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和北京市引进人才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首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来京创新创业,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打造世界高端人才聚集之都,促进引进人才公开招聘平台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公开招聘重点围绕高新技术、现代制造、金融、文化创意、现代服务、现代农业等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及研发机构、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区域重点企业进行,上述单位申报的高端岗位均可通过公开招聘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中央在京落地重大项目按照本市服务中央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条人才引进公开招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
人才引进专项计划要与首都发展重点结合,紧密围绕首都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点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大任务展开。
(二)立足高端。
通过专项计划公开发布的人才引进岗位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应聘人选须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并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优秀业绩。
(三)公开公平。
通过规范公开招聘流程、严格笔试面试环节、加强监督引导力度,确保人才引进专项计划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第四条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按照岗位需求申报、汇总发布职位、报名审核筛选、笔试面试确定人选、办理引进手续等流程进行,具体时间进度安排由年度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工作方案确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即可申报;企业单位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产业或区域重点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且在京注册经营三年以上,掌握自主产权核心技术的成长型企业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高科技小型企业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企业单位人才需求岗位必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高层管理岗位须为部门总监、副总经理以上职位,核心技术岗位须为技术专家、科技带头人、首席技师等职位,且提供福利待遇条件与市场同等职位相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需为七级(含)以上岗位,并须明确工作环境、福利待遇等配套政策。
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

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是市政府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的一系列具体措施,旨在吸引高素质人才落户我市,促进人才优先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一、落户条件(一)具有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并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高层次人才;(二)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企业担任正高级职称或同等职务的高层次人才;(三)在国内外知名企业、科研机构、文化机构等有过优异成绩的高层次人才;(四)有国家级、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高层次人才;(五)有取得发明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成果的高层次人才。
二、落户待遇(一)优先安排子女入学,可享受优惠学费政策;(二)可按政策享受购房、就业、医疗等福利政策;(三)提供优质住房和住房补贴;(四)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落户程序(一)符合落户条件的人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申请材料;(二)经相关部门初审,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初审结果;(三)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向该市户口迁移管理机构申请落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四)落户申请经户口迁移管理机构审核,最终由市政府批准;(五)申请人被批准落户后,在7个工作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四、其他事项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投资创业、长期工作和居住的高素质人才,相关政策实施时应以人为本,注重人才发展和服务,尊重人才意愿,为其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生活条件。
同时,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人才不予落户,确保了落户人才的素质和质量。
五、宣传推广为了让更多高素质人才了解到本市的引才政策,市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才政策的宣传推广。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在媒体上广泛宣传政策措施,引导人才关注市政府的引才政策。
(二)通过类似各种职业博览会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等活动,加强与当地高校、海外高校和大型企业的联系,扩大招聘范围。
(三)通过与当地重点人才培育机构和组织合作,为外地人才和海外人才创造更优越的就业环境和生活条件。
(四)加强对引才政策的宣传和报道,向社会公众宣传人才意识。
(五)增加专门网站的建设和运营,全面展示市的高端人才介绍、优惠条件、申请办理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等,加强引才政策的透明度。
北京人才引进政策

北京人才引进政策北京人才引进政策积分落户政策对创业人才倾斜《意见》提出,建立市场导向的人才引进机制。
制定实施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研究设立创新创业指标,对获得一定规模创业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市场贡献突出的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核心团队、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文化创意领军企业骨干、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等优先办理引进。
对于社会贡献突出且确有用人需要的单位,建立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
去年底公布的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征求意见稿提到,积分落户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本市居住证持证人申请落户的条件进行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人员可在本市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是其中重要的一项指标,提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的创业企业就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相关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就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奖项的申请人,获国家级奖项的加9分,获本市奖项的加6分。
从这些细则上看,积分落户政策在制度设计上对于创新创业人才有倾斜。
《意见》提出,到2020年,在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与首都作为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城市战略定位相适应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基本建立。
