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无锡市区地名统一审批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锡政发〔2017〕252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政发〔2017〕25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5日无锡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冠以“无锡”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登记注册前需依法办理行政审批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是指申请人按照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和登记规则,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第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公示申报指南和告知清单,便于申请人查询。
第六条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结构、字号、行业等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则。
含有禁止使用的文字和内容的,不得申报;含有限制使用的文字和内容的,依条件申报;其他情形,依法自主申报。
第七条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在本市已申报(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在本市已申报(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是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第八条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企业名称相同:(一)与本市已申报(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曾用名称相同;(三)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五)与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六)与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字号、行业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或者组织形式不同。
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2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锡政办发[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1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无锡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 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 号),设立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
(三)增加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职责。
(四)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职责。
(五)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六)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民政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民政工作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
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无锡行政审批事项公布

15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相关联服务
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项目核准转报
16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相关联服务
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初审转报
17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相关联服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包括重大专项、示范工程和推进工程)初审转报
127
市公安局
相关联服务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128
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29
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130
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131
市民政局
非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年检登记
132
市民政局
相关联服务
省属社团分支机构备案登记
133
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34
市民政局
高等学校函授站(点)、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的备案
63
市科学技术局
相关联服务
技术开发项目备案
64
市科学技术局
相关联服务
无锡市专利奖
65
市科学技术局
相关联服务
无锡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66
市科学技术局
相关联服务
无锡市腾飞奖
67
市科学技术局
相关联服务
无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68
市公安局
行政许可
爆破企业作业人员作业许可
41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相关联服务
国大师、省大师、省名人评审转报
42
道路命名请示范文

道路命名请⽰范⽂ 名字不是随便起的。
那么对于道路的命名呢?下⽂⼩编收集的是关于道路命名的请⽰范⽂,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道路命名请⽰范⽂篇⼀ ⽆锡市⼈民政府: 根据惠⼭区洛社镇⼈民政府和锡⼭区安镇街道办事处申报,有四条道路需要命名。
依据地名命名有关规定,经实地踏勘,并与当地政府协商⼀致,拟提出如下命名意见: ⼀、永辉路:位于惠⼭区洛社镇辖区内,南北⾛向,南起洛南路,北⾄G312国道,长920⽶,宽25⽶。
拟命名为“永辉路”。
⼆、锡⼭区安镇⼤成⼯业园区内三条道路 1、翔云路:东西⾛向,东起⾛马塘西路。
西⾄锡东⼤道,长900⽶,宽15⽶。
拟命名为“翔云路”。
2、翔安路:南北⾛向,南起翔盛路,北⾄九⾥河,长1000⽶,宽15⽶。
拟命名为“翔安路”。
3、翔盛路:东西⾛向,东起⾛马塘西路,西⾄翔安路,长550⽶,宽15⽶。
拟命名为“翔盛路”。
以上请⽰,请予批复。
⽆锡市民政局 2016年3⽉21⽇ 道路命名请⽰范⽂篇⼆ 绍兴市柯桥区民政局: 由绍兴县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象府”⼩区项⽬,⼀期⼯程已竣⼯,即将交房。
现要求命名⼩区东侧道路名称,根据柯桥区城区地名规划,取名为“昌和路”。
拟命名的昌和路起⽌点为:北⾄安昌环镇南路,南⾄新运河西路(规划待建),全长约1.8公⾥,宽度10⽶,是⼀条柏油铺浇双向两车道马路。
为便于安昌镇⾏政区域管理,规范门楼牌编制,特向上级要求给予正式命名。
妥否,望批复为盼! 附件:1、柯桥区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 2、道路地图 (联系⼈:倪琛洁联系电话:85654810) 柯桥区安昌镇⼈民政府 2015年9⽉6⽇ 道路命名请⽰范⽂篇三 苏州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元和街道办事处、黄桥街道办事处的申请,经我局初审并征询有关⽅⾯意见,我局拟同意跨相城区元和街道、黄桥街道的1条道路的地名命名⽅案。
现将⽅案上报,请审批。
拟将跨相城区元和街道、黄桥街道,位于安元路北,东起元和街道齐门北⼤街、西⾄黄桥街道“苏州市相城区城西污⽔处理⼚”东侧⽆名⼩路的道路命名为“黄蠡路”。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无锡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无锡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1992年5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中心城规划区、规划控制区和近郊规划区。
中心城规划区和规划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近郊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为马山区,郊区在中心城规划区以外的部分,太湖风景名胜保护区的梅梁湖景区、蠡湖景区、锡惠景区、马山景区,水源保护区等。
江阴市、宜兴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四条无锡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具体负责并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三)参与各县(市)属于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测绘单位的资质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与测绘实行统一管理;(五)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第五条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无锡市规划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主管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崇安、北塘、南长、郊区、马山五个区规划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根据授权,分管各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2022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2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39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18年3月13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7日无锡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市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无锡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5-202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力求适应新时代的需要、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
据此,对市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一、地方性法规项目(9项)(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无锡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3.《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4.《无锡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条例》(废止)(二)参与起草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无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三)参与调研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无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3.《无锡市促进大数据应用条例》4.《无锡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二、市政府规章项目(7项)(一)制定(修改)项目1.《无锡市在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2.《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改)3.《无锡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4.《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修改)(二)调研项目1.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立法调研2.古运河旅游度假区管理立法调研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立法调研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项目(3项)(一)制定项目1.《无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2.《无锡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二)调研项目1.居民养老保险立法调研四、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9项)1.《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3.《无锡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4.《〈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实施办法》5.《无锡市促进信息化发展办法》6.《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7.《〈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8.《无锡市水文管理办法》9.《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