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质调查研究院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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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方案

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方案

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地质资料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善,我国涉密地质资料的规模庞大,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重复收集、存储不规范、信息密度低等。

因此,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涉密地质资料,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方案应运而生。

二、目标和任务(一)目标1. 清理并整理全国范围内的涉密地质资料,建立一套规范的存储和管理体系。

2. 提高地质资料的利用率,满足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

3. 保护国家涉密地质资料的安全与保密。

(二)任务1. 清理工作的范围包括全国涉密地质资料的各级机构、地质调查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

2. 清理地质资料的重点包括矿产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涉密领域。

3. 制定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的具体方案,包括清理时间表、清理流程和责任分工等。

4. 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对涉密地质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统一的数据库。

三、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一)建立专门工作组1. 组织各级地质行政部门、地质调查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成立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组。

2. 工作组应由地质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各方力量参与清理工作。

(二)制定清理方案1. 制定涉密地质资料清理的时间表和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清理工作的进度。

2. 制定清理筛选标准,根据涉密程度和重要性对地质资料进行分类清理。

(三)组织清理工作1. 建立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的指导文件和流程,规范清理的步骤和要求。

2. 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工作,明确工作的责任和权力分配。

(四)数字化处理1. 建立统一的数字化处理平台,对涉密地质资料进行扫描和录入。

2. 将涉密地质资料转换为电子数据,提高资料的可访问性和利用效率。

(五)建立统一的数据库1. 建立全国范围内的涉密地质资料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

2. 针对不同用户的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数据查询和应用服务。

四、资源保护与保密工作(一)加强保密管理1. 加强对清理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宣传,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保密素质。

地质数据保密管理制度

地质数据保密管理制度

地质数据保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地质数据的保密管理,加强数据安全保护,防范数据泄露和滥用,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地质数据收集、处理、储存、传输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保密等级划分地质数据按其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一般级四个保密等级。

四、保密管理责任1.地质数据收集、处理、储存、传输和使用的单位应当明确保密管理责任,设立专门的保密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2.保密管理机构或专人应当制定保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3.全体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制度,保护地质数据的安全和机密性,不得擅自泄露或向外部提供相关数据。

五、地质数据安全保护措施1.地质数据的收集、处理、传输和使用应当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和机密性。

2.建立健全地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技术安全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定期安全检查。

3.采用加密技术对重要的地质数据进行加密保护,确保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被窃取或篡改。

4.对地质数据的存储设备和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设置访问权限,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够访问数据。

5.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数据在丢失或损坏时能够及时恢复。

六、地质数据传输和交换管理1.地质数据的传输和交换应当经过相应的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传输的数据内容和范围符合规定,并且能够保证数据的安全和机密性。

2.通过网络传输地质数据时,应当采用安全的通信协议和加密技术,防止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被窃取或篡改。

3.地质数据的交换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不得将数据提供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七、地质数据使用管理1.地质数据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数据的安全和机密性。

2.对地质数据的使用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加强对其保密意识和责任,防止数据被泄露或滥用。

3.建立地质数据使用日志和审计制度,定期对数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涉密地质资料标注-国土资源部

涉密地质资料标注-国土资源部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一、定密原则与密级确定涉密地质资料密级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规定》,见附录5)定密,《保密范围规定》未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定密:(一)国土资源类资料定密原则。

下列地质资料定为机密:1.1:2.5 万、1:5 万、1:10 万、1:20 万、1:25 万区域性绝对重力资料以及物探重力I级、□级基点联测成果资料和小面积大比例尺的重力测量平面图及剖面图。

2. 比例尺在1:50 万—1:100 万之间,精度达到或超过±5 毫伽的区域性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3. 比例尺在1:100 万—1:400 万之间的区域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4. 重力测量图及报告中的联测基点数据重力值、与全国网联测的布格重力异常图(进行了地形改造)、自由空间图、均衡图、点位数据图。

