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扶梯定期检验细则
自动扶梯新检规TSG-T7005-2012全解

• 4、第九条 本条对新版检规中不同类别检验项目的检验程序 进行了明确,实际也是对不同类别检验项目的定义进行了规 定。与旧版各梯种检规的重要项目(※项)、非重要项目相 比,分类更细,选项原则上也进行了一些调整。比如一些涉 及查验零部件配置是否合理的项目未予选入或者不再列为重 要项,主要考虑目前已经具有型式试验全面把关的基础,只 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及其调试有可能出现偏差的项目才 保留下来;考虑到检修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本 版检规A、B项的设定以保障乘客安全直接相关的内容为选择 原则,一些涉及检修人员安全的项目不再列为重要项,因此, 今后电梯检验人员、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这方面能力素 质的考核把关应当更加严格。另外,执行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驱动与转向站 14项
相邻区域 6项
附件A的组成
4
扶手装置 和围裙板
7项
5
6
梳齿与梳齿板 1项
监控和安全装置 13项
附件A的组成
7
8
检修装置 2项
自动启动、 停止 要求
2项
9
10
安全标识 2项
运行检查 3项
1 技术资料
1.1 制造资料 A (*)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 覆盖范围原则——国质检
锅【2003】174号,附件1。
告知方式:送达、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 告知
1 技术资料
(2)施工方案:安装 单位按照其质量管理 体系文件的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
02版检规无此项要求。
1 技术资料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国质检锅【2003】251号:现 场持电梯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 不得少于2人。 报检时审查;现场查验。
1 技术资料
• (5)驱动或者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 •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
新版扶梯检验规定要求

----------------------------精品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新版检规修订项目检验要求附件2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2011年7月29日发布并实施,过渡期至2 012年7月31日,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 12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版检规),经商国家标准委工业标准一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产品供应执行的标准版本(一)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扶梯)供需双方于新版标准批准发布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不含)之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及供货,但迟后(最迟2011年10月29日前)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的,可以按照1997版GB16899标准(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二)扶梯供需双方于2011年7月29日(含)之后签订电梯供货、安装或改造正式合同的,如合同中约定交货期在2012年7月31日(含)之前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版本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没有约定执行标准的版本,也可以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在2012年7月31日(不含)之后的,必须按照新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三)符合以上要求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的项目,由扶梯制造、安装或者改造单位填写《执行旧版标准合同项目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于20 12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报告扶梯安装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
自动扶梯检验手册

编写说明1、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规程适用于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自行检验及维保作业的定期检验。
2、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规程编制依据:GB/T7024-2008《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术语》GB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TSG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3、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规程是在自检、互检完成后,进行专检遵循的检验文件。
4、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安装、维保作业必须按此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合格后分别编制电梯施工自行检验报告(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填写字迹整齐清楚,有数据项目填写实测数据,无数据项目合格应填“√"不合格应填“×”,无此要求应填“/”.5、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规程中凡条款代“▲”为TSGT7005-2012规定项目为检验保证项目,其余为一般项目6、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现场条件:(1)环境温度、电压应符合GB/T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规定。
(2)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3)检验现场(机房、桁架内)应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出入口应设置“正在检验”的警示牌。
(4)对桁架外侧、底部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7、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所使用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应满足全部检验要求和方法的需要,且完整,无损,并在有效期内.8、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规程对检验结果作如下判定:(1)带“▲”保证项目有1项不合格则判定整台电梯不合格。
