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谁是被告
总公司派遣到子公司劳动合同按照哪个算

总公司派遣到子公司劳动合同按照哪个算一、总公司派遣到子公司劳动合同按照哪个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总公司派遣员工到子公司的,是属于改变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总公司要与员工签订补充协议,按签订补充协议的劳动合同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劳务派遣员工工伤应该找谁赔偿首先,遭到工伤伤害的员工可以先根据法律规定,确认是否属于工伤。
而按规定,员工工伤主要包括以下: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其次,根据以上,确认可以认定工伤的,主张工伤赔偿时按以下处理:1、向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派遣单位有为派遣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当员工受伤时,应该由派遣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协助调查核实工伤的事实。
所以,员工在工作时间、场所或上下班途中受伤的,应该第一时间接受治疗并申请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工伤认定。
2、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只是这种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工伤补偿的权利,因此,当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索赔。
3、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纠纷起诉状撰写指南

劳务派遣纠纷起诉状撰写指南【案由】劳务派遣纠纷起诉状【原告】XXX(原告姓名/单位名称)【被告】XXX(被告姓名/单位名称)【一、基本事实】1. 原告(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XXX公司,主要从事XXX行业。
2. 被告(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XXX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3. 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甲方与乙方于XXXX年X月X日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甲方向乙方派遣劳动力。
4. 甲方按照协议要求支付了派遣人员的工资及相关福利,乙方承诺提供劳动力给甲方使用。
5. 自双方签订协议至今,乙方未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
【二、违约行为分析】1. 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合格、充足的派遣人员,导致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受阻。
2. 乙方未按时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相关福利,严重侵犯了甲方员工的权益。
3. 乙方未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无法满足甲方对劳动力质量的要求。
【三、损失和赔偿要求】1. 由于乙方未按时提供合格的派遣人员,甲方每日损失额达到XXXX元。
2. 乙方未支付派遣人员薪水和相关福利,甲方根据劳动法规定,要求乙方补偿损失金额为XXXX元。
3. 乙方的违约行为已经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为此甲方要求乙方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XXXX元。
4. 甲方通过采取临时替代措施,支付了额外的人力和物力成本,共计XXXX元。
【四、请求法院判决】基于以上事实和依据,原告申请法院判决如下:1. 要求被告乙方立即履行劳务派遣协议,提供合格、充足的派遣人员。
2. 要求被告乙方支付甲方损失的经济赔偿及其他相应费用,共计XXXX元。
3. 要求被告乙方支付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XXXX元。
4. 要求被告乙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附言】1. 甲方已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所阐述的事实均为真实可信的。
2. 甲方欢迎法院对本案进行公正、客观的审理,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日期】XXXX年X月X日【原告】(签字/盖章)【法律代理人(如有)】(签字/盖章)。
劳务派遣制度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责任研究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劳务派遣制度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责任研究Research on the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of Labor Dispatch Between Service Provider and Accepting Entity作者姓名:王文然指导教师:陈步雷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内容摘要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和法律制度源于欧美国家,我国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由外资企业将这种用工方式率先引入。
作为一种复杂的用工模式,它逐渐被更多地使用。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普通的个别劳动争议的规定较为全面,但对于因劳务派遣所引发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缺乏研究和有针对性的调整,法律规范也很简略。
2012 年年底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是重要立法,其对《劳动合同法》第92条连带责任制度进行了修改。
修改前的规定是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修改后变成在用工单位侵权的情况下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显著缩小了用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范围。
2014年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0条也仅仅是对修正案的第92条进行重申,没有作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尽管此次修改细化了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但是它依然回避了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也没有进一步阐明两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类型以及责任承担后的内部追偿问题。
此类问题在实践中,是重难点。
据此,本文研究对象是:劳务派遣制度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主要是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范围和制度调整方法等问题。
本文运用案例研究、比较分析、规范分析等方法。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引言,该部分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与价值,国内外关于劳务派遣制度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相关问题研究的基本状况,研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劳务派遣合同案由解析

一、案由概述劳务派遣合同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合同案由是指因劳务派遣合同所引发的争议,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纠纷。
二、案由类型1.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1)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未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2)拖欠工资:劳务派遣单位拖欠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3)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失业。
(4)社会保险缴纳: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侵害劳动者权益。
2.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纠纷(1)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影响用工单位的生产经营。
(2)派遣期限: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协议约定派遣期限,导致用工单位无法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3)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损害用工单位利益。
(4)社会保险缴纳: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协议约定缴纳社会保险,影响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案由解析1.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1)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责任承担:劳务派遣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赔偿金等。
(3)维权途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纠纷(1)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责任承担:劳务派遣单位未履行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维权途径:用工单位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劳务派遣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务派遣工,又称派遣工、临时工,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派遣单位负责管理派遣工的一种用工形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派遣用工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用工方式。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劳务派遣工法律规定及实施情况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劳务派遣用工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二、劳务派遣工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务派遣工权益保障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规定,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派遣工的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
同时,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相同的权利,如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带薪休假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保障措施。
该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派遣工的劳动合同报用工单位备案。
同时,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意见》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我国政府出台了《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意见》。
该意见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派遣工的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在职员工总数的10%。
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派遣工的管理,确保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三、劳务派遣工法律规定实施情况1. 劳务派遣工权益保障问题逐渐得到重视近年来,随着劳务派遣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日益凸显,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
各地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劳务派遣工权益的保障。
2. 劳务派遣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为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
从《劳动合同法》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再到《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意见》,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劳务派遣工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保障。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制度研究

