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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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三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三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____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施行。

通过医院举行的专人专门讲座以及网上在线学习,我对该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有了一些自己的体会和看法。

《侵权责任法》与医务工作者密切相关的有两部分,即第五章《产品责任法》和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医疗纠纷的处理执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医疗机构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就得败诉,就得赔偿。

为了避免风险,许多医生看病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保存证据,而不是病情需要,因此就出现了过度检查和过度治疗及推诿重症患者的现象,造成了医疗环境的混乱和医患关系紧张,使医患矛盾日益激化。

社会上甚至出现专门的医闹____。

《侵权责任法》则坚持的是过错原则,也就是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必须提供医疗行为有过错才能获得赔偿,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医院的压力。

这是对医疗机构有利的一面。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医务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它要求医务工作者在日常的诊疗活动中,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依法执业,要有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要树立人本观念、责任观念,认真履行诊疗义务。

比如说,过去药品消费中的开大处方、开贵药、开好药、搭车开药、重复用药等不规范用药行为只是存在着道德风险,但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些都是侵权行为,一旦患者起诉,医生、护士和药剂人员都有连带责任。

因此,这也就对药学人员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大家在日常调配处方时必须严格审方,坚持“四查十对”的操作规程,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品和综合素质。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二)经过深入研读《____侵权责任法》,我产生了深刻的体会。

为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侵权责任,遏制并惩罚侵权行为,以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法的制定显得尤为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

浅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网络产业迅速发展,但相之伴随着网络侵权现象也大量涌现,因此,作为网络行为中的必要参与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信息的传播提供载体与平台的同时,也常常成为诉讼的被告方。

本文意将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提出自己对其注意义务的判断因素以供商讨。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责任;注意义务;判断因素近十几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侵权纠纷也开始不断涌现,但首先应明确的是,这些新兴的侵权纠纷其实质上仍属于传统侵权领域的法律关系矛盾,仅仅只是在主体的行为方式和传播介质上发生了变化,因此,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之法律责任仍必须以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为基础。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便涉及了相关规定。

①一、主体分类影响之争目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已被大家广泛接受与应用,其一般指为网络用户提供相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在网络上发布、查询、使用相关资源的各种服务的主体。

但事实上,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是一个已经完整的概念,其存在着较多的分类。

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存在着不同的种类:如有些学者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实现的功能不同进行分类;②而有些学者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进行分类。

③由此,即产生了依据不同主体类型划分不同侵权责任的学理,显而易见,仅仅提供网络设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主机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一定是有所区别的。

虽然这种主体依据论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笔者看来其仍存在缺陷性。

其缘由在于,网络技术作为一种科技手段,必然是不断更新发展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也会不断增加,功能也会逐步的复杂与多样化,并且同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会同时承担着多种网络服务的功能角色,想要穷尽类型的划分不仅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同时也不利于稳定侵权的法律责任判断,所以,笔者认为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还是应当回归其侵权的行为本身,根据其行为的功能和本质加以确定侵权的责任。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解读
拿 着 购 机 补 贴 协 议 可 以选 择 异 地 购 协 议 编 号 、机 主 姓 名 、产 品 型 号 等 相 关 资 料 输 入 购 机 补 贴 系 统 即 可 。 因 此 ,你 应 当 先 到 当 地 农 机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补 贴 手 续 ,然 后 选 择 异地购机 。 另据 了 解 ,由于 购 机 补 贴 系统 今 年
现 了权 利 平 等 。 长 期 以 来 ,计 算 死 亡 赔偿 金 往往 因 为死 者城 乡身份 、收入 高低 、地 区差异 和其 他 因 素 的不 同 而 相 差 数 倍 ,不 时 引 发 “ 命 不 同 价 ” 同 的争 论 。 侵 权 责 任 法 规 定 在 处 理 重 大 交通 事 故 、矿 山事故 时 可 以不 考 虑个 人 差 异 ,而 采 用 “ 揽 子 ”赔 偿 方 案 , 一 以同一 数额 确定 死 亡赔 偿 金 。专 家表 示 ,这 一 新 增 条 款 ,从 “ 同命 不 同 价 ” 到 “ 命 同 价 ” 展 现 的 是权 利 的平 同 , 等 、生 命 的 尊 严 。 3 对 解 决 长 期 存 在 的 医 惠 纠 纷 有 积 . 极 意 叉 。要 保 护 患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同 时 也要 保护 医院和 医护人员 的合法权 益 , 还 要 有 利 于 医学 科 学 的发 展 。法 律 明 确 规 定 因为 药 品 、医 疗 器 械 的 缺 陷 产 生 的 纠 纷 ,患 者 可 以找 生 产 厂 家 ,也 可 以 找 医疗 机 构 。此 外 ,医 疗 机 构 如果 赔 偿 后 损害是生产厂 家造成 的 ,医疗机构赔 偿
5 明确 规 定 惩罚 性 赔偿 体 现 立 法 者 .
对 产 品质 量 问题 的 重视 。 近年 来 产 品 质 量 问题层 出不穷 ,为保护广 大消费者合 法 权 益 ,督 促 部 分 无 良商 家重 建 社 会 责 任 心 ,侵 权 责 任 法 规 定 ,明知 产 品 存 在 缺 陷仍 然 生 产 、销 售 ,造 成他 人 死 亡 或 者 健 康 严 重 损 害 的 ,被 侵 权 人 有 权 请 求 相 应 的惩 罚 性 赔 偿 。 . ( 泉) 甘

