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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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健康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健康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医院健康信息系统的管理,保护患者的健康信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实际情况,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的健康信息系统管理,包含患者病历、医疗影像、试验室检查、药物管理等。

第二章健康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第三条设置原则医院设立健康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医院内健康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机构职责健康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如下:1.负责订立健康信息系统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

2.组织开展健康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

3.负责健康信息系统的运行和安全管理。

4.维护健康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供应健康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6.监督各部门依照规定使用健康信息系统。

第五条机构人员健康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包含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网络管理员等,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管理。

第三章健康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第六条建设原则健康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应当满足医院内各部门的业务需求。

2.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规范的标准。

3.应当具备安全可靠的数据存储和传输功能。

4.应当具备完善的权限管理和数据备份功能。

5.应当具备良好的用户界面和易用性。

第七条数据安全管理1.医院应当订立健康信息数据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2.健康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窜改和泄露。

3.健康信息系统应当备份数据,并定期进行数据恢复测试,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系统运行管理1.健康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稳定可靠的运行环境,包含硬件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2.健康信息系统应当定期进行系统巡检和性能优化,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响应速度。

3.健康信息系统应当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异常,减少影响业务运行的风险。

第九条技术支持和培训1.健康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应当供应及时的技术支持,解决用户在使用系统中遇到的问题。

公司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健康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临时员工以及外包人员。

第三条公司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是公司管理的基本规范,所有员工都必须认真遵守,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公司将不定期进行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评估和审查,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五条公司将通过员工的培训和宣传普及公司的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健康管理第六条公司将定期组织健康检查,检测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相应的康复治疗和保健指导。

第七条公司将建立员工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记录员工的体检报告和健康档案,及时发现和处理员工的健康问题。

第八条公司将开展各类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和健康保健能力。

第九条公司将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员工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减少对员工身体健康的危害。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公司将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将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和程序,规范各类作业活动,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公司将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公司将建立应急预案和危险源排查制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危险源,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公司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五条公司将建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十六条公司将加强对员工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疏散和自救能力的培训,提高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自护意识。

第十七条公司将建立与相关部门的紧急协作机制,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减少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员工的损失。

18年医疗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18年医疗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二、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省病历书写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病历资料承担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法律诉讼举证责任。

三、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查对制度、医嘱制度、交接班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分级护理制度以及请示报告制度等有关制度和规定。

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四、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技术准入有关规定,规医疗技术准入和医师、护士的执业行为,执行医院有关规定。

五、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应当用患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或家属,及时解答其咨询;并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要让病人对手术、麻醉、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条款,新开展技术项目及某些非常规治疗项目风险了解清楚,并于检查或治疗前履行患者同意签字手续。

六、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做好病历和实物封存和保管。

按规定保管和复印病历资料,严格遵守病历回收和病历借阅制度。

七、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做好患者死亡后尸体处理和尸检。

凡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进行尸检,冷冻的尸体可延长到7天,并有死者亲属同意签字。

八、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当班医务人员及科室领导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九、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争议时,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医院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接报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主管院长报告,并按规定向市卫生局报告。

十、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医务人员要积极做好患者或亲属的解释,化解矛盾,并主动配合医院处理善后工作。

健康单位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健康单位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健康单位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健康单位管理,提高单位员工的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在健康单位工作的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健康单位负责人是本规章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督和执行规章制度,员工有义务遵守并配合负责人的工作。

第四条健康单位应建立健康档案,详细记录每位员工的健康状况,定期进行体检和健康检查。

第二章健康保障第五条健康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健康保障措施,包括提供员工健康教育、定期开展健康讲座、提供健康饮食建议等。

第六条健康单位应设立健康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健康计划、监测员工的健康状况、提供健康咨询服务等。

第七条健康单位应建立健康生活促进活动,包括组织员工参加运动、健身活动、开展健康竞赛等。

第八条健康单位应建立员工健康援助体系,对于有健康问题的员工进行及时帮助和支持。

第九条健康单位应定期进行员工的健康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为员工制定个性化的健康管理计划。

第十条健康单位应制定应急健康处理预案,对于突发健康事件能够迅速反应,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章健康管理第十一条健康单位应加强健康管理工作,营造健康文化氛围,促进员工健康。

第十二条健康单位应根据员工的健康状况为其提供适当的工作安排和工作环境。

第十三条健康单位应加强员工心理健康管理,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健康教育等。

第十四条健康单位应建立健康督导制度,对于违反健康规章的员工及时处理并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健康单位应定期进行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第十六条健康单位应加强员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和防护措施。

