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适用关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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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关系

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关系

浅析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关系【摘要】劳动者在工作中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的规定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按照民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受害的劳动者还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

这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两者的关系如何处理,立法和司法解释模糊,导致实践中工伤保险机构和法院处理案件的标准不一。

所以,对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关系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工伤保险;第三人;侵权责任一、相关概念工伤是工伤事故的简称,是雇工制度相伴而生的,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即劳动者因工伤致残或死亡,造成暂行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家属有权根据法律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通俗地说就是指企业和其他组织(雇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由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基本保险。

德国《劳工伤害保险法》开创了社会保险模式的工伤保险制度,使职业伤害赔偿成为社会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关联与区别因第三人而发生的工伤事故,遭受工伤的工人以民事侵权来请求企业经营者给予民事赔偿,也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法请求工伤认定,然后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给予工伤保险赔偿。

工伤保险和第三人侵权责任之间是什么关系?(一)关联英国著名的社会保险专家奥加斯(ogus)认为,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侵权制度的缺陷所致的,工伤保险是从侵权赔偿法发展而来的。

工伤保险和第三人侵权赔偿都是工伤侵权的损害救济,两者的功能是对工伤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以填补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众所遭受的损害。

从其渊源来看,侵权赔偿的历史源远流长,侵权赔偿发展到工业革命后,工伤侵权案件频发,工伤保险从侵权赔偿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专门的一种侵权赔偿制度,并且跨越了私法范畴,成为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侵权责任工伤保险适用关系论文

侵权责任工伤保险适用关系论文

简析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适用关系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3-340-02摘要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在工伤损害赔偿领域,很多国家或地区逐渐形成了以侵权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为内容的多元、系统的受害人救济模式。

依据我国法制的发展现状,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建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并行发展的多元化受害人救济机制。

基于此,须尽力协调好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在受害人保护上的制度衔接问题。

关键词工伤事故侵权责任工伤保险协调工伤事故是随着机器大生产和工业的现代化而来的社会问题。

现代法律制度为这种人身伤害提供了多元化救济机制,涉及涉及侵权行为法、商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多个领域,形成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

如何协调各制度之间的关系并充分发挥各制度的功能,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稳定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多元化的工伤损害救济机制的形成原因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在得以长足发展的同时,伴随出现了大量的工伤事故。

工伤事故发生后,对于受害人主要通过民事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进行救济。

在讨论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救济制度之间的关系时,尤其需要探讨工伤事故中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之间的关系。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本人或其供养的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较于民事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即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

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

此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摘要】目前,当工伤保险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发生竞合究竟应当如何赔偿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没有定论。

而且由于立法不完善,在司法审判中适用的标准也大相径庭,这对于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也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危害。

文章首先从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入手,诠释此制度存在的意义,再对国际上目前存在的模式进行分析,从而对目前国内存在的模式提出建议。

【关键词】工伤保险侵权赔偿竞合一、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一)民事侵权阶段第一个段是民事侵权阶段,在这个阶段工伤赔偿是以侵权责任法来处理的。

但随着工伤事故的与日俱增,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在对工伤赔偿方面的劣势渐渐显露:(1)、由于侵权责任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雇工需要证明在发生工伤的过程中雇主存在过错,这对于一般雇工来说是十分困难的。

因此,雇工可能因此很难举证从而导致败诉的可能性大幅增加。

(2)倘若雇工胜诉,雇主也可能无法承受数额巨大的赔偿费用从而导致执行难的问题,员工胜诉后的权益也无法保障。

(3)、由于工伤事故频发,雇主往往会陷入频繁的诉讼导致经营陷入困难;同时诉讼会导致雇主与雇工的对立,加深劳资矛盾。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仅以侵权责任法来调整工伤赔偿的做法渐渐落下了帷幕。

(二)劳工补偿阶段第二个阶段劳工补偿阶段。

劳工补偿制度是指存在劳动关系的本单位职工在法定情形下,按照法定标准,直接领取工伤赔偿。

此时,对工伤的赔偿已经规范化、基准化,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雇工可以跳过诉讼程序,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领取工伤赔偿。