相关部门负责人曾指出,北京通过积分落户引进人才,将为建设科技创新中心目标提供人才保障。
此外,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进行人口调控,但并不会控制人才,与精准引进人才不矛盾。
北京毕业生异地创业获社保补贴《意见》提出,分类推进用人主体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其中提到鼓励事业单位深化收入分配改革,根据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建立自主决定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
北京市引进人才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引进人才的实施细则1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北京市引进人才的实施细则为了吸引人才,稳定骨干,鼓励员工长期为公司服务,使公司拥有一支同行业中最优秀的员工队伍,公司依据北京市人事局京人发[1999]38号文件的精神,为员工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北京市引进人才手续。
特作如下规定一、适用范围公司已转正的正式员工,均可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报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受理条件➢3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具有学士学位且成绩突出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在国外获得学士学位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
➢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北京市人才引进手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申报材料(使用B5纸)➢申办<工作居住证>的员工须向公司提供如下材料:✧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学历、学位证或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书面形式写一份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的主要业绩;✧配偶随办提供单位接收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随办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三份;✧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张。
➢申办北京市人才引进的员工须向公司提供如下材料:✧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取得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随调人员单位接收函。
由集体、民营、私营等企业接收的需由人才服务中心或上级人事部门盖章,由中央或市属单位接收的需局级以上人事部门盖章,经办人签字、注明联系电话;✧随迁子女超大型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无工作的需当地劳动部门出具待业证明。
3四、享受待遇➢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者,不再办理户口<暂住证>;➢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北京市人才引进政策人事局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北京市人才引进政策人事局篇一:北京办理人才引进条件北京:办理引进人才的条件--办理引进人才条件一、所在单位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究开发机构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北京市紧缺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可申请办理引进人才手续: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国家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评估认定证明)。
办理引进人才所需报送的材料一、引进人才所需报送的材料1、申请单位的申请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抬头写:北京市人事局,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公司经营范围,在华在京投资发展情况),引进人才的理由(公司对专业技术、管理人才需求情况),以及需要引进的人才的基本情况和突出业绩(对公司的价值、贡献)。
以第三人称写。
2、填写《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一份):单位在申请单位意见处盖章,申请理由处内容应该是书面申请证明的缩写,以第三人称写。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单位在承办单位盖章处盖章,“迁移原因”一栏注明“引进人才”,“随迁人员”栏空着,一律不填任何内容;如有随迁家属,配偶单独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3、申报单位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4、引进人员与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引进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户口本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引进人员取得的研究成果和突出成绩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引进人员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全面工作鉴定及同意调出证明各一份(抬头写:北京市人事局)。
8、引进人员的完整人事档案。
9、引进人员近期(近三个月)体检证明(在区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常规体检)。
可以在其他材料都齐全后再进行体检。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京人社调发[2012]42号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京人社调发[2012]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a9ea22a87c24028915fc329.png)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试行)京人社调发[2012]4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首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来京创新创业,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打造世界高端人才聚集之都,促进引进人才公开招聘平台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公开招聘重点围绕高新技术、现代制造、金融、文化创意、现代服务、现代农业等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及研发机构、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区域重点企业进行,上述单位申报的高端岗位均可通过公开招聘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中央在京落地重大项目按照本市服务中央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条人才引进公开招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
人才引进专项计划要与首都发展重点结合,紧密围绕首都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点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大任务展开。
(二)立足高端。
通过专项计划公开发布的人才引进岗位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应聘人选须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并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优秀业绩。
(三)公开公平。