(二)测绘类资料定密原则。

1. 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重力异常成果定为绝密:(1)点的密度高于5' 5' 或者10 千米10 千米。

(2)精度高于± 1 毫伽。

(3)全国性测点。

2. 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按以下原则定密:(1)比例尺在1:10 万(不含)—1:50 万(含)和1:5 千(含)—1:2.5 万(不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秘密。

(2)比例尺在1: 2.5 万(含)—1:10 万(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机密。

3. 不同年代形成,或用不同语种表示的,比例尺在1:5 千(含)—1:50 万(含)之间的,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相应)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下列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地质平面图,属于非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按上述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定密原则定密;属于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根据同比例尺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密级定密:(1)符合上述规定的报告正文、附图册及其他附件中的插图。

地勘单位保密管理制度

地勘单位保密管理制度

地勘单位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勘单位涉密工作的管理,确保国家重要信息资产的安全,促进地质勘探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地勘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外委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在地勘工作中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勘单位涉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地质信息的收集、处理、储存、传输和利用等工作。

第二章保密工作责任第四条地勘单位领导班子是负责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落实保密责任,确保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地勘单位保密管理工作由专门的保密管理部门和专职保密管理员具体负责,负责本单位的保密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涉密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能以任何方式泄露、传播、外泄单位的涉密信息。

第七条外委单位和相关合作单位应当签署涉密合同,确保在合作过程中保护涉密信息资产的安全。

第三章保密管理制度第八条地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保密管理办法、紧急报告程序、信息资产离职处理程序等。

第九条地勘单位应当实行分级保密制度,根据涉密信息的重要性、保密等级和涉密程度对信息资产进行分类管理,设立不同级别的密级。

第十条地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资产管理制度,规范信息资产的获取、使用、传输、存储和销毁等流程,确保信息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地勘单位应当加强对敏感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建立信息资产审计制度,定期对信息资产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漏洞。

第四章保密措施第十二条地勘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设备安全等方面的保障措施,确保信息资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地勘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技能,确保他们正确处理和利用涉密信息。

第十四条地勘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员和外来设备的管理,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和设备进入涉密区域,确保信息资产的安全。

第十五条地勘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反应速度,保证信息资产的安全。

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公布日期】2022.04.11•【文号】自然资发〔2022〕78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保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国有油气(集团、总)公司,中央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对《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2022年4月11日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工作秘密有关管理要求,结合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涉密地质资料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地质资料的汇交、接收、保管和利用。

第二章地质资料定密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进行。

第六条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的确定和解除,依据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拟汇交地质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全文)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全文)

地质资料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治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GJ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GJ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RM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治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托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进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治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汇交人可以托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

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GJ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涉密地质资料保密协议

涉密地质资料保密协议

甲方:(地质资料提供方名称)乙方:(地质资料接收方名称)鉴于甲方掌握并拥有一定的涉密地质资料,乙方因工作需要,需使用部分甲方提供的涉密地质资料。

为明确双方在涉密地质资料使用过程中的保密责任和义务,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保密协议。

一、保密范围1. 甲方提供的涉密地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地质报告、勘探数据、地质图件、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保密信息。

2. 乙方在使用涉密地质资料过程中,不得泄露任何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

二、保密义务1.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涉密地质资料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复制、传播或用于任何商业目的。

2. 乙方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确保涉密地质资料的安全,对涉密资料进行分类管理,明确保密责任,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

3.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止涉密地质资料被非法复制、篡改、泄露或破坏。

4. 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涉密地质资料的管理工作,确保资料的安全。

三、保密期限本保密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保密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提供的涉密地质资料保密期限届满之日止。

四、违约责任1. 若乙方违反本保密协议,泄露或擅自使用甲方提供的涉密地质资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2. 若乙方违反本保密协议,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使用涉密地质资料。

五、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保密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保密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保密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3篇)

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3篇)

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1、地质测量图纸资料必须设有专人管理,负责保管,发放,借阅,复制使用的管理工作。

