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谈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

合集下载

网络侵权问题探析

网络侵权问题探析

网络侵权问题探析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发使用,网络侵权成为了侵权行为发生较为广泛的一个领域。

本文将研究网络侵权的特点和危害;归责原则,最后提出关于网络侵权的预防和治理。

关键词:网络侵权;归责原则;预防;治理一、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及危害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所谓网络侵权是指:计算机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虽然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网络作为一种新技术的产物其自身的运作特点使网络侵权行为又呈现出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征:1、网络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即时性。

网络侵权无需传统的载体,只需借助无形的高速运转的网络进行上传,全世界的网友都可以访问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其他网络也可以轻易地为带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设置链接。

而且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他人不仅仅是被动地阅读或使用侵权标的,而且可以随意删节、添加、改动,并以各种链接方式广为传播,造成侵权的内容迅速扩展。

目睹网络侵权行为的后果广为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2、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众多,具体到每件案件即原、被告确定困难。

网络世界中,权利人常常难以证明自己的适格原告身份,人们也难以有效识别网络侵权人。

如原告单独起诉某一侵权人,常常出现行为人相互推诿责任、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

于是,原告常常出于降低诉讼风险考虑,把可能的侵权人一股脑地列为被告,至于被告是否都应承担责任问题则不予考虑。

这无疑增加了审判的困难,也必然导致无辜涉诉的被告满腹怨言。

3、网络侵权案件取证困难。

传统的侵权方式因为易于察觉因而也易于识别。

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

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最近几十年你如果问别人发展的最快的是什么,我想大家都会不约而同的说出网络这一概念。

但是如此发达的网络也带来了很多的问题,很多网络规章制度没有得到完善。

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具有一定的过错,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都构成网络侵权行为,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都应当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要求的,构成侵权责任,应当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例如自己发布信息,抄袭、剽窃他人著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在网站上发表他人作品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种侵权责任都是过错责任,也都是自己承担责任,与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都不相同。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责任形式,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种连带责任规则:1、通知消除规则通知消除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的一个规则。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也有的将其叫做通知与取下规则。

结合《侵权责任法》探讨网络新闻侵权问题

结合《侵权责任法》探讨网络新闻侵权问题

结合《侵权责任法》探讨网络新闻侵权问题杨树网络新闻业经过十年蓬勃快速发展已初具规模,作为一种重要的新闻传播方式,网络新闻极大的丰富了人们的文化生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然而,网络新闻业在发展的同时也隐藏着危机,现实中网络新闻侵权事件层出不穷,网络新闻的法制化建设已成为社会焦点问题。

本文将透过法律视角,结合最新颁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探讨网络新闻侵权问题,以期促进网络新闻业的发展。

一、现实案例引发的思考作为新科技革命标志之一,互联网地应用与推广,革新了全人类的生产与生活方式。

在拥有着世界最多网民数量的中国,被誉为“第四媒体”的互联网也逐渐渗透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充斥了社会的各个角落:而依托简便、快捷、高效互联网的网络新闻,也伴随着即时化、个性化、交互化和多媒体化的传播特点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网络新闻这一全新传播途径,在给传统传播方式带来巨大冲击的同时,也促进了新闻资讯地高速流转,加强了媒体与受众地相互交流。

然而,网络新闻业的飞速发展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让我们来看两则案例:案例一2002年2月9日,新浪网发表《去年状告汽车春运票价上涨的律师因违法进看守所》-文。

文章以“借款不还,名律师做了被告”、“判决不履行.名律师成了被执行人”、“股权汇款房子,名律师申报全都造假”等为小标题,对李劲松“违法进看守所”的过程进行了详细描述。

李劲松看到这篇报道后,认为该报道有十三条内容与事实不符,于是愤然起诉,要求新浪互联公司在新浪网首页登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新浪互联公司却觉得冤枉,在法庭答辩中表示,上述文章曾于2002年2月初在《据人民网》上刊登。

根据该公司的合作伙伴《据人民网》所提供的信息,新浪网于2002年2月9日转载刊登了上文。

新浪网持有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有权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综合性互联网站,新浪转载新闻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论文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论文

侵权责任法中的网络侵权责任探析摘要:随着网络发展,网络侵权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侵权责任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侵权的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针对网络侵权责任,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害人及侵权网络用户的身份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网络侵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随着网络文化的日益发展,网络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密,随之而来的网络侵权问题也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

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这对今后的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一是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本条款虽然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但该条款规定过于笼统,在操作上极易出现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条款加以理解和解释。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所谓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传输通道服务提供者等媒介双方当事人的主体。

一般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既不参与信息交流,不对有关交流双方之间的信息内容进行事前筛选,也不选择信息的接收方。

