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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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

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

2023-11-06•引言•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影响•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局限和不足目•结论录01引言研究背景和意义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这个时期经历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变革。

其中,法律的儒家化是这一时期的重要特点之一,对于当时的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因此,研究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社会价值。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是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体现。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逐渐成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对于法律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研究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有助于深入了解当时社会的特点和历史背景,进一步揭示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等之间的相互关系。

本文旨在探讨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的过程、特点、影响等方面,以期深入了解当时社会的特点和历史背景,进一步揭示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等之间的相互关系。

研究目的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和历史比较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通过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文献和历史资料的梳理和分析,比较不同时期法律的特点和变化,总结出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的规律和特点。

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和方法02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频繁更迭,社会动荡不安,战争和政治斗争不断。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背景社会动荡这一时期,士族势力逐渐崛起,成为政治上的主导力量,他们推崇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定和实施有着重要影响。

士族政治儒家思想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普及,成为当时社会的主流思想,对法律制定和实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的影响尊重人权儒家思想强调尊重人权,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这一思想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中也得到了体现。

儒家思想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影响重视礼法儒家思想强调礼治和德治,认为礼法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这一思想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应用。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从西汉开始走进了法律领域,替代了法家思想,成为正统的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通过长期的渗入,在立法、司法解释等法律领域逐渐展开。

本文首先对儒家思想进行概述和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并总结出法律儒家化的特点,从而分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现今法律;影响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据重要的主导地位,不仅对封建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引领着法律思维的主流,同时对现代法律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儒家思想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培养不断地渗透进社会生活和思想观念中来,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

现今的法律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们应当充分学习并借鉴儒家思想中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优良思想,积极推动法治社会进程。

一、儒家法律思想概述及主要内容儒家思想强调宗法等级秩序。

儒家法律思想经过继承和发展,形成了许多法律观念,包括“礼治”、“德治”和“人治”等等。

儒家法律思想在封建社会时就已扎根,为当时的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了作用,从而得以持续继承和流传。

主要内容为:1.礼治论儒家认为,礼治应当宣扬“犯罪可耻”的理念,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动机,真正用法治来约束行为,以最终实现“无讼”的目标。

2.德治论(1)德主刑辅,宽猛相济。

德主刑辅强调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之外,更重要的在于对其进行道德教育,规劝民众为善,从源头上根治犯罪。

而宽猛相济是说刑罚与行为的严重程度要相衡,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否则容易失去法律本身具有的价值和意义。

(2)重视道德教化。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教化,这一观念也在法律思想中渗透,也就是说,儒家倡导用礼、德进行教化,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也成为了法的一部分。

3.人治论人治论强调的是贤人政治。

统治者的道德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有着深刻的影响,若要真正贯彻落实法律的实施,必须提高统治者的道德素质,使其引领社会风俗的善恶。

二、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今法律的影响1.“礼治”与现今法的价值“礼治”倡导以民为本,宽惠与民。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

礼,子当孝事父母,于是供养有缺成为专条。 礼,父母在,不蓄私财,于是私财有罚。 礼,父母之丧三年,于是释服从吉者有罪,居父母之丧 嫁娶者有罪。 礼,父之仇弗与共戴天,于是子报复仇,每得原减。 儒家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于是律许相隐,首匿不 为罪,不要求子孙为证,更不容许子孙告父祖。 礼有七出三不去之文,于是法律上明定为离婚的条件。 礼法关系亲密无间。礼入于法,即用有组织制裁的方式 处罚违背礼的行为,违礼即违法。礼未入法,即借教 化和社会制裁的力量来维持。
法律儒家化
1.为什么会出现法律儒家化? 什么是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对比
夫妻——“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 伤三等。” 父子——“擅杀子,黥为城旦。” “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 年。(翟小良案)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 过失杀者,各勿论。”(李增财案) 君臣——“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 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 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 贵族有罪先请,八议;复仇
(1)汉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黄老思想、无为而治——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法信 于民)、与民休息
(2)形势在起变化
亡人;分封制与七国之乱;匈奴
(3)需要作出抉择——新儒学的崛起
武帝登基前的表现;武帝初登基的决策 “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 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 所从矣。”——《汉书· 董仲舒传》 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德主刑辅
案例2.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 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 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 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 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 杖甲,不应坐。 ——《通典》(卷六十九)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自《春秋》时期起,中国古代法律便在儒家文化的思想背景下发展。

