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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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法律实践案例

网络侵权法律实践案例

网络侵权法律实践案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这个数字时代,人们可以轻松地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分享作品,但同时也面临着作品被盗用、侵权的风险。

为了维护网络版权和保护知识产权,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通过几个网络侵权法律实践案例,探讨网络侵权问题的现状和解决方法。

案例一:网络剽窃小明是一位年轻的作家,他在自己的博客上发布了一篇短篇小说。

没想到,不久之后,他发现有人在另一个网站上发布了几乎完全一样的小说,并且还标注了自己的名字。

小明感到非常愤怒和无助,他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小明很快向律师求助,律师告诉他,根据著作权法,小明享有对自己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和署名权。

小明可以通过提供自己作品的证据,向侵权者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并道歉。

如果侵权者拒绝配合,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案例二:网络商标侵权小红是一家小型电商的创始人,她在网络上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并在自己的网站上展示。

然而,不久之后,小红发现有一家竞争对手在自己的网站上使用了与自己商标相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两家公司产生混淆。

小红立即咨询了知识产权律师,律师告诉她可以通过商标侵权诉讼来解决问题。

根据商标法,小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停止使用相似商标,并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律师还建议小红在诉讼之前收集足够的证据,包括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证据等,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案例三:网络盗版小李是一位音乐人,他在网络上发布了自己的原创音乐作品,并通过在线音乐平台销售。

然而,不久之后,小李发现有人在其他网站上免费分享了他的音乐,导致他的销售额大幅下降。

小李向律师咨询后得知,根据著作权法,小李享有对自己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和发行权。

小李可以通过提供自己作品的证据,向侵权者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支付侵权所得的赔偿。

如果侵权者拒绝配合,小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博客作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博客作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博客作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作品著作权是保护作者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来说尤为重要。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及,博客作品的产生和传播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作者,怎样合理使用博客作品的著作权,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作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并不意味着完全放弃自己的权益。

作为作者,我们有权享有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以及修改权等。

这就要求我们在使用博客作品时,要遵循合法合规,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并在必要时获得必要的许可。

其次,对于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这类学术作品而言,尽管博客作品的发布能够使得知识更加广泛传播,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

因此,我们应当认识到,在使用博客作品时,要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在发布博客作品之前,可以在作品上标注“原创”“著作权归作者所有”等字样,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同时,由于博客作品的传播范围广泛,我们还应该警惕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例如,在发现他人未经许可擅自转载自己的博客作品时,我们应该及时采取合法的维权措施。

可以通过与侵权者进行沟通交流,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相关转载内容。

或者在无法通过沟通解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著作权,我们还可以选择注册作品著作权。

著作权的登记可以为我们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以防止他人的恶意侵权行为。

当我们的博客作品被他人侵权时,可以通过作品著作权的登记证明来维权。

因此,登记作品著作权是合理使用博客作品著作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最后,为了更好地合理使用博客作品著作权,我们还应当主动寻求与他人的合作。

合作可以使得知识的传播更加广泛,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我们自身的影响力。

例如,当他人希望转载我们的博客作品时,我们可以通过与他们的合作,达成授权许可的方式,让自己的作品得到更好的利用和传播。

浅论我国的博客著作权保护

浅论我国的博客著作权保护

浅论我国的博客著作权保护【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博客应运而生。

博客以其超文本链接、网络互动、动态更新、便捷高效等特点得到广大网民的认可,并且迅速普及。

博客为网友提供了一个自由、便捷的交流平台,但是因博客引发的博客著作权纠纷问题也日益增多。

如何有效地保护博客著作权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分析了博客著作权的相关概念,阐述了博客著作权的基本要素,并就完善我国的博客著作权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博客著作权法律保护互联网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我国网民数量飞速增长,博客的使用人数更是保持了较高的比例。

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们更注重个性的发挥,博客正是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张扬个性的平台。

微博的广泛使用也引发了一系列涉及著作权纠纷问题。

在中国博客第一案——南京大学教师陈堂发诉中国博客网侵犯其名誉权案之后,与博客著作权相关的案件呈逐年递增的态势。

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对博客著作权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加强对博客著作权的保护,使博客能够健康发展。

