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地球站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一)

合集下载

卫星定位管理规定(3篇)

卫星定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卫星定位管理,保障卫星定位系统正常运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卫星定位技术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卫星定位系统建设、运营、使用、维护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卫星定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二)技术创新,安全可靠;(三)开放共享,服务社会;(四)依法管理,强化监督。

第四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卫星定位系统的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星定位系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卫星定位系统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建立健全卫星定位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卫星定位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二章卫星定位系统建设第六条卫星定位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卫星定位系统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系统设计应当科学合理,具备高精度、高可靠性、高稳定性等特点;(二)系统应当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有利于保护国家安全;(三)系统应当具备良好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有利于促进卫星定位技术的应用和产业发展;(四)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服务保障体系,能够满足用户需求。

第八条卫星定位系统建设单位在系统设计、设备选型、技术路线等方面应当进行充分论证,确保系统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卫星定位系统建设涉及无线电频率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无线电频率。

第十条卫星定位系统建设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依法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卫星定位系统运营第十一条卫星定位系统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建立健全卫星定位系统运营管理制度,确保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二条卫星定位系统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和技术保障体系;(三)具备必要的运营资金;(四)具备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实施细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范接收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促进卫星电视信号的稳定传输,保障用户的正常观看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为设施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五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工作人员。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单位的要求,正确使用接收设施,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设施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施使用档案,记录设施的使用情况、维修记录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设施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巡视、检修,并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九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选择适宜地点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第十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进行设施的规划设计,包括设施的数量、布局、配套设施等。

第十一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设施的运行状态,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责任和要求。

第十三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安全管理,确保设施运行和使用的安全。

第十四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使用档案,包括设施的技术参数、设备说明书、维修记录等。

第十五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设施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维修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更新设施的技术、设备,以适应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维修换代计划,定期更新设备,确保设施的可靠性和性能。

第三章设施使用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接收设施,不得私自改变设施的设置和布局。

天基信息系统的干扰来源及规避

天基信息系统的干扰来源及规避

天基信息系统的干扰来源及规避文丨田伟王健李悻0概述天基信息系统因其广域覆盖的独特优势,可不受国界约束和地面灾害影响,提供通信、导航、测绘、气象、侦察等信息支撑和保障,受到各国高度重视,成为各国之间竞争新的制高点。

作为天基信息系统“核心”的卫星,尤其是对地静止轨道(也称同步轨道)卫星,一方面,其所处的空间运行环境与地面相比,条件非常恶劣,存在各种空间干扰;另一方面,由于卫星信道的开放性,地面辐射源对卫星的有意或无意干扰日益增加,给正常的卫星业务开展带来了巨大威胁,尤其在国家重大活动保障中,因卫星受扰导致重要用户出现通信中断、数据错误、图像失真等问题,其影响是非常大的。

本文以常见的卫星通信系统为例,分析卫星通信受扰的原因和干扰来源,并提出了相应的干扰应对措施,为卫星操作者提高卫星通信系统的服务保障能力提供了重要参考。

1常见干扰源分析天基信息系统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卫星系统,其传输链路非常容易受到干扰。

这些干扰大致可以分为3类:一是来自其他天基信息系统的干扰,二是来自地面系统或设备的干扰,三是来自自然界的干扰。

1.1天基信息系统的干扰近年来,天基信息系统发展迅速,2015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结束以来,低轨卫星尤其是巨型低轨卫星星座系统蓬勃发展。

截至2018年年底,世界各国在国际电信联盟(ITU)登记在册的低轨卫星网络资料中包含的"纸卫星”数量已经超过500万颗。

目前,全球实际在轨的卫星数量超过2000颗,其中静止轨道卫星接近600颗,轨道间隔曰益拥挤,多星共轨成为常态。

尤其对于卫星通信系统而言,频谱资源集中在C、Ku、Ka频段,V/Q频段也成为未来静止轨道卫星和非静止轨道星座系统的主用频段之一,有限的频率和轨道资源日趋紧张。

在相同频段,对地静止轨道卫星系统之间、非静止轨道卫星星座系统之间、静止轨道和非静止轨道卫星系统之间的干扰场景越来越复杂,潜在干扰风险越来越突出。

如何有效解决不同卫星系统间的用频干扰,实现对有限频轨资源的兼容共用,成为世界各国卫星操作者面临且急需解决的问题。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3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3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维护国家传媒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合法、公正、公平。

