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罪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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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存款非法吸纳案无罪辩护词

公众存款非法吸纳案无罪辩护词

公众存款非法吸纳案无罪辩护词
背景
本案涉及公众存款非法吸纳的指控。

被告被指控以非法手段吸纳公众存款,从而构成犯罪行为。

然而,我们认为被告在此案中无罪,以下是我们的辩护词。

辩护理由
1. 缺乏证据支持指控:在本案中,控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以非法手段吸纳公众存款。

没有明确的文件、录音或其他证据可以支持指控的真实性。

因此,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无法成立。

2. 证据证明存款合法性:我们将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所吸纳的公众存款是合法的。

这些证据将包括合法的存款证明、存款协议以及相关的银行记录。

这些证据将有力地证明被告并没有以非法手段获取公众存款。

3. 没有故意违法行为:被告并没有故意违法吸纳公众存款。

我们将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是在诚实、良好的意图下进行业务活动的。

被告的行为是出于商业考虑和合法经营的需要,而不是故意违反法律。

4. 无法确认损失额度:控方在指控中没有明确指出具体的损失额度。

在本案中,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行为导致了公众的损失。

因此,无法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结论
根据以上辩护理由,我们认为被告在公众存款非法吸纳案中无罪。

控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指控的真实性,同时被告的行为符合合法经营的要求。

我们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无罪。

以上为我方的辩护词,请法庭公正审理,依据法律判断。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辩护陈述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辩护陈述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辩护陈述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就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进行陈述。

首先,我要明确表示,我的当事人坚决否认上述指控,并坚持认为他的行为不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以下是我为被告提出的几点辩护意见:
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 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2.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 扰乱金融秩序。

二、被告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1. 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我的当事人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活动,也没有对外吸收任何存款。

他的业务范围仅限于提供咨询服务,并未涉及金融业务。

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未经批准吸收公众存款。

2.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我的当事人并未吸收任何公众存款。

他提供的咨询服务,是基于客户的自愿支付,而非吸收存款。

此外,他的行为也没有任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 扰乱金融秩序
我的当事人并未进行任何金融活动,他的业务活动并未对金融秩序造成任何影响。

因此,他的行为也不构成扰乱金融秩序。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的当事人并未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他的行为不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因此,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的当事人无罪。

谢谢。

此致
敬礼
[您的名字]
[您的职业]
[日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尊敬的各位出庭观察人员:首先,我代表被告在本案中列席,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辩护。

在此,我愿意就被告的行为提出以下几点抗辩理由,希望法庭能够对被告给予公正的判断。

首先,我们要重申的是,被告并未有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项涉及金融领域的严重犯罪,其犯罪要件包括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而被告并未有意通过非法手段吸收他人的存款。

事实上,被告是出于经济困难的境况下才进行资金的集资活动,希望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个人和企业的财务困难。

被告并没有故意违背法律、欺骗公众或者欺诈他人,其行为并无故意犯罪的主观动机。

其次,被告并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有持续组织的非法吸收行为;引起恶劣的社会影响。

然而,被告所进行的资金集资活动并不违背国家法律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被告也没有进行长时间的、有组织性的非法吸收行为。

此外,在本案中非法吸收的资金并不属于特别巨大的范畴,并未对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最后,被告在案发过程中积极退还债务,已经主动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施。

被告出于对于资金集资活动的合法性的判断错误,并非是出于故意犯罪的目的。

一旦被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便立即停止了上述行为,并积极主动采取了各种措施退还吸收的存款,与相关交易方进行沟通解决纠纷。

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被告对于错误行为的认识,并表明了被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决心。

在此,我再次强调被告并未有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

在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对于被告的无罪辩护提出支持。

谢谢!。

我的无罪辩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的无罪辩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的无罪辩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概述
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或者使用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罪行事实
我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我对此完全无辜。

以下是我辩词的关键点:
1. 缺乏违法意图:我作为一名合法的金融从业者,我从未有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在吸收公众存款时,我始终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合法操作。

