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侵权问题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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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传媒:知识产权的侵权防范与保护利用

报纸传媒:知识产权的侵权防范与保护利用

报纸传媒:知识产权的侵权防范与保护利用巴家伟【期刊名称】《新闻传播》【年(卷),期】2012(000)006【总页数】1页(P111)【作者】巴家伟【作者单位】大连日报社【正文语种】中文当前,传媒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如版权相关权利的保护、网络传播的版权保护等,都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

下面,笔者仅就报纸传媒的知识产权侵权防范及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报纸传媒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防范?报纸传媒在传播新闻信息时,首先应该加强自律,做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防范工作,以免引来知识产权的纠纷和诉讼,损害报纸传媒的利益,影响报纸传媒的形象。

具体说来,应该注意如下几点:一是要杜绝改头换面、“移花接木”式的新闻作品。

目前,有的记者为了完成工作量或为了多赚点儿稿费,足不出户,手指在电脑键盘上轻轻敲打,鼠标在网页上轻轻一点,一篇新闻旋即而成,只不过是外地的新闻瞬间“易容”,变成了本地新闻。

如,1990年,武珍年导演了一部根据真实故事改编的电影——《假女真情》。

这部电影上映后,浙江省有一个“发表欲”极强的撰稿人突发奇想,他对这个故事进行了“移花接木”式的“外科手术”,稿件除人名、地名、时间外,故事情节与电影基本一样。

他写成稿子后不敢寄给当地的媒体,而是寄给省内一家发行量不大的报纸。

这家报纸的编辑见后,大喜过望,不仅立即刊登,而且在年终时还推荐参加全省好新闻评比。

像这样的新闻,很有可能引起知识产权官司。

二是要尊重报纸媒体通讯员的作品,不能让记者养成“挂名得利”的习惯和毛病,避免侵权。

时下,有不少记者脚很懒,不愿意跑新闻;手也很懒,笔和键盘都不想动。

他们就想吃嗟来之食,并且养成了“挂名得利”的习惯和毛病,通讯员很头疼和反感。

有的记者甚至未征得通讯员的同意,就擅自将通讯员的文章挂上自己的名字,甚至据为己有,独自署名。

以前,报纸媒体发生过不少“署名纠纷”。

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和官司,即便是经济上损失不了多少,但是对记者,特别是对报纸媒体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小视。

试论网上信息的安全性问题

试论网上信息的安全性问题
理 论 广 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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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I e 粗 问题
王亚双
( 开滦能源化: 股份有限公 司 [ : 河北 唐 t 030 ) l 6 00 l 【 要】 摘 随着信息化进程的深入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 ,信息安全显得 日 益重要 。国家对此一 分重视 ,19 卜 9 7年国务院信息办立项筹建 中国互联 网络安 全产 品测评认证中心 ,本文针对 网络信息安全的几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见 解。 【 关键词】 网上信息 安全性 保护 中图分类号:T P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 0— 1×( 0 2 6 2 3 0 0 9 94 2 1 )0 — 4 — 1
要 的。
此外 ,要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研究 、建设的统一管理 ,使之纳入有 序化 、规范化 、法制化的轨道上 。当前我国的信息 与网络安全研究处 在忙于封堵现有实际信息系统安全漏洞的阶段。要想从 根本上解决问 题 ,应该在 国家有关主管部 门组织下 ,从基础研究人手 ,为我 国信息 与网络安全构筑 自主、创新 、完整 的理 沦体系和基础构件 的支撑 ,推 动我 国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 。 互联 网世界是人类 现实世界的延伸 , 是对现实社会的虚拟 , 因此 , 现实社会 中大多数的法律条款还是适用于互联网的。互联 网是信息传 播的一种工具 ,从这个意义上讲 ,互联网只不过 是一种新兴 的媒体 , 各种法律在互联网上同样适用 ,有关互联网的运行 规则应 和其他媒体 样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的规定 , 任何违法行 为都要受 到法制 的制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 了规范与互联 网相关 的行为 ,有关部 门已 经制定 了一些法律法规 ,互联 网世界已经有 了初步 的 “ 游戏规则”。 互联网一贯以信息 自由著称 ,据此有人认 为实施有关互联网的立 法会限制网络的发展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互联 网这个虚拟的世界 里 ,如 同现实世界一样 ,没有绝对 自由。 ,如果网络失去规则 ,那么 自 由也就无从说起 ,这一点 已经被无数的事实所证 明。最近 ,针对网上 日 益猖撅的不法行为,许多 国家都已经着手 加强 网上立法和打击不法 行为的力度 ,中国也应 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只有这样 ,才能够给广 大网 民提供一个更加 自由的空间。