一、博客著作权的相关概念博客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它最初产生于美国。

博客的全称是“Web Log”,翻译成中文就是“网络日志”。

2002年,博客这一概念引入我国,之后被广大网民接受并应用。

到2009年,已经有超过半数的网民将博客作为交流平台而广泛应用。

在博客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又出现了微博这一新形式。

微博与博客最大的不同是字数限制,微博字数通常在140字以下,是一种微型博客。

相对于博客,微博的更为方便、快捷,具有更强的交互性。

关于博客的概念,我国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形成不同的观点。

国内著名IT评论家姜奇平认为:“博客是一种对于知识的自由生产方式,一种非市场部门生产的知识经济,是知识经济的2.0版。

”博客中国网创始人方兴东认为:“博客是一种可以让任何一个普通用户实现零编辑,零技术,零成本,零形式个人表达的网络出版方式。

或者更形象、更简单的定义是:博客就是个人网上的家。

推荐-试析对律师博客现象的法律解读 精品

推荐-试析对律师博客现象的法律解读 精品

试析对律师博客现象的法律解读摘要律师通过博客掀起刑事案件曝光高潮的同时,对律师博客现象进行法律解读极为必要。

刑事辩护律师在博客上“播报”案件,发表评论,并与民众进行网络互动,甚至形成整个行业律师间的“抱团取暖”之势。

律师博客现象作为博客时代的正常现象,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自救之举,也是律师对民众参与司法诉求的回应,具有理性和非理性的双重属性。

解决律师博客现象背后隐藏的问题,必须在理性和非理性之间寻找平衡。

关键词律师博客刑事辩护律师法律解读一、问题引入及研究思路近几年来,一类特殊群体的博客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律师博客。

围绕某些刑事热点案件,律师纷纷通过自己的博客及时跟进案件,“曝光”案件背后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关键”内容,发表自己对案件的评论,与民众进行有关案件事实和法律的探讨,掀起了一股刑事热点案件曝光高潮,同时也使律师博客日渐进入公众视野。

刑事辩护律师通过博客平台扩大自身影响,主导舆论,甚至在“北海四律师案”中抱团取暖,对案件本身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然而,律师博客现象折射出的究竟是刑事辩护律师在艰难处境下的无奈选择还是对精英话语霸权的夺取?导致律师博客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它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我们又将怎样应对?笔者旨在立足于“律师博客掀起刑事案件曝光高潮”这一现象,从社会因素与媒介因素两方面入手,分析在博客时代部分刑事辩护律师开始尝试利用博客这一特殊传媒工具的原因;然后从律师博客对近年来刑事热点案件曝光的实证考察入手,对其进行理性和非理性考量;最后,针对该现象背后所隐藏的问题进行出路探究,试图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寻找平衡。

二、原因分析:刑事辩护律师群体与博客工具的双重特殊性(一)刑事辩护律师的生存现状堪忧1.法律地位与实际处境的相去甚远一直以来,刑事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困扰律师界的三大疑难问题,因此,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网络博客的著作权问题探讨

网络博客的著作权问题探讨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网络博客的著作权问题探讨罗德莲摘要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这种权利很早就得到了司法界的肯定。

当网络迅速发展的同时,其所带来的全新的传播方式,使得建立在网络基础上的著作权也颇引人注目,现在也已经受到了国内外司法界的重视。

博客是一种典型的在网络上发表作品的行为,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设立原则,我们没有理由把博客文章排除在法律所保护的范围之外,只有了解了目前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力度,才能对博客的著作权保护现状有个全面的认识,更有针对性地思考相关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日志链接复制转贴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36-02一、网络著作权的立法现状(一)国外的立法现状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瑞士召开了“关于著作权及邻接权问题的外交会议”,通过了两个被新闻界称为“互联网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TC )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WPPT )。

这两个条约从法律的角度,确认了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

199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97年网络版权责任限制法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实施法案》和《1997年版权澄清及科技教育法案》,1998年10月又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GA ),在这些法案中,主张将数字化传输问题建立在发行权上,并且,拓宽了传播权的范围,综合了网络传输、无线电广播、有线传播等方式,但不限定传输使用的技术,这样就适应了技术的不断发展对法律方面提出的要求。

