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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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划定与评估第二条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划定和评估是本规章制度的基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建设与维护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建设与维护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第四章对重大危险源作业人员的管理第四条对重大危险源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必须做到招聘合格人员、培训合格人员、考核合格人员,并确保其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第五章重大危险源的事故应急管理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事故应急管理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必须建立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并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六章对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对重大危险源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必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对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奖惩制度第七条对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奖惩制度是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必须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创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环境。

第八章重大危险源的信息管理与公开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的信息管理与公开是增加公众参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举措,必须建立健全信息管理与公开制度,明确各方责任。

第九章重大危险源事故的责任追究第九条对重大危险源事故的责任追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权益的重要举措,必须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并进行法律惩处。

第十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以上是关于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基本内容,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可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为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保证其安全经济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三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第四条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五条临界量是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三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化学技术发展中心是公司重大危险源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二)组织制修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应急管理;(四)组织对公司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立即整改;(五)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跟踪验证。

第八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各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二)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三)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四)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制度范文(3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制度范文(3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涉及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责任人,并进行定期评估和完善。

第四条本制度的执行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并严格按照制度的要求进行工作。

第五条本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共同推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框架第六条本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其与本单位的其他管理制度相结合,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本单位应划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责任区域,明确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本单位应进行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条本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

第十条本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并定期审核和更新。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第十一条本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安全措施的依据。

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委托合格的评估机构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第三方评估。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安全控制措施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保护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维护管理,确保其运行状态良好。

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具备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事故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重大危险源的隐患和问题。

第十八条本单位应制定并实施重大危险源的事故预防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十九条本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和处理重大危险源事故。

第五章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第二十条本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测机制,监测重大危险源的运行状态和环境影响。

2024年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2024年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2024年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____年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经营、使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潜在的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采取防范风险、控制风险的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明确管理人员的权责,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推行责任落实到岗位,形成权责一致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促进安全文化建设。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指可能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危险源。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估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估工作应当在重大危险源设置前进行,确定其可能产生的危害性和可能引发的事故情景。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估应当详细分析其构成要素、运行机理、安全隐患,评估其可能对周边环境和人员造成的风险等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和预防措施。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估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结果应当经过专家评审并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更新,当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识别和评估。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预防和控制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应当根据识别和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相结合,综合防范和控制重大危险源的风险。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应当强化安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4篇)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4篇)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施工过程安全,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施工准备、施工过程和施工结束时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源头,具有高风险、高危害和高后果的因素。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制定并落实一套相应的安全制度和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五条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识别、评估和管理工作;(二)组织制定安全管理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三)组织安全培训、教育和演练工作;(四)参与重大危险源事故调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是监督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二)检查工作场所重大危险源的情况;(三)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工作;(四)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现场的违章行为。

第七条建筑施工队伍中的安全员是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重要执行人,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和培训;(二)收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数据和信息;(三)检查施工现场的工作环境和安全设施;(四)参与安全演习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识别和评估第八条在建筑施工准备阶段,项目经理应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估工作,确定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应综合考虑危险性、暴露性和易受伤害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管控。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结果应及时报告给管理层,并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分类管理,确保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人员的健康。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管理规定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加强对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进展,依据《安全生产法》、《不安全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不安全源,是指可能引起较大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的事故的物质、装置、场所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涉及重点不安全源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划定重点不安全源安全底线和监督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

第二章:重点不安全源的风险评估与管控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要取得或者占用显现重点不安全源的场所、设施或储存不安全物品时,应当先编制重点不安全源风险评估报告,并经有关安全审查机构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六条:重点不安全源的风险评估应当对物质本身、四周环境、可能引发的事故、整个生命周期等进行评估,确定可能产生的各种不安全和事故的概率和危害程度,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重点不安全源的管控措施应当包括防范、监控、报警、应急救援等手段,各类防护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检测合格。

第八条:重点不安全源所在单位应当订立重点不安全源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做好不安全源事故的处置。

