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监总局通知:开展烟花经营专项治理 批发企业“六严禁”

安监总局通知:开展烟花经营专项治理批发企业“六严禁”佚名
【期刊名称】《花炮科技与市场》
【年(卷),期】2015(000)003
【摘要】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安监总局办公厅4月3日发布《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5年4月至12月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
【总页数】1页(P45-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4
【相关文献】
1.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试行)》 [J],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222号 [J],
3.安监总局:严禁集中连片经营,超量储存烟花爆竹 [J],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25号 [J],
5.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关于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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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20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刘佳晨2021年2月5日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城乡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空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督促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教育体育、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有关重点单位,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设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宣传力度。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单位或者本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城乡居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烟花爆竹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按照《XX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XX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X安委[2012]6号)部署要求,为扎实推进全省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探索创新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机制,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把握事故预防、隐患治理主动权,为XX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目标任务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项目和内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管理,不断细化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争取用2年时间,在全省建立先进适用的烟花爆竹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形XX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系统,使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事故预防能力明显增强,从根本上取得事故预防和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三、工作分工烟花爆竹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运输、供销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各个环节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一)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排查整治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二)省质监局牵头组织实施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重点排查整治烟花爆竹产品种类、规格、药量、包装、标识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等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省交通运输局、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烟花爆竹运输从业单位、人员以及运输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全面排查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公告2010年第32号--礼花弹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公告2010年第32号--礼花弹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0.12.29
•【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公告2010年第32号
•【施行日期】2010.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公告2010年第32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现将已依法取得礼花弹安全生产许可资质的企业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列入本公告名单的礼花弹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0〕128号)要求,认真做好礼花弹流向信息化管理工作,使用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并在礼花弹产品和包装箱上张贴图形标签和电子标签,如实登记记录产品流向,否则不得销售、运输、燃放和出口。
未列入本公告名单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礼花弹。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未列入本公告名单的原礼花弹生产企业以前生产的、未销售的库存礼花弹,不再允许销售、运输、燃放和出口。
附件:礼花弹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礼花弹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
云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5号

云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5号)《云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8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云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快我省烟花爆竹产业的整合,推进烟花爆竹产业升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按照我省烟花爆竹产业限制发展,巩固提升,逐步规范的总体要求。
对现有烟花爆竹企业实行总量控制,不再审批新建设立。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一证一个生产点制度,严禁一个证二个或多个生产点。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仓储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州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相关安全审查工作,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爆物品专项整治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危爆物品专项整治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篇一: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强化危爆物品安全管理,扎实推进平安广丰建设,根据全国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县公安局、综治办、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工信委决定自即日起至20XX年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
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从业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职责,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全面堵塞管理漏洞,坚决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爆炸案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二、检查整治重点(一)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涉爆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齐全,对单位治安防范设施是否开展经常性检查并留有检查记录;民爆物品储存库的建筑结构、安全距离等硬件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超量储存、违规存放情况;民爆物品装卸、出入库、流向登记台帐是否规范;民爆物品警示登记标识、流向登记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如实将本单位购买、运输、储存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民爆物品管理信息系统;运输车辆是否是封闭式民爆器材专用运输车,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是否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的从业资质和资格。
(二)爆破作业单位。
是否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小型民爆物品储存库建筑结构、安全距离等硬件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违反爆破安全规程进行爆破作业的现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是否持证上岗,涉爆从业人员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私藏民爆物品等违法行为;爆破作业现场是否有带班负责人、安全员、保管员,民爆物品发放、领用、消耗、清退登记记录是否准确完整,爆破作业记录上是否有爆破员、安全员、作业现场负责人三方签字;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场所是否具备安全条件,是否设专人管理、看护,是否配备专用保险箱(柜),当日剩余的民爆物品是否当日清退入库,手续完备,临时储存库是否存在隔夜储存民爆物品问题;是否存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及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借民爆物品现象。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5月6日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从即日起在全省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我省69项具体举措,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原则——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如何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如何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两个问题,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提高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能力,把整治措施落到最小单元,一项一项纠治整改。
——聚焦重大隐患。
紧盯高危行业领域,兼顾新业态新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隐患,“过筛子”排查,摸清底数、完善机制、闭环整改、集中攻坚,确保整改到位、隐患消除。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和治安检查工作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和治安检查工作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和治安检查工作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州、市公安局:《云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规定》和《云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治安检查工作规定》已经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两个规范性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公安厅2020年6月3日云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南省内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的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爆破作业活动备案、爆破作业施工等公共安全监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的单位。
爆破作业人员是指由公安机关核发作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正、规范、利企、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依法自主经营,自主选择合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购买爆破作业和经营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自主决定和组织实施爆破相关的活动。
具有危货运输资质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可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或提供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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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
治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云安监管[2015]20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4.14
【实施日期】2015.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云安监管〔2015〕20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滇中产业新区经贸局:
当前,我省部分地区一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业主缺乏烟花爆竹安全常识,安全意识淡薄,许多烟花爆竹零售点达不到安全要求,存在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即“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未按规定专店经营,违规将烟花爆竹与其他货物混存、混售,店内电气线路未穿管敷设,灯具和开关不防爆,安全警示标志和消防器材设置不足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违规将零售点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批发企业违规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等行为也时有发生,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隐患仍然突出,安全监管工作仍有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明电〔2015〕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精神,深刻汲取昆明市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3.04”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开展全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内容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
1.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