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辩护词
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意见(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原告姓名]诉[被告姓名]侵权责任纠纷案案号:[法院名称]民初字[年度]第[案件编号]代理人:[辩护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被代理人:[被告姓名],男/女,[年龄],[民族],[住址]二、案件事实[简要陈述案件事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2. 争议焦点;3. 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4. 争议双方所持观点及证据。
三、辩护意见一、关于案件事实的辩护1. [针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具体事实1]原告所述[事实]与事实不符,有[证据名称]为证,证明[事实真相]。
(2)[具体事实2]原告主张[事实]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法律条文],[事实]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2. [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证据名称]与案件事实无直接关联,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证据名称]存在伪造、变造等瑕疵,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关于法律适用的辩护1. [针对原告主张的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法律条文]并非适用于本案的法律依据,本案应适用[法律条文]。
(2)[法律条文]的解释存在争议,应按照[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的规定理解。
2. [针对被告提出的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法律条文]不能适用于本案,因为[原因]。
(2)[法律条文]的规定与本案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关于诉讼请求的辩护1.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2)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不合理之处,应予以调整。
2. [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2)被告的反诉请求存在不合理之处,应予以调整。
四、总结综上所述,针对本案的事实、法律适用及诉讼请求,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1.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词(3篇)

第1篇我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今天在此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辩护意见。
以下是我对本案的辩护词:一、案件事实本案中,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被起诉。
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XX年XX月XX日,在XX市XX区XX路XX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现被告人被指控犯有交通肇事罪。
二、辩护意见1. 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2)被害人有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害人违反交通规则,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且在事故发生前,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存在过错。
(3)事故发生有偶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时,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情况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朗,路面干燥,不存在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
2. 关于法律适用(1)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事故发生具有偶然性,且被害人存在过错,故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2)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援助案件优秀辩护词(3篇)

第1篇我是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受被告人委托,依法担任其辩护人。
在充分了解案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审判长、审判员予以考虑。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被告人XXX,男,现年XX岁,汉族,XX省X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XX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辩护人的观点1. 关于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第XX条规定,XX罪是指……。
本案中,被告人XXX的行为符合XX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1)犯罪动机不纯。
被告人XXX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并非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2)犯罪手段一般。
被告人XXX在犯罪过程中,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犯罪手段相对一般。
(3)犯罪情节较轻。
被告人XXX犯罪数额较小,未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
(4)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XXX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2. 关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1)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本案中,被告人XXX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认罪态度较好。
如前所述,被告人XXX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悔罪表现。
被告人XXX在羁押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悔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辩护人的建议1.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XXX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建议审判长、审判员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依法适用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援案件辩护词

法援案件辩护词第一篇:法援案件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陪审员:我受宁波市XX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征得被告人XXX同意,担任被告XXX辩护人,现依法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XXX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A、被告人XXX于1994年X月X日出生,本案发生时间在2011年1月份,故被告人XXX犯罪时尚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
根据刑法第17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被告人XXX从轻或减轻处罚。
B、被告人XXX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是在同案犯金XX、王XX指使、命令下被动参与的,如对受害人XX那次非法拘禁中,是王XX命令被告人XXX等人将受害人XX强行拉上车的,从宁波到XX也是金XX电话通知被告人XXX去的,后回宁波也是金XX电话通知被告人XXX回去的。
再例如对受害人周XX那次非法拘禁中,被告人XXX,之所以参与该次犯罪,也是受金XX指派参与的,后来将受害人拉上来也是王XX叫被告人XXX等人去拉受害人周XX。
在逼迫受害人周XX还钱过程中王XX动手殴打受害人的,而被告人XXX没有打压受害人。
上述情节可清楚看出,被告人XXX是在他人支配情况下参与的。
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
因此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系属从犯,应当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案发后,被告人XXX能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今天在法庭上也能如实地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一定要吸取这次教训,以后决不再去干违法犯罪之事。
对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三、有关寻衅滋事罪。
经刚才庭审调查,可以清楚地看出,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XXX在2011年X月X日参与了共同殴打受害人陈X一方,且情节恶劣的事实。
那天被告人XXX虽然也在案发现场,但辩护人认为不能据此就认定被告人XXX实施了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被告人XXX没有殴打过受害人,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有寻衅滋事罪难以成立。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词(3篇)

