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的竞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7月1日)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
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因为这 些不同,在 面对 工伤事故案件 中的请 求权 竞合 问题 时,应 当与民事权利 的竞舍 区
别 开 来。 由此 便 可得 出 ,在 职 工 因第 三 人 侵
损害赔偿均得主张 , 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 , 而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 于 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该模 式很好 地避 传统的私法范畴。民事赔偿作 为一种 纠错机 免 了受害职工获得双份利益 ,同时又保 证其 制,通过对加 害人课 以义务、削弱其利益并 能 够 获 得 完 全 赔 偿 。 但 在 实 践 中 ,两 者赔 偿
着 工伤事 故的增 多,国家 为了保 护劳动者 的
律制度 的归责原则 。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来看 , 利 益便设 立 了工伤保险制度。工 伤保 险是指 在 劳 动 者 对 侵 权 人 提 起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之 诉 中 劳 动 者 在 工 作 中 或 法 定 的 特殊 情 况下 发 生意 适 用 何 种 归 责 原 则 应 当根 据 危 险 来 源 的 不 同 外事 故 ,或 因职业 性 有 害 因素危 害 而 负伤 f 或 从 两 个 方 面来 分 析 :来 自于 用 人 单 位 内部 的
区 别 于 作 为 私 法 之 一 的 民法 ,是很 明 显 的 。
将其转移至受害方从而重新 实现了双方之间 数额孰高孰低 ,无法确定计算 ,因为工伤赔 的 利 益 平 衡 。工 伤保 险 并不 是 要追 究 谁 的 过 偿有 的终身享有 ,取决于实际寿命。且雇主 权 发 生 工 伤 的 场 合 ,兼得 主 义模 式 为优 ;在 错 ,其 功 能 在 于 损 害 填 补 、预 防损 害 以 及 分 缴 纳 保 费而 不 能 免 除工 伤 事 故 风 险 ,也 有 失 职 工 非 因 第 三人 侵 权 发 生 工伤 的 场合 ,替 代 散 损 失 ,相 比之 下 ,人 身损 害 赔偿 的 功 能损 公 平 。 主 义为 优 。 害 填补 、预防 损 害 以及 制 裁 。 那 么 , 这 些 国外 模 式 对 我 国 解 决 工 伤 【 关键词 】工伤保 险赔偿请 求权 ;人 身 归 责 原则 。 区分 工 伤 保 险赔 偿 请 求 权 与 案 件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有怎样 的借鉴意义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摘要】目前,当工伤保险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发生竞合究竟应当如何赔偿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没有定论。
而且由于立法不完善,在司法审判中适用的标准也大相径庭,这对于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也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危害。
文章首先从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入手,诠释此制度存在的意义,再对国际上目前存在的模式进行分析,从而对目前国内存在的模式提出建议。
【关键词】工伤保险侵权赔偿竞合一、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一)民事侵权阶段第一个段是民事侵权阶段,在这个阶段工伤赔偿是以侵权责任法来处理的。
但随着工伤事故的与日俱增,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在对工伤赔偿方面的劣势渐渐显露:(1)、由于侵权责任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雇工需要证明在发生工伤的过程中雇主存在过错,这对于一般雇工来说是十分困难的。
因此,雇工可能因此很难举证从而导致败诉的可能性大幅增加。
(2)倘若雇工胜诉,雇主也可能无法承受数额巨大的赔偿费用从而导致执行难的问题,员工胜诉后的权益也无法保障。
(3)、由于工伤事故频发,雇主往往会陷入频繁的诉讼导致经营陷入困难;同时诉讼会导致雇主与雇工的对立,加深劳资矛盾。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仅以侵权责任法来调整工伤赔偿的做法渐渐落下了帷幕。
(二)劳工补偿阶段第二个阶段劳工补偿阶段。
劳工补偿制度是指存在劳动关系的本单位职工在法定情形下,按照法定标准,直接领取工伤赔偿。
此时,对工伤的赔偿已经规范化、基准化,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雇工可以跳过诉讼程序,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领取工伤赔偿。
这种制度简化赔偿的程序,雇工无需再对雇主存在过错举证,也避免在赔偿数额上无休止的争执。
但是,在劳工补偿制度下,企业仍然面临着高额的赔偿金额,从而可能使企业的经营陷入困难;同时,雇工也承担着雇主无力偿付赔偿的风险。
雇主为了平衡风险,往往会购买工伤事故雇主责任险。
这种保险能够降低企业大额赔付的风险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雇工的利益。
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形的裁判进路——论部分兼得模式的选择

田 庚
( 安 市 中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一 庭 , 苏 淮 安 , 与 第 三人 侵权 损 害赔 偿 案件 的裁 判 , 对 理论 界 存 在 选择 模 式 、 代 模 式 、 充 模 式 、 得模 式 取 补 兼
等 争议 。我 国 包括 侵 权 责任 法在 内的 相 关 法律 对此 未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务 界 对 两 者 关 系的 法 律 适 用认 识 不 一 , 实 案
20 0 2年 实 施 的 《 业 病 防 治 法 》 《 全 生 产 职 和 安
须证 明雇 主存 在 过 错 , 使胜 诉 , 即 也要 面 临执 行 不
能 等 风 险 , 害 劳 动 者 无 法 获 得 及 时 的 救 济 。 随 着 受 经 济 社 会 的快 速 发 展 , 工 伤 事 故 引 发 的 劳 资 冲 突 因 和 社 会 问 题 日趋 突 出 , 政 府 介 入 , 社 会 统 筹 保 由 向 险 资 金 的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应 运 而 生 。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的 产 生 , 得 对 工 伤 事 故 的 救 济 出 现 了 工 伤 保 使
或 健 康 权 、 体 权 ) , 早 期 对 工 伤 事 故 受 害人 的 救 身 故
亟 待解决 的问题 。
一
济 归属于 侵 权 责任 法 调 整 。但 因通 过 侵权 诉 讼 主
张 赔 偿 , 仅 诉 讼 过 程 漫 长 且 成 本 高 昂 , 害 者 还 不 受
、
我 国 现 行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第 1 1卷 第 2期 21 0 1年 6月