而早在1992年7月1日颁布的92-597号法律,则是法国的《知识产权法典》。

这部法典由当时23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单行立法汇编整理而成,成为了世界上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第一个法典。

在颁布之后的6年间,法国又先后12次对法典进行了修改和增补,使其知识产权立法始终处于世界各国的前列。

博客侵权法律责任之解析

博客侵权法律责任之解析

2011年第3期[摘要]博客侵权是以博客内容或方式的非法性侵害构成的侵权行为,与搜索引擎侵权、E-mail 侵权和BBS 侵权等存有差异。

博主、浏览的网民和博客服务提供商因利害的关涉而可能成为法律责任主体。

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过错责任原则仍是其合理的归责原则。

而侵权责任的落实以BSP 为主,在参照既有的立法、学理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应区分情况对待并打破承责的僵局。

[关键词]博客侵权;特征;责任主体;责任承担[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39(2011)03-0031-06博客侵权法律责任之解析骆路金(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收稿日期]2011-07-02[作者简介]骆路金(1986-),男,宁波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

自《侵权责任法》生效实施起,博客侵权等网络侵权方面的案件又不时进入公众的视野。

虽然《侵权责任法》改观了以往博客侵权案件处理中立法模糊的局面。

然值得注意的是,网络侵权包括博客、搜索引擎等多种类型,为数不多的规范加之类型化、一般化的处理,显然存有细节不明朗之处,有必要通过理论的解析明朗之。

此外,博客作为时下流行的网络信息传播方式,在新法的制度环境下又如何认识其侵权形态及其法律责任,是博主们颇为关注的话题。

基于此,文章尝试以博客侵权责任为论题,在为博主释惑之余,对博客侵权责任做一理论上的梳理。

一、博客侵权的比对性认识何为博客侵权,至今尚无立法的明确定义,从如何对他人实行侵权的角度考虑,可将博客侵权初步界定为:以博客主页为平台,通过传播内容或者传播渠道的非法性对他人民事权益加以侵害的行为。

鉴于网络侵权种类繁多,如上定义显然不易区分博客侵权,由此,本文将博客与搜索引擎、腾讯QQ 、E-mail 、BBS 等几种常见的网络信息交流和传输工具做一比对认识,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博客侵权。