资料保管必须符合防火,防潮,防盗的要求。

2、凡提交矿内各单位使用的图纸资料,必须经过地质或测量负责人审核,队长签字,报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方能提供。

矿内各单位需要临时索取地测资料或数据,须经地质或测量负责人审查允许,个人不得随意提供。

3、凡上报的地测资料,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报出.其数据必须以地测部门提供的为准,其它部门不得任意提供。

4、外单位借阅,索取地测资料时,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凡借阅资料、图纸,均不得转抄、复制。

只有单份的图纸资料不得外借。

5、外单位索取、转抄、复制地测图纸资料时,必须列出清单,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能提供,并收取书本资料费。

凡索取、转抄、复制的图纸资料,都要注明复制、转抄、索取日期,其保密责任由素取、转抄、复制单位负责。

6、向国外提供地测资料图纸,要按国家标准合作和交流项目,严格控制范围、份数。

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上报主管部门。

7、地测人员自己使用的地测图纸资料,必须爱护好,注意保密,不得损坏、丢失,否则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8、所有地测资料〈包括数据、台帐、卡片、图纸等〉的保管业务分门别类,查找方便,有目录、索引。

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2)是指对地质测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使用和保护等方面所制定的规范和程序。

以下是一个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的一般内容:1. 收集资料:明确地质测量资料的收集范围和来源,建立收集渠道和机制,确保及时、准确地收集各类地质测量资料。

2. 整理分类:对收集到的地质测量资料进行整理和分类,按照不同的内容、用途和格式进行归档,建立详细的资料分类和编码系统。

3. 存档管理:建立地质测量资料的存档管理制度,包括确定存档地点、资料保存期限、存档方式等,确保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4. 使用管理:制定地质测量资料的使用规范,明确资料的使用权限和审批流程,防止非授权人员查阅和使用资料,确保资料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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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质调查研究院涉密地质资料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涉密地质资料的保密管理,确保地质矿产勘查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国土资厅发[2007]54号)、《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地质资料,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纸介质载体包括文件、资料、地形图等;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优盘、数码相机SD卡、手机TF卡、移动硬盘、录音笔、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制作、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涉密地质资料的各项目组。

第四条涉密地质资料的保密管理,遵循“严密防范、措施到位、确保安全、便于工作”的原则。

各部门、各项目组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项目组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第五条保密委员会对各部门、各项目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涉密地质资料的制作
第六条各项目组工作中,如涉及到制作涉密地质资料的,应当依照国土资发〔2008〕69号《国家秘密范围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应当编排顺序号。

并做好本项目组涉密地质资料目录,由专门人员保管。

第七条纸介质涉密地质资料、磁介质、光盘等涉密地质资料应当在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环境里制作,制作完成后统一登记。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与因特网或公众信息网相连的电脑上制作、浏览磁介质涉密地质资料或存储涉密信息,否则按泄密处理。

第八条制作涉密地质资料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由各项目组资料管理人员按规定统一销毁。

第三章涉密地质资料的收发与传递
第九条涉密地质资料要严格按照学校档案馆的要求购买、使用,项目组在收发涉密地质资料时,应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条传递涉密地质资料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传递前需进行包装密封,涉密地质资料的信封或袋牌上应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或收发人;
(二)涉密地质资料应指派专人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通过因特网或公众信息网传输涉密地质资料。

第四章涉密地质资料的使用
第十二条各单位涉密地质资料,不得由个人私自携带外出。

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因工作需要外出携带涉密地质资料的,必须将阅读和使用涉密地质资料(含复制件在内)的名称、用途、件数、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报项目负责人批准;
(二)采取保护措施,使携带外出涉密地质资料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三)携带绝密级涉密地质资料应报项目负责人批准,签署保密责任状,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四)参加涉外活动和工作一般不得携带涉密地质资料,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的,应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并报地调院备案,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地质资料参加涉外活动和工作。

