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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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某某公司涉及专利侵权案件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某某公司涉及专利侵权案件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某某公司涉及专利侵权案件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12.20•【文号】国知办函管字[2012]469号•【施行日期】2012.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某某公司涉及专利侵权案件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国知办函管字〔2012〕469号)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涉嫌专利侵权案件有关疑问的咨询函》(鄂知函〔2012〕31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立案时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恢复等事项。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规定,“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和专利证书上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我局认为专利权权属变更采取公示原则,专利权的设立、归属、变动、消灭等均需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方可生效。

而民事司法判决书的拘束力羁束对象仅包括作出裁决的法院、当事人和相关单位。

本案中法院判决书是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事人申请进行权属变更的依据。

按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九条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应提供“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因此,本案中在司法判决至专利局完成权属变更手续前,在专利局登记簿中并没有记录相关的权属变更,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格的专利权属证明材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无法立案。

二、关于侵权时间判定我局认为,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自行将公司所有的实用新型专利转至个人名下的行为,已被法院判定为无效行为。

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某某公司应始终是该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合法权利人。

某某某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应始终未得到合法专利权人的许可,因此,从其生产销售专利产品之日起即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上海市高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上海市高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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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法定赔偿的范围、原则与基本要求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适用法定赔偿方法:(1)根据案件现有证据,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数额、侵权人非法获利;(2)经法院释明,权利人明确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

对于难以证明权利人受损或者侵权人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确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应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而应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公平合理,确保权利人损失获得充分赔偿。

3、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判决中分析和阐明权利价值、侵权情节、侵权恶意、侵权损害后果等方面具体情形与确定赔偿数额之间的联系。

4、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判决赔偿数额既应当保持同类案件之间的赔偿尺度协调,又应考虑不同案件之间的案情差异。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也成为了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规范相关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文将依次对该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为了准确认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否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意见明确了认定标准。

首先,对于侵权行为中的主观故意要求,意见明确了主观故意的范围,包括明知他人享有知识产权且故意侵犯的情况。

其次,意见指出,对于明知他人出于正当目的使用他人知识产权作品的情况,不属于侵权的刑事犯罪行为。

二、关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确定刑事责任的范围和依据十分重要。

意见规定,对于侵权行为造成一定数量的侵权盈利或者在市场上造成一定扰乱的情况,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

此外,对于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也可以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依据。

三、量刑标准的明确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量刑标准的明确是十分必要的。

意见指出,在刑事侵权行为中,对于盗版物品的制作、销售等行为,可以根据数量和金额进行量刑。

同时,对于可能导致严重社会危害的情况,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四、假冒注册商标的认定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严重侵权行为之一。

意见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对注册商标的造假、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等行为进行认定,并对相应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

五、加强司法协作机制为了更好地打击跨境侵权行为,意见明确,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司法机关的合作,通过共享情报、协商刑事追究等形式,加强对跨境侵权行为的打击。

六、公安机关侦查权的规定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也需要合理规定。

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实施。

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为了增强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意见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通过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审判研究司法聚焦《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 性赔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解读摘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印发《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试行)》,对深圳两级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糾纷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详细指引。

本文介绍了该意见的起草背景、经过.基本原则,对条文重点内容作出细致解读,以期有助于推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落地实施,为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和本质要求的诉讼制度体系提供先行示范的改革经验…□蒋筱熙兰诗文张苏柳关键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故意;情节严重;基数.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知识 ’I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 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深圳法院 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指引。

本文结合《意见》的起草背景.经过.基本原则,对条文重点内容作出细致解读以便更好指导深圳知识产 权民事侵权案件当事人理解和适用该《意见》,一、《意见》的起草背景、经过及 基本原则(_)起草背景、经过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进一步强调要"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78JUDICIAL FOCUS偿制度"。

但是.实践中由于程序保障不到位.实体条件不明确.赔偿数额难计算等问题,惩罚性赔偿适用 甚少且适用不规范.深圳中院为实现该制度的预设功能.保障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得到规范适 用.有效适用.结合深圳多年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经 验.在2020年初即开始调研和起草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 适用的规范化文件。

在起草之初.仅有现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部分.《种子法》等规 定了惩罚性赔偿.《著作权法》及《专利法》的修改 草案虽增设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但当时这两部法律仍未修订通过。

