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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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确保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原则(一)法人负责制;(二)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相结合;(三)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按工作性质划分为调查类、科研类、综合类;调查类项目按地域划分为大区、跨区域、全国性三类。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

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六条地质调查项目实行中国地质调查局本部(以下简称“地调局”)、大区地调中心或中国地质科学院本部(以下简称“地科院”)、承担单位三级管理。

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设立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承担单位应有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立项论证与计划编制,任务下达,设计编制与审查,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与验收,资料和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职责第八条地调局主要负责地质调查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及业务推进。

(一)组织编制地质调查总体实施方案、计划项目设置方案、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建议,明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审定计划项目负责人;(二)组织计划项目立项论证与评估,审批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并下达工作项目任务书;(三)督促检查项目施工进度、项目质量及经费使用情况;负责项目任务重大调整的审批与重大质量事故查处;(四)负责项目技术、财务和统计报告的审查、汇总分析;(五)负责组织计划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和验收,组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的审查;(六)负责地质调查成果和资料管理,发布地质调查重大进展和成果信息;(七)负责跨区域、全国性及海洋地质调查类和综合类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第九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地科院主要负责所属单位负责的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中地调发〔201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调查项目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严防质量事故,保证成果产品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质量,是指项目实施的各项业务活动和成果符合标准规范、符合“五问”评价标准、满足用户需求的特征和特性。

第三条地调局直属单位承担的中央财政资金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地调局直属单位承担的非中央财政资金项目质量管理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项目负责人质量保证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对承担的项目及其委托业务全面质量把关,对项目实施中各项业务活动和成果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应保证项目实施的完整性。

根据需要,可按独立地质调查工作任务、工作内容或工作单元部署推进项目工作,但不得将项目整体委托,不得因人或因单位设立委托业务,不得为规避政府采购规定,将一项业务“碎片化”分解委托。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按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部署开展各项工作,严格按照地质调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调局相关技术要求施工,保证地质调查与编录齐全、准确、真实、可靠,自检、互检及时到位,检查记录完整、可追溯。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保证野外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一致性,日常资料整理、登记及时、规范,阶段性综合整理及时。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样品采集符合项目研究需要,测试样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采集、整理、标识,确保样品无污染。

原始数据采集真实、有效,数据整理、分析处理及时。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保证项目成果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项目工作和成果,项目原始资料与最终成果吻合。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依托地质调查业务管理系统,定期报告项目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情况。

第三章项目承担单位质量管理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项目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及委托业务质量负责。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24•【文号】国土资厅发[2012]5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充分利用原始地质资料,降低地质工作风险,减少重复工作和投资,提高地质资料服务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及社会化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汇交管理(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以及由国家财政出资在境外从事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均应依照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规定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附件1)进行资料汇交,填写《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目录》(附件2),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接受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审查,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凡不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的,不予颁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二)中央财政出资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人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由国土资源部向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转送1份。

其它资金项目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人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由接收地质资料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转送1份。

(三)国家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工作期限长且开展工作已满3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经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审查的阶段性成果,按有关要求进行汇交。

二、做好保管和服务工作(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馆藏机构”)及受国土资源部委托保管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应按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的规定验收原始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

中国地质调查局成果地质调查资料管理细则

中国地质调查局成果地质调查资料管理细则

中国地质调查局成果地质调查资料管理细则(征求意见二稿)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目录中国地质调查局成果地质调查资料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成果资料的汇交 (1)第三章成果资料的接收、验收 (3)第四章成果资料的整理 (4)第六章成果资料的利用服务位 (6)第七章资料统计分析 (7)第八章附则 (8)附件地调成果资料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工作制度附件1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制作要求 (10)附件2成果地质资料的整理规定 (18)附件3成果地质资料库房管理制度 (20)附件4资料档案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22)附件5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借阅利用办法(暂行) (23)附件6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内部借阅利用办法 (25)附件7地调成果资料利用收费办法 (26)附件8地调成果资料利用收费项目与标准 (27)附件9阅者需知 (28)附件10地调成果资料管理人员守则 (29)附件11地质调查成果资料著录单 (30)附件12内容提要编写要求 (3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成果地质调查资料(以下简称成果资料),是指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形成,并经最终审查后的成果报告、附件、附表、附图、计算机软件系统及源代码、数据库系统、说明书及地调局要求上缴的其它数据、资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地调局组织实施地质调查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的汇交、接收、验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管理;其它渠道形成的地质资料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条地调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和沈阳、天津、南京、宜昌、成都、西安地质调查中心(以下简称地调中心)是地调局成果资料管理单位。