王利明-论网络侵权中的通知规则

王利明-论网络侵权中的通知规则

p r o c e d u r e ) 为 核心内 容的 避风 港 规则。 [6] 根 据 该规 则, 在发 生著 作权侵 权案件时, 网 络 服务提 供商如只 提
供空间服务 , 并不制作网页内容, 则只有在被告知侵权时, 才负有删除的义务。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 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储存, 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 则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则责令网站承担责任。
从比较法上来看, 通知规则最早形成于美国。在互联网发展早期, 美国法院曾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视
为与报社、 出版社相同的出版者( p u b l i s h e r ) , 要求其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所有侵权信息承担直接侵权责
任。 [4] 然 而, 对于网 络服 务 提供者 课以 过 重的 责任, 将会 妨碍 信息的 传播, 也 会限 制 人们的 言论自 由 和表
和适用 。
一 、通知规则是网络侵权的一般规则
所 谓通 知规 则, 也 称为 提示 规则, 或者“ 通 知 一删除’ , 规则, [3] 根据 该规 则, 在网 络用 户利 用网 络服 务
者提供的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时,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侵权行为存在, 则只有在受害人通知网络服
[ 作者简介 ] 王利 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 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 中心研究人员 。
参见张 新宝 : 《 互联网 上的侵权问 题研究》 , 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 社2 0 0 3 年版, 第2 4 页。 [1] S e e D o u g l a s T h o m a s &B r a i n D L o a d e r , C y b e r c n m e , R o u t l e d g e , L o n d o n a n d N e w Y o r k , 2 0 0 [2] 0 , p . 1 0 . 参见吴伟光: 《 视频网站在 用户 版权侵权中的 责任承担— 有限的 安全港与动 态中的 平衡》 , 载《 [3] 知 识产权》 2 0 0 8 年 第4 期。

“‘人肉搜索’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第一案”

“‘人肉搜索’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第一案”

“‘人肉搜索’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第一案”【案情介绍】王某与死者姜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

2007年12月29日晚,姜某从自己住宅所在的24层跳楼自杀。

在自杀前,姜某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某与某女性的合影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

在姜某自杀后,其博客被打开。

姜某的大学同学张某得知信息,注册了非经营性的“北飞的候鸟”网站,张某、姜某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某的文章。

张某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链接。

姜某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

张某的网站开办后,该网站上有关姜某的文章也被不断转载、传播。

一些网民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某进行谩骂;部分网民到王某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王某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隐私,包含侮辱和诽谤的内容,要求其承担侵害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网络服务提供者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问题】1.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和责任人2.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法理分析】一、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和责任人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上,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他人故意或者过失借助电脑网络和电信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特殊侵权行为。

