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二药亮菌甲素事件
齐二药假药案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齐二药假药案的教训1.案件回放2006年4月19日,广州中山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传染科(以下简称中山三院)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中心的规定,开始改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二药)生产的中标药品——“亮菌甲素注射液”。
该药属于肝病用药。
在胆道感染治疗方面,能促进胆汁分泌,松弛胆管末端括约肌,降低十二指肠的紧张度,从而对胆道系统压力起着极好的调节作用,使胆汁顺利进入十二指肠。
促进郁积的胆汁排出至肠道。
对于各种类型的胆道疾病,它的总有效率达92.4%。
2006年4月22~30日。
中山三院传染科发现重症肝炎病人中先后出现多人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无尿,血肌酐等明显升高)。
医院紧急组织肝肾疾病专家会诊,怀疑可能是由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引起,在随后的日子里,共有11人由于使用了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引起死亡。
同年5月9日通过广东省药检所的反复检验和验证,初步查明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中含有了该药中不应该含有的二甘醇。
在此次事件中,齐二药共被查出由5个品种、7个规格,16个批次的假药流向了全国8个省份。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据此吊销了齐二药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撤销其获得的129个药品批准文号,收回其GMP认证证书,并对齐二药共处罚没款1920万元。
2.对“齐二药“假药案的查处2.1.联合调查组调查意见按照国务院的指示,2006年5月20日,由监察部牵头,公安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的调查工作组,会同黑龙江和江苏省政府,对齐二药制售假药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
经查,江苏省泰兴市不法商人王XX以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泰兴化工总厂的名义,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于2005年10月将工业原料二甘醇假冒药用辅料丙二醇,出售给齐二药。
齐二药采购员钮XX违规购入假冒丙二醇,化验室主任陈XX等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未将检测图谱与“药用标准丙二醇图谱”进行对比鉴别,并在发现检验样品“相对密度值”与标准严重不符的情况下,将其改为正常值。
齐二药事件分析

有问题,竟在领导示意下出具假合格证书;
主管生产老总公然宣称:我们的惯例是不
合格原料都可以当成合格;一支假“亮菌
甲素”出厂价是5元,用到患者身上时已
高达46元,翻了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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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一个通过国家药监局GMP认 证的药企,原来竟是如此漏洞百出, 管理混乱;性命攸关的救命药竟是在 这样一群几乎是科盲法盲。 在整个生产监管销售链条中,正是这 种见钱不见人的惟利是图的心态,让 所有的关卡都变成了通途,最终将13 条鲜活的生命吞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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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亮菌甲素注射液为假药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造 的亮菌甲素注射液.此药品所含成分 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为假药。
药事管理法中第四十八条指出,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 的成分不符的为假药,必须禁止生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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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
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
使用假冒的丙二醇作为涉案
药品的辅料;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
第九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
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
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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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齐二药贿买GMP认证,不具有生产药 品的资格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
条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 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 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 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 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齐二药亮菌甲素事件

附件二齐二药亮菌甲素事件(2006年)惊动全国的齐二药厂假“亮菌甲素”事件,迄今在中山大学附属三院已经造成9人死亡。
被齐二药厂用来替代“丙二醇”生产“亮菌甲素”注射液的“二甘醇”,自1935年起曾至少引起四起震惊全球的药害中毒事件中,近500人死亡。
光是外涂在烧伤病人的皮肤上就能致命的“二甘醇”,这次是通过合法的药物批文、合法的招标程序、合法的进货途径,直接点滴进64名无辜的病人的经脉里。
中山三院感染科主任高志良在专访时透露,作为工业溶剂的“二甘醇”对人体的致死量是0.014~0.017毫克/公斤,60公斤体重的人仅需10毫克就可致死。
而齐二药厂生产的假“亮菌甲素”注射液二甘醇含量达325.9毫克/毫升,64名病人共使用了887支10毫克规格的假“亮菌甲素”,相当于129~2000倍致死剂量的“二甘醇”直接点滴进病人静脉里。
广东中山三院是此次假药事件的最早发现者。
由于最早发现,报告了药物的不良反应,及时遏止了这种“合法毒药”在全国蔓延。
《焦点访谈》记者采访了关键当事人。
采访中,生产厂家代表认为,他们在各个操作环节上不存在漏洞,从中间品、成品直到入库检验都是合格的。
目前调查表明,生产假药的原料是假冒的丙二醇,产地是江苏。
按照规定,销售制药原料必须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证和企业营业执照。
