷款资金使用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天津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12月15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滨海新区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情况表

滨海新区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情况表

滨海新区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情况表填报单位:(盖章)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7月单位负责人:单玉厚审核人:杨之博填报人:杜浩填表日期:2017年8月填报注意事项:1.报表项全部为必填项。

2.请各单位于每月15日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纸质和电子版)形式上报报表传真电话:28208982 邮箱:ajtj1118@。

3.市场主体名称为工商注册全称不可使用简称代替。

表格填报说明市场主体名称:即企业名称,必须填写企业全称,须与营业执照、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完全一致,不得填写简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是指由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审批的登记注册号,通常为13位。

组织机构代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等级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有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填写格式为12345678-9。

许可文件名称:是指许可证名称。

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文件编号:是指许可证编号。

许可内容:是指行政许可证上的许可范围。

状态:填写内容为有效、无效。

处罚决定书文号:是指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填写的非法行为。

处罚种类:是指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所有填报单位必须严格参照上述处罚种类填写。

罚款金额: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填写的处罚数额。

没收金额: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填写没收非法所得的金额。

许可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是指具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并填写机关全称。

有效期自,有效期至:是指行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是指处罚决定书上的日期。

所有单位在填写时注意填写八位日期,如填写格式为20140202。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津滨政办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电子信息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6〕72号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滨海新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3日滨海新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促进滨海新区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整治清理违法违规企业,建立健全行业监管机制,优化新区整体发展环境,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4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一)组织领导。

成立滨海新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推动全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常务副区长孙长顺任组长,副区长苗宏伟、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张长海、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局)局长梁宣健、人行滨海中心支行行长陈志强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局)、滨海银监分局、区委宣传部、区检察院、区综治办、区维稳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公安局、区规划国土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信访办、区法制办。

各功能区和街镇分别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本区域整治小组,负责本区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日常协调。

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局)、人行滨海中支、银监滨海分局、区公安局、区规划国土局、区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各派一名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共同做好办公室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51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51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51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5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120
【处罚日期】2021.11.10
【处罚机关】天津银保监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天津银保监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天津市
【处罚对象】张靖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1.24 16:52:20
天津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张靖)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5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全称个人姓名张靖(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名称--
主要负责
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未将低风险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天津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11月10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45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45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45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4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120
【处罚日期】2021.09.10
【处罚机关】天津银保监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天津市
【处罚对象】刘维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1.01 12:08:06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刘维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4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全称个人姓名
刘维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
司)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上调风险分类缺少依据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天津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9月10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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