2.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我在吸收公众存款时,始终遵循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我从未超越法律规定,未经批准吸收存款。

3. 数额较大的问题:指控中提到了数额较大的要求。

然而,我吸收的存款金额并不超过合理的范围,与我从事的金融业务相符。

我从未以非法手段获取大量存款。

4. 证据不足:检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我的有罪。

他们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支持指控,仅凭猜测和假设。

根据法律原则,我应该被视为无罪。

辩护观点
基于上述事实和辩词要点,我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1. 我是合法从业者,从未有意违法。

2. 我遵循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未经批准吸收存款。

3. 存款金额并不超过合理范围,与我从事的金融业务相符。

4. 检方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我的有罪。

结论
根据以上辩词和辩护观点,我坚信自己无罪。

我从未有意违反法律,始终遵循规定进行合法操作。

我请求法庭公正地审理此案,对我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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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words)。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辩护陈述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辩护陈述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辩护陈述
背景介绍
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在本案中进行辩护。

本案涉及公众存
款非法吸收罪,我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陈述我方的观点和辩护理由。

证据分析
我们首先对起诉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分析。

然而,我们发
现起诉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证据不明确,缺乏直接证据来证明被告有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证人证言
我们呼吁法庭对证人证言进行进一步审查。

在本案中,起诉方
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

这使得证人证言的可信
度受到质疑。

我们要求法庭对证人进行进一步的追问和交叉询问,
以确认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法律解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和目的,才能构
成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

在本案中,被告没有明确的故意和目的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我们坚信被告只是在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中,与客户进行资金往来,并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合法经营
被告是一家合法注册的企业,一直以来都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经
营活动。

被告从未有过违法行为的记录,也从未有过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的行为。

我们坚信被告是一家诚信经营的企业,不存在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的动机和行为。

无罪辩护
根据我们对证据的分析和法律解释,以及被告过去的经营记录,我们认为被告无罪,应当被无罪释放。

我们请求法庭对我们的辩护
陈述进行认真考虑,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感谢法庭的聆听。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词

关于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张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现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定性辩护人对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有异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查明事实不清,辩护人认为张某并未触犯刑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理由如下:第一、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而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某具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1)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明上可以查明:证据中包括询问笔录上可以看出,张某从未对外做任何公开宣传行为,也从未要求别人帮助宣传,以便吸收资金。

通过张某、被害人以及被害人亲友的相关笔录,可以明显发现本案中张某并未公开宣传,吸纳资金,并未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不符合以上的规定。

1.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可以反映,公安机关对做笔录的情况反映人都确切地问了一个问题,“张某有没有让你向你的亲戚朋友宣传借款给她?”所有被询问人都明确回答“没有的。

”2.大部分被询问人均对张某借款用途是明知的,不存在张某隐瞒的事实。

2)关于对象,本案中张某并未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所有债权人均为特定对象,都系张某亲戚、朋友,还有朋友的亲友,并未摆脱“熟人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的几个成功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的几个成功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的几个成功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是当下金融犯罪领域最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

在司法实务中,关于此罪,辩护律师所遇到的问题包罗万象,绝非如何定性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么简单:仅考虑无罪辩护,比如被告人向多数人借款,却被侦查机关指控涉嫌非法吸储,辩护律师该如何为之辩护?如果单位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在什么程度上构成犯罪?(这涉及单位的整体利益和其他无关股东、职员的重要利益)还比如单位或主管人员涉案后,单位财务人员或其他职员是否必然构成犯罪?辩护律师要如何为之辩护说服法官,有效摆脱指控?笔者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等网络公开平台得司法判决文书,目前能查到的律师作无罪辩护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文书有356篇,其中有12起成功无罪判例(本文精选其中部分);虽然无罪成功的辩例并不多,但说明并非完全不可能,精读每一篇无罪判例,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可见辩护律师只要抓住问题的核心,从事实、法律、证据等方面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无罪并非遥不可及。