发展中心负责地调项目成果资料的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各地调中心负责地调项目工作区隶属所辖行政区成果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成果资料的汇交第五条地质调查工作项目的承担单位法人为成果资料汇交人,汇交人负责本单位地质调查工作项目成果资料的汇交工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5.09•【文号】自然资办函〔2020〕791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地质资料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矿业权和地质工作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一)矿业权人按规定汇交本矿业权有效期内已开展的各类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地质资料,探矿权人在探矿权保留期内未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原则上无需汇交地质资料,确有新形成地质资料的应按规定汇交。

(二)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未能开展地质工作,未形成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未形成地质资料承诺书》(附件1),承诺未形成地质资料事实,由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放《回执单》(附件2)。

相关承诺书应通过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开展了地质工作,但未形成成果地质资料的矿业权或地质工作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地质工作总结报告(附件3)、已形成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后,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四)本文发布之日起1年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要求,完成对到期未汇交地质资料的矿业权及地质工作项目信息的集中清理。

在此期间,汇交人可将其所有到期未汇交的地质资料一次性集中汇交,并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公布日期】2022.04.11•【文号】自然资发〔2022〕78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保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国有油气(集团、总)公司,中央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对《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2022年4月11日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工作秘密有关管理要求,结合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涉密地质资料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地质资料的汇交、接收、保管和利用。

第二章地质资料定密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进行。

第六条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的确定和解除,依据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拟汇交地质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5.26•【文号】自然资办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5月26日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下列地质勘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一)地质调查;(二)矿产勘查;(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等。

二、监督管理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地质勘查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三、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建设“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组织制定、修订地质勘查国家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地质勘查单位情况统计工作,指导推动全国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组织地质勘查单位的信息填报及公示,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调查处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投诉举报事项,组织制定、修订地质勘查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相关统计工作,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地质资料归档管理制度

地质资料归档管理制度

地质资料归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资料的管理,切实保护和利用地质信息资源,加强地质工作协调配合,提高地质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包括地质调查、地质勘探、地质灾害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

第三条地质资料管理应遵循保密、合理利用、规范归档、便于查询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由本单位的地质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配合完成。

第五条各部门应当配合地质信息管理部门开展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合力,保障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地质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验,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七条对于未在本制度中明确规定的内容,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分类和归档第八条地质资料按照内容和形式分为基础资料、专题资料、综合资料等多种类型。

第九条地质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地质图件、地质报告、地质档案等,是地质资料管理的核心。

第十条地质专题资料是根据特定目的和需求编制的资料,如隐伏矿床调查报告、地质灾害监测报告等。

第十一条地质综合资料是将不同来源的地质资料整合起来,形成全面的地质信息资源,为地质工作提供支撑。

第十二条地质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类、编号并归档,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地质基础资料应当分门别类、按年度、地区、类型等要素进行归档管理,建立档案目录和检索系统。

第十四条地质专题资料应当根据专题内容和研究要求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内容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地质综合资料应当集成各种不同类型的地质信息资源,形成完整的数据库,并提供便捷的检索服务。

第十六条地质图件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编号,建立图件库房,并保证安全、整洁。

第十七条地质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内容详实、准确,报告文件应当归档保存,便于查阅和利用。

第十八条地质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体系进行整理和管理,建立档案库房,保证档案的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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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地调发[2005]167号
【发布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
【发布日期】2005
【实施日期】20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地调发〔2005〕16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资料的接收和保管工
作,加强地质调查资料的公益性服务工作,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成果地质
调查资料、原始地质调查资料和实物地质调查资料,以及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
(全国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对其它地质资料的接收、保管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地质调查资料归国家所有。

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供利用或转让地质调查资料。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为地质调查资料提交单位,负责地质调查资料的提交工作。

第五条地调局地质调查资料的接收、保管和服务工作,接受国土资源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著作权的地质调查资料的管理,按照《国家保守秘密法》或《著作权法》执行。

涉及国土、测绘等专业秘密的地质调查资料的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章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单位职责划分
第七条地调局是地质调查资料的主管单位。

发展中心和天津、沈阳、南京、宜昌、成都、西安地质调查中心(中国地质调查局 XX 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大区地调中心”)是地调局资料管理单位。

第八条地调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管理地质资料的接收工作。

(二)负责地质调查资料接收、保管、服务的统一管理与检查监督。

(三)负责地质调查资料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并负责组织培训工作。

(四)负责地质调查资料服务信息的发布。

第九条发展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地质资料接收工作。

(二)负责接收、保管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全国性和无明确地域的地质调查资料。

(三)负责接收、保管大区地调中心转交的地质调查资料,并向大区地调中心转交与其区域相关的地质调查资料。

(四)负责所保管地质调查资料的服务工作。

(五)负责制定地质调查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管理办法的操作性规定。

(六)负责大区地调中心地质调查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实物地质资料接收、保管与服务工作的日常业务管理。

第十条大区地调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接收、保管大区范围内地质调查资料。

(二)负责所保管地质调查资料的服务工作。

(三)负责向发展中心转交所接收的地质调查资料。

(四)负责制定本中心馆藏地质调查资料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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