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整合时期法律的儒家化及儒家化后的伦理法
论中国古代史法律儒家化(法制史)

论中国古代史法律儒家化《礼记·中庸》有言:"仲尼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上律天时,下袭水土。
"此言得之。
圣人孔子承尧舜贤人,以文武王为典范,能得上尊天时,下符合地理。
而中国古代的法律,经过了奴隶制时代向封建专制时代的转变,在君主专制下所实施的文化专制,儒家理论便顺理成章地成为了治世正道,成为了中国古代两千多年的文化主流。
当然,春秋时期,正所谓百家争鸣,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并非是一蹴而就那么容易。
在百家思想火花的碰撞下,各个学派各抒己见,都希望在这个诸侯争霸,群雄并起的时代里为社会秩序的规范和国家统一奉献自己的力量。
而孔子作为周王朝没落贵族的代表,在春秋时期创立了儒家学派。
孔子的核心思想溶于“仁”与“礼”。
所谓“礼”,正是周王朝所创立的规范等级秩序的“周礼”,这也体现出孔子所提出“礼”实质在追求周王朝的复兴和礼乐制度的恢复。
但“仁”思想,却是孔夫子的原创。
依我浅见,就中国汉字的构词法来看,“仁”可拆分为“亻”和“二”,总结而言,就是“两个人”,其核心便是“人”。
其中透露出儒家的仁思想致力于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再看“仁”思想所给的官方解释:仁为一种道德范畴,指人与人相互友爱、互助、同情等。
"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结构,它包括孝、弟(悌)、忠、信、礼、义、廉、耻、仁、爱、和、平等内容。
而一系列的忠孝节义,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活关系,因而我的上述所言也非不无道理。
而就其所提出的一系列思想来说,我们能很明显地感受到,儒家具有积极的入世思想,虽然孔夫子的思想在乱世中得不到重用,但在春秋战国时期所慢慢过渡至封建专制时代,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所建立下的统一的多民族封建制王朝治国的需要下,也决定了儒家入世思想将得到统治者的重用并成为中国两千多年的文化主流,并且深深地融入古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而正因如此,中国古代法律才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色:法律儒学化。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从西汉开始走进了法律领域,替代了法家思想,成为正统的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通过长期的渗入,在立法、司法解释等法律领域逐渐展开。
本文首先对儒家思想进行概述和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并总结出法律儒家化的特点,从而分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现今法律;影响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据重要的主导地位,不仅对封建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引领着法律思维的主流,同时对现代法律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儒家思想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培养不断地渗透进社会生活和思想观念中来,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
现今的法律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们应当充分学习并借鉴儒家思想中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优良思想,积极推动法治社会进程。
一、儒家法律思想概述及主要内容儒家思想强调宗法等级秩序。
儒家法律思想经过继承和发展,形成了许多法律观念,包括“礼治”、“德治”和“人治”等等。
儒家法律思想在封建社会时就已扎根,为当时的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了作用,从而得以持续继承和流传。
主要内容为:1.礼治论儒家认为,礼治应当宣扬“犯罪可耻”的理念,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动机,真正用法治来约束行为,以最终实现“无讼”的目标。
2.德治论(1)德主刑辅,宽猛相济。
德主刑辅强调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之外,更重要的在于对其进行道德教育,规劝民众为善,从源头上根治犯罪。
而宽猛相济是说刑罚与行为的严重程度要相衡,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否则容易失去法律本身具有的价值和意义。
(2)重视道德教化。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教化,这一观念也在法律思想中渗透,也就是说,儒家倡导用礼、德进行教化,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也成为了法的一部分。
3.人治论人治论强调的是贤人政治。
统治者的道德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有着深刻的影响,若要真正贯彻落实法律的实施,必须提高统治者的道德素质,使其引领社会风俗的善恶。
二、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今法律的影响1.“礼治”与现今法的价值“礼治”倡导以民为本,宽惠与民。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作者:吴泽茹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7年第05期摘要:“法律的儒家化”是我国著名学者瞿同祖老先生所提出的。
法律的儒家化说的是把儒家思想中的伦理纲常与法律融合,使法律具有儒家思想。
秦朝运用法家的思想既让秦灭六国,统一全国,也让秦很快走向灭亡。
汉朝经历战乱和七国之乱,一直采用黄老之术休养生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生安定,汉武帝采用董仲舒的建议,独尊儒术,将儒家思想融入到法律中,以礼入法,以春秋断狱。
在魏晋南北朝的时候我国古代的律学发展迅速,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制定的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以及重罪十条,这些法律制度都加速了法律儒家化,一直延续到隋唐朝代,尤其是在唐朝时颁布的《唐律疏议》的,象征着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终结,使得以后不是用儒家中的经典断案,而是用带有儒家思想的法律断案。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礼法合一一、汉代一古代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起始时期西汉武帝推崇儒学,汉朝纳礼入律,第一,上请制度的制定。