这种制度简化赔偿的程序,雇工无需再对雇主存在过错举证,也避免在赔偿数额上无休止的争执。

但是,在劳工补偿制度下,企业仍然面临着高额的赔偿金额,从而可能使企业的经营陷入困难;同时,雇工也承担着雇主无力偿付赔偿的风险。

雇主为了平衡风险,往往会购买工伤事故雇主责任险。

这种保险能够降低企业大额赔付的风险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雇工的利益。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同时发生的案件,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或上下班途中遭受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而造成职工人身损害的情况,由此引发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纠纷的竞合。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而产生多个请求权,一方面根据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工伤保险赔付请求权,另一方面根据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产生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进而导致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类案件中的请求权问题规定尚不明确,各地方在执行中缺乏统一认识,加之法律工作者亦对此有不一致理解,故在案件处理和受害劳动者损害赔偿问题上往往产生分歧,于是就出现了劳动者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还是只能获得工伤保险或民事赔偿中的一种,还是在获得工伤保险后,可以就民事赔偿不足的部分请求赔偿,还是先获得民事赔偿,再由工伤保险对不足部分补足等争论,严重影响了法律制度价值的实现。

本文将通过对工伤保险赔付和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的实证分析,借以厘清这两项请求权的实现方案。

一、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分析掌握立法针对某类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是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

下面,笔者将就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现状加以分析:(一)我国工伤保险立法进程。

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机制,新中国于上世纪50年代起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1951年政务院颁行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企业负担工伤保险费的基本制度,工伤保险实行单一救济模式。

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将工伤保险纳入社会统筹,将工伤保险纳入强制的社会保险范畴。

该《试行办法》采取了两种救济模式:对企业而言,其一旦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即免除其工伤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采用的是取代模式;而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则采用责任竞合模式,即遵循了不重复享受权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原则。

论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论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重 威胁 。我 国《 工伤 保险 条例》 2 0 年 1 1日起 实施 , 自 04 月 正式 用无过 错责 任原 则 , 劳动 者 的伤 害只 要被认 定为 工伤 , 其相 关 费
建 立 了工伤 责任保险 制度 , 立保险基 金 的方 式为工伤 事故对 用 由工伤 保险 基金直接 支付 , 以建 免去 了劳动 者的举 证等责任 和用人
( ) 权损 害赔偿 责任 二 侵 侵权 损 害赔 偿法 律关 系是 因侵权人 的行为造成 受害人 人身 、
确 一贯 的规范 , 文拟对 此 中法理做 一初 步探讨 。 本


工 伤责任 与侵权 责任 比较
( ) 一 工伤 责任
1工 伤法 律关系 . 工伤保 险法律关 系是作为 投保人 的用 人单位 、 职工 即被保险
上说 , 伤保险 是一种 强制 性的人 身保 险。 工 2工伤 责任 的义 务主体 . 确定工伤 责任 的义务主体有 两种情 况, 一是用 人单位没 有参
加工伤 保险 的情况 下, 全部 工伤 责任 由用人单 位承 担 。 二是用 人
支付 营养 费 了。 二是对 于受 伤治 疗期 间受 害人的收入 , 伤责任 工 的
原 则处理 。
关键 词
工伤责任
侵权 责任
责任 竞合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0 1 . 1.3 10 — 5 22 1 )00 60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以实现三 种 利益之 问的 基本平 衡 。建立 工伤 保险 制度后 , 适 在 现代工业社 会 , 种各类工伤 事故是 劳动者人身 安全 的严 益 , 各
工伤 保 险, 么工 伤事故 发生 以后 , 那 工伤 补偿 法律关 系仪 限_ 丁刑

第三人造成工伤损害情形下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冲突与处理(1)

第三人造成工伤损害情形下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冲突与处理(1)

第三人造成工伤损害情形下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冲突与处理(1)第三人造成工伤损害情形下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解决模式王云飞(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摘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工业化进程得到了极大的推动。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广泛使用,提高了生产效率,同时也导致工伤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影响到工伤职工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生活,也使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受到了巨大的损失。

在实践中,存在一种因第三人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工伤事故。

因此,平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以及侵害人之间的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就救济制度而言,主要涉及民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和工伤保险赔偿制度。

然而,基于不同的诉求和程序规则,选择适用两种制度可能造成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这一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模式,并与各自的社会制度、立法模式、司法习惯、文化传统相契合,这是本文需要重点论述的内容。

