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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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14•【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已经2015年6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7月14日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用于指导制定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确定新的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

第三条本规则有关用语的含义是:(一)预期目的指产品说明书、标签或者宣传资料载明的,使用医疗器械应当取得的作用。

(二)无源医疗器械不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但是可以通过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

(三)有源医疗器械任何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

(四)侵入器械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通过体表侵入人体,接触体内组织、血液循环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等部位的医疗器械,包括介入手术中使用的器材、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器械和暂时或短期留在人体内的器械等。

本规则中的侵入器械不包括重复使用手术器械。

(五)重复使用手术器械用于手术中进行切、割、钻、锯、抓、刮、钳、抽、夹等过程,不连接任何有源医疗器械,通过一定的处理可以重新使用的无源医疗器械。

(六)植入器械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内或腔道(口)中,或者用于替代人体上皮表面或眼表面,并且在手术过程结束后留在人体内30日(含)以上或者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

(七)接触人体器械直接或间接接触患者或者能够进入患者体内的医疗器械。

(八)使用时限1.连续使用时间:医疗器械按预期目的、不间断的实际作用时间;2.暂时: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以内;3.短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30日以内;4.长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30日(含)以上。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正确履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职责,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本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种类以及幅度裁量,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对辖区药品领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法定原则。

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合理性原则。

行政处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三)公平公正原则。

应当公平公正对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似或者相同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六)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其他影响裁量的因素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O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

药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序号案由违反法律违反法规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的法规依据处罚内容1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案《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十一、十二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或超范围销售药品案《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同上3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超范围和品种向患者提供药品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同上4 擅自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1 、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2 、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 3 、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八十一条1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由分类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领域,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案件。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可将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分为以下几类。

1.营业执照相关违法案件涉及营业执照违法行为的案件主要包括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没有依法登记备案或登记备案信息不真实等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主要涉及了企业经营资格的问题,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2.药品生产和销售违法案件药品生产和销售违法案件是指违反了药品生产和销售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生产销售活动、销售过期药品、销售假药、销售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等行为。

这些案件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违法企业或个人进行处罚起到了震慑作用。

3.医疗器械生产和销售违法案件医疗器械生产和销售违法案件是指违反了医疗器械生产和销售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活动、销售未取得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销售伪劣医疗器械、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等行为。

这些案件的处理同样对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安全具有重要保护作用。

4.广告违法案件5.违法行为查处案件此类案件是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身巡查、监测或投诉举报等方式发现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案件。

这些案件的查处主要是对市场的监管和维护,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的正常秩序。

需要指出的是,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在处理时需要权衡公众的利益和相关企业的利益,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

因此,在处罚时需要依法依规进行,并且在解决争议时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处罚决策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同时,对于涉及生命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还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

各类药品行政处罚事由、违法行为适用条款汇总

各类药品行政处罚事由、违法行为适用条款汇总

各类药品行政处罚事由、违法行为适用条款汇总《药品管理法》中涉及的药品行政处罚案由(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案(选择性案由)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2.处罚:(1)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二)生产、销售假药案(选择性案由)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2.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机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三)生产、销售劣药案(选择性案由)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2.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四)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案(选择性案由)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处罚:(1)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GCP 、GLP、GMP、GSP案(选择性案由)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各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类型(共40项)

医疗机构各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类型(共40项)

医疗机构各种违法⾏为的⾏政处罚类型(共40项)医疗机构各种违法⾏为的⾏政处罚类型(共40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执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执业⼀、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药品、器械)、罚款法律依据:违反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执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卫⽣⾏政部门责令其停⽌执业活动,没收⾮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执业的,责令其停⽌执业活动,没收⾮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其停⽌执业活动,没收⾮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擅⾃执业曾受过卫⽣⾏政部门处罚; (⼆)擅⾃执业的⼈员为⾮卫⽣技术专业⼈员; (三)擅⾃执业时间在三个⽉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治区、直辖市卫⽣⾏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或⾮医师开展医疗⽓功活动⾮医疗机构或⾮医师开展医疗⽓功活动⼆、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吊销许可证、罚款处罚种类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违反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九条:“未经批准擅⾃开办医疗机构⾏医或者⾮医师⾏医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卫⽣⾏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违法行为主要类型及法律责任