(2)一般项目有五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整台电梯不合格。
(3)对不合格项目必须经整改,直至合格后方可提交质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目录1、资料和文件检验2、驱动与转向站检验3、相临区域检验4、扶手装置和围裙板检验5、梳齿与梳齿板检验6、监控和安全装置检验7、检修装置检验8、自动启动、停止检验9、标识检验10、运行检查检验11、自动扶梯及人行道施工自行检查报告12、自动扶梯及人行道定期检查报告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过程检验记录1、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2、机房及相关设备检验。
ZD03自动扶梯检验规程

自动扶梯检验作业指导书1.目的为贯彻国家有关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全技术标准,确保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检验中各项的检测工作正常进行,统一检验方法和确保检验结果的正确判定,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丁新装、大修以及在用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3.检验依据:3.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3.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2003)3.4GB16899-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3.5GB/T7024-1997《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4.主要参数、检验仪器及工具4.1主要参数符号及单位名称符号单位额定速度V米/秒(m/s)梯级名义宽度Z1米(m理论输送能力Ct人/小时(人/h)倾斜角a度(° )时间t小时(h)电流I安培(A)电压U伏(V)功率P千瓦(KW电阻R欧姆、兆欧(Q、/)长度L米、毫米(m mm4.2仪器、工具及精度要求4.2.1 仪器、工具:4.2.2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在计量单位检定合格有效期内。
5.检验项目、要求和程序5.1扶手装置拼接处应平整,拼接间隙v 1mm5.1.1检测仪器:塞尺5.1.2检验方法:使用塞尺测量其拼接缝间隙。
5.1.3结果判定扶手装置拼接缝间隙符合5.1规定或扶手带系一整体无拼接隙缝,则判定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5.2内外装饰盖板拼接缝处应保持平■整密缝,间隙v 1mm5.2.1检验仪器:钢直尺、塞尺5.2.2检验方法:5.2.2.1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拼接缝处是否平■整。
5.2.2.2使用塞尺测量拼接缝间隙。
5.2.3结果判定拼接缝间隙符合5.2规定则判定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5.3斜盖板拼接处应保持平■整密缝,间隙v 1mm5.3.1检测仪器:钢直尺、塞尺5.3.2检验方法:5.3.2.1用钢直尺和塞尺测量斜盖板拼接缝处是否平整。
自动扶梯检验规则TSG T7005-2012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1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3月23日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前言略3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1)附件A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0)附件C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27)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33)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1。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细则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细则1 编制依据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规》)及其第1号修改单(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91号公告)。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含移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统称“施工”)过程的监督检验工作(以下简称“监检”)。
3 监检人员与监检仪器设备3.1 监检人员从事本细则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电梯检验资格证书,现场监检至少有2名监检人员进行。
3.2 监检仪器设备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用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应满足对检测检验结果能正确判定的要求,并符合JSTJ-CX-24-4.0《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程序》中的有关要求。
推荐用仪器设备见附件1《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仪器设备推荐表》。
4 监检程序、内容与要求4.1 监检程序监检申请的受理-监检前的沟通-施工(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前相应资料审查-现场检验、过程自检结果对比、试验前相应资料审查-现场查验、试验-竣工后文件、资料审查-出具监检报告、电梯使用标志-资料汇总归档。
4.2 安装监检4.2.1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流程图见附件2。
4.2.2 监检工作要求4.2.2.1 各类别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和要求(1)A类项目,监检人员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与自检记录或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未经监检人员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监检人员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监检。
(2)B类项目,监检人员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