网络乱象的讨论发言稿范文

网络乱象的讨论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个我们每个人都无法回避的话题——网络乱象。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我们的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然而,与此同时,网络乱象也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此,我想就网络乱象谈几点看法。

首先,我们要明确网络乱象的表现形式。

当前,网络乱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网络谣言: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公众,扰乱社会秩序。

2. 网络暴力:一些人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辱骂、诽谤,甚至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

3. 网络色情:一些不良网站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污染网络环境,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

4. 网络诈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5. 网络侵权:一些网站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针对以上网络乱象,我认为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治理:1. 完善法律法规:加快网络立法进程,明确网络行为规范,加大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2. 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网络平台、网站进行严格审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 提高网民素质: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使大家自觉抵制网络乱象。

4. 营造良好网络环境:网络平台、网站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传播正能量,为网民提供健康、有益的内容。

5. 加强国际合作:面对网络乱象,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

总之,网络乱象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

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为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简述网络言论自由权

简述网络言论自由权

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2004-06-07 17:00中国民商法律网·蔡洁【大中小】【我要纠错】摘要:目前互联网上言论自由的乱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信息时代里个人数据的准确使用不仅关系到竞争胜负,而且急需法律规范。

本文论述了隐私权的产生、隐私权的含义及其与言论自由的法律适用关系等方面,着重阐述了互联网条件下应规范网络立法,在加强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基础上保障言论自由,并提出相关建议。

网络时代是一个数字时代,在这个时代里取得和运用信息的能力是促进社会进步、保证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已经意识到这一点的人们不会放弃任何一个可以为其创造利润的机会,站在开发和利用信息最前沿的网站经营者们已经把他们的目光转向了在线个人信息,这里可以将此信息称为个人数据。

英国1998年《数据保护法》对此作了一个较全面的界定:“个人数据是指有关一个活着的自然人的数据组合,通过这些数据或者这些数据和使用者已经或将要占有的其它信息的结合可以辨识该人,个人数据还包括有关该人的任何观点的表述以及在涉及到该人时数据使用者或任何他人的意图。

”个人数据作为自然人所拥有的可以构成对主体识别的一组信息,一旦进入互联网,其利用价值将迅速膨胀。

因为就信息的获取、传播、利用而言,网络比任何一种媒介更简便、有效。

事实也的确如此,近日从一份外文杂志上看到这样一则事例:美国的一位著名医生比尤辛克在给一位著名人物婚检过程中,发现其患有梅毒,建议他治愈后再结婚。

女方得知此情况后愤然与其分手。

此后,该名人向医院投诉说性病属个人隐私,医院不应将其向外人公布。

比尤辛克在与好友李佛顿的一次闲聊中讲述了这件事,并说出了该名人的姓名。

恰好李佛顿经营着一家不小的网站,拥有自己的个人主页,并经常在上面发表一些令公众感兴趣的信息,他认为这是一份好素材,便将此事在网站的娱乐版发布,引起该地区公众哗然。

笔者认为,这虽是一则互联网上的娱乐新闻,却道出了一个极为严肃的法学命题-隐私权保护与网络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平衡问题。