南 京 工 程学 院 学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 na o rI n tt t f Te h o o y S ilS i n e Ed to ) o r l fNaki I s iu e o c n l g ( oca c e c ii n ng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同时发生的案件,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或上下班途中遭受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而造成职工人身损害的情况,由此引发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纠纷的竞合。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而产生多个请求权,一方面根据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工伤保险赔付请求权,另一方面根据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产生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进而导致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类案件中的请求权问题规定尚不明确,各地方在执行中缺乏统一认识,加之法律工作者亦对此有不一致理解,故在案件处理和受害劳动者损害赔偿问题上往往产生分歧,于是就出现了劳动者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还是只能获得工伤保险或民事赔偿中的一种,还是在获得工伤保险后,可以就民事赔偿不足的部分请求赔偿,还是先获得民事赔偿,再由工伤保险对不足部分补足等争论,严重影响了法律制度价值的实现。
本文将通过对工伤保险赔付和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的实证分析,借以厘清这两项请求权的实现方案。
一、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分析掌握立法针对某类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是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
下面,笔者将就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现状加以分析:(一)我国工伤保险立法进程。
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机制,新中国于上世纪50年代起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1951年政务院颁行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企业负担工伤保险费的基本制度,工伤保险实行单一救济模式。
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将工伤保险纳入社会统筹,将工伤保险纳入强制的社会保险范畴。
该《试行办法》采取了两种救济模式:对企业而言,其一旦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即免除其工伤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采用的是取代模式;而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则采用责任竞合模式,即遵循了不重复享受权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原则。
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

1 8 3 8年 , 普鲁士立法 规定 , 铁路要对 乘客和雇员在 运营过程 中 受到 的伤害承担 严格责任 , 但 因不可抗 力或 申请 人 的故 意导致 的 伤害除外 。1 8 8 4年 7 月 6日, 德 国颁 布工伤保 险法 , 基于 民法 的不 同原则 , 即“ 不 以追 究事 故责 任者 确 定赔 付原 则 ” 。到 2 o 世纪 早 期, 工人 损害补偿机制取代 了侵权 法 , 劳动补偿立 法改变 了劳动 者 证 明用人单位 的过错 的困难 , 但在 工伤赔偿 引入无过错原 则之初 , 雇主承担 的责任仍是 民事赔偿责任 , 而不是工伤赔偿 。所 以 , 为 了 减轻工厂 的负 担 , 加快社会经 济的发展 , 各 国建立 了社会保 险基 金 制度 , 发生 工伤事故后 , 补偿 由基金承担 。 纵观工伤保 险制度发展 的整个 过程 , 工伤保 险制 度设计 的初 衷 是 为了解决工 人受工 伤得不 到赔偿 和企 业无力 承担而设 计的 。 工伤保 险制度 的设 计是 劳动保 障立法 的巨大进 步 , 推 动着社会 和 经济的发展 , 但是, 由于工伤基 金 的建立 和补偿标 准 的统一 , 使得 工伤补偿完全脱离 了民事赔 偿的轨道 , 因此带来 了新 的问题 : 工 伤 赔偿 和 民事侵权 的竞合 。 二、 竞合问题的解决模式 在我 国 2 0 1 1 年颁 布 实施 的《 工 伤保 险条 例 》 第 十 四条规 定 : “ 在工作时 间和工作场所 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 的, 或 因工 外出期间 ,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 生事故下落 不 明的 , 以及在上 下班途中 , 受 到非本人主要责任 的交通事故 或者城 市轨 道交通 、 客运轮渡 、 火 车事故伤害的应 当认定为工 。 ” 这就 导 致 受伤雇 员在享受 了工伤 保险补偿 之后 , 是否 还能依据侵 权法起 诉 雇主或 者第三人 要求他 们赔偿 的问题 , 对此 各国采取 了不 同的 做法 。综 合看来 , 主要有 四种模式 。 ( 一) 替 代模 式 , 是指 以工伤保险赔偿 完全 取代 一般侵 权损 害 赔偿 , 即发生 的工伤事故符合工伤 给付条件 , 受害劳动者 只能选择
工伤和侵权的竞合

工伤和侵权的竞合工伤和侵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事件。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和侵权的关系被称为竞合。
首先,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
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应对员工的工伤负有赔偿责任。
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意外事故的伤害,导致身体上的损害或残疾,他有权申请工伤赔偿。
侵权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利益。
侵权行为被广泛定义为违反法律、合同或公共道德的行为,并对他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或名誉产生了实际的损害。
如果一个人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遭受了伤害,他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工伤和侵权可能会同时发生。
例如,如果一个员工在工作场所受伤,其伤害是由于雇主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那么这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事故。
然而,如果该员工能够证明雇主的行为违反了他的权益,而不仅仅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了伤害,那么他还可以提出侵权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和侵权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员工可以选择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工伤赔偿申请,并获得相关的工伤福利。