作为网络侵权责任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依照其提供的服务形式有能力采取必要措施的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等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包括在自己的网站上发表作品的网络内容提供者。

主要有网络经营服务商(ISP)、网络内容服务商(ICP)、电子认证机构(CA)、网络电子市场营运商(包括EDI网路连接中介商、网上电子商场营运商、网上大批发商、网上专卖专营店营运商、网上外包资源营运商、网上拍卖行等),以及其他参与网络活动的各种主体。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3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3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嘉宾和各位朋友们:大家好!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个重要的场合,向各位介绍2024年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使命。

本次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旨在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制度,引导和规范各方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下面,我将围绕新修订后的《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加强赔偿责任的法律保障《侵权责任法》的核心目标就是保护受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

首先,通过明确侵权行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明确了赔偿责任的性质。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承担更加严厉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产生的实际损失和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过失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以适应不同情形下的需求。

同时,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也增加了对于多人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规定,使得侵权行为不会因为多方参与而降低赔偿责任。

二、完善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举证规则在确定侵权行为和认定侵权责任时,法律规则的清晰和适用性非常重要。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更加明确的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和证据相关规则。

首先,对于网络侵权行为,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并规定其举证责任,使得网络空间更加清朗和有序。

其次,对于医疗纠纷和产品质量问题等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进一步完善了其认定标准和证据规则,规定了专门的鉴定程序和认定标准,提高了司法判断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对于权利保护和纠纷解决的支持和保障《侵权责任法》不仅仅是对侵权行为的追责和赔偿,更重要的是为公民的权利保护提供支持和保障。

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增加了对于权利保护的措施和机制,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禁止和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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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网络侵权 ; 不作为侵权 ; 责任