庭审的观后感

庭审的观后感

庭审的观后感庭审的观后感细细品味一部作品以后,对人生或者事物一定产生了许多感想吧,是时候写一篇观后感好好记录一下了。

可能你现在毫无头绪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庭审的观后感,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庭审的观后感篇1上周五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非常有幸地观摩了一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审理。

现发表本人以下看法及观点。

本案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国友谊出版公司,原审被告杨海林,案由是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

原审原告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称,该公司是《盗墓笔记4》的专有出版人,原审被告杨海林在淘宝网上销售该盗版图书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海林销售的《盗墓笔记4》在印刷版次、印刷质量、印刷样式上与原告出版的图书均不一致,应认定为盗版图书,其非法销售该图书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有出版权的侵犯。

被告淘宝网作为网络服务商,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并不参与经营,也不是单笔交易的获利者,尽管如此,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由于被告淘宝网在经营过程中具有网站访问量增加或树立网站服务品牌等的获利,在此前提下,其当然负有相应的审查义务。

本案中,被告淘宝网就图书销售主体的资质问题应当有审查义务,但其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类义务,故法院认定,淘宝网在被告杨海林的侵权行为中发挥了重要的辅助作用,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首先询问了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身份、代理权限。

上诉人认为淘宝网不负有销售主体的资质审查义务,而且现行所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没有规定淘宝网负有这项义务。

一审法院的判决违背了法律的确定性的要求,一审法院创造性地为淘宝网规定了资质审查义务。

退一步讲,即使淘宝网有审查义务,也无法完成该审查义务,因为淘宝网无法通过网络限制发布信息内容,卖家随时都会变动,也无法限制销售商品的范围和价格,审查卖家的真实身份已经不易,审查卖家的资质就更难上加难。

关于稿酬标准的思考

关于稿酬标准的思考

关于稿酬标准的思考稿酬标准过低,呼吁提高稿酬标准是近年来文学创作界反映最为强烈的诉求,并将之提高到关乎作家尊严的高度。

20__年9月23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之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认为稿酬标准落实难者有之,认为稿酬标准过高、出版社承担不起者有之,认为稿酬标准尚未调整到位有之,认为现有稿酬标准上涨是权利的伸张和制度设计不完整者有之,各种观点云集交锋。

本文从对我国《著作权法》的理解、视域和对稿酬制度本质的思考出发,对有关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对稿酬制度本质的思考尊重作家劳动的方式多种多样。

但对作家劳动的尊重,如果离开了合理的稿酬标准,则其他方式的所谓尊重就是无之水。

没有一个合理的稿酬标准,就没有对作家劳动的尊重;任何形式的尊重,都来于对作家劳动价值的尊重和正常给付。

对知识产权给予应有的尊重,需要合理的稿酬标准来落实。

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泉,这是马克思的基本原理。

独创性劳动是作品价值的唯一泉。

作者创作作品支付或消耗了独创性劳动,这种劳动在再生产过程中必须得到合理补偿,这是社会再生产规律(维持作品不断创作出来满足社会需要,必须维持独创性劳动力所有者生存下去)的本质要求。

稿酬的本质就是作品使用者支付给作者独创劳动的报酬。

稿酬制度的本质在于从社会角度出发保障作者获得合理的报酬,是独创性劳动报酬实现的社会保障。

稿酬和稿酬制度的本质系独创性劳动报酬及其实现的社会保障。

现行的稿酬标准,大大低于作家独创性劳动价值,是对作家劳动的不尊重。

稿酬标准在多大程度上低于作家劳动价值,就是在多大程度上对作家劳动的蔑视和不尊重。

同样,稿酬标准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作家独创性劳动的价值,就是对作家劳动在多大程度上的尊重。

