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刑交叉案件的4个重要疑难问题的司法观点
刑民交叉案件的刑法适用

刑民交叉案件的刑法适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民事审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其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对法官法律适用标准和处理方式的要求较高,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之一。
所谓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同一行为既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又违反民事法律的规定的案件。
由于这类案件涉及到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在处理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首先要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
如果某一行为只是违反了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触犯刑事法律,那么只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可;而如果某一行为同时违反了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规定,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定其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次,要正确区分案件的主次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某一行为可能涉及到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此时就需要明确区分主次责任,合理划分不同责任之间的比例关系。
一般来说,刑事责任应当优先于民事责任,即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是否成立,再考虑其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问题。
要严格遵守刑法适用的原则和精神。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和精神。
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能因为涉及到的法律种类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处罚标准或者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需要法官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并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在处理法律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刑民交叉”的情况,这类案件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本文将以一个假设的案例为基础,探讨“刑民交叉”案件的判断逻辑,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类似案件。
假设案例:某公司高管涉嫌受贿,同时该受贿行为还涉及民事合同纠纷。
受贿事实的认定需要依赖民事合同纠纷的解决,而民事合同的解释又与刑事受贿罪的定罪相关。
如何判断和处理这类案件?逻辑起点:首先需掌握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关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涉案人员的职务、相关民事合同文本、银行转账记录、口头协议等。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问题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问题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同时涉及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案件。
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1. 区分刑民事责任:首先要明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性质和目的,刑事案件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的刑法责任,民事案件则主要关注人身、财产等权益的民事责任。
2. 分离审理原则: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应当分别审理。
因此,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时,要遵循分离审理原则,即先审理刑事案件,然后再审理民事案件。
3. 犯罪认定原则: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要按照犯罪认定原则,即认定被告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成立的证据。
这是刑事案件审理的核心要点。
4. 民事赔偿原则: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要按照民事赔偿原则,即认定被告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
这是民事案件审理的核心要点。
5. 刑民衔接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和民事责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衔接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赔偿可以在刑事审判程序中进行确认,也可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确认。
因此,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要注意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确保二者之间的协调和一致。
6. 司法裁决的分开原则: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中,判决书应当分开作出,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分别作出裁定和判决。
这是为了确保刑事和民事责任的独立性和独立适用。
总的来说,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思路是先审理刑事案件,然后再审理民事案件;审理中要分别认定犯罪责任和民事责任,遵循犯罪认定和民事赔偿的原则;要注意刑民衔接问题,确保刑事和民事责任的协调和一致;同时,要保持刑事和民事责任的独立性和独立适用。
浅谈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相互交叉问题---设计综合性诉讼方案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浅谈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相互交叉问题——设计综合性诉讼方案才能取得最佳效果马相龙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很多律师走专业化路线,做民事业务就很少去承接刑事、行政业务,这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这也是律师行业发展的趋势。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行政、刑事业务往往是相互交叉的,法律服务专业化可能会带来思维的局限性,顾此失彼,不能设计出一个综合性的最佳诉讼方案,不利于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现结合案例,简单谈一下业务类型之间交叉的问题。
案例1、两位老人被村干部殴打致轻伤,报案后公安局仅仅对犯罪嫌疑人刑拘四五天,然后就告诉受害人民事部分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上访数月没有任何结果,身心疲惫,精神几近崩溃。
于是来到省城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控告。
据了解,该市政法委联合公检法出台一个内部规定,不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轻伤案件不批捕不起诉。
这个内部规定肯定是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的,与中国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方案设计:这种情况下,想方设法获取这个内部文件非常重要,代理律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要求当地公安局公开关于轻伤案件如何处理的内部文件,通过媒体、网络进行曝光,从而给当地公检法施压,这个案件就很容易取得成功。
这就涉及行政方面的事务。
案列2、原告委托被告向某电厂供应电煤。
电厂给被告结算后,被告仅支付给原告部分货款,剩余部分找借口拒不支付。
原告委托本所律师到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和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辩称电煤质量不合格,协调关系花费十万多,书记员将该情况进行记录。