在此基础上,文章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结合基本法理,对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时的法律适用模式,进行了必要而系统的理论分析,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阐述了我国所面临的困境,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第三人侵权责任;工伤保险责任;竞合The third person causes damage situation of industrial injury of industrial injury compensation and the compensation of conflict andprocessingWANG Yunfei(Law school,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Abstract: Along with the progress of moder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ustrialization hasbeen greatly promotes. The new technology, new technology, new equipment widely used, Improve the production efficiency, At the same time also lead to industrial injury accident occurred frequently, The serious influence to industrial injury worker'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and family life, Also user units and industrial injury worker by the huge losses. In practice, there is a third person for infringement in industrial injury accident. So, Balance unit of choose and employ persons, Industrial injury worker and the interests of the infringer between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Relief system is concerned, mainly involves civil tort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However, based on the different demands and rules of procedure, Choose to be subject to two kind of system may cause the third person tort liabili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competition. Different countries or regions for the problem put forward different solution model, And with their social system, legislative model, judic ial habits, cultural tradition phase fit, This is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need of the content. On this basis, According to China'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combining the basic legal theory of the third person, tort liabili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of competition law applicable mode, The necessary and the theory of system analysis, and according to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elaborated on China's dilemma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and the suggestion.Key Words: The third person tort liability;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liability;competition 一、典型案例引出问题(一)案情概要1、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等人亲属张某某原系某水泥有限公司职工。

论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论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毽函墨Ii。

竺型里型f叁叁I』查垒金论工伤责/f主5偿枳责/f主仍吴糸魏彦珩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对Z-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规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混乱。

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包括竞合关系和非竞合并存关系。

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应以补充原则处理,即受害人在不重复取得的前提下获得工伤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项目的并集;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非竞合并存时,责任人应各自承担责任,即以受害人兼得原则处理。

关键词工伤责任-侵权责任责任竞合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16—03在现代工业社会,各种各类工伤事故是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严重威胁。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正式建立了工伤责任保险制度,以建立保险基金的方式为工伤事故对职工造成的人身损害提供了基本的救济保障。

但当工伤事故的发生是由某种侵权行为引起时,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如何?受害人如何获得最充分的救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侵权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我国现行法缺乏明确一贯的规范,本文拟对此中法理做一初步探讨。

一、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比较(一)工伤责任1.工伤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是作为投保人的用人单位、职工即被保险人、工伤保险基金即保险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负有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负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分别向工伤职工支付有关救治费、经济补偿或安排工作岗位的义务,职工在承担工伤风险的情况下享有通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权利和发生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工伤补偿法律关系仅限于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有关费用。

我国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关系的修正

我国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关系的修正

职业病 , 都是 劳动者 的身体 权、 健康 权、 劳动权 甚至生命 权受到 与
工作 有关 的因素 侵害 的结 果 。
该 条规定 被广 大学者 和审 判实 务人 员广泛 诟病 。认 为劳动
者应 当享有 根据不 同的实体法选 择救济 方式 的权利 , 种权利不 这
能 被高 院解释任 意抹 杀 。 在第 二种情 况下 , 由用人单位 以外 而 即
继续 发展 。
宗 旨的背 离 , 被排 除 出了考虑 范 围。 得模 式最大 程度上 实现 了 兼
对 劳动者 利益 的保 护 , 合现 代法 治宗 旨 。 是这 种模 式 背弃 了 符 但
( ) 三 归责原 则 工伤保 险制 度采 用无 过错 责任 归责 原则 ,无论 劳动 者受 伤
工伤 保险 是指 劳动 者在 工作 中 因遭 受意 外伤 害或者 罹 患职 法》 该 问题 也并无 规定 。 对 业病 , 暂时或 者永 久丧 失劳 动能力 或 者死 亡 的, 由国家 或者 社 而 制度 。
会相 关机 构对 劳动者 或 者其 亲属 提供物 质帮 助的一 种社 会保 险 第十 二 条对该 问题有 所涉及 , 主要 的意 思是 : 其 因用人单位 的侵
( ) 四 赔偿金 种类 与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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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 伤保险与民 事侵权赔偿责 任关系的修正
陈 慧
摘 要 工伤案件的受害劳动者既可以享受工伤保险, 叉可以对侵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 , 这两种请求权的竞合如何 解决在我 国现有法律 中并未有明确有效的规定。本文通过对两种请求权的比较以及对 国外四种成熟解决模式的分析 ,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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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适用关系的研究摘要: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的适用关系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

笔者在综合比较国外四种立法模式的优缺点,以及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适用关系制度的设想,认为目前补充模式符合我国发展的实际,替代模式是未来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适用的理想模式。

关键词:工伤保险;侵权责任;竞合;适用关系一、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一)工伤的两种主要救济途径1、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历史最悠久、实施范围最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

指的是劳动者在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的物质补偿。

[1]工伤保险制度以损失为基础,目的在于逐步建立以救治、补偿和救助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是一个国家重视基本人权,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