商标侵权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商标侵权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案件名称:[商标侵权案件名称]被告:[被告名称]原告:[原告名称]案号:[案件编号]一、引言本法律意见书就原告[原告名称]与被告[被告名称]之间的商标侵权案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意见书基于已掌握的事实、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案例,旨在为原告提供法律依据和建议。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情况原告[原告名称]是一家拥有[商标名称]注册商标的企业,该商标已在我国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注册号],注册类别为[类别编号],注册日期为[注册日期]。

2. 被告情况被告[被告名称]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涉嫌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3. 侵权事实经调查,被告在其产品包装、宣传资料以及销售场所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原告的商标信誉和利益。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侵权分析1. 被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为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存在关联,损害原告的商标信誉。

2.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3.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

五、法律意见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3)停止宣传、推广侵权产品。

2.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商誉损失;(3)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总结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内容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内容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

然而,仍然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频发、保护力度不够、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向更高水平、更有效率的方向发展。

二、总体要求1. 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增强维护知识产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

三、加强法制建设1. 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执行力,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 增加知识产权司法资源投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执法力度1. 提高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内部管理,建立更加有效的执法机制和流程。

五、加强宣传教育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理解。

2.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度和支持度。

六、加强国际合作1. 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2. 提高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和参与水平,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国际知识产权利益。

七、加大惩罚力度1. 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加大侵权行为的法律惩罚力度。

2. 完善相关制度,对恶意侵权行为进行严惩,形成震慑效应。

八、加强监管力度1. 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2.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力度,保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九、加强科技支撑1. 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科技研发的投入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水平。

2. 推动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紧密结合,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含量和水平。

十、加强督促检查1.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督促检查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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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即培训讲稿)商城一、二期领导:近年来,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将打假目标瞄准了业内具有较大知名度的商城和市场,我商城成为知识产权打假的重点对象,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

我部在总结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经验基础上,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我商城实际情况,就日常管理中应做好哪些应对措施及证据保全措施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一、从国际国内环境看,知识产权保护与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力度加大国际环境:大量外企(典型代表: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勃贝雷有限公司、普拉达公司和香奈儿有限公司,涉及的品牌分别为“LV”、“GUCCI”、“BURBERRY”、“PRADA”、“CHANEL”)打击中国仿冒品、抢占中国消费品市场,行政查处与民事诉讼并行,维权对象一般针对那些形成了一定规模、在同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中国企业。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成为其第143个成员国。

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司法环境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

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国外企业的维权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近年来,他们从单打独斗发展为形成行业协会、行业联盟进行维权,以产生规模效应,使维权向深度和广度推进。

与此同时,国外企业逐渐把维权的目光从仿冒品的制造者扩大到销售者,进而将目光聚焦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开办主体上。

国内环境:由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中国近年来开始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方面作出了很多努力,行政查处力度加大、增设司法资源(如增设知识产权庭、知识产权案件管辖下放等)、具体规定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准等。

2010年11月5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作重要话。

总理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是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

建设创新型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

最高院院长王胜俊做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时,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据统计,2010年,各级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48051件,同比上升32.96%,工商系统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5.6万件,我们比2009年增长了9.78%。

伴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知识产权案件也将逐年攀升。

在我部过去办理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虽然全部胜诉,但大部分证据多采事后补救方式,证据保全工作仍然缺乏相应管理秩序。

二、市场作为知识产权案件责任主体的依据(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市场不是侵权产品的销售方市场作为“地出租人”与“销售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

市场以出租、物业管理等为其经营主业,不包括批发、零售商品。

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其也不具有公示意义的销售者身份。

虽然,市场向消费者出具发票,但市场出具发票一般是接受税务局委托向商户代征税款代开发票,且发票印章一般显示“代开发票专用章”。

目前,各地许多小商品批发市场、服装批发市场都是由市场将场地租赁给商户进行经营,直接销售商品的是承租场地的商户,因此,市场不是销售者。

我国司法判例亦否认市场是销售者。

(二)市场作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民事责任主体的依据虽然,市场不是销售者,但我们通过梳理市场的从业资格、市场的经营行为以及消费者选择购物时对市场相关服务的依赖,可以大致看出市场究竟为何要在一定条件下承担侵权责任。

1、市场与单纯的场地出租者的情况不同。

单纯的场地出租者,只需要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使得其具有与实际经营者签署场地出租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并不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企业法人经营资格;而市场实施的是一种积极的经营行为,不仅需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还需要具有企业法人经营资格。