上请制度就是规定一定级别的贵族官僚犯罪以后,一般官吏不得直接对其进行审判,必须要先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定罪量刑,比如以犯罪者的身份大小,职位高低,与皇室的关系远近等这些标准来决定减免刑罚的尺度。
它来源于儒学中的礼之等级名分,体现了孔子所推崇的“尊尊”、“贵贵”思想。
汉高帝时期,“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这就是上请制度的开端。
第二,恤刑制度的制定。
先秦儒学家们提倡在刑罚上要矜老恤幼,以显示仁恕思想,受这影响,汉朝在制定法律时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都有宽宥之规定,这既是因为此规定可以显示了君主的仁爱之心,又是因为这几类人对社会危害不大可以予以宽免。
第三,亲亲得相首匿刑法原则的确定。
董仲舒采纳并吸收了孔夫子老先生“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随着汉朝儒家理论的不断成熟,在汉宣帝时期“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刑法原则在法律中最终确定下来。
第三,春秋决狱。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自《春秋》时期起,中国古代法律便在儒家文化的思想背景下发展。
从西周至汉代,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影响一直延保到明清以后的日本以及太平洋岛国,而法律也逐渐以儒家文化的形式呈现出来。
先秦诸子百家对法律的思考,以孔子的《论语》为最典型的代表,强调了仁政、礼义、道德美、自然法的律体。
聚焦人类探求自然规律最根本的动机,与今天西方法理学在于科学路径唯实证理之区别,中国古代儒家法学实质上是一种自然考据法学。
当时,儒家学术家们运用几种不同的思想体系来分析和研究古代法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定学、实学、鬼神学、儒学、道学以及形而上学。
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重要影响,它们指导了古代法律的研究方向,令古代中国以一种自然的法理的思维方式转变为儒家的文化思想,形成了今日被称作“中华文法”的古代法律体系。
从这种角度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一方面取决于儒家的文化精神为其付诸的支持,其中仁恕之义这种道德准则,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研究与实践的重要核心;另一方面也可以视为该时法律理论体系基于实践中展现出来的司法精神体现,它基于仁恕之谊,将司法行为正确直线,保证了社会正义的滴灌。
儒家化的古代法律为当时的社会司法框架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证了当时司法实践的稳定,并通过司法实践而赋予古代法律内在的通用性,也就是使每一位司法人员都能够以共同道德准则,共同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文件来维护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
这种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在每一个时期都有着明显的特征,如礼制的完善、法律文化的文著准确、仁政的制衡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既有比喻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文化思潮,又在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礼治;德治;法律;儒家化?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
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汉代时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渗透的过程。
秦朝的灭亡结束了法家的统治地位,汉初实行道家思想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随着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逐步开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渗透的过程。
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儒家学者注释法律来转变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转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二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董仲舒著《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从而使得法律体系更加注重道德伦理和人文关怀的一种演变过程。
这个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以及晚期的法制儒学。
首先,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主要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也是儒家思想逐渐兴盛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仍然比较简单,更多地依赖于君主的命令和诸侯的裁定。
然而,由于儒家思想的兴起,人们开始追求道德和德行的高尚,并将其作为统治者的标准。
这种思潮的代表人物是孔子,他提出了“仁者无敌”的观点,即通过道德的修养和行为来实现统治的合法性和稳定。
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君主的统治与统治者的道德标准。
其次,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主要发生在秦汉时期,这一时期对于法律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集权主义,重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然而,随着儒家思想的深入发展,人们开始对法律的实质追求更高要求。
在此背景下,道德的要素逐渐融入到法律制度当中。
这种儒家化的法治观念被最具代表性的汉代法家所批判和反对,他们强调法律的本身,并提出了以法律为中心的制度。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变得愈发密切。
刘向的《说苑》中提到了许多关于道德和法律的论述,并强调了儒家的价值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
这个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打下了后来发展的基础。
最后,晚期的法制儒学主要发生在明清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最高峰。
这一时期,明清两代皇帝开始注重儒家思想的实施,推行儒家法治。
他们认为,司法制度应当以儒家的人伦道德为指导,通过儒家经典来执掌司法。
这种观点主要受到了道学派的支持和推崇。