(3)C类项目,监检人员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对自检结果的正确性、真实性存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时,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备检验检 测机构 ( 以下 简 称 检 验 机 工作 ),向规定 的检 验机 构 申请 监督 验 ,在 维护保 养单 位 自检 合格 的基础 构 ) ,根 据本 规则 规定 ,对 自动扶梯 检验 ; 自动扶梯 与 自动人行 道使 用单 上 实施 定期检 验 。实施 监督检 验和 定
与 自动人 行道 安装 、改 造 、重 大维修 位应 当在 安全检 验标 志所标 注的 下次 期 检验 ,应 当遵守 以下规 定 : 过程 进行 的监 督检 验 ( 以下简 称监督 检 验 日期 届 满前 1 月 ,向检 验机 构 个
全 监 察 条 例 》 ,制 定 本 规 则 。
与 自动人 行道生 产和 使用单 位 落实相 量 ,真 实 、准确地填 写施 工或者 日常 工或者 日常 维护保 养质量 以及提供 的
第 二 条 本 规 则适 用 于 自动 扶 关 责任 、 自主 确定设 备安全 等工 作质 维护保养 的相 关记 录或者 报告 ,对 施
S
U EFA T LT
编 者按 :前不 久 , 国 家质检 总局批 准颁 布 了 《电梯 监督检 验 和 定期 检 验规 则一 自动扶梯 与 自动
人 行 道 》 。 该 规 则 明 确 规 定 了 自动 扶 梯 与 自动 人 行 道 的安 装 、 改 遣 、 重 大 维 修 监 督 检 验 和 定期 检 验
施 工 单 位 或 者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自动扶梯 与 自动人 行道运 行安 全保 障 全状 况 的综合判 定 ;检 验机 构 出具 检 当按 照相 关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工 作 的有效 落实 ,根据 特种 设备 安 验 报告 中的检验 结论 ,是对 自动扶 梯 要 求 ,保 证施 工或者 日常维修保 养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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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细则1.目的为满足政府和客户的需求,确保中心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特制订本细则。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用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定期检验。
3.检验依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T7005《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T70244.检验仪器设备及检验人员4.2检验人员4.2.1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电梯检验师(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工作。
4.2.2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5.检验要求及程序5.1检验员到达现场前,应对被检设备的资料进行审查及熟悉了解。
5.2检验员应详细听取使用单位的情况介绍。
5.3检验员在检验结束后,应召集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公布对所检设备的检验结果;5.4检验工序6.1 使用单位技术资料(对应检规检验项目1.4※,下同)6.1.1检验内容及方法:查阅使用单位提供注册登记和运行管理制度(如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资料以、设备技术档案(包括:制造、安装、改造(大修)单位提供资料和文件)和维修保养、常规检查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等。
6.1.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2驱动和转向站6.2.2转动部件的防护装置(2.2)6.2.2.1检验内容与方法:外观检查如有转动部件易接近或对人有危险,应设置有效的防护装置,特别是必须在内部进行维修工作的驱动站和转向站的梯级和踏板转向部分。
6.2.2.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2.3固定照明(2.3)6.2.3.1检验内容与方法:外观检查分离机房、各驱动和转向站的电气照明应是永久性的和固定的。
在桁架内的驱动站、转向站以及机房中应提供可移动的电气照明装置。
6.2.3.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2.4主开关(2.4※)6.2.4.1检验内容与方法:断开主开关。
检查照明、插座是否被切断在驱动主机附近,转向站中或控制装置旁,应装设一只能切断电动机、制动器释放装置和控制电路电源的主开关。
该开关不能切断电源插座或检修及维修所必须的照明电路的电源。
6.2.4.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2.5辅助设备开关(2.6)6.2.5.1检验内容与方法:外观检查,手动试验当辅助设备(例如:加热装置、扶手照明和梳齿板照明)分别单独供电时,应能单独切断。
各相应开关应位于主开关近旁且并有明显的标志6.2.5.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2.6停止开关(2.7※)6.2.6.1检验内容与方法:外观检查,手动试验在驱动站和转向站都应设有停止开关,如果驱动站已经设置了主开关,可不设停止开关。
对于驱动装置安装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或设置在转向站外面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则应在驱动装置区段另设停止开关。
停止开关应是红色双稳态的,应有清晰并且永久的标识6.2.6.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2.7电气绝缘(2.8※)6.2.7.1检验内容与方法:1)用500 V兆欧表分别测量动力电路、电气安全装置电路和照明电路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的绝缘电阻。
测量时应断开主开关,并断开所有电子元件。
其他电路绝缘电阻的检测由安装调试和维护保养单位自检,检验机构负责查看自检记录。
2)电路电压不大于60 V时,应用250 V兆欧表测量。
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0Ω/V,并且其值不得小于:①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0.5MΩ;②其他电路(控制、照明、信号等):0.25MΩ注:测量时应关掉总电源开关,根据不同的电压等级使用不同的测试电压分段测量。
并应按说明书要求,拆除与所测电路无关的线路,以免击穿低压线路上的元件。
6.2.7.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2.8接地保护(2.9)6.2.8.1检验内容与方法:①将主电源断开,在进线端断开零线,用万用表检查零线和地线之间是否连通。
②每一单独设备的接地线必须直接接至接地干线上,不得互相串接后再接地。
零线和地线应始终分开。
6.2.8.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2.9手动盘车(2.13△)6.2.9.1检验内容与方法:外观检查,手动试验如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容易接近,操作安全可靠。
盘车装置不得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轮。