从西周至汉代,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影响一直延保到明清以后的日本以及太平洋岛国,而法律也逐渐以儒家文化的形式呈现出来。

先秦诸子百家对法律的思考,以孔子的《论语》为最典型的代表,强调了仁政、礼义、道德美、自然法的律体。

聚焦人类探求自然规律最根本的动机,与今天西方法理学在于科学路径唯实证理之区别,中国古代儒家法学实质上是一种自然考据法学。

当时,儒家学术家们运用几种不同的思想体系来分析和研究古代法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定学、实学、鬼神学、儒学、道学以及形而上学。

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重要影响,它们指导了古代法律的研究方向,令古代中国以一种自然的法理的思维方式转变为儒家的文化思想,形成了今日被称作“中华文法”的古代法律体系。

从这种角度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一方面取决于儒家的文化精神为其付诸的支持,其中仁恕之义这种道德准则,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研究与实践的重要核心;另一方面也可以视为该时法律理论体系基于实践中展现出来的司法精神体现,它基于仁恕之谊,将司法行为正确直线,保证了社会正义的滴灌。

儒家化的古代法律为当时的社会司法框架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证了当时司法实践的稳定,并通过司法实践而赋予古代法律内在的通用性,也就是使每一位司法人员都能够以共同道德准则,共同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文件来维护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

这种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在每一个时期都有着明显的特征,如礼制的完善、法律文化的文著准确、仁政的制衡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既有比喻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文化思潮,又在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从而使得法律体系更加注重道德伦理和人文关怀的一种演变过程。

这个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以及晚期的法制儒学。

首先,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主要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也是儒家思想逐渐兴盛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仍然比较简单,更多地依赖于君主的命令和诸侯的裁定。

然而,由于儒家思想的兴起,人们开始追求道德和德行的高尚,并将其作为统治者的标准。

这种思潮的代表人物是孔子,他提出了“仁者无敌”的观点,即通过道德的修养和行为来实现统治的合法性和稳定。

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君主的统治与统治者的道德标准。

其次,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主要发生在秦汉时期,这一时期对于法律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集权主义,重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然而,随着儒家思想的深入发展,人们开始对法律的实质追求更高要求。

在此背景下,道德的要素逐渐融入到法律制度当中。

这种儒家化的法治观念被最具代表性的汉代法家所批判和反对,他们强调法律的本身,并提出了以法律为中心的制度。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变得愈发密切。

刘向的《说苑》中提到了许多关于道德和法律的论述,并强调了儒家的价值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

这个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打下了后来发展的基础。

最后,晚期的法制儒学主要发生在明清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最高峰。

这一时期,明清两代皇帝开始注重儒家思想的实施,推行儒家法治。

他们认为,司法制度应当以儒家的人伦道德为指导,通过儒家经典来执掌司法。

这种观点主要受到了道学派的支持和推崇。

同时,明代法学家黄宗羲提出了“法即理”的观点,认为法律应当符合理性和道德的要求。

而清代的戴震则进一步加强了法制儒学的理论,强调了人伦道德和法律制度的结合。

这种法制儒学的发展,使得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强调人文关怀和道德伦理,但也对法律的效力和独立性产生了一定制约。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本文概述《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文旨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律在历史进程中如何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逐渐融入儒家价值观、伦理观和道德观的过程。