方案设计: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承认花协调费十万多,就涉嫌行贿受贿,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将该份犯罪线索移送到相关部门。
庭后,当事人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向该承办法官对被告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举报。
这就涉及刑事方面的实务。
再比如,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庆安枪击案”事件,维权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就包括刑事控告、政府信息公开、民事诉讼等,也就是说一个案子往往需要不同专业律师之间协作,团队合作,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涉及刑事和民事责任交叉的案件,即所谓的“刑民交叉”案件。
这类案件涉及到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往往会给司法裁判带来一定的困难。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责任认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本文将试图探讨“刑民交叉”案件责任认定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一、试论“刑民交叉”案件的性质“刑民交叉”案件指的是既具有刑事法律责任性质又具有民事法律责任性质的案件。
这样的案件既涉及刑法的规范,又涉及民法的规范,具有较为复杂的性质。
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刑事与民事规范的适用,并对犯罪行为和侵权行为分别予以认定和处理。
一般来说,刑事责任属于国家对违法行为进行的惩罚和制裁,追究的是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公共危害性,并且涉及到刑罚的执行,其性质比较严肃和严格。
而民事责任则是对违法行为的损害进行的一种补偿和赔偿,主要关注损害行为给他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并且侧重于受害人的个人利益和权益的维护。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来说,需要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个人权益和利益的维护,平衡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处理结果。
二、“刑民交叉”案件责任认定的困难与挑战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事实认定的复杂性“刑民交叉”案件通常涉及到的事实较为复杂,涉及到涉案人员的行为动机、行为过程、结果后果等多个方面。
刑事案件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而民事案件则需要对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进行充分的证明和理性分析。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往往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进行事实认定。
2. 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刑民交叉”案件需要综合适用刑法和民法的规范,而且往往牵涉到多个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
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有其特定的规定,而民法对于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也有其特定的规定。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民交叉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增多,给司法解决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这类案件涉及到刑事法和民事法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如何确定案件责任成为了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立法层面、司法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对“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进行探讨。
一、立法层面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刑事法和民事法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各自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责任认定方式。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案件的性质,即该案件的主要目的是追究犯罪责任还是赔偿民事损失。
在立法层面上,可以建立一套刑民交叉案件的分类和处理机制,以便更好地解决该类案件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责任认定问题,立法可以设立一些特殊的规定来解决。
对于同时涉及到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的案件,可以明确规定刑事犯罪行为构成的方式,以便确定犯罪责任;还可以规定一些特殊的证据标准和证明责任,以便确定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
二、司法实践层面在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的责任认定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独立判断。
一般来说,可以分为刑民功过法、公判民刑法、法民辨证法和民刑衔接法等几种处理方式。
刑民功过法是指以犯罪行为为前提,结合民事侵权行为对被告人的全部行为进行评价,并以犯罪行为为基础确认被告人的责任。
公判民刑法是指以犯罪行为的刑事定性为前提,对被告人的民事责任进行判断,并确定被告人在民事案件中的责任。
法民辨证法是指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和鉴别,并根据不同的民事情境来判定被告人的行为责任。
民刑衔接法是指将刑法、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衔接,以便统一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三、理论层面在理论层面上,对于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可以借鉴相关理论和方法。
可以参考经济学中的责任归因理论,通过对犯罪行为和侵权行为的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归因于犯罪行为的责任和归因于侵权行为的责任。
还可以考虑使用比例责任原则或消除责任原则等思路,根据各方的行为和损失情况来判定责任的分摊或消除。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在一起案件中,刑法和民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不一致,即一方可能同时涉及刑法和民法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的认定非常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本文将针对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进行探讨。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概念刑民交叉案件是指一起案件中,既可能触犯刑法,又可能触犯民事法律的情况。
一个人在交通事故中酒后驾车导致他人受伤,既可能触犯刑法的交通肇事罪,又可能触犯民法的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刑民交叉责任的认定。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责任的认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独立性原则:刑法责任和民法责任是相对独立的,彼此不影响。
即使在一起案件中既触犯刑法,又触犯民法,也要分别进行认定。
2. 合并审理原则:在一个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刑法和民法的规定,全面认定责任,并据此做出综合判断。
3. 单一行为原则:对于同一行为,不应当重复追究责任,即不得重复附加刑法和民法责任。
4. 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在认定责任时,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5.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认定责任时,应当严格适用罪刑法定原则,确保罪行和刑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 分别认定原则对于一起案件中的刑法和民法责任,应当分别认定,即先确定刑法责任,再确定民法责任。