同时,明代法学家黄宗羲提出了“法即理”的观点,认为法律应当符合理性和道德的要求。
而清代的戴震则进一步加强了法制儒学的理论,强调了人伦道德和法律制度的结合。
这种法制儒学的发展,使得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强调人文关怀和道德伦理,但也对法律的效力和独立性产生了一定制约。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本文概述《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文旨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律在历史进程中如何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逐渐融入儒家价值观、伦理观和道德观的过程。
文章首先概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征,然后分析了儒家思想如何通过各种途径逐渐渗透到法律体系中,使得传统法律呈现出浓厚的儒家色彩。
这一过程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解释上,更体现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中。
文章还将深入探讨儒家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包括对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点,同时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与价值观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导思想体系,其深远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在于其强烈的道德色彩、重视人文精神和强调社会秩序。
其价值观,主要体现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中,这些价值观不仅塑造了儒家学说的核心精神,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了深厚的道德底蕴。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认为道德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儒家看来,法律只是道德的辅助工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道德理想。
因此,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道德化,即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之中,使法律成为道德的载体。
这种思想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司法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强调人文精神,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应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
在儒家看来,法律不应是冷酷无情的工具,而应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和尊重。
因此,儒家思想主张法律应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人的权益。
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矜老怜幼”的司法原则、“恤刑”的立法原则等,都是儒家人文精神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重视社会秩序,认为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法律的儒家化”是我国著名学者瞿同祖老先生所提出的。
法律的儒家化说的是把儒家思想中的伦理纲常与法律融合,使法律具有儒家思想。
秦朝运用法家的思想既让秦灭六国,统一全国,也让秦很快走向灭亡。
汉朝经历战乱和七国之乱,一直采用黄老之术休养生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生安定,汉武帝采用董仲舒的建议,独尊儒术,将儒家思想融入到法律中,以礼入法,以春秋断狱。
在魏晋南北朝的时候我国古代的律学发展迅速,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制定的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以及重罪十条,这些法律制度都加速了法律儒家化,一直延续到隋唐朝代,尤其是在唐朝时颁布的《唐律疏议》的,象征着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终结,使得以后不是用儒家中的经典断案,而是用带有儒家思想的法律断案。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礼法合一一、汉代一古代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起始时期西汉武帝推崇儒学,汉朝纳礼入律,第一,上请制度的制定。
上请制度就是规定一定级别的贵族官僚犯罪以后,一般官吏不得直接对其进行审判,必须要先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定罪量刑,比如以犯罪者的身份大小,职位高低,与皇室的关系远近等这些标准来决定减免刑罚的尺度。
它来源于儒学中的礼之等级名分,体现了孔子所推崇的“尊尊”、“贵贵”思想。
汉高帝时期,“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这就是上请制度的开端。
第二,恤刑制度的制定。
先秦儒学家们提倡在刑罚上要矜老恤幼,以显示仁恕思想,受这影响,汉朝在制定法律时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都有宽宥之规定,这既是因为此规定可以显示了君主的仁爱之心,又是因为这几类人对社会危害不大可以予以宽免。
第三,亲亲得相首匿刑法原则的确定。
董仲舒采纳并吸收了孔夫子老先生“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随着汉朝儒家理论的不断成熟,在汉宣帝时期“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刑法原则在法律中最终确定下来。
第三,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就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推崇儒学之人提倡官吏在审判案件时,采用儒家经典尤其是《春秋》这本儒家经典来断案,以孔子的是非为是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5.5 婚姻的解除
七出: 不顺父母——逆德;无子——绝世;淫——乱族;妒— —乱家;恶疾——不可共粲盛;口多言——离亲;窃 盗——反义 义绝: 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妻对夫的谋害 罪。 但: 唐宋律妻无七出及义绝而出之者徒一年半,明清杖八十 协离
4.为什么家族主义始终占据主导地位?