【内容提要】劳务派遣是我国劳动力市场发育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就业服务方式和企业用工制度,在我国发展迅速。
虽然《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构建了框架性的规范,使劳务派遣进入了法治轨道,这对于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劳务派遣制度仍存在着不少问题。
因此,如何完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已成为当下的紧迫任务。
【关键词】劳务派遣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labor dispatch)是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和用工形式多元化的背景下产生的“非标准化”的劳动力配置形式,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一种成熟的用工方式,它最早起源于美国,之后在西欧和日本出现。
我国的劳务派遣产生于上世纪70年代,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发展迅速,劳务派遣机构不断增多,派遣职员数量快速增长,已经成为当前一种很普遍的用工形式。
不可回避的是,实践中劳务派遣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用工单位降低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手段,因此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我国其法律制度亟待成熟和完善。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与特征劳务派遣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术语表达,如在欧洲多数国家称为“临时劳动”,美国称“雇员租赁”或“租赁劳动”,德国称“员工出让”,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劳动派遣”,我国《劳动合同法》称为“劳务派遣”。
国际劳工组织《1997年私营职业介绍所公约》第1条第1款b项对劳务派遣规定为:提供雇佣工人的服务,目的是使这些工人可供第三方使用,而该第三方可能是自然人、法人,他们给工人分配任务并监督这些任务的实行。
这种用工形式存在着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派遣劳动者的三方关系。
因此,所谓劳动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dispatched firm)和被派遣劳动者(dispatched workers)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单位(user firm)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其劳动过程由用工单位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支付给员工,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的一种劳动法律制度。
劳务派遣的单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劳务派遣,又称“派遣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以下将从法律规定、派遣单位义务、派遣单位权利、派遣单位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劳务派遣单位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用工。
”这是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四)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3.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费用。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务派遣单位义务1. 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3. 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等费用。
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劳务派遣单位权利1. 选择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单位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上海一中院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劳动者,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件即主要围绕劳务派遣用工产生的各类争议案件。
审理该类案件需要把握劳务派遣合同下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特点,厘清不同法律主体项下的法律责任。
为提高该类案件的办理质量与效率,现以典型案件为基础,对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和归纳。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认定汪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汪某同意由A公司安排至公司项目部担任操作工,项目部服务客户为B公司;合同期内B 公司项目为临时性项目,当项目结束或生产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工作量减少时,汪某同意按照A公司安排调剂至其他项目部工作。
后B公司以汪某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严重经济损失为由将其退回。
汪某遂主张与A公司、B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关系。
案例二:涉及劳务派遣期间法律责任的确定于某与C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于某经C公司派遣至D 公司工作,派遣期间月工资由用工单位D公司支付。
C公司与D公司另有合同约定D公司承担于某的工伤责任。
后于某在劳务派遣工作期内工伤,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八级。
现于某提起仲裁,要求C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案例三:涉及劳务派遣退回的审查李某经E公司派遣至F公司工作。
在派遣期限内,李某因病退回至E公司,其后李某提交为期半年的病假申请,E公司依照本市平均工资标准发放李某病假工资。
李某病假期届满后,E公司向其发送通知称“因F公司将你退回且不再向你续聘,鉴于你病假期满,我公司通知你前来报到,并与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公司在重新派遣期内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现李某要求E公司依照原工资标准支付重新派遣期内工资。
二、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一)劳务派遣法律关系认定难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既有别于劳动关系,也与普通民商事合同关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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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谁是被告
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合同的是劳务派遣公司,但是实际工作的单位又是另外一家公司,这种情况比较常见,但是劳务派遣纠纷中,谁是被告呢?以下就是我为大家详细介绍劳务派遣谁是被告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劳务派遣谁是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所以你应以派遣单位,即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公司为被告。
同时,因为你的争议内容有关劳动报酬的给付,与接受单位有关,因此可以将接受单位作为共同被告。
二、单位在劳务派遣中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要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
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三、劳务派遣公司如何缴纳社保
劳务派遣工应当由派遣单位缴纳五险一金。
1、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工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由派遣单位缴纳,劳动者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有派遣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2、《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学习等相关服务。
以上就是我整理收集的关于劳务派遣谁是被告的法律知识,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工作
单位、派遣单位的,两者皆为共同被告。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学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