因此,对作家劳动的尊重,唯有对其财产权充分尊重,对其合理报酬权充分尊重,亦即版权之基在于酬,尊重之基在于酬的合理性。

现行稿酬制度已失去了对劳动的基本尊重,失去了社会保障的意义。

2024年关于网络利与弊的作文7篇

无论何事好处与坏处只有一线之隔,往往是失之毫厘,差之千里,上网亦是如此。跨越了利的界线便是弊。
当今许多家长都不想让自己的孩子经常上网,
1、是因为怕自己的孩子近视。
2、怕自己的孩子沉迷于网络游戏。
3、怕上当受骗。的确,长时间的上网会引起视疲劳,而且,近视的度数还会逐渐增加;而玩网络游戏,轻的会导致近视,重的还会导致学业的荒废;而在网络世界里,可信度不是100%的,我们不能完全相信网络,在我们的身边,网络受骗的受害者也比比皆是。 虽然上网的坏处不少,但还是利大于弊,我们应该正确的对待上网,争取让它的弊端不在我们身边出现,让它成为我们学习、工作上获取更多有益信息的高科技工具。
回顾中华民族的历史长河,无数为国家抛头颅、洒热血、无私奉献的民族英雄至今活在我们心中。古代,有南宋的岳飞,明代的戚继光,郑成功……近代以来,为了保卫国家,反抗帝国主义的侵略,更是有许多仁人志士为捍卫民族主权而慷慨就义。新中国成立以后,有很多杰出人物,如邓稼先、华罗庚、钱学森等等,他们放弃国外荣华富贵的生活,回到贫穷的祖国来,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这些人的光辉形象和他们可歌可泣的动人事迹,永远激励着每一个中国人奋发向上!
爱国精神,是不分国界的。不仅在中国,在世界许多国家中,爱国教育也是极受重视的。
我们作为新世纪的青少年一代,是祖国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必将属于我们。因此,我们更要继承和发扬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
爱国,是至高无上的品德、是民族的灵魂。亲爱的同学们,为了学校的荣誉、为了我们肩上的重任,为了中华民族的腾飞,让我们努力学习,做一个无愧于人民的具有爱国主义情怀的万里学子吧!
一次无意偶尔的机会,我玩上了网络游戏,我立刻被这精美的画面和起伏的剧情吸引了。徐徐的,我陷溺于其中,我甚至觉得我已经离不开它。成绩天然也一落千丈。

知识产权法心得体会300字

知识产权法心得体会300字知识产权法心得体会300字「篇一」我们有一个中国网络观察网也是在关注这个网络的知识产权的方面的事情,我们就是所有的网络的公民作为我们的服务对象,第一肯定是普通的网友,我们是最为弱势的普通网友服务。

第二个为名人的网友服务,当然我们还会为网站、网吧和网站的管理部门服务。

但是我们可能更关注弱势这一块,当然今天我们涉及到富士康这个案件的话我想确实是有很多造作的余地在里面,我们其实也涉及到几个我们网络的案子。

因为我不是法律方面的人士,但是通过做几个案子有了一些亲身的体会才知道,我们就是提一些我们的看法和一些思考。

首先我们觉得应该在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包括或者是公司的知识产权方面,一个是证据的保全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涉及到网络,网络法律现在应该说还不是那么的齐备,国外的网络法律是比较完善的,我们看到最近也报了很多的案子,涉及到很细节的。

我们这一块网络的侵权的事件是马上会消失的,所以这个证据的保护很重要。

比如说发表一个帖子一定要公正下来做充分的准备。

第二个要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的律师来负责,专业的律师是非常重要的,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应该说是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个应该寻求网络,因为网络的知识产权的侵权可能要更多的涉及到网络的审判,可能不是事实的审判的问题。

网民也是会提出他们自己的审判的观点,我们看到最近凯蒂不断的有案例在报,包括国学辣妹我和张星水联手做的案子在丰台法院获得了初审的胜利。

但是我们在这里面也看到舆论和网友的力量是非常大的,他们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所以虽然可能判决不一定有利,但是我们还是推荐大家用网络的力量寻求网络意见领袖的支持,我们想刚才方总这里聚集了一万多名的意见,他们发言的重要性更大了,在法理上和娱乐上有帮助。