2、市场具体的经营行为包括:(1)确立市场的经营范围、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

(2)进行招商,与实际经营者(商户)签署相关协议,而在这个过程中,市场本身实施了一种遴选的行为。

这种遴选,不仅仅是对招商的对价的一种选择,而且存在根据其确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理念和方式遴选实际经营者的行为。

(3)市场通过与商户的合同约定,获得了对于商户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控制的权力与能力。

(4)在商户从事具体商品经营的同时,市场针对整个市场也从事了经营行为,即向商户和消费者提供了必要的服务。

其中包括对于整个市场的宣传、推广,而非是对于某个商户的宣传和推广,还包括对于整个市场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必要的监管和控制,以使得全体商户的经营行为符合其所确立的经营范围、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从而最终确保其经济利益的实现。

(5)市场在获取利润的方式上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固定的租金获取收益,一种是按照商户实际的经营额的比例分配获得收益。

无论市场采取哪种利益获取方式,其与单纯的场地出租者都存在着区别。

单纯的场地出租者获取利润的方式仅仅是场地的出租费用,其与商户实际的经营行为并不必然产生联系;而市场只有通过经营行为提高所有商户的获取利润的能力,才能够从长远的角度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回报。

因此,市场的利益获取,与商户的具体经营行为存在着直接的关系,也与其本身对于整个市场的经营行为存在直接的关系。

准确地说,市场对于商户的经营行为实施了一种辅助的经营行为。

3、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单纯的场地提供者存在关联。

而一旦市场参与进来之后,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选择过程,就不仅受到具体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商户的影响,而且,同时会受到市场所提供的经营服务行为的影响。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商户销售侵权商品,市场虽然与商户之间,没有共同实施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也未共同拥有侵权物品,但是却能够共同控制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

而销售侵权产品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害,不仅与商户具体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有关,而且与市场对于整个市场的经营行为,即对于商户经营行为的辅助经营行为有关。

从而,在一定条件下,市场应对于商户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具体根据市场辅助经营的程度,承担责任的程度亦有不同,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即连带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

(三)市场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形式1、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第1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及《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市场教唆、帮助商户实施侵权行为(如传授或提供违法进货渠道、明知商户购买的是侵权产品仍为其提供特定物流、教唆商户从河北白沟采购仿冒箱包等),应构成共同侵权人,与商户就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秀水市场被诉侵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秀水市场承担连带责任。

2、一般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如果市场明知市场内存在侵权行为仍不予及时有效制止仍为商户提供便利条件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通过研究相关司法判例,我们发现关于市场内存在侵权行为不予制止仍继续提供场地问题,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处理方式不同,有的法院或法官认定市场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如北京二中院),有的法院认定市场与商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如朝阳法院),有的法院认定市场仅承担疏于管理范围内的补充侵权责任。

市场未尽监督管理职能,间接扩大权利人的损失,一般仅承担疏于市场管理的责任,仅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

(四)市场是否会因市场内销售侵权产品涉嫌犯罪可能与市场有关的犯罪主要有两种,一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该两种罪一般犯罪对象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但如果市场公司成为该犯罪主体的帮助犯的,也可能涉嫌犯罪,但我商城不存在此种情形,一般不涉及犯罪。

(五)市场内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市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依据《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义务:…(四)维护市场秩序,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及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如果我商城内存在违法行为,我商城未予及时有效制止的,我商城可能因此承担一定的行政罚款责任。

三、市场因场内商户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产品可能承担责任的常见责任承担方式(一)停止侵害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都分别对即发侵权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当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一旦构成侵权,法院判决首先要求立即停止侵权。

(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只有《著作权法》规定了这两种责任形式,而且对其构成要件没有明确规定。

《商标法》、《专利法》没有类似规定,因此只有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才涉及该两种责任承担方式。

(三)赔偿损失由于此类案件中,权利人一般无法举证证明其内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多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类型、侵权人经营规模及经营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裁量确定具体赔偿金额。

四、我商城如何避免侵权、避免承担责任或减少赔偿金额问题由于我商城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般是以市场管理方的身份参加诉讼,即便承担责任亦是承担市场管理范围内责任,因此我商城在日常管理中尽到市场管理责任并做好日常证据保全工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

我部根据以往诉讼经验并结合司法实践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我商城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日常管理及证据保全工作。

(一)建议入场前和入场时所做工作1、租赁合同条款设置我商城可以通过在租赁合同中设置相应条款,明确告知商户不得销售侵犯知识产权产权,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目前我商城适用的租赁合同版本第十条“合同的解除”条款中设置了该条款,并将商户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产品设置为我商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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