族内婚: 同姓不婚,否则唐宋时处徒刑二年,明清各杖六十,离异。 但事实上,法律一般采取不干涉主义。 姻亲: 明清律始立专条禁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违者杖八十,离异。 但事实上,中表婚俗非常普遍。清代遂明定条例:其姑舅 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 娶亲属妻妾: 娶同宗无服亲及袒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娶缌麻亲之妻, 各徒一年;小功以上妻,以奸论;收伯叔母各斩立决,收 兄弟妻者绞决;娶父祖妾者斩决。但事实上,兄收弟妻、 弟收兄嫂较为普遍。
3.5.2 婚姻的缔结 主婚权——男性直系尊亲属;余亲 嫁娶违律的婚姻,由直系尊亲属主婚的罪只 坐主婚人,嫁娶者无罪。 成妻之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 亲迎(承父命) 仪式主要在宗庙或家祠中举行。 成妇之礼:觐见舅姑与庙见
3.5.3夫妻之间妻的地位 为何要敬妻?——妻所代表的亲 主内:烧火;婦
过失杀:夫殴妻致死,以凡论,唐宋律斗殴杀者绞,以 刃及故杀者斩;明清律绞。过失杀妻不问,妻过失杀 夫按妻殴杀夫本律拟斩决,候旨定夺。 例:李某出外闲逛,其妻先睡。二更时李某归来,黑 暗中手摸其妻,妻惊醒,疑为他人,用脚踢李某,不 意踢死。问拟斩决,声明并非有心干犯,改斩监侯。 河东狮吼的结果:清律,妻妾悍泼逼迫其夫自尽者拟绞 立决,若畔起口角,事涉细微,并无逼迫情状,其夫 轻生者,比照子孙违犯教令致令父母自尽例绞候。 妇女犯奸:明清律,夫于奸所获奸,登时将奸夫奸妇一 并杀死,勿论。若夫逼令妻卖奸,妻不允,而发生争 殴,名分攸关,仍然逃脱不了殴死丈夫的罪名。
3.4 家族主义下的官制法 犯讳:(唐宋)冒荣居之,一经发觉,免所居 官,并处徒刑。 任官之时,若亲老疾待侍,须辞官归家侍养, 否则须按违令问罪。 丁忧:闻父母丧例应丁忧,除服才得起复,冒 哀求仕,唐宋律免官并徒一年,明清律罢职 杖八十。 官吏公罪因丁忧得免问。
3.5 家族主义下的婚姻法 3.5.1婚姻的禁忌
3.3 家族主义下的刑法 3.3.1 亲属之间的杀伤行为 直系亲属:
唐宋律故杀子孙,殴杀者徒二年,以刃杀者徒二年半;明清律 杖六十,徒一年;谋杀子孙已行者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 减一等。 误伤父母一律处斩。 致父母死,元明清加至凌迟;即使罪犯已死,仍要剉尸示众。 例:一人因疯砍死父亲,被母砍死。 误杀父母凌迟。例:白某向嫂借灯油不遂,出街嚷骂,嫂赶出 门首与之理论。白某拾起土块向嫂掷击,适母出劝,误伤殒 命。刑部按子杀父母凌迟处死律问拟,后改为斩立决。
从社会结构的角度
5.当今中国法律能否吸收家族主 义背后的精神?