药品违法行为主要类型及法律责任

6、无证配制的制剂
• 《药品管理法》第23条规定: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 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 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 注意,无证配制制剂的行为,往往也是生产假药的行为, 如何进行处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未取得《医疗 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制剂的,一般也是生产假药的 行为,应以生产、销售假药论处,并从重处罚。(2)医 疗机构未按规定变更制剂配制许可事项,致使《医疗机构 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制剂配制的,依照《药品管理 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 1、这是讲的“禁止使用的药品”,包括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三十 八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 危害人体健康 的情形,被依法撤销了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禁止使用的药品,以及因其他原因被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禁 止使用的药品。《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根据药品再评价结果,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 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 2、其他原因详见《注册管理办法》第126条,第127条及169条。 • 3、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被 撤销、注销后,药品就不再具有合法资格,若继续生产、进口,其产 品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情形,应按假药论 处。
第一节 生产、销售假药
• • • • • • • • • • •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 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 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生产、销售假药包括生产假药、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假药三种情况。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由分类一、不合格药品处罚案件1.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药品;2.未按照规定进行生产、检验、储存、运输或销售等行为的药品;3.虚假宣传的药品;4.未经批准生产或从事未取得批准经营活动的药品。

二、药品生产、经营不合格处罚案件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相关活动的;2.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不符合规定的;3.未按照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生产或者经营的;4.未按照规定实行质量管理体系的;5.未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检测设备的;6.压缩成本,降低质量以获取非法收益的。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不合格处罚案件1.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相关活动的;2.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不符合规定的;3.未按照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生产或者经营的;4.未按照规定实行质量管理体系的;5.未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检测设备的。

四、虚假宣传处罚案件1.在广告、宣传材料中虚假宣传的;2.未经批准进行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的;3.未按照规定进行广告审核的。

五、侵犯知识产权处罚案件1.生产制造、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的;2.生产制造、销售以他人商标、企业名称等为虚假标志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的。

六、其他处罚案件1.在药品、医疗器械销售过程中,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的;2.未按照规定开展临床试验、不报告试验有关情况或者伪造试验数据的;3.未按照规定实行药品或医疗器械再注册的;4.生产、销售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的。

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药品:指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以及调节生理功能的化学制剂。

医疗器械:指用于诊断、治疗、矫正人体功能,对人体有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的影响,但不是通过药物、免疫或代谢来实现的。

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的处罚。

2、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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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文档,可下载修改简单地说,行政处罚案由即行政处罚案件的定性或名称。

依据《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国食药监市〔2003〕184号)第九条的规定:“文书中”案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罚则”(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规章中的规范用语填写。

在立案、调查取证阶段,案由应当加“涉嫌”二字,《调查笔录》的案由还应当标明“涉嫌”违法单位(人)的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则不再用“涉嫌”二字。

对于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多个案由的均应分别列出。

案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直接影响案件的办理质量。

但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案由填写不规范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

对于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来讲,执法的主要依据是“一法两条例”。

下面就“一法两条例”中涉及的行政处罚案由一一分类列出,供各位同仁在执法实践中对照参考。

如有遗漏或不当之处,请指正。

一、《药品管理法》中涉及的药品行政处罚案由(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案(选择性案由)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2.处罚:(1)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二)生产、销售假药案(选择性案由)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2.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机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三)生产、销售劣药案(选择性案由)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2.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四)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处罚:(1)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GCP 、GLP、GMP、GSP案(选择性案由)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

2.处罚:(1)警告,责令限期整改;(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六)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2.处罚:(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七)进口药品未按规定登记备案案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条2.处罚:(1)警告、责令限期整改;(2)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八)伪造、变更、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案(选择性案由)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2.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构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九)骗取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案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2.处罚: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十)(医疗机构)违法销售制剂案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处罚:(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十一)(药品经营企业)无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案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

2.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十二)(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调配处方案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2.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十三)销售中药材不标明产地案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2.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十四)药品标志不符合规定案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2.处罚:(1)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构撤销该药品的审批证明文件。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十五)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

2.处罚:(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3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3万以下的罚款;(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5)情节严重的,由原设置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十六)违法药品广告案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处罚:(1)移交工商管理部门处罚;(2)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涉及的药品行政处罚案由(一)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场所销售药品案(或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超范围经营药品案)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处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二)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超范围提供药品案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2.处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三)擅自委托、接受委托生产药品案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

2.处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四)医疗机构使用假药案1.违反条款:无明确的相应义务条款。

2.处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五)医疗机构使用劣药案1.违反条款:无相应明确的义务条款。

2.处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六)未按期通过认证生产、经营药品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

2.处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七)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案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处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八)(临床试验机构)擅自进行药品临床试验案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处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九)(药品申报者)报送虚假材料申报药品临床试验案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处罚:(1)审批机构不予审批,对药品申报者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受理该药品申报者申报该品种的临床试验申请。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十)中药饮片不符合炮制规范案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十条。

2.处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十一)(医疗机构)未按标准配制制剂案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处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十二)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案(选择性案由)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2.处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十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案(选择性案由)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 2.处罚:(1)警告,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2)逾期不补办的,原发证机关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3)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涉及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由(一)无注册证生产医疗器械案1.违反条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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