第四章健康安全第十七条健康单位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提供安全培训,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健康单位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员工饮食安全,禁止在单位内食用不卫生食品。

第十九条健康单位应建立健康安全督查制度,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卫生清洁检查。

山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山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山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卫生健康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坚持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全省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行业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省卫生健康委成立安全生产和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由委主任、党组书记担任组长,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成员为委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委属(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省卫生健康委安全生产和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委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省卫生健康委安全生产和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在委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指导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安全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安全职业健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维护企业的生产秩序和正常运转,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竞争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企业工作的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员工。

第三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内容,加强对安全职业健康的认识,自觉遵守各项规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六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生产作业规程,严禁擅自更改设备设置、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确保生产过程安全顺畅。

第七条员工应当正确使用和保管劳动防护用具,定期检查维修,确保使用效果,防止发生意外伤害。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在发现问题时及时整改,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三章职业健康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危害因素评估和监测制度,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并定期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员工应当加强职业健康保护意识,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具,积极配合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调查。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员工进行体检和职业病筛查,及时发现患病员工,提供及时治疗和帮助。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制度,明确各部门的应急责任和任务分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四条员工应当熟悉企业的应急预案和自己的应急任务,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做到随时准备。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不断完善和改进应急管理体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健康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卫生健康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安、科技兴安、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地区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等活动;(四)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六)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四)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六)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目标;(二)安全生产职责;(三)安全生产奖惩措施;(四)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新入职员工应接受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健康管理制度及规定

健康管理制度及规定

健康管理制度及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员工,各部门领导应严格执行,员工应认真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条公司设立健康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制定相关规定和措施。

第四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康档案,记录员工的健康状况、疾病史、体检结果等信息,作为健康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公司定期组织健康体检,对员工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健康隐患,提供相应的保健措施。

第六条公司设立健康指导中心,为员工提供健康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员工改善生活习惯,预防疾病。

第七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健康管理制度,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参与各项健康活动。

第八条员工如发现身体不适或怀疑患有疾病,应及时向公司健康管理委员会报告,接受相应的检查和治疗。

第九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体育锻炼,提供场地和设施,定期举办健康运动会,营造健康的工作氛围。

第十条员工因病需要请假时,应提供医生证明,经公司批准后方可休假,公司对照假期提供相应的病假工资。

第十一条公司严禁吸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发现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健康管理的认识和意识,促进员工健康。

第十三条公司制定健康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定期评估工作效果,不断完善健康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提升社会责任感,积极传播健康理念,为社会健康事业作出贡献。

第十五条公司接受员工的健康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健康管理工作,共同打造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十六条各部门领导应带头做好健康管理工作,树立榜样,引导员工共同参与,共同维护健康。

第十七条公司将本规定作为员工手册的一部分,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和教育,确保员工认真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健康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不时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保证其科学性和适用性。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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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避免事故给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伤害和损失,确保生产顺利进行,根据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各生产车间及销售、储运、运输、采购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领导工作。

第四条公司安委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和成员分别为公司各副总经理、各部(室)负责人及各车间主任。

第五条安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批准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以及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安委会的常设办公室是公司生产部,负责日常安全事务管理。

第六条车间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各车间主任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制订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各项实施细则。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相关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公司生产部为职业健康安全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监督重大风险的控制情况,负责严重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同时全面检查各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情况并进行考核。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消防及应急管理。

第十条各车间安全主管部门为本车间的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应急演练等,并全面检查本车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情况。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第一节安全培训教育管理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安全和防护知识;本企业的安全特性;安全法律、法规;原化工部安全生产禁令和安全作业规程;危险源辨识;事故案例;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生产部负责组织各车间重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能力培训或其它专项培训。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参照《人力资源管理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由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后上岗,对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须经相关安全教育后转岗。

第十六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起重、焊接、电气、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定期参加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各车间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教育台帐。

第十八条生产部每月对各车间安全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包括重大风险岗位人员培训情况,三级教育情况,培训计划,培训台帐、试卷等,抽查结果纳入考核。

第二节安全设施管理第十九条安全设施包括安全阀、安全门、防爆灯、避雷针、防爆板、液位计、压力表、监控屏、通风机、排风扇、减压器、护栏、平台、爬梯、护罩、脚手架、联系信号指示、消防器材等。

第二十条新、改、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各车间安全装置、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需要拆除时必须经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各车间必须建立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台帐、巡检记录,明确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安全主管部门对其运行情况定期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生产部每月对各车间安全设施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结果纳入考核。

