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题-6291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题-6291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题库一、判断题1、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答案:错误2、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

()答案:正确3、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为重点。

()答案:正确4、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答案:正确、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5()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

答案:正确、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6.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答案:正确7、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答案:正确8、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可以不用出示执法证件,只需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即可。

答案:错误、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9要出具行政执法文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施和强制执行、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答案:正确执法时要佩戴执法标识的,10、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答案:正确明示工作人员岗11、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答案:正确12、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案:错误13、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X办发…201X‟32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X政办发…201X‟60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X]44号)文件精神,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在我县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裁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三项制度,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具体措施—1—(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事前、事中、事后等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X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和《X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2.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部门责任清单,编制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分别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实施,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试点任务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甘肃省、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试点地方、部门及试点任务表》附后)。

地方人民政府试点的,其所属的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均为试点单位;国务院部门试点的,由其自行确定具体试点单位;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试点的,该政府部门为试点单位。

各试点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开展试点。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试点单位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1.加强事前公开。

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要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2.规范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05•【文号】国办发〔2018〕118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根据《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X〕61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旗各执法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检查中推行“三项制度”。

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改善法治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在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需公开以下内容:1.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经旗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2.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旗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3.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程序、流程、服务指南及监管方式。

编制各类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基本程序、办理时限等。

4.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查询和投诉举报方式。

在行政机关办公地点、办事场所的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上公布查询及投诉举报方式。

5.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信息和执法结果。

主动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它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48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点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让行政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

根据《X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2.编制四个清单。

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和服务指南。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等相关信息,方便群众办事。

4.强化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和窗口办事人员信息公示。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要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执法标识,在执法时要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工作人员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要公示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5.做好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设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和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并及时与上级政府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互联互通。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5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9〕21号)和《桂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浔政办发〔2019〕15号)精神,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称“三项制度”),推动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提高政府公信力,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推进“三项制度”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落实,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强化事前公开。

2019年6月底前,统筹推进本系统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

2019年6月底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吉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吉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附件: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30号),全面推进我委法治机关建设,加强发展改革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提高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法治统一,根据《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发展改革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展改革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审议、发布、解释、评估、清理和汇编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委内职能分工确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处室。

委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督。

委办公室根据职责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审查、文字审核、登记编号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处室应当对此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对同一事项有多个规定的要根据其情况提出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处理意见,在发布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处理。

现行文件可以解决的,不再出台新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违法增加其义务,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征收事项;(五)行政收费事项;(六)行政检查事项;(七)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决定、通知、意见等文种,可以使用规定、决定、通知、办法、细则、意见等标题,但不得使用法、条例字样。

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应当冠以“实施”字样。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我委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吉发改**规”字号单独编号,并根据确定的是否公开要求统一在委门户网站对外发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
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号),结合吉林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行政执法公示
1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包括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

第五条强化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相关职能处室应当按要求做好执法信息的公示及更新维护工作。

委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下开设执法信息公开专栏,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七条规范行政执法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

第八条加强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执法决定信息。

第九条建立执法决定信息更新机制,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时间最长为3年,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可适当缩短公示时间,但不得少于3个月。

2
第十条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相关职能处室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处室本年度行政执法分类数据情况报法规处,法规处汇总后于1月5日前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十二条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处室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三条文字记录主要包括检查(调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第十四条对调查(询问)、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组织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文字记录,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3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办公室应当建立完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按需要购置执法记录仪,负责执法器材、音像设备保障和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按要求调用音像设备,根据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规范用语,在执法活动中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处室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由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经委领导集体审议的,应制作集体审议记录。

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做好相应文字记录或制作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

第四章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二十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是指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
4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五)其他影响较大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原则上都要提交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法规处负责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的方式、程序和时限等。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六)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裁量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5
(八)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处室在作出执法决定5个工作日前,应当将拟作出的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材料送法规处审核。

法规处审核后应当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处室负责实施,办公室和事中事后监管办公室配合。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法规处负责实施,相关处室按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吉林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库
2、吉林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
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4、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5、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7、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8、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9、现场检查执法规范用语示范
10、执法文书样本
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