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图片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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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图片来源于网络是否侵权

注明图片来源于网络是否侵权

注明图片来源于网络是否侵权写明图片来源于网络是否算侵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我们最好还是先获得使用权,以免构成网络侵权。

使用来自网络的图片怎么判断是否侵权:1、直接使用搜索引擎抓取的图片而没有著名来源或者作者;2、转发作者明确说明禁止转载的图片;3、未经原作者同意对图片进行二次加工或者使用;4、在作者未同意的情况下对图片进行商用;5、在图片分享网站有明确的分享规定的情况下违反这些规定进行分享。

二、怎样起诉网络侵权1、首先需要收集证据,可以对相关网页、计算机、服务器等设备向所在地法院申请进行诉前证据保全,也可以经公证机关对相关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进行公证2、其次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3、起诉时要提交起诉状、相关证据及证据清单,委托他人起诉的,要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网络侵权的类型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侵害人格权。

主要表现为: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4、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

日益发达的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社会不文明、不道德现象起到了谴责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必要法律规范约束,人肉搜索行为是否合法?网络信息被泄漏如何判定?《侵权责任法》首次规定网络侵权责任。

该规定其后还明确,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规定处理原则,填补了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行为的空白。

典型案例:前不久,一个郑州警方扫黄的帖子在网上流传,有多张现场查处涉黄场所的照片和一段视频,甚至有卖淫女的裸照。

在网络盛行的时代,公众合法权利如何保护?网络作为传播媒介该如何监管?众所周知,本案中视频和照片涉及隐私权,网友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公开发布,网站对此知情却不采取任何措施。

图片商业侵权如何判定?

图片商业侵权如何判定?

Only those who respect themselves are more courageous to shrink themselve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图片商业侵权如何判定?图片商业侵权的判定是是否存在未经图片所有权人的同意就擅自使用,或者是在图案里面的某些特色和一些标志,仅仅进行单纯调色的,如果存在以上行为的话,就属于侵权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一、图片商业侵权如何判定?图片商业侵权的判定是是否存在对图案里面的某些特色标志或图案,只是单纯调整颜色和色调的,以及未经着作权人的同意就擅自使用的情况,如果存在这些情况是属于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也有三个步骤: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中国法官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3的比较。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版权-如何界定图片侵权

版权-如何界定图片侵权

很多人会问,如果我在网站(有的写了版权人,有的没有写)上随便找了一些图片的缩略图,并不是原封不动的采用只是挪用上面的一些素材,比如在幅画上取一支花,在图上扣一个中国结等等,是否属于侵权呢?其实,很多人都不知道怎么样才算图片侵权,图片的版权其实有很多种类型,下面就来给大家讲一下图片侵权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图案里面的某些特色标志或图案,只是单纯调整颜色和色调的,属于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不得使用。

更不得歪曲、篡改、剽窃。

也不得为了谋取个人名利,在该图片上标署自己的姓名。

否则,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发表权,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公开或不公开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5、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目前图片供应商通常享有发表权、复制权、传播权等,而公众号运营者未经授权通常是侵犯修改权、传播权等。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界定图片侵权相关内容的介绍。

为避免侵犯版权,就提倡大家都能有版权保护的意识。

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

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选择汇桔网,我们将为您提供诚挚服务!。

民法典网络图片侵权如何认定

民法典网络图片侵权如何认定

民法典⽹络图⽚侵权如何认定在现实社会中对于版权问题是受到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如果出现侵权的⾏为可以通过法律的⼿段进⾏维护。

⾸先应该对于侵权⾏为进⾏认定,⾯对这样的情况,那么在民法典中⽹络图⽚侵权如何认定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民法典⽹络图⽚侵权如何认定如果是出于营利⽬的,那么转载别⼈的作品是需要版权所有⼈同意或者⽀付报酬的,否则便属于违法侵权。