文章首先概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征,然后分析了儒家思想如何通过各种途径逐渐渗透到法律体系中,使得传统法律呈现出浓厚的儒家色彩。

这一过程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解释上,更体现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中。

文章还将深入探讨儒家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包括对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点,同时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与价值观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导思想体系,其深远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在于其强烈的道德色彩、重视人文精神和强调社会秩序。

其价值观,主要体现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中,这些价值观不仅塑造了儒家学说的核心精神,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了深厚的道德底蕴。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认为道德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儒家看来,法律只是道德的辅助工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道德理想。

因此,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道德化,即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之中,使法律成为道德的载体。

这种思想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司法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强调人文精神,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应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

在儒家看来,法律不应是冷酷无情的工具,而应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和尊重。

因此,儒家思想主张法律应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人的权益。

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矜老怜幼”的司法原则、“恤刑”的立法原则等,都是儒家人文精神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重视社会秩序,认为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法律的儒家化”是我国著名学者瞿同祖老先生所提出的。

法律的儒家化说的是把儒家思想中的伦理纲常与法律融合,使法律具有儒家思想。

秦朝运用法家的思想既让秦灭六国,统一全国,也让秦很快走向灭亡。

汉朝经历战乱和七国之乱,一直采用黄老之术休养生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生安定,汉武帝采用董仲舒的建议,独尊儒术,将儒家思想融入到法律中,以礼入法,以春秋断狱。

在魏晋南北朝的时候我国古代的律学发展迅速,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制定的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以及重罪十条,这些法律制度都加速了法律儒家化,一直延续到隋唐朝代,尤其是在唐朝时颁布的《唐律疏议》的,象征着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终结,使得以后不是用儒家中的经典断案,而是用带有儒家思想的法律断案。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礼法合一一、汉代一古代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起始时期西汉武帝推崇儒学,汉朝纳礼入律,第一,上请制度的制定。

上请制度就是规定一定级别的贵族官僚犯罪以后,一般官吏不得直接对其进行审判,必须要先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定罪量刑,比如以犯罪者的身份大小,职位高低,与皇室的关系远近等这些标准来决定减免刑罚的尺度。

它来源于儒学中的礼之等级名分,体现了孔子所推崇的“尊尊”、“贵贵”思想。

汉高帝时期,“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这就是上请制度的开端。

第二,恤刑制度的制定。

先秦儒学家们提倡在刑罚上要矜老恤幼,以显示仁恕思想,受这影响,汉朝在制定法律时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都有宽宥之规定,这既是因为此规定可以显示了君主的仁爱之心,又是因为这几类人对社会危害不大可以予以宽免。

第三,亲亲得相首匿刑法原则的确定。

董仲舒采纳并吸收了孔夫子老先生“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随着汉朝儒家理论的不断成熟,在汉宣帝时期“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刑法原则在法律中最终确定下来。

第三,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就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推崇儒学之人提倡官吏在审判案件时,采用儒家经典尤其是《春秋》这本儒家经典来断案,以孔子的是非为是非。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是指把儒家文化中的价值观念、思想、原则融入到法律中,使法律具有明确的道义依据,可以根据儒家思想来解释和适用法律。

也就是说,把儒家文化中的理念融入到法律中,使法律成为一种促进公平、正义的社会准则和行为指导,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儒家文化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价值观念。

儒家价值观念深深地影响了中国的法律。

它提倡“仁、义、礼、智”,强调仁慈、勤劳、宽容、孝顺等品质,并将其融入到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层面,使法律更加具有人文精神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

2、思想原则。

儒家思想原则指导了中国法律的发展方向,它讲究“仁者无敌”,强调“仁义为基”,追求“天下太平”,主张“尊师重道”,以及“不求报酬”、“不求回报”等,这些思想原则都成为中国法律的有益补充。

3、法律形式。

儒家文化的影响使得中国的法律形式更加规范,更加规范化。

从法律制定、执行到法律司法,都符合儒家思想原则,以及“以德治法”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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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