通过规范公开招聘流程、严格笔试面试环节、加强监督引导力度,确保人才引进专项计划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第四条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按照岗位需求申报、汇总发布职位、报名审核筛选、笔试面试确定人选、办理引进手续等流程进行,具体时间进度安排由年度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工作方案确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即可申报;企业单位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产业或区域重点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且在京注册经营三年以上,掌握自主产权核心技术的成长型企业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高科技小型企业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企业单位人才需求岗位必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高层管理岗位须为部门总监、副总经理以上职位,核心技术岗位须为技术专家、科技带头人、首席技师等职位,且提供福利待遇条件与市场同等职位相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需为七级(含)以上岗位,并须明确工作环境、福利待遇等配套政策。
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首都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进步,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引进人才的单位应优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吸纳所需各类人才。
对于本市紧缺的人才,方可办理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寄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寄住证》〕。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可办理人才引进手续:(一)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二) 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35周岁以下且身份健康者,可申请办理《工作寄住证》:(一)具有学士学位且成绩突出者;(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三)在国外获得学士学位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
第六条持《工作寄住证》者,不再办理户口《暂住证》,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工作寄住证》须盖有“北京市工作寄住证专用章”,有效期限为两年,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办理延期手续。
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工作寄住证》自然失效。
持《工作寄住证》工作满三年者,可由用人单位推荐,经主管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因中止、解除聘用合同或办理调京手续后,用人单位要立即收回其《工作寄住证》,交市人事局注销。
第七条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一)办理程序:办理人才引进和《工作寄住证》手续,一般应由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向其所在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由区、县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市属高新技术企业由其主管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北京市引进人才政策
引进人才一、办理范围凡在FESCO存档的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驻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环保企业、软件企业。
二、办理条件年龄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须经国家教委认证)。
同时:申请人必须在所在用人单位有两年以上连续工作经验;专业必须符合《2006年人才目录》(见文件下载)三、申报材料(复印件使用A4纸)1、所在用人单位出具"关于办理×××调京的申请"原件(内容:企业基本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入单位时间、工作岗位、详细工作业绩、引进人才理由),申请单位盖章,一式一份;2、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驻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环保企业、软件企业的批准证书(由北京市经贸委、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科委或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批准,在有效期内)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最新年检章);4、申请人及随调人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申请人及随调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高级职称需提供高职任职通知);6、申请人及随调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7、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8、随调人员在京单位同意接收函(需在京单位及其上级单位(局级以上)人事部门盖章)原件一份,接收函上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9、已婚者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10、子女随迁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超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无工作的需当地劳动部门出具待业证明;属于收养子女的,提交收养证书及女方未曾生育的证明;11、申请人及随调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函原件各一份(可随档案转)。
12、申请人及随调人员《诚信证明》各一份(请见文件下载或向业务部领取)13、申请人及随调人员《政审表》各一份(请见文件下载或向业务部领取)14、申请人的完税证明(由地税出具,要求从申请人进入申请单位起开具,完税证明上要显示出申请单位的名称)15、房产证或租赁房屋证明16、社会保险缴存证明17、配偶为工人或无业的,需由户口所在劳动部门开具工人或无业证明,并提供结婚证和独子证18、申请人及随调人员近期体检表19、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四、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所属业务部领取《人才引进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办理引进人才申请表》以及《诚信证明》、《政审表》。
北京人才引进2024年详细流程
北京人才引进2024年详细流程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和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人才引进对于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
2024年,北京人才引进的详细流程将更加完善,以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到这座城市。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北京人才引进2024年的流程,以及相关政策和措施。
一、政策落实和规划制定北京市人才引进工作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政策文件和规划要求,制定具体的人才引进规划和政策落实方案。
这些文件和规划将包括人才引进的政策依据、引进范围、引进条件、引进对象、引进程序、引进待遇等内容,为人才引进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招才引智和信息发布北京市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和发布北京市人才引进的政策、措施和情况,包括在国内外主要人才市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并开展招聘活动。
此外,北京市还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人才引进的信息发布平台和服务系统,方便人才了解和领会北京市引进政策和措施,并及时投递应聘。
三、选拔评价和甄别推荐北京市将依据人才引进规划和政策落实方案,制定符合条件的人才选拔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拔评价和甄别推荐。