如果对⽅追究你的责任,你就要进⾏经济赔偿。

《民法典》第⼀千⼀百九⼗四条⽹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络侵权主体的分类(⼀)、⽹络服务提供者⽹络服务提供者是⽹络空间中⼀种全新的主体,对⽹络的正常运⾏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轻重的作⽤。

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

到⽬前为⽌,中国已经出现了将⽹络服务提供者诉上法庭的案例,如《⼤学⽣》杂志社诉263⾸都在线案,⽽且,此种类型的案件随着中国⽹络服务业的发展还会出现,因此如何认定⽹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问题已经摆在⾯前,需要法律作出回应。

⽹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平和质量,⽽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络服务业的⽣存和发展,关系到互联⽹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数⽹络⽤户的利益。

由此,⼈们必须综合考虑多⽅⾯的因素最终确定⼀个合理的标准。

(⼆)、⽹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选择某类信息上⽹供公众访问的⼈,如为⽤户发送信息的电⼦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

⽹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完全控制⽹页上的信息,公众⼀般只能浏览或下载⽽⽆法改变其提供的信息。

因此他们的地位类似于传统的出版者,应为其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担类似于出版者的版权责任。

最⾼院的《解释》第5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络⽤户通过⽹络实施侵犯他⼈著作权的⾏为,或者经著作权⼈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 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络⽤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平面设计侵权的标准

平面设计侵权的标准

平面设计侵权的标准
平面设计侵权的标准通常涉及到版权、商标、专利和肖像权等法律领域。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标准和情况,可用于评估平面设计是否侵权:
1. **版权侵权**:平面设计如果与已有作品过于相似,可能侵犯到原作品的版权。

这包括复制、修改、衍生、重制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创作的图像、文字、图形、音乐或其他内容。

2. **商标侵权**:平面设计中使用了与已有商标过于相似的标识、标志或商标,可能会侵犯商标权。

商标侵权通常涉及到商标的外观、名称、字体、颜色等元素。

3. **专利侵权**:如果平面设计中使用了受专利保护的某种独特的技术、产品或过程,未经授权使用可能会构成专利侵权。

4. **肖像权侵权**:平面设计中使用了他人的肖像、肖像权,未经授权使用可能构成侵权。

肖像权通常要求获得被描绘者的明确同意,尤其是在商业用途中。

5. **著名人物权**:如果平面设计中使用了著名人物的肖像、名字或特征,可能会侵犯著名人物的权利,尤其是用于商业宣传或营销目的。

6. **反竞争行为**:一些平面设计可能在市场竞争中采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材料,这可能会被认为是反竞争行为,违反了商业法律。

7. **侮辱、恶搞或诽谤**:平面设计如果包含侮辱、恶搞、虚假陈述或诽谤性的内容,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特别是在诽谤诉讼中。

8. **合同侵权**:如果平面设计是根据合同要求制作的,但未按照合同履行,可能触发合同侵权问题。

请注意,侵权问题因地区而异,法律法规也各不相同。

如果您有任何疑虑,最好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便详细了解特定情况下的侵权问题和法律责任。

维护知识产权和合法使用他人作品非常重要,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

图片设计侵权的方式有哪些

图片设计侵权的方式有哪些

图⽚设计侵权的⽅式有哪些图⽚设计侵权也是属于知识产权侵权,对于⼀般的侵权表现⽅式是同样适⽤于图⽚设计侵权的,当我们遭遇图⽚设计侵权的时候,要学会判断哪些侵权⽅式可以被认定为图⽚设计侵权,这样可以帮助更快的维护⾃⼰的权益,你可以和店铺⼩编⼀起看看什么是图⽚设计侵权的⽅式有哪些。

图⽚设计侵权的⽅式有哪些侵犯产品设计图纸著作权有直接和间接两种⽅式,直接⽅式是以不正当⼿段获得他⼈的设计图纸,声称⾃⼰是图纸设计⼈,有两种情形;⼀种是直接获得权利⼈的图纸;另⼀种是复制、抄袭他⼈图纸,间接⽅式是通过其他中间环节达到获取图纸的⽬的,有两种情形。