第四个在法律的举证的过程中间,我们一定要做到证据的充分,法律有可能在里面有一些,因为我们中国社会人情关系在里面,我们不能避免有一些模棱两可的事情,但是在法律上我们不能丝毫的退步和让步,包括证据的提供,所以我们一定要掌握这一点。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心得体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心得体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心得体会篇1在参加小学生网络安全教育课程后,我深深地意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

网络是一个充满各种信息和机会的地方,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潜在的危险。

首先,我学到了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在网络上,我们要注意不随便泄露个人信息,比如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

这些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获取,可能会被用来进行诈骗或其他恶意行为。

其次,我了解到了如何识别网络骗局。

有时候,我们会收到一些陌生人发来的链接或信息,要求我们点击或提供个人信息。

通过学习,我知道了这可能是网络骗局,我们要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请求。

最后,我学到了如何正确使用网络。

我们要遵守网络规则,不发布不良信息,不参与网络欺凌等不良行为。

同时,我们也要学会辨别网络信息的真伪,不盲目相信一切网络上的信息。

通过这次网络安全教育,我明白了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一样需要我们保护自己的安全。

只有掌握了正确的网络安全知识,我们才能更好地利用网络资源,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和乐趣。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心得体会篇2长期以来,我国在网络文明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这也使得网络犯罪(指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其系统或信息,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

如近年来网络诈骗、网络谣言传播、网络非法监控等,都会损害网民的合法权益。

必须建立和完善有关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同时,网络安全意识的提升和宣传也十分重要。

为积极响应此次关于开展“网络学习安全法律法规”活动的通知,我班于20__年4月10日星期五召开了以“网络安全”为主题的班会。

在班会上,我们讨论了相关网络的法律法规和网络违法时间。

与网络安全法规有关的法律包括刑法、《侵权责任法》、《高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

此外,我国还解释了网上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无论情节严重与否,这些网络犯罪都违反了刑法等法律。

还有一点,在阅读了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后,我认为我国需要一部完善的网络犯罪专门法律。

刑法修正九心得体会

刑法修正九心得体会刑法修正九是我国对刑法的一次重大修订,该修正草案自发布以来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经过仔细学习和深入思考,我对于该修正草案有以下几点体会和看法。

首先,刑法修正九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刑法制度。

修正草案在严惩犯罪行为的同时,更加注重了保护人权和司法公正原则。

例如,对于刑法中已有的虚假诉讼罪、徇私枉法等罪名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增加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惩罚力度,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国家法制的权威。

其次,修正草案增加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日益增多,给社会治安和公序良好带来了严重威胁。

刑法修正九对于网络犯罪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增加了对网络攻击、网络侵权、网络贩卖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惩罚,加大了对网络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安全有序的网络环境。

再次,刑法修正九进一步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修正草案增加了对虐待、遗弃、拐卖儿童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救助和保护措施,有助于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健康和美好的成长环境。

最后,刑法修正九加强了对环境犯罪的处罚。

环境犯罪已成为当前社会中一个严重问题,对环境的破坏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还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利益。

修正草案增加了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助于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

总而言之,刑法修正九的出台是我国刑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刑法修正九将为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幸福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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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侵权问题的几点看法现在的时代是网络信息的时代,网络的迅速发展使得我们能够足不出户而广知天下要闻,网络的迅速发展使得我们能够体验不远万里相互交流的乐趣。

然而也正是由于网络的存在,导致了一些网络侵权案的发生,如2005年被称为国内“第一大网络侵权案”的湖北荆州市“龙腾传世”网络侵权案浮出水面,到2006年网络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与《无极》之间愈演愈烈的对峙,再到现在在网上公布并留传而引发的一系列“艳照门”事件又一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让我们清醒地意识到网络在给予了我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 民事主体的财产、精神等众多权益也随之受到来自网上形形色色的侵害并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因此,对于网络侵权行为有必要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予以探析。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及危害顾名思义,所谓网络侵权是指:计算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虽然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网络作为一种新技术的产物其自身的运作特点使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有明显的特征:1、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简单性。