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

强调德治。

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

3、在“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过程中,儒家基本政治法律思想融入法律之中,逐渐形成一系列符合儒家思想的具体法律观点。

4、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进了司法队伍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这一审判方法的推广,使得大批具有儒家经义素养的官吏越来越受到重视。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时期的初步发展(约前21世纪-前11世纪)第一节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一、起源时代的法律与国家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第二节夏商时代的法制一、夏朝的法制二、商朝的法制状况第二章西周的法制(前11世纪-前771)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二、亲亲、尊尊和有别第二节法律形式一、礼二、成文法规第三节身份法律制度一、社会等级二、宗法制三、婚姻制度四、继承制度第四节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的基本原则二、刑罚制度第五节财产法律制度一、“井田制”田二、动产的私有权三、契约制度第六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二、司法程序三、贵族官僚在司法中的特权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制(前770-前221) 第一节法律形式的转变一、公布成文法的潮流二、创建成文法典第二节法律制度内容的变化一、社会等级大变动二、刑事法律的变化三、承认土地私有制第三节司法制度的变化一、司法机构二、审判制度第四章秦国及秦朝的法制(前356-前206) 第一节商鞅变法一、运用赏罚手段推行农战政策二、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三、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四、明法重刑,奖励告奸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一断于法”法二、法律必须公开三、轻罪重刑第三节法律形式一、律二、制、诏与令三、式四、廷行事五、法律解释六、其他第四节身份法律制度一、社会等级二、婚姻法律制度第五节刑事法律制度一、有关定罪量刑的通例二、刑罚制度三、主要罪名第六节财产法律制度一、土地私有权二、债权关系第七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二、诉讼与审判制度第五章两汉的法制(前206-220)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一、汉初以“黄老”学派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二、经改造后的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第二节法律形式一、律二、令三、科四、比第三节身份法律制度一、社会等级二、家族制度三、继承制度第四节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原则以及通例的变化二、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三、主要罪名第五节财产法律制度一、所有权二、契约习惯及法律三、损害赔偿第六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二、诉讼制度三、审判制度四、其他制度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220-581) 第一节法律形式一、律的演变二、令的发展三、科和格的变化四、其他第二节身份法律制度一、社会等级二、婚姻及家庭制度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一、维护贵族官僚法律特权二、确立“重罪十条”名目三、刑罚制度的变化第四节财产法律制度一、土地制度二、契约与债第五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二、诉讼审判制度第七章隋唐五代的法制(581-960)第一节承前启后的隋朝法制一、《开皇律》和《开皇令》法二、《大业律》和《大业令》法三、隋朝法制总的特色第二节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二、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三、执法要求审慎第三节唐朝的法律形式一、律二、令三、格四、式五、其他第四节唐朝的身份法律制度一、社会等级二、成丁年龄三、婚姻制度四、家庭制度五、继承制度第五节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和通例二、刑罚制度三、主要罪名第六节唐朝的财产法律制度一、所有权二、契约制度三、损害赔偿第七节唐朝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二、诉讼制度三、审判制度第八节五代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方面的发展二、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第八章两宋的法制(960-1279)第一节法律形式一、律和《宋刑统》法二、敕与编敕三、令、格和式四、例五、条法事类第二节身份法律制度一、社会等级二、宗族制度三、婚姻制度四、继承制度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基本原则二、刑罚体系三、主要罪名第四节财产法律制度一、所有权二、契约制度第五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二、审判管辖三、诉讼与受理四、证据五、审判方式六、申诉、复审和死刑复核七、其他司法制度第九章辽、金、西夏、元朝的法制(916-1368) 第一节辽国(契丹)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二、刑事法律制度三、司法制度第二节金国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二、刑事法律制度三、司法制度第三节西夏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二、刑事法律制度三、财产法律制度四、诉讼与审判制度第四节元朝的法律制度一、法制指导思想二、立法概况三、身份法律制度四、刑事法律制度五、财产法律制度六、诉讼与审判制度第十章明朝的法制(1368-1644) 