第⼀种是通过不正当⼿段,“挖取”设计单位的图纸设计⼈,掌握该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并履⾏⼀些法律⼿续,如申请⽴项、早报奖励、参加展览、制作⼴告等⼿段,向社会制造⾃⼰是设计⼈的效果,达到“合法”侵占他⼈产品设计图纸。

第⼆种是侵权⼈作为技术的受让⽅,合法获得产品设计图纸的使⽤权,但是在进⾏⽣产、销售产品时所附原理图或说明中,向社会声称⾃⼰是产品设计⼈,达到侵犯产品设计图纸著作权的⽬的。

《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六条有下列侵权⾏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名利,在他⼈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作品的;(五)剽窃他⼈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使⽤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式使⽤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他⼈作品,应当⽀付报酬⽽未⽀付的;(⼋)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为。

外观侵权的认定标准

外观侵权的认定标准

外观侵权的认定标准
外观侵权是指在产品外观设计方面,未经他人许可或者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外观设计,造成侵权行为。

在我国,外观设计的保护是通过专利法进行保护的。

外观侵权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与已有设计的异同:对于外观设计的认定,首先要比较已有设计与所涉设计的异同,判断其是否存在近似相似之处。

如果已有设计与所涉设计的外观相似度高,就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构成侵权。

2.是否具有独创性:在判断是否构成外观侵权时,还需要考虑所涉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

如果所涉设计本身就不具备独创性,或者没有突出的创新点,那么即使与已有设计相似,也不构成侵权。

3.是否存在混淆可能:对于外观侵权的认定,还需要考虑所涉设计的使用是否会引起混淆可能。

如果使用所涉设计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是已有设计,或者产生混淆,那么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4.行业惯例:在判断是否构成外观侵权时,还需要考虑所涉设计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如果所涉设计符合行业惯例,那么即使与已有设计相似,也不构成侵权。

总之,外观侵权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多个方面的因素,严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外观设计相同侵权判断规则

外观设计相同侵权判断规则

外观设计相同侵权判断规则
1. 整体观察很重要呀!比如说两个手机,你得从整体上看看是不是长得特别像,就像双胞胎一样。

2. 是否容易引起混淆也得考虑呢!如果一个产品和另一个太相似了,让人一下子分不清,那这很可能就是侵权啦。

就好比把李逵和李鬼放一起,不仔细看还真以为是同一个人呢!
3. 细节特征不能忽视呀!像某个产品上独特的花纹,要是另一个也有,这可不是巧合哟。

比如说两款包包上都有一模一样的小花朵装饰。

4. 设计风格一致也要小心哦!如果都是那种很特别的酷炫风格,那也许就有问题呢。

就像都走的是嘻哈风的服装。

5. 功能对应的设计是不是一样呢!假如同样功能的产品,设计也几乎一样,那可不对哦。

就好像两个同样是削皮器,形状啥的都差不多。

6. 色彩搭配相同也值得留意呀!一个产品是红黑搭配,另一个也是,这难道不奇怪吗?好比两只笔都是红黑相间的颜色。

7. 消费者的感受也很关键呢!如果消费者很容易认错,那侵权的可能性就大啦。

就像大家容易把这两个长得像的饮料弄混。

8. 在先设计的比较很重要哇!和之前已经有的设计对比对比,是不是太像了呢。

比如新出的一款玩具和以前的一款特别像。

9. 行业惯例也得参考呢!在这个行业里一般是怎样的设计,如果超出常规的相似,那可不行哦。

就像在某个特定领域中,独特的设计被模仿得很厉害。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在判断外观设计侵权时,这些方面都得仔细考虑,一个都不能马虎,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判断是否侵权,保护好知识产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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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图片是否侵权?关于图片作品的规定,图片作品权属的规定,作品使用的规定,侵权责任规定,赔偿数额的相关规定内容。

一、关于图片作品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二、关于图片作品权属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条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三十条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三、关于作品使用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八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第十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

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第十七条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

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四、侵权责任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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