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性的、巨大的虚拟空间,多数情况下在网络空间中从事任何活动是不需要与现实中的真实身份相关联的,而行为人无需具备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往往就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侵权、欺诈行为。

2、网络侵权行具有即时性。

这点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有明显的区别。

比如传统的光盘盗版首先要进行印制,然后通过多种渠道发行,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才有结果显现。

虽然这种盗版行为从一开始就构成了侵权,但结果的发生却有相对一段时间的迟滞。

而网络侵权无需这种传统的载体,只需借助无形的高速运转的网络进行上传,全世界的网友都可以访问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其他网络也可以轻易地为带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设置链接。

而且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他人不仅仅是被动地阅读或使用侵权标的,而且可以随意删节、添加、改动,并以各种链接方式广为传播,造成侵权的内容迅速扩展。

3、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众多,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始作俑者、传播者、网络服务商和搜索引擎。

前两类是网络用户,后两类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但网络侵权责任的始作俑者往往难以及时确定,而传播者虽数量众多,正所谓“法不责众”,使大量的传播者被免于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世界中,人们也难以有效识别网络侵权人。

如原告单独起诉某一侵权人,常常出现行为人相互推诿责任、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

这无疑增加了审判的困难,也必然导致无辜涉诉的被告满腹怨言。

4、网络侵权案件取证困难。

传统的侵权方式因为易于察觉因而也易于识别。

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

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

另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类证据,根据证据法定主义原则,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则难以产生证据效力。

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因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能。

5、网络侵权案件难以确定司法管辖。

一般侵权行为的管辖主要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

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

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类型(1)网络侵犯人格权网络世界是虚拟的,但它并不是虚幻的,网上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其中受网络技术冲击最大的是作为隐私权三种基本形式——个人数据、个人私事、个人领域之一,个人数据的保护。

网络生存使私人领域公共化。

私人领域具有排他性、独占性、非竞争性,任何信息一旦进入网络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传播,可以说网络上毫无隐私可言。

在网上,个人数据随时都有受侵害的危险。

电子邮件可能被黑客截获、浏览、篡改和删除;网上购物填写售后服务卡之后,无数的广告宣传单就会蜂涌而至;许多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收集到有关用户的各种信息;在网上接受社会调查时,往往会不经意的泄露个人嗜好、收入等不愿为人所知的事情。

此外,根据信息的效益递增规律,当掌握的信息在质和量上达到一定程度后,该信息就会给掌握者带来效益,并且效益的递增率随信息的应用范围的扩大而不断上升。

因此当掌握了足够多的信息之后,一些人禁不住金钱的诱惑,以身试法非法获取、泄露、使用个人数据也就不足为怪了。

(2)网络侵犯著作权网络作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出现的第四媒体,已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版权作品传播方式。

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层出不穷,如许多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其作品上载到网络中;未与新闻单位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擅自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在网上传播走私盗版的音像制品等等。

与此相应,法院受理的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我国《著作权法》颁布时,网络在中国还处于萌芽阶段,对此类案件尚无规定,因此在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引起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论。

面对紧迫的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地的确定;将数字化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明确了数字化传播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操作性依据,对网络立法的完善具有暂时的填补意义。

但该解释未将网络传输中的暂时性复制包括在复制权的范围内即对“复制”的定义显然已经落后于科学技术的发展。

因为,信息在网络上的传输就是一个不断复制的过程,会在所经过的各种计算机系统中留下复制件,但是这种复制件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完成的,不受人的主观控制;并且通常是暂时性的,一关闭计算机就会随之消失。