注:如果手动盘车装置是拆卸式的,那么该装置安装上驱动主机之前或装上时,电气安全装置应起作用。
6.2.9.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3相邻区域6.3.1周边照明(4.1)6.3.1.1检验内容与方法:外观检查;用照度计置于出入口的地面上测量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周边,特别是在梳齿板的附近应有足够的照明。
在地面测出的梳齿相交线处的光照度至少为50lx。
6.3.1.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3.2防碰挡板(3.4※)6.3.2.1检验内容与方法:目测检查,必要时卷尺测量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应有充分畅通的区域。
该畅通区的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外缘距离加上每边各80mm,该畅通区纵深尺寸从扶手装置端部算起至少为2.5m;如果该区域的宽度不少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距离的两倍加上每边各加上80mm,则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m;如果人员在出入口可能接触到扶手带的外缘并且引起危险,则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例如:设置固定的阻挡装置以阻止乘客进入该空间;在危险区域内,由建筑结构形成的固定护栏至少增加到高出扶手带100mm,并且位于扶手带外缘80mm至120mm之间。
6.3.2.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3.3扶手带外缘距离(3.5)6.3.3.1目测检查,必要时卷尺测量墙壁或其他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80mm,与扶手带下缘的垂直距离均不得小于25mm。
6.3.3.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4扶手装置和围裙板6.4.1扶手带(4.1)6.4.1.1目测检查,必要时卷尺测量扶手带开口处与导轨或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超过8mm。
6.4.1.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4.3扶手防攀爬设置(5.2)6.4.3.1检验内容与方法:目测,检查在扶手装置两侧上、下边区段内与扶手装置平行或垂直的,阻止人攀爬扶手装置的设施朝扶手装置应没有任何部位可供人员站立;(2)为防止人员跌落,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外盖板上应当装设防爬装置:防爬装置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50)mm,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应小于1000mm,并应当确保在此长度范围内无踩脚处。
该装置的高度应至少与扶手带表面齐平;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与墙相邻,并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在上、下端部应安装阻挡装置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
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为相邻平行布置,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也应安装这种阻挡装置。
该装置应延伸到高度距离扶手带下缘25mm~150mm;当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300mm时,应在扶手盖板上装设防滑行装置。
该装置应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扶手带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应大于1800mm,高度不应小于20mm。
该装置应无锐角或锐边;对相邻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400mm时,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6.4.3.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4.4扶手装置要求(4.3)6.4.4.1检验内容与方法:目测检查,必要时直尺测量朝向梯级、踏板或胶带一侧扶手装置部分应光滑、平齐。
其压条或镶条的装设方向与运行方向不一致时,其凸出高度不应超过3mm,应当坚固并且具有圆角或倒角的边缘。
围裙板与护壁板之间的连接处的结构应无产生勾绊的危险。
6.4.4.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4.5护壁板之间的空隙(4.4)6.4.5.1检验内容与方法:外观检查护壁板之间的空隙不应大于4mm,其边缘应呈圆角或倒角状。
6.4.5.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4.6围裙板接缝(4.5)6.4.6.1检验内容与方法:目测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应当垂直、平滑,板与板之间的接缝应是对接缝。
对于长距离的自动人行道,在其跨越建筑伸缩缝部位的围裙板的接缝可采取其他特殊连接方法来替代对接缝。
6.4.6.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4.7围裙板间隙(4.6※)6.4.7.1检验内容与方法: 目测检查,必要时直尺测量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两侧,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mm,且两侧对称位置处的间隙总和不应大于7mm。
如果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胶带之上时,则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间所测得的垂直间隙不应超过4mm;踏板或胶带产生横向移动时,不允许踏板或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间产生间隙。
6.4.7.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4.8防夹装置(4.7)6.4.8.1检验内容与方法:目测检查,必要时直尺测量在自动扶梯的围裙板上应当装设围裙板防夹装置。
由刚性和柔性部件(例如:毛刷、橡胶型材)组成;从围裙板垂直表面起的突出量应最小为33mm,最大为50mm;刚性部件应有18mm到25mm的水平突出,柔性部件的水平突出应为最小15mm,最大30mm;在倾斜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前缘连线的垂直距离应在25mm和30mm之间;在过渡区段和水平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表面最高位置的距离应在25mm和55mm之间;刚性部件的下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上不小于25°的倾斜角,其上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下不小于25°倾斜角;围裙板防夹装置的末端部分应逐渐缩减并与围裙板平滑相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