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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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

《关于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财政厅冀人社发[2011]4号《关于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多年来,我省为改善和提高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的待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2002年8月由原省人事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对离退休后仍保持荣誉人员的荣誉津贴标准做了调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重视,经研究决定,对离退休后仍保持荣誉人员除按有关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外,对其荣誉津贴再次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在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荣誉称号的人员,调整荣誉津贴标准如下:获得一次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60元调整为120元;获得两次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100元调整为200元;获得三次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150元调整为300元;最高由原150元调整为300元。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150元调整为300元。

既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又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其荣誉津贴按最高标准执行。

二、经费开支渠道。

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所在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

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解决;属于企业的,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行负担。

三、办理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荣誉津贴程序。

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荣誉津贴申报表》(表样附后)并附荣誉证书或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书原件,按下列程序办理:先进工作者分别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劳动模范属于企业的,由企业自行审查确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锡政发[2008]103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锡政发[2008]103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锡政发〔2008〕10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经济和谐发展,现就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提出如下意见:一、继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省政府第36号令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在2008年底前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期未转的,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封存,累计储存额在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年龄时一次性发给。

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业务。

参加事业单位养老统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在省政府第36号令施行后,应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按照省政府第36号令规定的办法申报缴费基数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负责征收。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缴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原滚动记帐过渡为按实际到帐时间记帐,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最新省部级劳模待遇整理稿

最新省部级劳模待遇整理稿

杭州市政府专门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文件,进一步提高了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

各项待遇具体调整如下:一、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1989年年底前荣获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

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1956年至1964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四)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市农业劳动模范[包括1955年至1965年期间省农口系统和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6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精简回乡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目前仍为农业人员的,按照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待遇执行。

三、继续对劳动模范(先进)实行医疗补助。

城镇市级及以上在职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药费,由个人承担部分,继续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199号)和《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

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补助费用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无锡市2024年劳动保障新政

无锡市2024年劳动保障新政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无锡市2024年劳动保障新政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无锡市劳动保障局1.2 乙方:无锡市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3 丙方:无锡市劳动者第二条:新政实施时间2.1 新政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三条:新政内容3.1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3.2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3.3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3.4 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3.5 保障女性劳动权益3.6 优化人力资源市场第四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4.1 调整时间:2024年7月1日4.2 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000元第五条: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5.1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5.2 提高社会保险缴费比例5.3 优化社会保险待遇体系第六条:劳动合同管理的加强6.1 规范劳动合同签订6.2 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监督6.3 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第七条:劳动者就业技能的提高7.1 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体系7.2 提供职业指导服务7.3 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第八条:保障女性劳动权益的措施8.1 消除性别歧视8.2 提高女性职场地位8.3 加强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第九条:优化人力资源市场的举措9.1 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平台9.2 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9.3 加强人才引进与培养第十条:新政宣传与解读10.1 甲方负责制定宣传方案10.2 乙方与丙方应积极配合宣传第十一条:新政实施的监管与评估11.1 甲方定期对新政实施情况进行检查11.2 各方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告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与处理12.1 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2.2 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3.1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可协商解除或终止合同13.2 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各方应达成一致意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14.1 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14.2 如协商无果,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第二条:新政实施时间第三条:新政内容3.1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3.2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3.2.1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自2024年7月1日起,无锡市全体职工均应参加社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3•【字号】浙政办发[2013]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体现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关心和爱护,让他们享受到更多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在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号)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离休、退休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

现将调整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目前已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其标准为:(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

(三)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二、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三、荣誉津贴的列支按浙政办发〔2004〕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出台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以上标准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3日。

无锡职称津贴标准

无锡职称津贴标准

无锡职称津贴标准作为一项鼓励和奖励人才的政策措施,职称津贴旨在提高职称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其为企业和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无锡市作为中国东部地区的经济发达城市,对于职称人员的需求一直较高,因此,无锡市也制定了相应的职称津贴标准,以激励和吸引更多的人才前来发展。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无锡市职称津贴的标准和政策。

首先,无锡市职称津贴的标准主要分为三个级别:高级、中级、初级。

具体标准如下:高级职称:在无锡市从事工作,享受国家确定的或市级确定的高级职称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地方津贴标准按照国家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发。

具体标准可根据职称级别和工作年限适当增加。

中级职称:在无锡市从事工作享受国家确定的或市级确定的中级职称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地方津贴标准按照国家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发。

具体标准可根据职称级别和工作年限适当增加。

初级职称:在无锡市从事工作享受国家确定的或市级确定的初级职称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地方津贴标准按照国家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发。

具体标准可根据职称级别和工作年限适当增加。

其次,对于职称津贴的审核和发放,无锡市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确保职称津贴的公平、公正、及时发放。

具体来说,无锡市职称津贴的审核和发放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职称津贴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职称证书、任职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审核:所在单位进行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确保申请人符合职称津贴的条件和标准。

经过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核。

3.发放: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按照相关标准和政策措施,及时发放相应的职称津贴。

同时,无锡市也对于职称津贴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范,确保职称津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具体来说,无锡市对于职称津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职称津贴管理制度,规范职称津贴的发放标准和程序,明确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确保职称津贴的合规发放。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提高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提高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提高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提高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1983年3月9日)建国以来,我省召开过八次综合性的全省职工劳动模范大会和先进生产者代表大会。

省人民政府已于去年十二月,对“对文化革命”前六次劳动模范大会和先进生产者代表大会至今仍保持其荣誉的个人代表,颁发了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召开的劳模大会和表彰会,都颁发了劳动模范证书。

现在,我省劳模队伍的情况基本清楚,劳模证件也基本齐全。

根据原省革委会一九七九年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对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提高退休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我省“文化革命”前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称号的,以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陕西省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为依据;一九七九年、一九八二年两次劳模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以省人民政府当时颁发的“陕西省劳动模范证书”为依据,在退休时享受提高百分之十退休费的优异待遇。

二、“文化革命”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称号的,在全国未颁发荣誉纪念证以前,由省总工会出具证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以会议颁发的“劳模证”为依据,在退休时享受提高百分之十五退休费的优异待遇。

复转到我省的军级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由本人所在单位索取原命名的军级以上单位的证明为依据,在退休时享受提高百分之十五退休费的优异待遇。

三、国务院各部“文化革命”前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称号的,在未颁发荣誉纪念证以来,由各部出具证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以会议颁发的“劳模证”为依据,在退休时享受省级劳模提高百分之十退休费的待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21•【字号】绍政办发〔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绍政办发〔2013〕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体现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关心与爱护,使其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调整我市离退休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1956—1964年期间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一)离退休的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其中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二)离退休的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70元。

其中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三)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四)离退休的绍兴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

其中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二、调整农业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绍兴市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三、荣誉津贴的列支渠道(一)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

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单位解决。

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也无法解决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二)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绍兴市、浙江省及省以上农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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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4]118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24
【实施日期】2014.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4〕11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

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劳模精神,营造尊重劳模的浓厚氛围。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以上劳模(含享受同等劳模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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