第十三条因工作需要阅读和使用涉密地质资料,应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项目组资料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涉密地质资料的去向。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复制、扫描涉密地质资料,因工作确需复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绝密级涉密地质资料,应当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并由资料管理员登记备案;
(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涉密地质资料,应当经本项目负责人批准;
(三)复制涉密地质资料,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四)批准复制涉密地质资料,必须到本单位履行登记、编号手续,由本单位涉密复印机复制,复制件应当视同原件进行登记保管。

第十五条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涉密地质资料,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第十六条传阅和使用涉密地质资料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任何人使用涉密地质资料必须在项目组资料管理员处办理借阅手续,用过后及时归还,不得长期占有。

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印、扫描的涉密地质资料必须在本单位涉密复印机、扫描仪上进行,否则按泄密处理。

(二)涉密地质资料不得随意堆放,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时,应当将其放入保密设备。

(三)涉密地质资料里的内容不得私自摘录、引用,确因工作需要摘录、引用的,应报项目负责人批准,形成的涉密地质资料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绝密级涉密地质资料禁止摘录、引用。

第五章涉密地质资料的保存和销毁
第十七条保存涉密地质资料,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绝密级涉密地质资料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组必须设有专门资料保管员,项目组购买或接收的涉密地质资料首先统一资料保管员办理登记入库,因工作需要借阅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长期使用涉密地质资料。

第十九条项目组应定期对所存涉密地质资料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及地调院报告。

第二十条涉密人员、涉密地质资料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涉密地质资料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需要归档的涉密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第二十二条严禁将涉密地质资料作为废品出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用于记录涉密地质资料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任何存储有涉密地质资料信息的磁介质都被视为涉密地质资料,并按相应规定保存、使用。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情节较轻的,应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泄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质调查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定密原则及密级确定
(一)国土资源类资料定密原则
下列地质资料定为机密:
1. 1:
2.5万、1:5万、1:10万、1:20万、1:25万区域性绝对重力资料以及物探重力Ⅰ级、Ⅱ级基点联测成果资料和小面积大比例尺的重力测量平面图及剖面图。

2.比例尺在1:50万—1:100万之间,精度达到或超过±5毫伽的区域性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3.比例尺在1:100万—1:400万之间的区域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4.重力测量图及报告中的联测基点数据重力值、与全国网联测的布格重力异常图(进行了地形改造)、自由空间图、均衡图、点位数据图。

(二)测绘类资料定密原则
1.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重力异常成果定为绝密:
(1)点的密度高于5''Í5'' 或者10千米Í10千米。

(2)精度高于±1毫伽。

(3)全国性测点。

2.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按以下原则定密:
(1)比例尺在1:10万(不含)—1:50万(含)和1:5千(含)—1:2.5万(不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秘密。

(2)比例尺在1: 2.5万(含)—1:10万(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机密。

3.不同年代形成,或用不同语种表示的,比例尺在1:5千(含)—1:50万(含)之间的,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相应)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下列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地质平面图,属于非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按上述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定密原则定密;属于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根据同比例尺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密级定密:
(1)符合上述规定的报告正文、附图册及其他附件中的插图。

(2)采用自定义坐标系或独立坐标系,能转换成国家大地坐标系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3)从图和报告上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独立坐标系或自定义坐标系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4)简化后仍有未公开的自然地理要素、人工建设设施要素、图幅编号和接图表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5)用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作底图所做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草图、简图、略图、示意图、目测图。

(6)用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作底图所做的各类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地质平面图缩放后,按原比例尺定密,不清楚缩放前比例尺的,
按现比例尺定密,但复印缩小后用作报告正文、附图册及其他附件中的插图,且图中涉密信息模糊不清的,可不定密。

(三)密级确定
1.新汇交的地质资料,由汇交人根据《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对所汇交的地质资料提出定密建议,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保管单位对汇交人提出的定密建议进行复核,并确定密级。

2.对以往形成的地质资料密级,按已部署的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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