简言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交流和电子交易中处于消极中立地位,不对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和交易进行人为干预的中立第三方主体。

二、受害人及侵权网络用户身份的界定在认定网络侵权时,如果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以真实的人物身份、真实的经历、真实姓名进行描写,并且网络用户以自己真实姓名署名的,将很容易确定侵权受害人和侵权行为人。

但是基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网络用户的匿名性,如果不能认定网络文章所写之人为现实生活中的确定的人,则不能判定侵权成立;若不能认定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则不能确定直接侵权行为人。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范文(4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范文(4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范文尊敬的评委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今天的演讲话题是《2024年侵权责任法》。

首先,我想向大家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现代化和复杂化。

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互动也越来越频繁,而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我们国家制定了《侵权责任法》。

该法律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侵权责任法》也必须与时俱进,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

2024年,《侵权责任法》再次进行了修订,以适应社会新的发展需求。

今天,我将向大家介绍一下2024年《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首先,2024年《侵权责任法》强调了个人信息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进步,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侵权责任法》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任何人或组织在未经个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搜集、使用、传输和公开个人信息。

而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或滥用事件,相关责任人将承担侵权责任,并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利。

其次,2024年《侵权责任法》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和创造的成果,是企业和个人的重要财产。

为了鼓励创新,保护和推动知识产权的研发和运用,2024年《侵权责任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律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赔偿。

这将进一步激发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潜力,推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另外,2024年《侵权责任法》还加大了对环境侵权的惩罚力度。

环境问题是当前全球所面临的共同挑战,也是人民群众切身关切的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资源,提高环境质量,2024年《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环境侵权行为的禁止和打击措施。

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理解与解释

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理解与解释

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后,各界对该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特别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的规定有不同的看法。

对此,我与其他学者进行过讨论,也在部分网站进行过调查,认为理解、解释第36条规定的最主要问题是,既要依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又要保护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

就此,我提出以下意见。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第二部分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网站承担连带责任的两种情况。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都构成侵权责任,都应当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要求的,构成侵权责任,应当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例如自己发布信息,抄袭、剽窃他人著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在网站上发表他人作品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种侵权责任都是过错责任,也都是自己责任,与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都不相同。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了两种规则:1.提示规则提示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的单位,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站服务提供商等。

由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也有其特殊性。

以下将从侵权行为认定、免责条款、违法处理等几个方面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一、侵权行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想要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首先需要证明自己并没有过错,即没有实施过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包括三种情况:(一)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服务范畴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如在网站上转载他人的文章,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照片、音乐等,便构成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直接侵权的全部责任。

(三)未尽到审慎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并没有实施直接或间接侵权行为,但未尽到审慎义务,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例如网站未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或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护用户隐私,或未对网站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等,都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免责条款为规避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网站或服务条款中通常会设置免责条款,即对不可抗力、第三方行为等情形进行免责。

这些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关系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免责条款虽然可以约定,但面对侵权行为的情形,仅仅依靠免责条款是不准确的。

也就是说,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法院在认定过程中不会对免责条款予以绝对的尊重,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认定。

三、违法处理当网络服务提供者认定发现了他人或用户的侵权行为,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将会面临违法处理的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一旦发现有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第一时间将侵权内容从其服务平台上删除,以避免继续传播和扩散。

(二)通知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现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应及时向权利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权利被侵犯的情况,并在删除侵权内容后将通知结果告知权利人。

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解析

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解析
中再 对 上述 问题 作 出 必要 的 回应 . 阐 并
明详 细 的量 刑 理 由 . 以此 来 控 制 法 官 的 自由裁 量权 国联 邦 司法 系统 一 方 面 美
通 过 量 刑 指 南 实 现 对 法 官 量 刑 裁 量 权 的 “ 则 控制 ” 另 一 方 面 又 通 过 独 立 的 规 .
能 阻却 其 违 法 性 , 则 , 证人 应 当承担 相 应 的法律 责 任 。 但 否 取 是 . 人 违 法取 证 所 获之 证 据 . 则 上 不 能 因为 其 手 段违 法 即 私 原 径 直 予 以排 除 . 而是 要 考察 其 违 法 手 段是 否 极 端违 背 人 性 或 者 违 背 社 会 良心 . 到使 社 会 不 能接 受 的程 度 , 是 , 应 对 达 如 则 其 所 获 证 据 予 以排 除 ( 自《 学} 0 0年 第 1 摘 法 21 1期 )
之 方 式 取 证 。 ( 私 人 以 违 反 刑 法 规 定 之 方 式 取 证 。 ( 私 人 3) 4)
以违反 程 序 法规 定 之 方 式取 证。 本 案 中 , 者 为取 得 对 方 受 在 记 贿 之证 据 而不 惜 向“ 题 官 员 ” 贿 。 于 私 人 以违 反 刑 法 规 问 行 属 定 之 方 式取 证 私人 违 法 取 证行 为 本 质上 仍 属 一 种违 法 甚 至 犯 罪行 为 , 非 具 各 紧 急 避 险 、 当 防 卫 、 除 正 自救 行 为 的要 件 方
而诉权控制则无 疑是屡试 不爽的 “ 良
方 ” 反 观 我 国 目前 量 刑 制 度改 革 . 最 。 从 高 法 院 到各 试 点 法 院 . 改革 的重 点 都 其
放 在 了制 定 “ 国式 ” 刑 指 南 之 上 . 中 量 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科技是把双刃剑,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其所带给人们前所未有便利的同时,也让人们开始注意到一种新的纠纷的产生网络侵权。