同时,员工还可以对雇主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由于雇主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额外损失。
例如,医疗费用、失去劳动能力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或精神痛苦等。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工伤和侵权可能不是竞合关系,而是互不影响的。
例如,如果工人在工作场所被他人故意伤害,由于这种行为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受害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并要求对肇事人进行惩罚。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程序,并且不会相互竞合。
总结起来,工伤和侵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
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事件,被称为竞合。
当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受伤,并且能够证明雇主的行为违反了他的权益时,可以提出工伤赔偿申请和侵权诉讼。
然而,工伤和侵权也可以是互不影响的,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法律适用。
浅析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问题

浅析工伤保 险补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民事侵权赔偿竞合 问题
尚 倩 (安徽 广播 电视 大 学 合肥 分校 ,合 肥 230001)
摘 要 :现代 侵权 的多元化救济模式 导致 了工伤 保险 责任与 民事赔偿责任 的竞合 难题 。在评述 理论界 的相
关观点 ,分析我 国现行立法规定的基础 上,认 为我 国应 当从 工伤保 险制度设 立 的 目的和初衷进 行考
第 二种 观点 ,适 用 替 代模 式 ,也 叫免 除 模 式 。这 种模 式 的含 义是 以工 伤保 险完 全 取 代侵 权 责 任 。有 学者认 为 ,工伤 事故 发 生 以后 ,工伤 职 工 只 能依 照法 定程 序享受 工伤 保险 的相应 待遇 ,不能 去选 择 民事侵 权赔偿 。_4]这 种模 式 目前在世界上被采 用的范 围较 广 ,这与其 自身的优势有关,如可以提高工伤救 济的 效率 ,减少诉 讼 ,节约 社会 资源 等 。但 是 同时 ,这 种模 式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它使工伤职工失去了完全受偿 的权 利 ,不 利 于保 护工 伤 职工 的利 益 。而且 ,这 种单 一 的模式 ,也 不 利 于 对 工 伤 事 故 的 预 防 和 制 裁 。 因
析 ,比较 笼统 。随着研究 的深 入 ,争 论逐 步有所 变化 , 有 的 的学 者 开始分 析具体 情况 ,认 为应 当根据 不 同的 情 形分别 适用 以上 四种模 式 。
第 一种 观点 ,适 用选 择模 式 。“选择 者 ,系指被 害 人 仅得 于侵权 行 为损 害赔 偿 与劳灾 补偿 之 间 ,选择 其 一 。 ”C23意思 是 工 伤职 工 只能 在 两种 赔 偿 之 间选 择 其 一 ,不允 许两 种方式 同时适用 。也 即 ,选 择 了一 种 ,就 排 除 了另一 种 。如 有 的学者 主张 ,对 于那 些没 有参 加 工 伤保 险 的劳动者 以及 坚持 选 择 按 照 侵权 行 为 法 进 行 民事诉讼 的 ,应 当准 许适用 侵权行 为 法 的规 定处 理 工伤事 故责 任纠纷 。l3]这种 模式 表面 上赋 予 了雇 员 充 分选择的 自由,且侵权赔偿数额较 多,但是 由于侵权 诉 讼耗 时长 ,且这 种救 济 常常 是 不 确定 的 ,不 如 工 伤 保险来得稳妥、及 时。从具体操作看 ,该模式也存在 一 些 困境 。如 ,选 择 权行 使 有 无 时 间 限制 ,选 择 权 行 使 的撤 回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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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案情简介:2009年11月9日晚上18时55分许,刘某骑自行车在本市政立路市光路与王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ES8XXX号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受伤。
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刘某无责,王某某负全责。
2011年7月,刘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经济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233.02元、鉴定费800元、误工费6,400元、护理费2,400元、营养费2,400元、交通费508元、律师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住宿费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上述赔偿费用由安诚财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王某某赔偿。
王某某的车辆投保了安诚财保上海分公司的交强险,期限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10年1月13日止。
另查明,刘某于2009年11月9日发生的本案交通事故,已被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上海滨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刘某一次性支付可享受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共计赔付金额为35,517.50元,其中可理赔的医疗费为167.50元、伤残鉴定费350元、受伤员工可享受的工伤待遇一次性支付金为35,000元。
上述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发生竞合的案件。
在现实生活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那么这类事故中的受害人是否能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还能获得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呢?反之亦然。
对此,首先从法律角度进行本质分析。
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和侵权损害法律关系。
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社会法律关系,其法律基础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按照公私法的性质来划分,其属于公法范畴。
而侵权损害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产生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其目的是保护受损害的权利和恢复破坏了的社会和法律的秩序,本质上是一种私法关系。
与上述两个法律关系相对应的,也就产生了两个赔偿责任,一个是工伤事故保险责任,一个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从前述法律关系的分析可知,劳动法上的工伤事故保险责任与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