现在查明,这批假丙二醇的“三证”是伪造的。
调查发现,齐二药的原料进货都是该厂采购员钮忠仁一人包办,缺乏监督。
原料进厂后,就要进入第二关——化验关。
专家介绍,在检验中,只有红外光谱是用来确认丙二醇的。
采访中,当班化验员表示,她们虽然有红外图谱仪,但却没有红外图谱集,没法进行比对;就算是她们有了图谱,她们也不会比对,因为她们“没有这个能力和水平看懂”。
采访中,化验人员表示,她们的学历只有初中水平,来到齐二药工作时也只是进行了一次初中水平的化学考试,并没有受过专业培训。
记者调查还发现,当地药监部门对齐二药的监管工作也形同虚设。
药害事件案例分析之__齐二药事件

“齐二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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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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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事件 案例陈述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向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和《听证告知书》,对该企业 进行了如下处罚:没收查封扣 押的假药;没收其违法所得238 万元,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1682万元,罚没款合计1920万 元;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 证》,撤销其129个药品批准文 号,收回GMP认证证书,至此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不 复存在。
2006年5月3日,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对该注 射液进行质量检验。结果显示,齐二药用二甘 醇取代丙二醇生产亮菌甲素注射液。
5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此 药为假药,并立即责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暂停该企业“亮菌甲素注射液”的生产, 封存齐二药的所有库存药品共计118万支。
“齐二药”事件 案例陈述
药害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对此事十分重视, 很快展开了行动,后续的发展和调查结果又如何呢?
“齐二药”事件 案例陈述
事件发生后,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在 全国范围内停止销售和使用齐 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 的所有药品,同时要求各地药 监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就地查 封、扣押。同时,派出调查组 分赴黑龙江、广东等地进行调 查,随后又赴江苏追踪调查生 产原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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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事件 案例分析
但凡这世界上假的 东西都会披上真的外衣, 狼要想吃羊,必定要先 披上羊皮。假丙二醇也 有件貌似合法的外衣: 伪造的三证——药品生 产许可证、药品注册证 和企业营业执照。
“齐二药”事件 案例分析
齐二药

企业伦理学作业案例分析1“齐二药”事件一、事件始末2006年4月29日和30日,广州市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传染病科连续发生群体重症肝炎病人突然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的情况。
5月1日,院方一面停止使用“亮茵甲素注射液”,一面紧急组织专家会诊,并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测不良反应中心和中山大学医管处进行了报告。
5月2日,院方基本认定,这起事件确是“亮菌甲素注射液”引起的。
而这种注射液是由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二药”)生产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5月3日接到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亮茵甲素注射液”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报告后,立即进入紧急状态,责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亮菌甲素注射液”的生产,封存全部药品,同时派出调查组分赴黑龙江、广东等地进行调查,随后又派员赴江苏追踪调查有关生产原料问题。
5月11日,在初步认定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茵甲素注射液”为假药的情况下,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断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销售和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药品,同时要求各地药监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就地查封、扣押。
“由于生产一种假药而被叫查封全部lOO多种产品,如此严厉的监管措施前所未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假药事件带来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必须采取最为严厉的措施。
2006年5月14日下午,齐齐哈尔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了这一事件的最新处理情况: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已对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进行了全面查封,并立案调查,警方正在对药品采购、保管、检验等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已采取措施对假丙二醇的源头进行了有效控制,贩卖假丙二醇的嫌疑人王桂平已被江苏省公安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共有64名患者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注射过“亮茵甲素注射液”,其中13人死亡,多人重伤。
据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记者了解,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前身是一家国有制药企业,在2005年年底的改制中,原本是国有企业的制药厂转手卖给了一位私人老板。
齐二药事件分析

营质量管理规范》明确规定了药品批
发企业应对属于首营品种的药品进行
内在质量的检验。《药品经营质量管
理规范实施细则》第33条更是明确规
定:“药品批发企业应对首营品种进
行内在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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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