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民众的基本需求,满足广大群众对卫星电视节目的收看需求。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保护环境,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管理工作的智能化、数字化。

第二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管理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相应的质量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所有权归建设单位所有,维修保养等责任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制定运营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频率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与执法第十七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监督检查要求配合检查工作,并及时整改问题。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实施细则(2011年7月)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实施细则(2011年7月)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实施细则(2011年7月)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附件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第二条编写目的 (1)适用范围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外部电源 (1)供配电 (1)信号源 (1)上行链路 (1)上行功率控制 (2)天馈线系统 (2)备份系统 (2)播出监测 (2)第十一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3)第十二条机房环境 (3)第十三条安全防范 (3)第十四条通讯设施 (3)第十五条备品备件 (4)第十六条维护工具 (4)第十七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4)运维与技术管理 (4)第十八条运行指标 (4)第十九条技术指标 (4)第二十条规章制度 (4)第二十一条运维流程 (5)第二十二条运行规范 (5)第二十三条维护管理 (6)第二十四条备件管理 (6)第二十五条代维管理 (7)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 (7)第二十七条重要保障期 (7)第二十八条试播期管理 (8)第二十九条临时停传管理 (8)第三十条运行变更管理 (8)第三十一条技术系统新建、改扩建管理 (8)第三十二条施工管理 (9)第三十三条事故管理 (9)第三十四条报表管理 (10)第三十五条技术资料 (10)第三十六条技术安全 (10)第三十七条检查与考核 (11)第三十八条风险评估 (11)1第三十九条网络和信息安全 (11)第四十条岗位设置 (12)第四十一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2)第四章附则 (12)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12)第四十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13)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14)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4)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

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装载在移动平台上的地球站(以下简称移动平台地球站),避免和减少移动平台地球站对相邻卫星以及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移动平台地球站是指使用卫星固定业务C 频段或Ku频段,安装在机动车、列车、船舶、航空器等可移动平台上,可在移动中或在停止状态下与卫星进行无线电通信的地球站。

移动平台地球站可分为车载、船载、机载、可搬移式或便携式地球站等类型。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适用本办法。

在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岸线(以下简称海岸线)300千米范围内使用船载移动平台地球站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四条移动平台地球站是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的一类特殊应用。

只有在特定环境中,并满足本办法的相关条件和要求下方可设置使用。

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不得对其他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同时应提高自身抗干扰能力,避免和降低来自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的干扰影响。

第五条建立含移动平台地球站的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应当依照《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办理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的相关审批手续,并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拟设置使用的移动平台地球站的技术特性应满足下列规定:(一)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应遵守该卫星网络与其他卫星网络达成的协调协议。

在指向对地静止卫星轨道3度之内的任何方向偏轴角ψ上的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谱密度不得超出下面的限值:(二)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在水平方向发射的最大EIRP 和EIRP谱密度不得超出下列限值:(三)移动平台地球站工作时,天线的主瓣轴向与水平方向夹角应大于10度,天线的交叉极化隔离度应始终大于30dB。

(四)车载、机载、可搬移式或便携式移动平台地球站仅允许使用Ku频段低端(频率范围为14.0-14.25 GHz,下同)发射信号。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同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不断优化通信网络,提升设施防护性能,提高网络抗干扰能力,不能向无线电管理机 构提
出免受依法设置、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反制设备干扰的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在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检测, 保障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的正常使用,避免对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维护正常的无 线电波秩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华使领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境外组织 或者个人需要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依照本办法应当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 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渠道提出申请。
在边境地区设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设置、使用按照本办法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 ,不得对其他合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 信系统无线电台抗有害干扰的能力,原则上不能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
第十七条基础电信企业通过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提供通信服务的,不得改变 依法设置、使用的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天线部署方式和要求,并应当通过技术措施对使用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 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情况实现有效监测和处置。
第四章电波秩序维护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依法设置、使用民用无人 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生产制造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助用户申请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