5.1 家族主义背后的精神 第一,法律的正当性。 第二,法律的社会性。 第三,法律的道德性。 5.2 法律的正当性问题 问题:法律与国家权力勾结在一起,就具备 了自身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5.3 法律的社会性——法律以社会为本位 基本观点:法律以社会为本位,较少干涉社会 事项,法律与习俗各管半边天,法律处于更 高的位阶,但习俗(社区规范)更为重要。 第一,强调民间规范的重要性。 第二,强调法律的消极性:法律适度的收缩。 第三,强调解决纠纷的多元性:纠纷解决依赖 的力量与权威的多元、依赖规则的多元、解 决程序的多元。 第四,强调法律的最高位阶性。
第七讲 整合时期法律的儒 家化及儒家化后的伦理法
1.何谓法律儒家化? 2.为什么法律可以儒家化? A.儒并未否定法:儒法合流的前提 B.新儒家融合吸收法家思想 C.儒法根本目标的一致性 D.中国的社会基础决定了法律的走向——差 异而非平等 E.法家之法属于战争时代,已被证明失败。 法律需要以独尊的儒家给予新的生命。
3.3.2 亲属之间的相奸行为
常人相奸,唐宋律处徒刑(无夫奸一年,有夫奸二 年,强奸各加一等,折伤者各加斗折伤罪一等), 元明清和奸杖刑(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 十),强奸死刑(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 亲属相奸: 缌麻以上亲或缌麻以上亲之妻:明清律杖一百徒三 年,强者斩候; 奸小功以上亲则入十恶之内乱罪:唐宋律男女各流 二千里,强奸者绞;明清律男女各绞,强奸者斩。 和奸期亲及子孙之妇:斩。 与父祖妾通奸:处死刑。
第二,送惩权 子孙违犯教令,唐宋处徒刑二年,明清杖一百。只要 父母提出控诉,法司无不照准。 不孝:告言诅骂祖父母父母(绞),祖父母父母在别 籍异财,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自身嫁娶,作乐释服 从吉,闻丧匿不举哀,及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等。 父母以不孝罪呈控,请求将子处死,政府不会拒绝。 清代的法律与父母以呈送发遣权:子孙违犯教令或供 养有缺,依律不过杖一百,但父母却可以将子女呈 送发遣边地,终身不得自由。 呈控子孙不孝:“父母控子,即照所控办理,不必审 讯。”(乾隆四十二年例)
3.3.3 亲属之间的相盗行为 唐宋律盗缌麻、小功财物减凡人一等,大功 减二等,期亲减三等;明清律缌麻减二等, 小功减三等,大功减四等,期亲减五等。 盗窃罪本须刺字,亲属相盗得免刺。 总结:服制对于定罪量刑至关重要。
3.3.4代刑、缓刑、免刑
代刑:山阳民有父得罪当杖,其子代请。明太祖:“今此人 身代父母,出于至情。朕为孝子屈法以激劝天下,其释 之。” 缓刑:(唐宋明清)犯死罪而非不赦重罪,直系尊亲属老或 笃疾应侍,家无成丁者,皆可上请。 (唐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侍养者,流罪可权留养亲,但 不在赦例,若以后家有进丁或亲终已期年,仍须流配。 (明清)徒流刑合乎留养条件的,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 留养亲。留养之后,不再流配。 注意:平日不孝之人无声请留养资格;侵犯旁系尊长无资格; 被害人若系独子,或其弟尚未成丁,不准留养,除非被杀 之人平日弃亲不顾。
5.4 法律的道德性——人际关系和谐为目标的 道德规则:权利· 道德· 实用 第一,调解制度。 第二,离婚法律实践。 第三,赡养继承法律实践。 第四,侵权法律实践。 第五,刑讯逼供法律实践。
6.阶级之辨:阶级于法的影响
6.1 何谓阶级? 6.2 阶级的必要性——若为不平等辩护 6.3 中国无阶级 6.4阶级之于法律的影响
3.5.4 妇女在夫家的地位
连坐责任的问题:只需为夫家负责 出嫁后与母家的亲属关系要疏远:降服 婆媳关系问题:恭谨侍奉。唐宋律骂者徒三年;殴者 绞;伤者斩;过失杀者徒三年,过失伤者徒二年半; 谋杀者斩。明清律子孙之妇与子孙一律待遇。 媳妇拒奸将翁殴伤:以前拟斩决,嘉庆时定新例,得 奏请免罪释放。若将翁殴毙,道光时定例,得奏请 改为斩候。(若翁因图奸不遂将媳杀害,不依服制 办理) 因违犯教令使翁姑忿激自尽的问题:若有触忤情节, 拟斩决;若无,绞候。 例:媳妇责打孙儿致舅姑自尽案