假药事件暴露了政府职能部门监管 不力的问题。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规定,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 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 检查。”如果在“齐二药”获取GMP 认证后,有关部门能尽职尽责,加强 后续监管,认真进行跟踪检查,并在 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层层严格把关, 就很可能不会出现今天这个恶果。
有问题,竟在领导示意下出具假合格证书;
主管生产老总公然宣称:我们的惯例是不
合格原料都可以当成合格;一支假“亮菌
甲素”出厂价是5元,用到患者身上时已
高达46元,翻了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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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一个通过国家药监局GMP认 证的药企,原来竟是如此漏洞百出, 管理混乱;性命攸关的救命药竟是在 这样一群几乎是科盲法盲人手中生产 出来的;而药品出厂后身价竟可暴涨 这么多倍,各个环节吃水竟是这么深。 在整个生产监管销售链条中,正是这 种见钱不见人的惟利是图的心态,让 所有的关卡都变成了通途,最终将13 条鲜活的生命吞噬。
齐二药亮菌甲素事件
精选2021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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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假药 案 2006年4月24日起,中山大学附属第三
医院有患者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生产的 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出现急性肾衰竭临床症状。
事件中共有65名患 者使用了该批号亮菌 甲素注射液,导致13 名患者死亡,另有2名 患者受到严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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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案例分析之齐二药事件

齐二药事件事件简介:2006年4月底,广东中山三院传染病科先后发现多例急性肾功能衰竭,于是,院方立即组织多学科的专家会诊,结果发现,所有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都注射过同一种药物——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
这一信息报送到了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省药监局稽查分局立即对涉案的药品进行了控制,并且进行抽样送药检所检验。
省药检所的工作人员连夜对齐药二厂这一批次的样品进行检测分析。
省药检所所长谢志洁说,在厂家提供的处方配比里,有两种辅料是用量最大的,一个是丙二醇,一个是聚乙二醇四百。
丙二醇是注射剂里经常用的辅料,聚乙二醇四百则比较少用。
因此集中排查聚乙二醇四百的毒性。
可是,经过五天五夜排查,没有发现证明聚乙二醇四百有毒性的东西。
经过相关人员的努力下,终于找到了聚乙二醇四百可能降解的产物里有二甘醇,这个二甘醇是能带来肾毒性的。
聚乙二醇四百在降解过程中会产生微量的二甘醇,但是,二甘醇在注射液中的含量不应该高于聚乙二醇四百的含量,然而经检测,这批注射液二甘醇的含量却高于聚乙二醇四百,这一发现为最终找到原因打开了突破口。
“这个时候我们就怀疑它可能用二甘醇代替了丙二醇。
”通过进一步的红外光谱仪观测分析,广东药检所最终确定齐药二厂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里含有大量工业原料二甘醇,导致患者急性肾衰竭死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封杀齐二药生产的所有药品。
经药监部门调查确认,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里的工业“二甘醇”来自江苏省泰兴市失河镇一个叫王桂平的人。
目前王桂平已经被刑事拘留,他承认了销售假冒丙二醇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事实。
事件后果:医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此类不合格的亮菌甲素,使得患者出现不良反应,以至于失去生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不紧急封杀齐二药生产的所有药品。
此事件造成9人死亡,给社会家庭带来沉痛打击,更是一场严重的用药事故。
事件分析:药品原料提供商王桂平:没有按照规定,提供假冒伪劣的原材料属于假药范围,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之齐二药事件

齐二药事件事件简介:2006年4月底,广东中山三院传染病科先后发现多例急性肾功能衰竭,于是,院方立即组织多学科的专家会诊,结果发现,所有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都注射过同一种药物——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
这一信息报送到了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省药监局稽查分局立即对涉案的药品进行了控制,并且进行抽样送药检所检验。
省药检所的工作人员连夜对齐药二厂这一批次的样品进行检测分析。
省药检所所长谢志洁说,在厂家提供的处方配比里,有两种辅料是用量最大的,一个是丙二醇,一个是聚乙二醇四百。
丙二醇是注射剂里经常用的辅料,聚乙二醇四百则比较少用。
因此集中排查聚乙二醇四百的毒性。
可是,经过五天五夜排查,没有发现证明聚乙二醇四百有毒性的东西。
经过相关人员的努力下,终于找到了聚乙二醇四百可能降解的产物里有二甘醇,这个二甘醇是能带来肾毒性的。
聚乙二醇四百在降解过程中会产生微量的二甘醇,但是,二甘醇在注射液中的含量不应该高于聚乙二醇四百的含量,然而经检测,这批注射液二甘醇的含量却高于聚乙二醇四百,这一发现为最终找到原因打开了突破口。
“这个时候我们就怀疑它可能用二甘醇代替了丙二醇。
”通过进一步的红外光谱仪观测分析,广东药检所最终确定齐药二厂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里含有大量工业原料二甘醇,导致患者急性肾衰竭死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封杀齐二药生产的所有药品。
经药监部门调查确认,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里的工业“二甘醇”来自江苏省泰兴市失河镇一个叫王桂平的人。
目前王桂平已经被刑事拘留,他承认了销售假冒丙二醇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事实。
事件后果:医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此类不合格的亮菌甲素,使得患者出现不良反应,以至于失去生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不紧急封杀齐二药生产的所有药品。
此事件造成9人死亡,给社会家庭带来沉痛打击,更是一场严重的用药事故。