第三节消防管理第二十四条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泵、消防拴、消防水管道、水龙头、水枪、各类灭火器、防火墙、安全通道、喷淋冷却装置,消防锹、水桶、砂箱、阻火器及消防标识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各车间要建立消防机构,明确消防责任人,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记录和台帐。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各车间要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业务学习和消防演练。

第二十七条消防设施的挪用、拆除、停用、报废必须报请本公司安委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生产部每月对各车间消防设施完好情况、消防台帐、消防演练等进行抽检,检查结果纳入考核。

第四节特种作业管理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包括锅炉司炉工、电气焊工、电工、车辆驾驶员、起吊作业人员、高空作业人员。

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和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特殊工种作业证》。

第三十一条进行特种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各种票证,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禁令》及安全作业规程。

第三十二条各车间必须建立、健全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票证管理台帐。

进行登高、进塔入罐、抽堵盲板、动火等作业时,必须按票证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监护措施。

安全主管部门要及时监控、管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部将对动火、进塔入罐、高处作业的票证实施检查管理,每月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结果纳入考核。

第五节车辆驾驶管理第三十四条公司内各车辆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车辆管理部门结合交通法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管理考核台帐。

第三十六条定期对车辆驾驶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第六节危险化学品管理第三十七条公司的危险化学品有等。

经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有:汽油、柴油、液压油、乙炔、氧气、酸等。

第三十八条凡从事危险化学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职业安全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九条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容器的安全设施,如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止逆阀、避雷装置,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齐全、灵敏、可靠。

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四十条各车间要有危险化学品使用规定,使用时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使用。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验查相关证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购买的用途;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等。

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运输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一)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经相关部门检测、检验合格;(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熟练掌握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应急处理措施及控制措施;(三)所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按要求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防护用品和应急处理器材;(四)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中途遇有无法正常运行情况时,需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五)要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编制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效果评价。

第四十三条各车间应制定《物资贮存管理》细则,对危险化学品的入库、贮存、出库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由本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定期检查考核。

第四十四条各车间要有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规定并遵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生产部每月对各车间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纳入考核。

第七节职业病管理第四十六条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各种疾病。

第四十七条公司范围内导致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因素包括:硫化物、热幅射、蒸汽和煤尘、粉尘及噪声等。

第四十八条各车间要建立职业病管理制度,对本公司诱发职业病岗位进行详细识别并建立《职业病岗位清单》,制定防范和改进措施。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应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明确责任形成文件,颁发实施。

第五十条各车间生产部门要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管理,消除设备、工艺的跑、冒、滴、漏,控制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在国家允许的范围之内。

第五十一条各车间要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自防自护的能力;每年定期对职工身体进行全面普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五十三条公司生产部每年请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各车间工作场所有毒、有害物质及噪声进行一次监测,正确了解各车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现状。

第五十四条生产部每月对各车间职业病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包括培训情况、劳动保护用品配置情况、岗位人员体检情况等。

第八节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第五十五条公司及各车间要明确各类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应按标准进行各类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编制配备计划并及时发放。

第五十六条公司及各车间要制定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发放、报废、借用、检测、检验等相关记录。

第五十七条公司及各车间应保存劳动保护用品供应方有关产品质量、生产或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产品合格证、生产资质证、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十九条经检验不合格的保护用品、防护用具应及时予以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十条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或失效的应立即更换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六十一条生产部每月对各车间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对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考核。

第九节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第六十二条各车间要定期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工作,系统地识别本单位各种活动中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工作环境破坏的因素,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风险状况。

第六十三条各车间在进行危险源辨识时要首先辨识第一类危险源,在此基础上再辨识第二类危险源。

(一)第一类危险源是指可能发生爆炸、着火、中毒、触电等状况的设施或场所,公司第一类危险源主要包括:高温高压设备及管道、运转设备、电气设备、压力容器、放射源、职业病危害因素、危险化学品及贮存设施等。

(二)第二类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第一类危险源失控的主要因素,包括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监护失误、安全联锁失灵、设备故障、设施缺陷等。

第六十四条各车间对识别出的危险源根据严重程度分类管理,确定风险等级,针对重大风险进行重点控制。

第六十五条各车间安全主管部门必须在每年11月底前将本公司《重大风险清单》及控制措施报生产部审核备案。

第六十六条各车间安全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随时监督重大风险的控制情况。

在自身力量无法处理的情况下,各单位要根据轻重缓急,认真研究,制定方案,及时呈报公司。

第六十七条各车间必须建立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记录和台帐,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十八条生产部每月对各车间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重大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考核。

第四章事故管理第六十九条依据事故性质不同可分为:工艺操作事故、设备事故、电仪事故、工伤事故、着火爆炸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十条事故的调查处理要严格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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