(一)搜索引擎侵权网上搜索引擎是一个便于普通用户查询、搜索的网站,典型的如百度、Google 、雅虎等,可为网络用户提供图像、文字等“外链”和“内链”服务。

博客侵权问题研究


一、博客的发展现状和博客侵权问题
博客, 即网络日志 ( blog 或 Web log ) , 就是一 种可以用免费的叫做 Blogger 的网络软件创造的 在线日记。网络日志的简单定义就是, 一种表达 个人思想和网络链接 , 内容按时间顺序排列 , 并且 不断更 新的出版方式。 ! 博客从不孤立 出现, 在 浏览日志的时候 , 你很快会意识到它们构成了网络 社区, 尤其是那些关 系紧密的社区的 基础交流平 台。社区内的人利用博客分享彼此的生活。 据中 国互 联 网 协 会 交流 与 发 展 中 心发 布 的 ∀2005 # 2006 中 国 互 联 网 产 业 调 查 报 告 ∃ 显 示, 2005 年全球博客数量突破 1 亿, 而在中国这一数字
博客侵权案件, 主要以人身利益攻击型和隐私非法 披露型为主。本文也将重点围绕这两个类型展开论 述。至于内容违反公序良俗型和财产侵害型博客侵 权, 以及博客侵权可能带来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问题, 因其有诸多特殊性 , 笔者将另文论述。
二、博客侵权行为之构成
博客侵权, 包括博客写手的侵权和博客网络服 务者的侵权。但是, 博客网络服务者侵权与否 , 是 以博客写手是否构成侵权为前提的 # # # 如果博客写 手并不 构成侵权, 博 客网络服务者势 必不构成侵 权; 如果博客写手构成侵权, 则应进一步审查博客 网络服务者是否构成侵权。 ( 一) 博客写手侵权行为之构成 传统大陆法系侵权法理论认为 , 侵权责任的构 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 , 的因素。 而归责原则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起 决定性作用。笔者认为, 博客侵权之归责原则应当 采过错责任原则 , 而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李自庆 : ∀ 中国博客第一案 一审宣判∃ , 载 ht tp: / / www chinacourt org/ publ ic/ det ail php? id= 213037 ( 上网时间 : 2006 年 8 月 4 日 ) 。 胡泳 : ∀ 媒体变 革的 经 济学 与社 会 学 # # # 论博 客 与新 媒体 的 逻辑 ∃ , 载 http: / / www blogchina com/ new / display/ 504 html ( 上网 时 间 : 2003 年 12 月 24 日 ) 。 ( 在中国博客网上 , 博客主人 K007 写的一篇名曰 ∀烂人烂教材 ∃ 的博客日志里 , 对 南京大学副教授 陈堂发进行了指 名道姓的 辱 骂 , 诸如什么 猥琐人 、 流氓 、 烂人烂教材 等。 ) 杨恭如在博客上写道 : 我是在 1998 年的时候才第一次听说有这个 病的存在 , 当时 是在亚视 拍摄 ∀ 纵横 四海∃ , 周海 媚演我姐 姐 , 忽然有一段时间她一直没来开工 , 后来大家才知道她身患红斑狼疮 , 结果她的很多戏都是由替身拍的。 ∗ 2003 年 6 月 19 日起 , 木子美在中国博客中开辟了一个小空间 , 并把这些日记冠名为 ∀ 遗情书∃ , 内容以其性经历为主。 + 美国一个叫吉姆的年轻人发现 Bic 圆珠笔可以撬开 Kryptonite 牌 U 型锁 , 并写进自己博客 , 后 被其他博客转载 , 最终导致 Kryptonite 公司损失 1000 万美元。 , 张新宝 : ∀侵权责任法原理∃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 第 47 页。 李绍章 : ∀博客侵权的免责空间∃ , 载 ∀ 检察风云∃ 2006 年第 15 期。 李绍章 : ∀博客侵权的免责空间∃ , 载 ∀ 检察风云∃ 2006 年第 15 期。

试论博客的著作权——以姜岩案为例

姜岩去世的消息 , 20 于 0 8年 1月注 册 非

经 授 权 和 不 支 付 报 酬 的 转 载 . 博 客 维 而 权 意识 不 强 和 个 人 维 权 成 本 高 等 问题 ,
经 营 性 网 站 — — “ 飞 的 候 鸟 ” 以 悼 念 北 , 姜 岩 。网站 中披 露 了 王某 的 “ 外 情 ” 婚 和 相 关 个 人 信 息 , 有 网 民 到 王 家 门 口指 并 责 其 行 为 , 涂 写 “ 良 王 家 , 死 贤 后 无 逼 妻 , 债 血 偿 ” 标 语 。1月 1 血 的 4曰 , 旗 大
实 姓 名 和 照 片 , 及 网 民 自发 为 姜 岩 悼 以 念 、 网 民 到 王 某 家 门 口涂 写 标 语 的 照 片 。致使 王 某 及 家 人 受 到 极 大 的精 神 压 力 , 某 罹 患 抑 郁症 , 和 第 三 者 “ 方 ” 王 并 东

1著作权的归属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实 施 条

二、 姜岩案的著作权 问题
姜岩案 中涉及到著作权 的发表权 , 复 制 权 。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 作 权 的 许 信 著 可使 用 , 作权 的合 理使 用 等 法律 问题 。 著
I M 最 后 的 B OG 日记 》 的 专 题 报 道 , v l L
报 道 中使 用 了 王 某 、 岩 和 第 三 者 的 真 姜
网制作 了标题 为 《 2 从 4楼 跳 下 自 杀 的
网 站 管 理 者 张 乐 奕 提 起 上 诉 , 求 改 判 要
驳 回 王 某 的 全 部 诉 讼 请 求 。而 大 旗 网 、
天 涯 网 和 王菲 均 服 判 未 提 起 上 诉 。