第一节明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一、刑乱国用重典二、法贵简、严三、明刑弼教第二节法律形式一、《大明律》法二、《大明令》法三、“大诰”与“榜文”法四、问刑条例五、会典第三节身份法律制度一、社会等级二、成丁年龄三、婚姻与家庭制度四、继承制度第四节刑事法律制度一、定罪量刑的通例二、刑罚体系三、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第五节财产法律制度一、所有权二、契约制度三、损害赔偿第六节诉讼及审判制度一、司法机构二、诉讼制度三、审判制度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制(1644-1911) 第一节法律形式一、律二、例三、会典四、对少数民族的立法五、省例第二节身份法律制度一、社会等级二、宗族制度的发展三、继承制度的发展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一、刑罚制度的发展二、定罪量刑的主要特点第四节财产法律制度一、旗地旗产的设置和保护二、典权制度的发展第五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三、司法主权在近代受到侵害第六节太平天国法制一、立法概况二、法律主要内容第七节清末改制一、修律活动二、预备立宪第十二章中华民国的法制(1912-1949)第一节孙中山对于民国法制的设想第二节法律体系一、“六法全书”成文法体系二、判例和解释例第三节立宪活动及宪法一、辛亥革命时期(1911-1912)二、北洋政府时期(1912-1926)三、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1925-1927)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9)366第四节民法以及商法一、北洋政府时期的民商法二、《中华民国民法》的公布三、南京国民政府的商事立法第五节刑法一、1912年《暂行新刑律》和北洋政府的刑事特别法二、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旧刑法”法三、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新刑法”法四、南京政府的刑事特别法第六节行政法一、行政救济二、自治法规三、土地法四、劳动法第七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二、民事诉讼法三、刑事诉讼法四、领事裁判权问题的解决第十三章中国******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法制(1927-1949)第一节有关政权建设的法律文件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区的政权建设法律文件二、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建设法律文件三、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区的政权建设法律文件第二节土地立法及政策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革命法律二、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的土地法规三、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土地立法第三节刑事立法及政策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区的肃反法规二、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的刑事立法和政策三、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刑事立法和政策第四节婚姻立法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区的婚姻立法二、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的婚姻法三、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婚姻法第五节劳动法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区的劳动法二、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的劳动法三、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劳动法第六节司法制度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区的司法制度二、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的司法制度三、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司法制度后记范式:库恩对科学发展持历史阶段论,认为每一个科学发展阶段都有特殊的内在结构,而体现这种结构的模型即“范式”(PARADIGM)。

范式通过一个具体的科学理论为范例,表示一个科学发展阶段的模式,如亚里士多德的物理学之于古代科学,托勒密天文学之于中世纪科学,伽利略的动力学之于近代科学的初级阶段,微粒光学之于近代科学的发达时期,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之于当代科学。

1.梁治平文章中认为大陆中法史学科主流范式的特点和缺陷是什么?着眼于历史撰述的方法、旨趣和范式,《中国法制通史》不过是普通教科书的放大,不同的是,它篇幅巨大,因此容纳了更多史料,对相关主题的讨论也更深入和细致;它在结构上并无新意,但却显得更均衡;比较而言,它的写作风格更自由,它所吸纳的相关研究成果更多,引证范围也更广。

它没有改变或者创制范式,却把既有范式的潜力发挥到极至。

第一点,也是最突出的,是它的“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这一点不只表现在“序言”、“导论”的编撰者自陈上面,也体现在诸如历史分期、法律类型划分、史料取舍、篇目结构、对具体制度的分析和对历史事件的解释、评价当中。

应当指出的是,这些决定法律史撰述的基本要素大多是既定的,它们也是范式的基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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