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印发《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

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印发《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

CHINA RADIO2019.7特别报道Special Report信部无〔2019〕136号,以下简称《协调指南》)。

《协调指南》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分工与职责,确定了应受保护的无线电台(站)范围,指出了5G 基站与应受保护的无线电台(站)协调区和干扰保护距离影响因素的确定方法,提出了应受保护无线电台(站)的干扰缓解措施建议,进一步细化了干扰协调程序,提出统一协调与直接协调相结合的协调方式,明确了干扰协调双方协商经济补偿的原则和内容。

《协调指南》对5G 基站与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干扰协调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明确指导意见,有助于实现5G 系统与其他无线电业务系统间的兼容共存,推动5G 系统的快速部署和健康发展。

本刊讯 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简易程序规定》在现有卫星网络国际申报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新设立了简易申报程序。

《简易程序规定》工信部印发《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全文共12条,详细规定了简易申报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要求、适用流程,细化和完善了卫星网络国际申报和国内协调相应的配套措施等内容。

《简易程序规定》的颁布实施,简化了我国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的流程,减轻了卫星操作单位的负担。

(详见“政策解读”栏目)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印发《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本刊讯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推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持续提高无线电监测技术能力,近日,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印发了《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遵照执行。

《规范》是对《VHF/UHF 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的修订,确定了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的包含范围;新增了各类监测设施主要应用场景、功能定位说明、联网能力要求和历史测向数据回放功能要求;新增了传感器类监测站、空中监测站、专用监测系统及无线电监测指挥、控制中心等技术指标;新增了频率使用率工信部对卫星固定业务Ka 频段动中通地球站设置使用进行规范本刊讯 为推动Ka 频段高通量卫星广泛应用,避免和减少Ka 频段动中通地球站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6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固定业务Ka 频段设置使用动中通地球站相关事宜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地球站管理办法-全
文及解读(一)
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地球站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近日,由国家航天局发布的《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地球站管理办法》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地静止轨道卫星(GEO)通信的行业标准,旨在提高GEO通信的质量和安全性。

接下来我们将对该办法进行全文解读。

一、总则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建设和利用GEO通信地球站的行为,包括建设、利用、维护、管理等环节。

二、地球站的分类和管理
根据对GEO通信地球站的功能和服务范围进行分类,该管理办法将地球站分为以下三类:一类地球站为服务国家的关键通信基础设施;二类地球站为提供公共应急通信服务的设施;三类地球站为民用兼容性高的地球站。

对于一类地球站,国务院、国家安全机关和国家安全委员会将对其进行特别关注,并严格管理。

对于二类和三类地球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地球站建设的批准和备案
地球站的建设需要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并进行备案。

同时,建
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估过程,并经相关部门审核
通过后方可建设。

四、地球站的安全保障
地球站必须进行安全监测和管理,保障其运行和信息安全。

建设和运
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预案,需要遵守有关安全、保密、反间谍、防窃密等法律法规。

同时,地球站建设需要考虑对天空和环境的影响,遵守有关环保要求
和规定。

五、地球站的运行管理
地球站的运行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地球站运行单位必须制定完整的运
行管理制度和标准流程,建立完善的运行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对于在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故障,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
进行报告与处理,保证地球站正常工作。

六、地球站的维护和更新
地球站的维护和更新工作必须得到及时保障。

建设单位、运行单位和
维护单位必须建立合作机制,制定完善的计划和流程,进行定期检修
和维护。

当地球站的技术或设备出现更新或更换时,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和批准,并遵守有关要求和规定。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解读,我们可以了解到,《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地球站管理办法》在管理GEO通信的过程中,通过建立规范、有序的管理制度,保障了GEO通信的质量和安全性。

对于公共应急通信服务和民用通信服务,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和管理规定,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