博客名誉侵权中的法律责任

博客名誉侵权中的法律责任
陈力丹;王眉
【期刊名称】《青年记者》
【年(卷),期】2006(000)009
【摘要】博客的兴起,引发了诸多新型的言论侵权问题.例如相声演员郭德纲博客中的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原告则是相声演员、今年央视春晚语言类节目负责人汪洋.汪洋称,在今年1月的德云社新年相声专场中郭德纲指名道姓地提到“汪洋的老婆跟别人睡觉,汪洋因此要自焚”,这是对自己以及爱人人格和名誉的诽谤.汪洋表示,他要告郭德纲不仅仅是因为相声段子,还因为郭在博客里指名道姓说他不务正业。

【总页数】2页(P20-21)
【作者】陈力丹;王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12
【相关文献】
1.博客名誉侵权法律责任研究 [J], 杨春然;徐德臣
2.微博名誉侵权中的法律责任 [J], 王浩
3.博客名誉侵权的认定 [J], 陈湛
4.试论博客名誉侵权纠纷中博客网的责任 [J], 吴献举
5.中国博客网应否成为博客名誉侵权的被告?——浅谈博客网在博客名誉侵权纠纷中的法律责任 [J], 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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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研究法律案例论文(2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新媒体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新媒体领域,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引发广泛关注。

本文以“抖音侵权案”为例,分析新媒体侵权法律问题,探讨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新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引言近年来,新媒体行业在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异军突起,吸引了大量用户。

然而,在新媒体高速发展的同时,侵权案件频发,如版权侵权、名誉侵权等,严重影响了新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以“抖音侵权案”为例,分析新媒体侵权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新媒体行业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歌手通过抖音平台发布了一首新歌,歌曲迅速走红。

随后,抖音平台上的众多用户纷纷模仿、翻唱该歌曲,甚至未经授权将其用于商业广告。

某歌手发现后,将抖音平台及相关侵权用户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版权侵权本案中,某歌手的著作权受到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抖音平台上的用户未经授权翻唱、使用某歌手的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 名誉侵权在本案中,部分抖音用户在翻唱、使用某歌手歌曲的过程中,对歌手进行了恶搞、侮辱等行为,损害了其名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抖音平台作为侵权行为的传播平台,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抖音平台的法律责任抖音平台作为新媒体平台,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负有审核和管理责任。

在本案中,抖音平台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行为,导致侵权行为得以传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结论1. 完善新媒体侵权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新媒体侵权法律法规,明确新媒体平台、用户在侵权案件中的责任,为维权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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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当今社会,博客作为一种体现共享与分享精神的交流方式在我国发展迅速。

在方便个人自由表达、展示自己个性空间的同时,博客被利用成为侵权工具的事件不断出现。

只有健全完善法律法规,给博客的发展提供法治的平台,才能最终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博客侵权;法律问题;完善建议
一、博客侵权的发展现状及其界定
(一)博客侵权的现状特征
博客侵权与传统侵权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但是,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方式,相对于传统侵权行为来说,具有侵权主体的复杂性、侵权范围的广泛性、侵权举证困难等特点。

可见,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技术的优势与法律滞后性的弱点侵害他人的权益,受害人可能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找不到侵权人及证据而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二)博客侵权的界定标准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因此,我们可以把博客侵权行为的界定标准分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客观过错这3个要件。

跟侵权行为的界定标准的3要素说相对应,即:博客侵权行为及损害结果的存在,就是指博主在博客中表述的内容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博客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所承受损害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这种因果联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博客侵权行为人有过错。

二、我国博客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博客侵害名誉权
名誉是公众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博客名誉侵权是目前最为常见的博客侵权方式,典型的案例是被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的南京大学陈堂发副教授诉中国博客网案。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博客发表侮辱、诽谤言论者,自然属于侵权。

对于转发侵权信息的人,从法理上说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对待这个问题须慎重。

第一,转载信息的人大多是匿名或使用假名,一般很难确定其身分,追究起来极其困难;第二,一些诽谤性的信息并非一目了然,许多转发者可能因该信息具有某种新闻价值而转发,因此,处理这种纠纷应考虑主体有无过错。

虽然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自由都是有边界的,不能违反国家的利益,也不能侵害其他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等权利。

网络是言论传播的一种新形式,是现实社会在虚拟世界的延伸,同样不能游离于法律约束的范围之外。

(二)博客侵害隐私权
私人领域具有排他性、隐密性和独占性的特点,在博客的环境里,言论自由就像一把双刃剑,极易冲破私人领域的范围,把私人领域演化为公共瞩目下的社会产品。