在刑法责任认定时,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在民法责任认定时,则是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和损害后果,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3. 优先认定原则在涉及刑法和民法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认定刑法责任。
因为刑法是国家对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的法律规定,其权威性和强制性高于民法。
如果先认定民法责任,可能会影响到刑法的适用和执行,因此应当优先认定刑法责任。
在实际中,刑民交叉案件的责任认定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和解决。
1. 判决争议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法院可能存在对于刑法和民法责任认定的不一致,导致判决争议。
刑民交叉案件执行相关问题的实践思考

刑民交叉案件执行相关问题的实践思考刑民交叉案件执行,听着有点儿拗口吧?简而言之,就是在一些案件中,民事和刑事的事儿掺在一起,结果让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左右为难”。
你看哈,有些案件,大家打官司、闹纠纷,最后法院判决了谁该赔偿谁,谁要履行责任。
但,偏偏这个人还没法履行他的责任——不是跑路了,就是一点儿赔偿能力都没有。
最麻烦的是,有的案件背后竟然还牵涉到刑事责任,搞得法院不得不在民事执行和刑事追责之间“游走”。
怎么才能在这种情况下既能搞定民事执行,又能追究刑事责任呢?这个问题可是个大难题。
你想,刑民交叉案件其实就像一锅大杂烩。
法院既要确保民事责任得以实现,又得考虑刑事责任的追究。
你说,哪能简单?先说民事责任。
通常,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明确了一个人或一个单位需要支付赔偿,可一旦赔偿人或者单位没有能力或者拒不履行,法院只能通过强制执行手段来处理——没错,扣押财产、拍卖房产什么的,这些都得上场了。
可是,问题来了,执行人员就会发现,哎,这个“被执行人”可能不只欠民事债务,还有刑事案件在身。
就算他有点儿钱,法院拿到手也不一定能立刻执行到位,可能得经过一番复杂的程序才行。
再看刑事方面,刑事责任那可不是开玩笑的。
即使当事人被判刑了,想要让法院把刑事执行和民事执行捏合在一起,也是头疼的事儿。
举个例子吧,假设一个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但同时又因民事责任需要赔偿。
法院要怎么平衡这两者呢?如果这个人被判刑关进了监狱,那他能赔偿的可能就很有限了——你说,监狱里的囚犯能拿出多少赔偿金啊?如果这个人身上涉及的刑事案件比较重,甚至可能不再有赔偿能力,法院是不是就只能看着民事判决如空中楼阁一样飘着呢?再看看现实情况,法院为了让民事债务的赔偿尽量得到执行,采取了各种办法,比如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可是如果他背后有刑事案件,又得面临刑事拘留或者刑罚执行,这时候民事执行可能就有点儿捉襟见肘了。
你看,这事儿闹的,一边是“如何保障民事权益”,另一边却又是“刑事追责的法律框架”。
刑民交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刑民交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Law刑民交叉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适⽤有哪些裁判观点?刑民交叉民事案件如何认定合同效⼒?⼀、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适⽤司法裁判观点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适⽤问题,现有司法裁判观点出现了不统⼀的情形,本所律师通过案例检索发现,以案件所涉和最为⾼发、典型的借款合同纠纷为例,即在借款⼈⼀⽅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六种裁判观时,贷款⼈请求借款⼈与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在司法程序审理过程中存在六种裁判观点:1认定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基础事实存在⼀定的关联,即可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认定民事案件涉嫌经济犯罪,民事审理中以此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2在借款⼈的借款⾏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由于贷款⼈(被害⼈)的实际损失尚不确定且合同效⼒、各⽅责任等民事争议有待于刑事案件的查明和认定,在刑事案件尚未审查终结的情形下,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如果民事案件主张的⽋款⾦额与刑事案件所涉款项为同⼀笔资⾦,被害⼈应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获得救济,并只有在被害⼈通过刑事追赃程序⽆法获得充分救济时才能另⾏提起民事诉讼。
4如借款及相关担保⾏为均被列⼊刑事犯罪应查明的事实,即使民事案件当事⼈与刑事案件当事⼈并不相同,也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但若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债权⼈仍有债权未获得清偿,其可再向担保⼈等主张权利。
5如依据刑事判决或现有证据可以查明犯罪⾏为⼈冒⽤民事被告名义进⾏民事活动或犯罪⾏为不构成职务⾏为或表见代理,且民事被告不存在过错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民事案件。
6只有在借款及担保均属犯罪⾏为且民事案件当事⼈均系刑事案件当事⼈的情况下,才应移送刑事案件。
在仅借款⼈涉嫌犯罪时,刑事案件及其追赃程序不影响被害⼈向担保⼈主张民事权利。
通过分析上述司法裁判观点可知,审判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的原则是采取“先刑后民”,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上,刘贵祥专委的总结讲话也明确指出:“刑民交叉案刑事诉讼⽅式解件的⼀个基本规则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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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刑后民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在审理民刑交叉案件时,长期以来,存在着先刑后民的认识和做法,甚至有观点认为,先刑后民系处理民刑交叉案件在受理、审理案件方面的一项基本原则。
该观点认为,只要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应该视民商事纠纷案件与刑事犯罪嫌疑案件是否因不同法律事实产生,而将民商事纠纷案件全案移送或者部分移送。
部分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应该中止审理,等待刑事判决结果作出后再恢复审理。
如果刑事案件已经受理,则民商事案件不应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近年来,对于先刑后民的观点,越来越多的人提出质疑,出现了分别审理和区别处理两种观点。
分别审理观点认为,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等均不同,应分别审理,同时进行。
区别处理观点认为,对先刑后民问题的探讨,实质涉及如何平衡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与国家利益问题。
应该明确,对二者的保护应是平等的,只不过是各自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同而已,不存在权利保护的优劣和先后,只要依据相应的证据规则和归责原则,可以认定因不同法律事实而引发的两类案件的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类案件就应该分别进行审理,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因权利得到充分救济不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除外。
当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一案的审理必须依据另案审理结果的情形,但其既包括民事案件的审理需依据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的情
形,也包括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依据民事判决结果的情形,因此,不能绝对地说先刑后民,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先民后刑的情况。
例如,在审理侵害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时,需先通过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确定权利主体后,才能进行刑事案件的审理,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
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重要的是通过证据认定,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因此,对于民刑交叉案件,并非一定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
只有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下,民事案件才应中止审理。
为保护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和实体权益,不应随便中止审理,应慎用驳回起诉。