本文就侵权责任法三十六条对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展开对网络侵权界定、构成要件、特殊性以及该法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希望达到对网络侵权较为全面的认识
关键词网络技术侵权责任法侵权认识
随着计算机及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快速辐射到社会各个领域。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空前地改变了人类的生存、生活与生产方式,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开拓了一个广阔而贴近的空间,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但与此同时,由于网络具有很强的交互性,民事主体的权益也伴生性地受到来自网上的形形色色的侵害。

介于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为网络侵权案件中各方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

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网络侵权放在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即说明网络侵权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我认为,网络侵权责任的特殊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空间,加害人在网络空间实施的侵权行为主要侵害的民事利益具有特殊性,如具有抽象人格意义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财产利益,像银行账号、虚拟财产。

二、网络侵权责任具有特殊性,它既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构成侵权,应当由自己对被侵权人承
担直接责任,也包括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三、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使网络中存在的信息都是由
0 和1 所代表的物理状态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

四、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特殊性,网络在全球范围的覆盖,突破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的地理限制,模糊了领土和国家的界限,网络的交互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

可以想见,网上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全世界迅速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多数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对于直接侵权行为人与侵权行为受害人而言,处于间接侵权行为人的地位或是诱导、促成或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因而对受害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或是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负有监督的权利和能力,因而对发生的损害负有特殊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帮助侵权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网络侵权中,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为网络用户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提供了网络平台支持,若其发现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任凭侵权行为实施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则可认为其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构成共同侵权。

因此网络提供者应对自己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既是对自己过错行为负责,也是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负责。

2、侵权行为中的替代责任人。

“替代责任,实质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
他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对象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提供者
”在网络服务的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时候,为替代
责任。

在这种特殊侵权行为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典型的间接责任主体,对侵权行为人具有支配、管理或约束的权力,其承担的责任不是基于过错的存在,而是源于自身对他人侵权行为控制的能力。

侵权法中并没有对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予以规定,但可以判断,对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确定其归责原则,我们便可以明确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

违法行为即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或者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加损害于他人。

损害事实,即人格意义的权利、知识产权以及网络财产的损害。

因果关系应适用相当因果关系,“网络侵权的主观心态,主要为故意,多数表现为明知,但过失亦构成网络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该法条,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1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组成比较复杂,主要有网络信息传输基础服务提供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以及综合服务提供者等。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网络用户的上网提供接入服务和其他技术支持的服务提供者。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接入服务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调制解调器用电话线路连通网络;二是通过电缆专线等固定线路接通网络三是宽带传输。

比如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就是典型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是网络信息传输的中枢环节,在网络传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常情况下,仅仅提供接入服务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法》第36 条的侵权。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网络用户综合提供各种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增值服务的网络经营者。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主要业务是供用户浏览信息,进行信息查询和信息发布等服务。

由于其对于内容的选择和编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因此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法》第36 条侵权责任。

提供综合网络服务的门户网站则由于其提供的服务的多样性,也有可能构成网络侵权。

《侵权责任法》并未对各类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分类和区别,而是统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结合网络侵权责任的立法目的,个人认为此处应当对网络服务者的界定进行缩小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 主要指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信息搜索提供者、网络链接提供者以及综合服务提供者,而不应当包括单纯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联线服务商。

因为实践中大量发生的网络侵权案件主要是与网络信息服务有关。

侵权责任法也主要是规范与网络信息传播相关的侵害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等的行为,从比较法的角度,各国对于单纯提供通道服务的网络联线服务商也规定了相应的免责条件。

如《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中规定为用户提供信息传输或者网络联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符合下列条件时不须为传输信息负责(1) 未发起该传输;(2) 为选择传输接收人;(3) 为选择或修改传输信息。

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规定联线服务提供者对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权或版权之行为,在满足下列情形时不负赔偿责任(1) 所传输信息,系由使用者所发动或请求;(2)信息传输、发送或储存,系经由自动化技术予以执行,且联线服务提供者未就传输之信息为任何筛选或修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