具体做法包括根据招聘需要和特长、资历等条件,开展人才选拔面试、能力测试和背景调查等工作,选拔并确定合适的人选,向他们发放录用通知书。
四、落户登记和待遇给予北京市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将提供与其专业技术水平、工作岗位和贡献相应的优厚待遇,具体包括落户登记、住房保障、医疗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
对于跨国和国际知名企业的高层次人才,还将提供税收优惠、科研经费和创新创业支持等配套服务。
五、后续服务和激励措施北京市将在引进人才后,建立完善的后续服务和激励措施,包括为他们提供协调解决生活、学习和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的帮助,提供人才发展指导和职业规划咨询等服务。
此外,北京市还将鼓励和支持人才参与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国际交流和合作水平,争取更多的人才回流和留下来。
2022年北京引进人才落户政策
2022年北京引进⼈才落户政策北京引进⼈才落户政策⼀、申报原则⼈才引进岗位需求申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突出重点。
⼈才引进岗位需求申报要与⾸都城市战略定位和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相结合,紧密围绕⾸都重⼤项⽬、重⼤改⾰、重点产业和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建设的重...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北京引进⼈才落户政策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北京引进⼈才落户政策⼀、申报原则⼈才引进岗位需求申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突出重点。
⼈才引进岗位需求申报要与⾸都城市战略定位和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相结合,紧密围绕⾸都重⼤项⽬、重⼤改⾰、重点产业和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建设的重⼤任务展开。
(⼆)⽴⾜⾼端。
⼈才引进岗位须为⾼层管理或核⼼技术岗位,应聘⼈选除符合我市⼈才引进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外,还需要具有丰富的⼯作经验和突出的业绩表现。
(三)公开公平。
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严格规范申报流程、细化审核标准,加强监督指导,提升服务⽔平,确保⼈才引进⼯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开展。
⼆、申报条件(⼀)⼈才引进岗位需求申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次,由各单位组织开展岗位申报⼯作,重点围绕新⼀代信息技术、⽣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端装备研发、⾦融、⽂化创意、现代服务等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重点⽀持⾼新技术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科教⽂卫等事业单位和符合⾸都功能定位的区域重点企业。
(⼆)企业单位⼈才需求岗位必须为⾼层管理或核⼼技术岗位,⾼层管理岗位须为部门总监、副总经理以上职位,核⼼技术岗位须为技术专家、学术技术带头⼈等职位,提供的薪酬及福利待遇条件应与市场同等职位相当;事业单位⼈才需求岗位须符合我市⼈才引进基本条件要求,并须明确⼯作环境、福利待遇等配套政策。
(三)⽤⼈单位为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的,符合条件的岗位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报;为企业单位的应属于⾼新技术企业、本市重点发展产业或区域重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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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和北京市引进人才的实施细则
为了吸引人才,稳固骨干,鼓舞职员长期为公司服务,使公司拥有一支同行业中最优秀的职员队伍,公司依据北京市人事局京人发[1999]38号文件的精神,为职员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北京市引进人才手续。
特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畴
公司已转正的正式职员,均可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报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受理条件
➢35周岁以下且躯体健康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具有学士学位且成绩突出者;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在国外获得学士学位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
➢45周岁以下且躯体健康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北京市人才引进手续: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治
理人员;
✧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
三、申报材料(使用B5纸)
➢申办《工作居住证》的职员须向公司提供如下材料: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学历、学位证或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书面形式写一份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的要紧业绩;
✧配偶随办提供单位接收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子女随办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三份;
✧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张。
➢申办北京市人才引进的职员须向公司提供如下材料: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调动人员情形登记表》(一式三份);
✧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取得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随调人员单位接收函。
由集体、民营、
私营等企业接收的需由人才服务中心或上级人事部门盖章,由中央
或市属单位接收的需局级以上人事部门盖章,经办人签字、注明联
系电话;
✧随迁子女超大型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无工作的需当
地劳动部门出具待业证明。
四、享受待遇
➢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者,不再办理户口《暂住证》;
➢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五、受理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证书原件审批后退回;
➢申报材料合格后,报北京市海淀区人事局审核;
➢审核同意后,报北京市人事局调配处审批;
➢审批同意后,领取"工作居住证"。
六、延期、注销方法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须盖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专用章",有效期限为两年,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办理延期手续。
➢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请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自然失效。
➢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者,需要引进并符合条件者,可由职员本人申请,公司举荐,经北京市海淀区人事局审核后,办理引进人才手续。
➢因中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办理调京手续后,由公司同时收回本人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交北京市海淀区人事局注销。
七、附则
➢本细则人力资源部负责讲明。
➢本细则未尽事宜及与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悖时,执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本细则自2002年9月20日起实施。
附:北京市人事局京人发[1999]38号文
北京国安创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200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