事件分析:药品原料提供商王桂平:没有按照规定,提供假冒伪劣的原材料属于假药范围,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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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通过以齐二药亮菌甲事件作为切入点,对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审批制度,药品监督管理体系,进行了深入解了解和调查后,总结了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现状和问题,并对如何完善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亮菌甲事件;药事管理;现状;对策前言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其质量优劣不仅仅直接影响到患者的安危,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医药生产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随着医药卫生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医疗体制的变化,药事管理的内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药品生产企业从传统的单纯保障药品生产供应向药学科学技术研发管理转变,在转型过程中,由于医药生产企业人员素质、理念、管理等方面的影响,药事管理还存在着不少的缺陷。
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总体状况是:企业数目多,生产规模较小,人员素质较低,产品品种趋于老化,产品结构不够合理,生产设施一般,生产能力利用率低,创新能力弱,经济效益持续下滑,企业亏损面居高不下;大部分生产企业科技含量低、管理水平低,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生产问题较为严重。
笔者通过进一步对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审批制度、药品监督管理体系存在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提升药事管理工作的价值进行探讨与思考,现报道如下:齐二药亮菌甲素事件一、事故简介2006年4月24日起,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有患者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出现急性肾衰竭临床症状,事件中共有65名患者使用了该批号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13名患者死亡,另有2名患者受到严重伤害。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紧急检验查明,该批号亮菌甲素注射液中含有毒有害物质二甘醇。
经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医学专家论证,二甘醇是导致事件中患者急性肾功能衰竭的元凶。
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联合查明,齐二药厂原辅料采购、质量检验工序管理不善,相关主管人员和相关工序责任人违反有关药品采购及质量检验的管理规定,购进了以二甘醇冒充的丙二醇并用于生产亮菌甲素注射液,最终导致严重后果。
被齐二药厂用来替代“丙二醇”生产“亮菌甲素”注射液的“二甘醇”,自1935年起曾至少引起四起震惊全球的药害中毒事件中,近500人死亡。
光是外涂在烧伤病人的皮肤上就能致命的“二甘醇”,这次是通过合法的药物批文、合法的招标程序、合法的进货途径,直接点滴进64名无辜的病人的经脉里。
中山三院感染科主任高志良在专访时透露,作为工业溶剂的“二甘醇”对人体的致死量是0.014~0.017毫克/公斤,60公斤体重的人仅需10毫克就可致死。
而齐二药厂生产的假“亮菌甲素”注射液二甘醇含量达325.9毫克/毫升,64名病人共使用了887支10毫克规格的假“亮菌甲素”,相当于129~2000倍致死剂量的“二甘醇”直接点滴进病人静脉里。
如此草菅人命的假药,何以能够堂而皇之地从生产企业最终进入医院?在药品生产流通采购的各个环节,监管部门有关人员是否真正尽到了责任,居然让“丙二醇”能堂而皇之地进入生产线,制成“毒药”送入市场,成为致人死命的杀手?二、事故分析(一)生产1、齐二药贿买GMP认证,不具有生产药品的资格按照规定,销售制药原料必须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证和企业营业执照。
现在查明,这批假丙二醇的“三证”是伪造的。
调查发现,齐二药的原料进货都是该厂采购员钮忠仁一人包办,缺乏监督。
2、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的检验人员只有初一文化,未经培训不太懂化学的检验室主任在明知产品质量有问题,竟在领导示意下出具假合格证书。
原料进厂后,就要进入第二关——化验关。
专家介绍,在检验中,只有红外光谱是用来确认丙二醇的。
采访中,当班化验员表示,她们虽然有红外图谱仪,但却没有红外图谱集,没法进行比对;就算是她们有了图谱,她们也不会比对,因为她们“没有这个能力和水平看懂”。
记者调查还发现,当地药监部门对齐二药的监管工作也形同虚设。
这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应的技术工人。
3、亮菌甲素注射液为新药,应如实报送有关资料,进行临床试验,而质量不合格的药品为何有新药证书,这不仅与药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有关,还与监督方面的漏洞有很大的关联。
根据药品管理第二十九条规定: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实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很明显,现实与规定相违背4、亮菌甲素注射液为假药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亮菌甲素注射液.此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为假药。
药事管理法中第四十八条指出,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为假药,必须禁止生产。
(二)经营涉案的两家药品经营企业广东医保与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均为药品批发企业,涉案假药是其首营品种,而未对涉案假药进行内在质量检验。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16条明确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明确规定了药品批发企业应对属于首营品种的药品进行内在质量的检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33条更是明确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应对首营品种进行内在质量检验。
”(三)监督假药事件暴露了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的问题。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如果在“齐二药”获取GMP认证后,有关部门能尽职尽责,加强后续监管,认真进行跟踪检查,并在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层层严格把关,就很可能不会出现今天这个恶果。