复制的本质是对原作品的再现,只要能达到此种目的的任何一种方式都应归入复制的范围。

虽然计算机系统内的复制件无法被人们直接看到,但是借助于机器和装置等设备人们便可使作品再现,使人们得以观看和使用。

因此,应将网络传输中的暂时性复制包括在复制权的范围内。

(3)网络侵犯财产权网络侵犯财产权主要是指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即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账号、角色属性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

网络游戏玩家积累的“头盔”、“战甲”诸如此类的武器装备,是游戏玩家花了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某种程度上,应该算是一种劳动所得,属于私人财产的范畴。

这种财产确实给玩家带来了一种使用上的享受,使用价值得到公认;同时在特定市场又有一定现金交换价值。

在网络侵犯财产权的研究中,有两个问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一是如何对虚拟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笔者认为可以尽快建立一套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体系和专门的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构,从而能够很好的为结局虚拟财产纠纷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二是刑法是否应当进入虚拟财产保护领域?刑法是否应介入某一领域,应以该领域中已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作为衡量标准。

采用技术手段、设置木马陷阱或黑客程序以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和以各种手段骗取他人信任以非法侵占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从犯罪构成来看已是主体适格、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了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行为,一旦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就可以考虑归入我国刑法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范围进行惩罚。

但是,在现阶段网络游戏产业不断发展,对网络游戏社会影响的复杂性、虚拟财产相关问题的特殊性都还缺乏全面、深入研究的情况下,如果违背刑法的经济性原则,仓促进行相关的刑事立法或不加区分地扩大刑法调整范围、过度适用刑罚显然都是不合理不明智的。

三、网络侵权产生的原因(1)大多的网站为追求点击率、经济效益而置权利人的利益于不顾。

由于网络无限广大、开阔的空间,人们可以任意驰骋其中,享受知识共享带来的便利。

但是,也正是由于网络容量的无止境,网络内容更新速度的需要,网络内容提供商较之传统媒体需要花费几倍甚至几十倍的精力来维护网站的内容,仅靠本网站为数有限的原创作品显然是不够的,面对这种现实情况,网站大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各种作品或摘编、转载的作品来自于其他网站的作品,从而造成对著作权人权益受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

(2)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者难以认定使侵权者有恃无恐。

网络具有分散性、变化快的特点,因而在现实生活中给有关部门实行集中的控制和管理带来难度。

网络上发表文章大多使用网名、假名,真实资料的获取需要经过许多的周折,这就在客观上减轻了侵权人的心理负担,使他们无视法律、无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有恃无恐的背后,不仅容易产生一般的网络著作权纠纷,还有可能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以及其他的民事权利。

(3)网络环境下的道德规范。

网络是个巨大的虚拟空间,不需要高深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就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毫无拘束地实施网络侵权行为。

在网络世界里,不需要以真实的身份面对世界,现实生活中所有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法律约束,在网络上因为身份的失真,很容易被抛至脑后。

在网络上尚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网络道德体系之前,传统的道德规范很难约束到网络行为,从这个角度看,网络侵权现象的频频发生就不足为奇了。

四、网络侵权行为的预防和治理(一)完善立法,依法有效治理近几年来,随着网络时代的迅猛发展,许多新型问题逐渐突显,虽然我国立法部门通过先后出台的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在某种程度上规范了网络行为,保护了公民在网络环境下的合法权利。

但相对于日新月异的网络发展形势而言,我国现有的有关网络侵权方面的法律还有众多的不足。

网络发展之快、普及之广急需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各种网络行为。

(二)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为防止网络侵权提供技术支持除法律手段外,治理网络侵权行为,先进技术手段的应用也是不可或缺的。

为更加完善地保护公民权利,有效防止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网络侵权的复杂性,对网络管理人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的是一支集法律知识与专业计算机、网络管理等知识于一体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要使大批的复合型信息网络管理人才脱颖而出,在信息网络事业中发挥坚力量,一方面,应及时调整高校相关学科设置,通过高等教育,培养社会急需的、具有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另一方面,应提倡全民网络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做好更新知识和扩大知识面的传播,通过社会力量提高全民网络知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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