先刑后民应区别情形适用,不应绝对化和扩大化。
先刑后民并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而只是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
在先刑后民情形下,还应注意解决因刑事案件久拖不决,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问题。
二、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是否有效
对该问题的争议观点有三:
(1)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且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2)刑事上构成诈骗罪,在民事上,应认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
主观上构成欺诈。
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
在受欺诈方为金融企业,且签订有担保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赋予受欺诈方撤销权,认定主合同有效与否,对债权人担保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详言之,认定主合同有效,除非担保合同本身存在瑕疵,则担保合同也应认定有效,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而在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从合同也应认定无效,担保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方具有过错的,其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且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由此可见,认定合同为可撤销,将决定合同有效与否的权利赋予受欺诈方,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也体现了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3)应区别情况认定民商事合同的效力。
依区分标准不同,该观点又分为两种:一是以合同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与否为标准进行划分。
合同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构成犯罪的,对该单位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没有参与犯罪的,对该单位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因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而认定无效。
二是以权利人是否先向公安机关报案为标准进行划分。
权利人先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则认定相对方涉嫌诈骗罪,在刑事追赃不足以弥补损失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能认定基于诈骗行为而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有效。
若权利人未报案,而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则若其不行使撤销权,可认定基于诈骗行为而签订的合同有效。
三、民商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民商事案件应否驳回起诉关于该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1)由于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故民商事纠纷案件应全案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侦查、提起公诉,民商事纠纷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2)基于民、刑案件分别受理、审理的原则,尽管民商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但在程序审阶段,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否受理进行审查。
对原告方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主体、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的审理,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应在程序审阶段解决,故上述问题不能影响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
在民商事案件的受理过程中,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就应立案并进行实体审理,如果在实体审理中发现原告方并非真正的实体权利人,则可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不能仅因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从程序上驳回起诉,不进行实体审理,这不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诉权。
四、刑事上未经追赃是否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刑事上未经追赃是否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受理问题,存在两种观点:(1)由于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诉讼目的、诉讼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各方面存在本质差异,故除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且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完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之外,刑民案件应该分别立案审理。
因此,尽管刑事上未经追赃,但由于当事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完全可通过民事诉讼
程序解决,故民商事案件应该受理。
(2)根据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追赃系刑事诉讼中的法定程序,只有经过追赃、被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全额弥补的情况下,被害人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才应该受理。
关于未经追赃,民事案件是否因未经追赃而应中止审理,存在两种观点:(1)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基于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受理、审理的基本原则,民事案件中对于被告方损失的认定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而不受是否追赃的影响。
具体而言:行为人的行为建立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受害人以法律关系相对人为被告就所受损失的全额提起民事诉讼时,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已经向受害人退还赃款赃物的,如民事案件尚未审结,退还部分可以从民事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承担者应给付的金额中予以扣除。
刑事案件尚未作出最终判决的,不影响民事案件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并可在执行阶段解决数额扣除问题。
受害人以犯罪行为人和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损失发生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不影响民事判决对赔偿金额的确定,人民法院可判决有过错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在行为人不能承担的部分或无法追缴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执行阶段解决数额问题。
如果民事责任承担者已经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事后追缴的赃款应当
直接发还民事责任承担者。
(2)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由于未经追赃,在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被害人的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民事责任主体的赔偿数额必须等待刑事追赃结果之后方能确定,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因民商事案件的审理需等待刑事追赃结果,故在刑事上追赃之前,民事案件应中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晓明张雪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