第三章:责任归属第九条: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由全部涉及该不安全源的单位和个人共同承当。

第十条:不安全源场所全部者和经营管理者应当对重点不安全源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从事重点不安全源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并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监督第十二条:各级政府负责对本辖区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职责制,订立相应的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内部安全检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建档、备案、日常管理、应急处置、检查评价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有储氨罐及氨区、制氢站及罐区、柴油罐及油区。

第四条关键名词术语解释(一)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二)单元: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三)临界量: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四)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五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各项目部(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六条引用文件(一)《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1〕第40号令);(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四)《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GB26164.1-2010);(五)《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家能源局[2014]161号);(六)《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4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4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龙滩水力发电厂(下称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____〕____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三)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在龙滩电厂组织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中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如升船机等;(四)重大危险源界定范围见附表1、2、3。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龙滩电厂。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龙滩电厂的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二)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并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本厂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及时进行整改;(三)保证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四)完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五)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第五条安全监察部的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及龙滩电厂相关规章制度;(二)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根据评价结果,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实施标准;(三)组织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四)监督检查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五)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六)参加公司组织的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七)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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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有效 的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重视对重大危险源 的评价和控制,“重大危险源评价和宏观控制技术研究”列入国家“八 五”科技攻关项目。该项研究提出了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思想和评价方 法,为我国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评价、分级监控和管理提供了良好 的技术依托。 在重大危险源控制领域,我国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发展了一些实 用新技术,对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防止伤亡事故起到了良好作 用,为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奠定了一定基础。但由于我国工业基 础薄弱,生产设备老化日益严重,超期服役、超负载运行的设备大量存 在,形成了我国工业生产中众多的事故隐患,而我国重大危险源控制的 有关研究和应用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完整的系统,同欧洲以及美国等工 业发达国家的差距较大。
第二节 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
P 145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 。
既要有利于政府和部门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和日常监督,还要促使生 产经营单位严格管理,规范运作,确保安全生产,从而实现重大危险源 监控管理的科学化和制度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 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 (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 制”。《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 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 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要求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 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 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 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各国应根据具体的工业生产情况制定适合国情 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标准的定义应能反映出当地急需解决的问题以 及一个国家的工业模式,可能需有一个特指的或是一般类别或是两者兼 有的危险物质一览表,并列出每种物质的限额或允许的数量,设施现场 的危险物质超过这个数量,就可以定为重大危险源。 参考国外同类标准,结合我国工业生产的特点和火灾、爆炸、毒物 泄漏重大事故的发生规律,以及1997年由原劳动部组织实施的重大危险 源普查试点工作中对重大危险源辨识进行试点的情况,相关部门起草提 出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l8218-2000),2009年3月国家将 此标准进行了修订,更名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l82182009),并自2009年12月1日实施。
第六章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 急管理
第一节 重大危险源概述
P 144
现代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的迅猛发展,在丰富了人类的物质生活的 同时,也带来了众多的潜在危险。国际国内发生的许多重特大事故,尽 管其起因和影响不尽相同,但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都是失控的偶 然事件;会造成工厂内外大批人员伤亡,或是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或环 境破坏,或两者兼而有之;发生事故的根源是设施或系统中储存和使用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事实表明,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 度,既与危险物品的固有特性有关,又与设施中实际存在的危险品数量 有关。
第三节 重大危险源管理
P 145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 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 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重大危险源的等级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 、
三级和四级。一级重大危险源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级重大 危险源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每三年至 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一、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有效监控的意义和依据 (一)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有效监控的意义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有效监控对于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和《浙 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 社会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 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 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辨识》(GBl8218—2009)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 进行登记建档,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将 颁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危险化学 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登记建档,档案的主要内 容包括: (1) 辨识、分级记录; (2) 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 程; (6) 安全监控系统、措施说明; (7) 事故应急措施; (8) 安全评价报告。
2002年《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 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 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 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 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 大危险源; 2.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单元中的各种危险化学 品实际存在量与其临界量之比的和大于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各种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可以查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l821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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