例如:2006年4月重庆电视台主持人张彤在自己的博客中爆出了央视著名女主持人周涛的两段婚史,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并在网络上传得沸沸扬扬,以致于周涛发表独家声明,声讨虚假文章,并声称不排除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个人权益。

博客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言论自由的平台,但是虚拟世界如同现实世界一样,个人的行为不能是无限制的,在博客上发布有关别人的信息尤其要谨慎,因为不论这个信息是否真实,都有可能构成对他人的侵权。

如果这个信息是真实的,侵犯的可能是他人的隐私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只要未经许可擅自散布了他人不愿公开的信息或秘密,并且妨碍了他人正常的生活,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如果这个信息是虚假的,有可能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誉权,因为捏造这些内容肯定会使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毁损。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博客作者可能构成诽谤罪。

(三)博客侵害著作权
在博客上发表的文章、艺术等作品属于数字化作品,但由于网络传播的开放性和共享性特点,使得网民对网络作品的非法转载、上传、改编现象非常严重。

从严格意义上说,博客著作权只是载体和传播渠道不同于以往的著作权,其内容与权利在本质上和其它著作权没有区别,网络转载同样需要署名并确保用于非商业用途。

否则,这种行为就会受到法律的规制。

(四)博客侵害商业秘密
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都属于商业秘密,在竞争激烈的经济社会中,博客很容易成为商业机密泄露的平台。

比如一个人拿着廉价数码摄像机四处走动,可以拍摄到他所见到的一切,并把这些视频内容上传到自己博客里,这成为了一个频道,能够获得很高的收视率,但也会带来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问题。

蓝色巨人IBM 公司鼓励它的32万名员工使用博客工具,但IBM同时还要求员工要小心地使用博客,根据IBM公布的显示,包括博客在内的各种协同工具使用增长,可能导致机密商业数据的泄露。

三、完善我国博客侵权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立法规制博客侵权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对我国的网络侵权方面有了一个空白的弥补,
但是面对复杂的博客侵权问题,还需加强各方的法制规范。

可以从两方面入手:⑴政府给博客立法。

(2)博客个体要加强自律。

(二)积极推进博客实名制
关于实名制的建议,反对的人认为博客实名会限制言论自由和侵犯网民隐私权。

博客实名制如果在条件一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实行的。

⑴博客用户相对其他BBS用户、网站新闻评论者等群体而言比较固定,这样便于博客服务商管理。

⑵实名制能够有效的维护被侵权人的权利。

⑶实名制不会限制博客的言论自由。

网民作为一个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要言责自负,不能为了宣泄自己的情绪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国家利益。

(三)健全博客著作权的保护制度
网络环境下,信息的传播较之传统媒介的传播方式发生了极大的改变。

网络传播享有极大的自由,信息传播者和信息接受者的话语权得以处于平等的地位,政府和法律的控制变得困难。

要切实保护到网络背景下的著作权,⑴明确博客服务商的责任与义务。

⑵维护博客著作权:⑶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意识。

(四)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和制度
由于博客中存在问题的侵犯主体既可能是博客服务商,也可能是博客作者,在他们之间很难能形成一种相互监督关系,所以需要在他们两者以外独立设置一个监管机构。

虽然现在有博客网站自发形成的《博客自律公约》,但是自律的效果是很不明显、很局限,所以法律法规、监管制度要和监管机构相结合,这样才能达到治理的目的。

这个机构不仅要负责监督博客中各种侵权问题,还要对博客服务商与博客作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监督和管理。

因为法律自身的原因,法律在处理博客侵权的时候是有着极大的局限性的。

只有健全完善法律法规,给“博客”的发展提供法治的平台,才能使包括博客主在内的所有网络用户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积极承担起公民的社会责任,并通过法律规范和自律双管齐下,引导“博客”这种新兴的交流方式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推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责任编辑:吴之铭)
参考文献:
[1]万晓铃.论博客侵权行为[J].理论界,2006,(12).
[2]陈堂发.博客侵权的网站法律责任[J].新闻与法,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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