案 例 分 析
样, 相反 , 他们仍然 对此事件 进行 了转 载传播甚 至是做 了大
篇幅的专题 报道 , 并且还大 幅度 了爆料 了当事 人李 某的个人 信息。 最后 , 法 院以大雁 网在未征求当事人同事的情况下 , 公
去年 , 广州 网友张某在 家割腕 自杀 , 自杀的原 因是无 法 接受其爱人李某的背叛。 整个事件缘 由张某写成 日志发表在 了 自己的网上空间。 这则 日志通过大雁和天涯社 区网转发引 起 网友们在 网上对李某 的围攻斥责 , 最终导致李某精神压力 过大 , 被迫辞去工作 。 事后 , 李某认为大雁和天涯社 区网在没
这 些 问题 。
( 4 ) 进攻好领导者 。 追 随者有 时会犯致命的错误 , 攻击好 的领 导者 , 因此好领 导者被迫 报复 , 这时追 随者 已获得的有
利地位变成 了勉强度 日的不利情况 。 ( 5 ) 进 人坏竞 争对 手太多的产业。即便企业具有竞争优
1 6 6
『 2 ] 孟 卫东 , 张 卫国 , 龙勇. 战 略管理—— 创建 持 续竞 争优 势
七、 结
竞争对手既是福 又是祸 , 要对竞争对手加 以区分 , 仅仅将
其看作祸害 ,不但要 冒损害企业竞争优势的风险还要 冒损害 产业整体结构 的风险。评价竞争对手的好坏是一个复杂的过 程, 不同的公司因根据 自己的情况对其竞争对手做出评价。
商业战争是一场高智慧 的战争 , 而不仅仅是原始丛林 的
网络 的监管 义务 。在现实生活 中 , 保护公 民的隐私权和名誉
们 的不作 为侵权方式 ~般体现 为没有或者没有 及时地删 除 或屏蔽不健康 图片 、 谣言信息 , 没有 及时处理侵权 信息 以及 帮助受害人向网络服务者提起告诉的义务。 如果被害人 所遭 受 的损 害是因为 网络服务者采取 不作为侵权 的方式而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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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暴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 侵犯 了当事人 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为原 由判决此案件 的责任 由大雁 网承担 。 而天涯论坛不需承 担责任 , 因为它在 意识 到所 做行 为侵犯到李某个人 隐私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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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 战争里可能充满 了各种残酷 、 野蛮 、 阴暗的元 具威胁性 的对手引入产业。 例如 , 在软式 隐型眼镜业 , 博 士伦 互相撕咬 。 但同时 , 它又应该是 智慧和文 明的。 你的竞争对手也 可能 给 自己埋下 了麻烦 的种子 , 在7 0年代后期 , 该公司激进地与 素 ,
其他软式 眼睛制造 商竞争 , 大 幅度 削价 , 结果是博 士伦公 司
[ M1 . 北京 : 科学出版 社 , 2 0 0 4 : 1 7 1 —2 0 8 . 『 2 】 程玉芳 , 刘海斌. 基于 A H P法选 择好的竞争对手. 华北水利 水 电学院学报 , 2 0 0 8年 1 0月第 2 9卷第 5期
名 誉权时 , 就及 时删除有关 的 网络 资料 , 已经 及时地尽 到 了
博士伦公司如今面临一场严峻的考研 , 它可 能把好 竞争对手 变成坏竞 争对手了。
止缠斗 , 但他们也非 常清醒地认 识到彼此存 在 的意义 , 在 大 多数时候 , 他们 总是 视对方 为一个 可敬 的对手 , 而非一个 必
须 置 之死 地 的 敌人 。
( 3 ) 拥有市场份额过大。 市场份额太大超过某一 限度 , 增
出售 自 己 ,收 购 的 企 业 包 括 R e l v o n和 J o h n s o n J o h n — s o n公
成为你 的合作伙伴 , 可能是这个商业生态 的重要 支持 者。也
可乐 和百事可乐 、 麦 当劳和肯德基 、 宝马和奔驰 , 他们 从未停
的确赢得 了市场份额 , 但是他绝望 的竞争对手一个个绝望 的 可能是你迈 向成功的老师。商业史上那些著名 的对手 。可 口 司, 它们都 比博士伦公 司要大得多 , 随着资本注入竞争对手 ,
长会招致 一些问题 , 例如 , 大市场 份额可 能会最终导致 较低
参考文献 :
【 1 】 迈克尔 ・ 波特 . 竞争优 势【 M】 . 陈小 悦, 译. 北京 : 华夏出版 社 ,
1 9 9 7: 2 0 8 —2 3 3 .
的收益率 , 这 时通过 出让市 场份 额给好竞 争对手能最好避免
的敌人。对这类 竞争对手进行反复攻击 , 而其他竞争对 手则 势 , 进入坏竞 争者 太多的产业也注定会受到长期的围攻。 被忽略。 但事实上 , 这类竞争对手往往是好竞争对手 , 几乎没
有任何威胁性。 ( 2 ) 把竞争对手赶 向绝境 。企业必须 密切关 注其“ 好” 竞 争对手 的“ 健 康” 情况 , 如果被 赶入绝境 , 即使是 “ 好” 竞 争对 手也可能损害企业的竞争优势或损害产业结构。 绝望 的竞争 对手可能被收购 以寻求解救 的倾 向 , 而在此过程 中可能把更
F I N A NC E E C ON OMY 金 融经 济
浅析《 侵权责任法》 中网络侵权责任
胡艳 芳
( 福 建 师 范大 学法 学院 , 福建 福 州 3 5 0 0 0 7 )
摘要 : 伴 随着 网络科技 的发展 . 网络侵 权 已经成 为众 多
有征求其本人 同意 的情况 下将此 则 日志进行公 开传播 并转 载, 因此 , 以个人隐私权 及名誉权 受侵犯为 由将大雁 网和天
涯 社 区 论 坛 告 上 了法 庭 。
侵权行 为中 日益 突出问题。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 , 根据《 侵权责
任 法》 第3 6 条对 网络侵权相 关规 定 , 对 网络侵权 中的不作 为
侵 权 构 成 形 式进 行 分 析 。 并提 出 了 自己 的一 些 看 法 。
本案件 的最基本 的信息资源是从天 涯社 区传 播扩散的 , 但是 当它意识到这 种行为涉及 到侵犯公 民隐身是个 侵权行 为时 , 便 及时删除了帖子 。 然而 , 大雁 网却并未像天涯社 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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