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费相关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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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社保新政策暨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培训

社保新政策暨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培训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2.征缴基数确定办法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缴费基数确定
其它单位:按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企业单位:按本企业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并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参保个人: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并受上年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及300%的“托底”和“封顶”。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8.缓缴与减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能按期缴费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缴费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正常申报,社保经办机构保留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的社保待遇。
11.年度清算 考虑较大部分企业对职工工资实行年薪制和企业对按月缴费金额的调整,办法设定了年度清算程序,企业根据清算结果自行补缴或申请退费。具体办法由地方税务机关制定。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12.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模式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二、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调整解读
(一)主要文件《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 〔2012〕13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2〕140号)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八)明确职工医疗保险各类补缴办法 5.应缴未缴的补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的,应以办理补缴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补缴时的单位缴费比例补缴医疗保险费,并按补缴时的参保类型及人员身份确定补缴身份,个人缴费部分同时补缴。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二)起草背景 1.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需要。 2.落实国家审计署对我市社会保险制度审计整改意见的需要。 3.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发展需要。 4.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2012.4.28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现公告如下:一、核定征收条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五)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二、核定征收率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单个清算项目已售建筑面积的销售均价确定核定征收率,具体如下:(一)销售均价未超过8,000元/㎡的,核定征收率为5%;(二)销售均价超过8,000元/㎡、未超过10,000元/㎡的,核定征收率为6%;(三)销售均价超过10,000元/㎡、未超过20,000元/㎡的,核定征收率为8%;(四)销售均价超过20,000元/㎡、未超过30,000元/㎡的,核定征收率为11%;(五)销售均价超过30,000元/㎡的,核定征收率为13%.三、销售均价的计算销售均价=房产销售总收入÷已售总建筑面积房产销售总收入按房产实际销售价格确认。

对视同销售的房产或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房产,按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价格确认。

已售总建筑面积按经房管部门确定的房产实际测绘面积确认。

销售合同所载房产面积与房产实际测绘面积不一致的,按房产实际测绘面积予以调整。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2000年修正)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2000年修正)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200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01•【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1993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并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下列人员:(一)企业、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二)按规定不参照公务员制定管理的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三)国家机关及按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四)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五)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本条例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条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介绍和培训等就业服务相结合,有关部门应当向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组织培训,为其重新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章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第五条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其来源包括:(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从业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及其他收入;(四)与失业保险缴费相关的滞纳金和罚款;(五)财政补贴;(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其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实务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实务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实务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总局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后,各地征收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政策执行问题,希望总局统一口径,便于各地执行。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法的规定,于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

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一、《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针对各地执行税法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公告》主要明确了企业雇佣季节工等费用扣除问题、融资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以及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总局解读:二、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等相关费用如何扣除?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本《公告》明确,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01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通告

201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通告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更新时间:2012-06-29 点击量:17634
为做好201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有关业务,现将我市中心城区201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通告如下:
一、201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为六个档次:
灵活就业人员(包括领取社保补贴的人员)如需要调整缴费档次,请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邮政储蓄缴费存折,前往各辖区邮政储蓄银行或社区网点办理调整手续。

二、2012年度未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金额每月为169.14元(含大额医疗保险费7元);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因缴费年限不足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因工龄不足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38428元。

三、201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统一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012年公需科目考试试卷(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37.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 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 ( )。 A.行政监督 B.社会监督 C.人大监督 D.专门监督 38.国家通过( )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A.财政支出 B.拨款 C.税收优惠政策 D.大力发展政策 39.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 )起计算。 A.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 B.档案转移之日 C.办理失业登记之日 D.申请之日 40.(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A.外国人 B.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 C.没有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 D.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
45.( )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 A.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 行业主管部门 C. 民政部门 D.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46.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 )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A. 社会保险登记 B. 核定社会保险费 C. 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D. 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47.( )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A.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B.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C. 医疗机构 D. 药品经营单位 48.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A.住院伙食补助费 B.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C.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D.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49.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下列哪些人员组成( ) A.用人单位代表 B.参保人员代表 C.工会代表 D.专家 50.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 )。 A.调解 B.仲裁 C.提起诉讼 D.协商

____地方税务局关于请提供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的函——(劳动社保,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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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关于请提供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的函
____地税社____字〔____〕____号
____:(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请将____(用人单位全称)截止____年____月欠缴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____)的明细数据(分月、分险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给我局,以便我局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该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社会保险费欠费明细清单
税务机关(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来源: /ws/detail12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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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费相关
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地税函[2012]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1.04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费相关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琼地税函〔2012〕1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海南省人大修订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核定职能转移至社会保险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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