从劳动者角度看,工伤保险重在维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最直接的作用是补偿了工伤受害职工致残致伤的医疗费用,弥补了死亡职工家属的精神痛苦,保障了其和家庭的基本生活,有助于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提高工作积极性。

从企业的角度看,工伤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雇主在劳动者工伤时的赔偿责任,减轻了生产单位的后顾之忧,同时督促生产单位改善生产安全环境,加强安全教育。

在维护了劳动者基本的劳动权和健康权同时,又有利于恢复和维护了正常的生产活动,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稳步前进。

可以说,工伤保险制度在平衡不同社会群体间利益、维护良好的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环境等方面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侵权责任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方式。

工伤造成了劳动者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这种人身侵权损害属于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重要部分。

从被称之为“机器与事故的年代”的19世纪开始,过错责任原则确立,自此工伤劳动者的损害赔偿实行雇主过错责任。

对于工伤,人们开始运用侵权行为法,按照雇主过错责任与侵权责任赔偿这一法制规则寻求权利救济。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对于处在劣势地位的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举证难为劳动者寻求救济设置了障碍。

19世纪中后期,无过错责任原则成为了主要的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无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一旦雇员在生产过程中受到伤害,雇主就要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最大化地保护了雇员的利益。

无过错责任原则充分考虑到了工伤职工在与侵权责任人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现实,减轻了职工的举证责任,从均衡社会整体利益、不同社会群体间力量强弱对比角度出发,体现了社会法的衡平原则,实现了对工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强势保护。

(二)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具体问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劳动者工伤后,有权请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请求侵权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产生了两种赔偿责任的竞合问题。

从工伤受害人的角度看,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是受害人赔偿请求权的竞合;从法律制度的层面看,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同一工伤案件中的竞合。

对于工伤事故,劳动法从工伤保险关系的角度加以规范,民法从工业事故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行为的角度加以规范,这就给构成了工伤事故这一法律关系的双重性质,既是工业事故的特殊侵权行为,又是工伤事故的劳动保险。

这种竞合是两个基本法的法规竞合。

⑵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在工伤事故救济中,他们各自的作用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

2 3二者发挥作用的大小依据是各国根据国情的选择,但二者是互相配合和协调的,无论工伤保险还是侵权责任在救济中处在主要地位还是辅助地位,彼此的作用都是另一方不可替代的。

工伤事故损害导致当事人的生命权、身体健康权、身体完整权的权利失缺,这些权利的丧失通过单纯的经济赔偿是难以补救的,对于养家糊口的劳动者来说,侵权责任的缺点如司法程序繁琐、时间过长风险大、2杨立新.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上)[J].法律适用,2003,(10):8-123郑尚元,李海明,扈春海.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490-491司法成本过高、执行能力有待提升,严重影响了他们最基本的请求。

社会保障法为受害者提供了便利而可靠的补偿来源,赢得了大批工伤事故受害者的青睐。

[4]工伤保险制度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利救济体制,工伤保险制度有其独立的法律体系设计和价值追求,随着现代社会工业化的发展越来越体现出其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等领域的优越性,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适用关系的模式分析在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一旦发生存在侵权行为的工伤事故,必然产生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

工伤受害人是选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是请求侵权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抑或是可以同时请求从而获得双重赔偿,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综合来看主要有以下四种立法模式:(一)替代模式替代模式,又称免除模式,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职工只能选择工伤保险救济,而不能通过侵权诉讼的途径获得民事赔偿,即用工伤保险制度完全取代侵权责任救济。

换句话说,在替代模式下,由于用人单位业已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加害人得因工伤保险赔付的存在免除自身的侵权责任。

替代模式具有以下优点:第一,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权利救济途径,保证了工伤受害者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的填补。

第二,避免了适用侵权责任程序上的繁琐,工伤职工无需选择,免除了高昂的诉讼费用,减轻了职工诉累,使得审判机构减轻了案件数量,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

第三,工伤职工不能向雇主追偿,避免了双方矛盾的激化,一定程度改善了双方的关系,也使得遭受工伤损害的劳动者不必担心因向用人单位追究其侵权责任和赔偿而被辞退的事件发生。

第四,达到了工伤保险替雇主分担风险的目的,企业的经营风险降低,减少解决工伤赔偿事务的精力,可以更好地将资金投入生产,创造财富,增强了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当然,替代模式也存在很大的缺陷,一方面该模式直接通过立法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工伤救济方式,而强制性的排除了侵权损害救济,这样以来剥夺了工伤职工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