无罪裁判要旨一没有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非资本经营,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够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无罪判例一:张勇、周贤山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6)苏刑再10号无罪裁判理由:被告人虽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资金25万元,且11万元尚未能归还,但其借款的目的是用生产经营,没有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借款的对象属于相对特定的厂内职工、部分亲友、当地村民,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社会性”构成要件。

无罪裁判要旨二被告人借款对象范围相对固定且人数较少,并非以散布吸储的方式吸引他人,而是一对一的借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无罪判例二:被告人林金杯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4)秀刑再初字第1号无罪判例三:上海某有限公司、吴丙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3)黄浦刑初字第1008号无罪裁判理由:1.林金杯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金杯自2000年1月始向社会人员十多人吸收存款593100元,证据不足,被告人林金杯向林世荣、黄鸿恩、陈琴英等10人借入款项,人数相对较少,借款对象范围较小且相对特定,所借款项大部分为被告人林金杯主动提出,并非以散布吸储方式来吸引他人把钱存放在其处,其行为性质不应认定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xx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刘X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

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本案就被告人刘XX犯罪事实而言,属于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刘XX为开拓市场销售易典通学习机,于2007年4月注册了天津市XXX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在进行一定时间的正常经营后才以天津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

可见,其注册公司的起因是正常的市场行为而非为犯罪而注册公司。

此外,被告人刘XX注册成立天津市XXX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后,主要以正常经营为主,该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时间仅几个月。

因此,该行为应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

二、被告人刘XX系初犯,也是该案件的受害者,其本身主观恶性较小,具备酌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理。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作为一种侵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与传统犯罪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加隐蔽,从微观上看很难发现该行为给社会带来何种实质性的危害。

作为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老百姓更是难以将该行为与犯罪联系在一起。

2.某些群众贪图低投入、高回报的心理和行为在本案件中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被告人刘XX自带30多万元初到天津时,是为了销售“易典通”学习机。

因销路不畅,才雇用市场宣传员进行推销。

其刚来到天津时并未意图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而是在采取签订劳动合同并小范围借款后,发现很多群众存在贪图低投入、高回报的心理后,才真正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3.被告人刘XX自始至终认罪态度好且曾有坦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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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迎泽公安分局: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依法接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袁某家属委托,指派徐晋红律师为袁某在侦查阶段的律师,代理律师认为袁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请贵局予以考虑。

一、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应当由涉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基本事实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山西晋泰圆担保有限公司系经过工商登记合法成立的担保公司,本案受害人作为资金出借方与借款方伊川县星辰塑料厂有签订有书面借款合同,保证方为山西晋泰圆担保有限公司。

高志军系山西晋泰圆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进账与支出都由总经理毕霞签字。

且河南省伊川县公证处出具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袁某系山西晋泰圆担保有限公司的员工,2013年11日底入职,离职前系该公司出纳。

袁某从入职到该单位2015年1月停业也只有
一年多的时间,在山西晋泰圆担保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的决策权。

二、袁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袁某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犯
袁某在单位既不是公司领导者,也不是管理决策层;其没有主动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犯意,也不负责对社会公众宣传,该企业资金的收取,支付由高志军、毕霞签字,袁某属于被动接受执行公司指令。

2、袁某也不属于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的情况。

本案中,袁某也是的受害人,袁某没有为得到佣金而积极宣传以便获取更多佣金的主观故意及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由于识别能力不高,错误认为回报高,对债权公证文书的理解偏差等诸多因素,袁某自己投入85万元以及家人投入60万元,至今没
有拿回。

通过袁某出借钱的其余受害人都是袁某的朋友,为了高回报而主动联系袁某的。

所以,袁某不存在为了收取好处费,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情形。

本案中,袁某吸纳的资金全部为朋友、家人,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另外,袁某的家人,朋友因获得的利息高,不存在给袁某返点的情况。

综上所述,代理律师认为公安机关认为袁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不能成立,山西晋泰圆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公司,即便公司构成犯罪,袁某本身也是受害人,因缺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晋红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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