通过齐二药亮菌甲素事件,我们看到,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下面,本文将以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为切入点,对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三.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现状和问题(一)药品生产企业1.1 企业软件设施不到位自2000年版《中国药典》始,国家药典委员就颁布并出版了相关配套书籍《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此后的每版药典都会出版相应的《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
《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作为国家专业技术性指导文件,不仅对《中国药典》中收载设计的具体操作方法进行了详尽阐述,同时也对药品检验给出了详细的要求与规定,是药品生产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配备的专业技术性指导书籍。
然而,实际调查中发现,一些药品生产企业只有2000版的《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在执行新版《中国药典》后却没有对操作规范进行及时更新。
而有些药品生产企业虽然购买了《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2010版,却由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保管,没有发放到检验现场落实和应用。
很多企业即使将该规范发放到了质量检验部门,却缺乏相应的专业培训,导致很多质量检验人员并不了解新版操作规范的相关内容和规定,从而造成质量检验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判断失误。
1.2 企业的GMP培训工作不到位当前,很多药品生产企业的GMP培训工作不到位,在培训内容的选择上,往往太过笼统和宽泛,针对性较弱,大多数都是走走过场而已,没有对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各个部门和相关员工进行科学有效的培训。
很多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在培训档案中笔试成绩很高,但进行现场提问时却连很多最基本的理论知识都没有掌握扎实。
1.3 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亟待加强质量管理部门是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管理的核心部门,该部门主要是针对药品生产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管和监督,是保证企业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
然而,令人担心的是,很多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履行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职责。
在物料供应方面,很多制药企业没有对物料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估,只是简单做了资格审查,对接收到的原材料也没有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把关。
在生产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于供应商所提供的原料在投料之前并没有对物料平衡进行严格检查,对质量不稳定的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质量稳定性评价工作没有有效开展,对生产现场、工艺卫生等情况没有检查和控制记录。
很多企业中担任生产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检验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切实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实时监督,只是在相应的生产记录上签字了事,生产管理部门与质量管理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
(二)药品批发企业2.1 质量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是保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质量的基础。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GSP等法律、法规,对药品经营企业必须设置质量管理、检验机构和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了规定。
随着市场的开放,不具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开办很多,多数新的药品批发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有名无实,有的仅以一名兼职或外聘人员作摆设,以应付各种检查和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许可证的核发,不可能担负起批发企业质量管理和检验的重任。
而那些不具“二证一照”的批发企业,本身就是非法经营,就更谈不上有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机构的不健全,人员的不到位,是药批发环节药品质量不能保证的主要原因之一。
2.2 企业负责人质量意识淡薄由于药品市场受不正当竞争的冲击大,药品批发企业负责人重经营,轻管理,已成为普遍现象。
一方面,多数企业负责人片面地把质量管理和经济效益对立起来,错误地认为加强质量管理和检验,会妨碍药品经营,经济效益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又片面地认为药品的质量由药厂把关,质量已固定,与商家无关,批发企业的质量管理和检验没有实质性的作用;再则,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必须投入一定的财力、人力、物力,只见投入,不见效益,觉得“不划算”。
对经营的商品质量负全部责任是企业负责人的职责,企业负责人质量意识的淡薄,错误的思想认识,导致企业负责人不可能正确认识药品质量管理和检验的重要性。
2.3 质量管理和检验机构未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国有药品批发企业,大部分均设有质量管理和检验机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药品市场无序竞争的加剧,质量管理和检验的职能逐渐削弱。
在质量管理方面,由于一些企业负责人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总公司对分公司(或下属批发部)的考核,也主要是经济指标,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被忽视。
质量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考核几乎消失殆尽;在质量检验方面,多数国有药品批发企业,对药品的外观检查工作开展得很好,而对药品的内在检验几乎瘫痪。
一则检验室设备落后,有的企业没有检验场所;二则人员不稳定,对检验人员要求高、责任重,待遇比营销人员低;三则批发企业药品化验无法律效力。
因此,批发企业药品检验工作难以开展。
2.4 药品批发企业员工的质量意识不强经济效益带给员工的是实惠,而社会效益却不能使他们近期直接感受到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