再一方面是,工伤保险待遇是于各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挂钩的。

发达国家经济水平发展高,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补偿的标准高,覆盖范围大,但是在发展中和落后的国家,替代模式是无法发挥其自身的优点的。

尤其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下,工伤保险待遇普遍偏低,又缺乏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失。

另外,工伤保险是预防和填补损失,侵权责任是弥补损失,发挥惩戒和教育的功能。

替代模式只是单纯的让工伤职工得到了救济,却不追究造成事故的人的法律责任,容易放纵了人们的不法行为,不免引起人们的不满,影响社会主流价值观。

适用侵权责任救济时发挥了侵权责任法的惩戒功能,毕竟那些造成重大伤害甚至死亡的人,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而主观上故意过失的侵权人也受到教育,雇主会以此为戒改善生产安全环境,减少工伤发生,起到了一定的预防作用。

(二)选择模式选择模式,是指工伤职工可以自主选择根据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依据侵权行为法请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权利救济途径后,贝U相应排除另外一种请求权的适用。

该模式的优点是赋予了受害雇员可以自由选择救济方式,而不受他人的干涉。

要么工伤保险给付,要么是民事侵权赔偿。

正是单一的选择,使得工伤事故的处理避免了不必要的繁琐。

但是从深层次分析看,选择其中一种,则视为自动放弃另一种救济方式,即使得不到有效的救济,也没有回旋的余地。

发生工伤后,职工最大的需求就是及时获得救济,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与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获赔的繁复性和不确定性相比,工伤保险赔付快捷、及时、确定,便于操作,受害人往往被迫选择工伤保险赔付。

侵权责任赔偿需要长时间的取证和审判过程,处于劣势地位的工伤职工并不能确保胜诉。

即使胜诉,一些中小企业面临着因大额赔偿而陷入经营困境甚至破产和倒闭,受伤职工可能面临着被辞退的处境。

尽管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较多,但比较而言,受伤职工多数会选择工伤保险救济,这样侵权责任制度被选择的可能性就会变小。

从实际操作中看,立法上对选择模式的规定仍是空白,工伤职工能够行使选择权的期限,若多长时间内不行使是否会丧失,若因某种原因工伤职工能否撤回先前的选择,能否进行第二次选择, 多长时间内可以撤回。

因此,该模式现已被大多数国家所弃用。

(三)兼得模式兼得模式,又称相加模式,是指工伤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是对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保护力度最大的一种立法模式,一次工伤,职工享受双份的利益。

世界上极少的国家采用了这一模式。

兼得模式无疑加强了对工伤劳动者的保护。

尤其是在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标准都偏低的情况下,采用这种模式无疑是对工伤职工最全面的保障。

首先保证了雇员在受伤后第一时间内可以有工伤保险救济治疗疾病和保障基本生活,然后可以通过诉讼提起侵权赔偿,若败诉则有先前的救济暂时填补损失,若胜诉则可以获得大额的经济赔偿以及精神抚慰金。

兼得模式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过多地保护劳动者,忽略了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替代模式违背了工伤保险替企业分担经营风险、减轻负担的初衷。

在因雇主主观过错引发工伤事件的,雇主在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后,未享受权利,反而要承担未知的经济给付风险,不利于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用人单位因无法获取一定的利益,难免影响工伤保险制度的吸引力。

[5]从最终的给付数额看, 极有可能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和侵权责任赔偿的数额之和会超出实际上的损失,违背了“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的民法原理,是对工伤保险基金和有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从劳动关系看,受害雇员在向雇主请求赔偿时,会存在被解雇失去经济来源的情形,雇主要支付大额的金钱赔偿,双方的关系和矛盾因此被激化,本来这一模式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缓和矛盾,期望与现实背道而驰了,还有一些人会以工伤作为谋取不法利益的手段,引发道德危机。

(四)补充模式补充模式,工伤受害人可以选择工伤保险赔付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任意一种救济途径,在通过该途径获得的赔偿无法完全弥补其损失时,仍可主张另外一种赔偿作为补充,但获得赔偿的总额不能超出其所受的损失。

通常而言,补充模式先是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工伤保险补偿,然后就与遭受损害的差额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

它避免了工伤职工获得双份利益,减轻了雇主的工伤负担,节约了有限的社会资源,又能保证工伤职工获得较充分的赔偿,维护了相关法律制度的惩戒和预防功能。

就现行法看而言,补充模式是现阶段最为合理的,也是众多国家在立法和实践中赞同采取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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