法律禁止私和: 唐宋律:祖父母、父母被人杀死,子孙私自 和解者流二千里;期亲尊长被杀而卑幼私和 者徒二年半,大功徒二年,小功一年半,缌 麻一年。 明清律:子孙私和祖父母、父母之仇杖一百 徒三年,期亲之仇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 递减一等。卑幼被杀,尊长私和者各依服制 减卑幼罪一等。祖父母、父母私和子孙及子 孙之妇之仇杖八十。
3.3.5亲属复仇 西汉末年已有禁止复仇的法令。魏律对于复仇 的处罚重至诛族,北周亦处死刑。 宋律规定子孙复仇者由有司具案奏取敕裁。 元:子为父复仇,无罪,且杀父之家须付烧埋 银五十两。 明清律: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子孙痛忿激 切,登时将凶手杀死可以免罪,但事后稍迟 再杀,须杖六十。 消极防止复仇:移乡避仇。
小结:国家收回的只是生杀的权力,但对于父母生杀 的意志并未否认。
第三,财产权 子孙不得私擅用财(笞杖),私自典卖家财, 无效。 元朝:田宅的典卖须有尊长书押才有契约上 的效力。 父母在别立户籍,分异财产:唐宋时徒三年; 明清杖一百。丧服未满别籍异财,唐宋徒一 年,明清杖八十。
第四,父权的延伸——族长权及其义务 族长:族祭、祖墓、族产管理、家际之间的秩序维持、 处断族内纠纷。 权力:身体惩罚权、开除族籍。处死权(法律不认可, 但族人认可。) 唐宋律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晋时举 家逃亡,家长处斩;清时居丧之家,男女混杂,饮 酒食肉者,罪坐家长,杖八十。 小结:在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长权力的时代, 家族实被认为政治、法律之基本单位,以家长或族 长为每一单位之主权,而对国家负责。每一家族能 维持其单位内之秩序而对国家负责,整个社会的秩 序自可维持。
妻无财产权:夫死,由子继承遗产,子未成年之前她只有行使 管理权的资格。 妻的人格从属于夫:明清法律,妇人犯罪除犯奸罪及死罪才收 禁在监,其余则责斥本夫收管。 告:唐宋律妻告夫与告期亲尊长同罪处徒刑二年,明清妻妾告 夫与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同罪,杖一百徒三年,诬告者绞。 殴:明清律妻殴夫杖一百,折伤以上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 绞。殴夫致死者,斩;故杀,凌迟。谋杀已行者不问有伤无 伤斩。 妻殴夫,只要有殴打的行为,便可作为离婚的条件,折伤 以上便为义绝。反之,夫殴妻则须折伤以上才可离婚,且须 双方同意。
其他亲属间:不睦罪
唐宋明清律:殴缌麻兄姊,不问有伤无伤,皆杖一百பைடு நூலகம் 小功徒一年,大功徒一年半,重伤各递加凡斗伤一等, 至死者斩。卑幼无自卫权。 例:金某向弟强借不遂,互殴,弟伤重,金某畏惧自尽。 金弟依逼迫律量减一等拟流。 两个问题: 第一,父与叔殴打,若为救父而将叔打死,如何处理? 第二,若较尊尊长命令去殴杀另一较卑尊长,应否服从? 例:王夏氏的女儿系嫁后两次随同奸夫逃走,被夏氏 遇见斥骂,女儿顶撞。夏氏命儿太仓殴打,否则投河 自尽。太仓殴打后女儿撒泼,夏氏逼令再打,致死。 王太仓依例拟流。 清律:殴大功以下,减一等拟流;若为期亲尊长,拟斩 决,但夹签申请,由皇帝裁决。
若父母被人殴击,救父母情急,误伤父母致死, 也须依律问拟凌迟,然后请旨核减。(斩立决 或斩监侯) 父母为子孙而气忿自尽:栗某因妻做饭延迟,加 以殴詈。母出而喝阻,不听。母告官,后知按 律应问子遣戍,虑无人侍养,心生追悔,愁急 莫释,投井自尽。栗某依律拟绞候。 父母殴骂子孙自行跌毙:陈某之父命其取茶给饮, 因茶不热,倾泼在地,斥骂并取棍向殴,陈某 畏惧跑出房外,陈父赶殴,因地被茶泼湿,滑 跌在地,伤脑后殒命。“陈某不俯首就责,畏 惧逃跑,……实属违犯教令,拟绞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