工伤事故保险责任是由国家或社会承担的公法赔偿责任。
而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中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在本质上和普通的侵权行为并无差异,因此,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负有对受害人(工伤职工)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中的权利人(受害人)就有了获得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也即权利人(受害人)具有两个请求权:工伤赔偿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款一方面承认了受害人(工伤职工)的民事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也明确,上述双重赔偿请求权仅限于第三人系非用人单位的情形。
至于上述双重赔偿请求权能否同时获得,《解释》并没有涉及,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也只是规定了这类事故的工伤赔偿请求权,并没有明确规定工伤职工是否需要使用已经获得的民事赔偿来抵扣工伤保险金。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此类事故中的工伤职工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问题,我国学界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而《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2013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对此的观点是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具体为第45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目前上海法院对于上述双重赔偿所持的态度与《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也是一致的,从本文开篇的案例最终判决也可以印证。
该案经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法院的判决意见和结果如下: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1)刘某主张医疗费,凭据计算确定为17,160.52元,予以支持;(2)刘某主张鉴定费8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并无不妥,予以支持;(3)刘某主张误工费6,400元,依据其所提供的相应依据,可获支持;(4)刘某主张营养费2,400元,结合鉴定报告及刘某伤势,可获支持;(5)刘某主张交通费508元,结合刘某系外来务工人员,其为行后续取内固定术至上海原经治医院治疗,所涉交通费用可获支持;(6)刘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依据事故责任、刘某的伤势程度,酌情支持500元;(7)刘某主张住宿费110元,其未提供相应的依据,故不予支持;(8)刘某主张护理费2,400元,因护理费与刘某已获得的工伤理赔中的生活护理费属重复理赔项目,故对刘某在本案中主张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9)刘某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其依据的标准高于可获支持的标准,故对其中的200元予以支持。
故一审法院判决:1、安诚财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刘某误工费6,400元、交通费5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2、王某某赔偿刘某医疗费17,160.52元、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2,400元、鉴定费8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3、刘某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刘某已被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于刘某的损害赔偿确存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问题。
刘某获得的工伤保险赔偿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伤残鉴定费及工伤待遇一次性支付金,赔偿金额分别为167.50元、350元及35,000元。
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工伤待遇一次性支付金的性质相当于侵权损害赔偿中残疾赔偿金,而原审判决核定的医疗费中并不包括上述167.50元,本案中刘某主张医疗费、营养费的赔偿并不存在重复赔偿项目及金额的问题。
王某某不同意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并无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另,根据查明的事实,2010年12月16日至同月21日期间,刘某在上海长海医院行内固定取出术住院治疗。
针对上述期间的住院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单据中确包含一笔90元的护理费,该护理费应属医院确定的一个收费项目,与刘某在工伤保险赔偿中获得赔偿的护理费并不重复。
王某某不同意赔偿该费用,理由不充分,本院亦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的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被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的,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不得重复获得赔偿项目和金额。
附表:工伤保险赔偿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标准对照表项目工伤保险赔偿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死亡补助金/死亡赔偿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伤残津贴/残疾赔偿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医疗费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无。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护理费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2.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继续治疗费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同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供养亲属抚恤金/被抚养人生活配偶:死亡职工死亡前每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死亡职工死亡前每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