第1篇我是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辩护人[辩护人姓名],受被告人委托,依法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案件事实概述本案的起因是[简要概述案件起因,如:被告人因涉嫌[具体罪名]被起诉]。
被告人[姓名]在[时间]因[具体原因]与被害人[姓名]发生纠纷,后因[具体事件]导致被告人被指控[具体罪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家属多次向我表达其无辜的立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二、辩护意见(一)关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1. 证据链不完整。
本案的证据主要来源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现场勘验笔录。
然而,这些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部分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例如,被害人陈述中存在前后矛盾之处,证人证言也相互矛盾,现场勘验笔录中部分证据未能得到有效印证。
2. 证据存在疑点。
在侦查阶段,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如:证人证言未经过合法程序收集,现场勘验笔录中部分证据未经过当事人确认等。
这些疑点使得证据的证明力大打折扣。
3. 缺乏直接证据。
本案中,缺乏直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如: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供述等。
在刑事诉讼中,直接证据的缺失使得对被告人的定罪存在困难。
(二)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充分1. 被告人及其家属均表示被告人无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家属多次表示,被告人与案件无关,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2. 被告人提供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提供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如:与案件无关的通讯记录、与被害人关系融洽的证明等。
3.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表现良好。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未逃避法律责任。
(三)关于被告人可能存在的自首情节1.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主动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情节。
2. 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
法律援助刑事案件辩护词(3篇)

第1篇我,[辩护人姓名],受[被告人姓名]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辩护人。
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案件事实概述[在此简要概述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行为、受害人的情况等。
]二、辩护意见(一)关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1. 被告人[姓名]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在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方面存在争议,具体如下:(1)犯罪主体:被告人[姓名]在犯罪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在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六周岁?如未满十六周岁,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犯罪客体:被告人[姓名]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可能涉及侵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利等。
但需进一步查明,被告人[姓名]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对受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失。
2. 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存在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情节。
(二)关于被告人犯罪情节的认定1. 被告人[姓名]的犯罪情节较轻。
(1)犯罪动机:被告人[姓名]的犯罪动机是否存在可谅解之处?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犯罪动机可能与个人情感、家庭矛盾等因素有关。
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给予被告人一定的宽宥。
(2)犯罪手段:被告人[姓名]的犯罪手段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犯罪手段可能存在一定的危害性,但与一些严重的犯罪手段相比,危害性相对较小。
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词范文(3篇)

第1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辩护人,受被告人委托,依法担任其辩护人。
今天,我依法出席法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在庭审过程中,我将根据事实和法律,充分阐述我的辩护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事实概述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因涉嫌[罪名]一案,于[时间]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现已被羁押于[羁押场所]。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辩护人的身份及辩护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依法担任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辩护人。
在本次庭审中,我将遵循以下辩护原则:1. 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为其辩护。
2.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评价案件事实。
3. 尊重法庭,遵守法庭纪律。
三、辩护意见(一)关于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辩护1.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并未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并未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其次,被告人的行为未触犯刑法。
本案中,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并未违反刑法的规定。
最后,被告人的行为不需要受到刑罚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
2.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属于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对于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援助案件之辩护词(3篇)

第1篇我,[辩护人姓名],受[委托人姓名]的委托,担任其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辩护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我依法为[委托人姓名]进行辩护,现将辩护词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委托人姓名],男/女,[年龄],汉族,[籍贯],现住[住址]。
因涉嫌[罪名],于[时间]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羁押场所]。
经审查起诉,本案已由[人民检察院名称]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公诉。
二、辩护人观点1.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委托人姓名]实施了犯罪行为。
以下是对证据不足的具体分析:(1)证人证言矛盾。
本案中的证人证言存在相互矛盾之处,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充分证明[委托人姓名]实施了犯罪行为。
(2)物证不足。
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直接指向[委托人姓名]的物证,仅凭间接证据难以认定[委托人姓名]有罪。
(3)鉴定意见存在争议。
本案中的鉴定意见存在争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2. [委托人姓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1)[委托人姓名]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在本案中,[委托人姓名]的行为不符合上述四个要件,不应认定为犯罪。
(2)[委托人姓名]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委托人姓名]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情节,应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委托人姓名]的行为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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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公诉人: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受绵阳市游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谢醒昌的辩护人。
开庭前本人认真阅看了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
现依法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和评议时参考。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二、被告人谢醒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谢醒昌出生于1995年10月19日,本案发生时间是2013年2月7日,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尚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
根据刑法第17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被告人谢醒昌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谢醒昌在本案共同盗窃中是在同案被告人罗强的唆使、劝说和引诱下参与的。
其一,盗窃受害人笔记本电脑的想法是由同案被告人罗强提出,最初被告人谢醒昌是不愿意参加的,但经不住罗强的再三劝说和许诺给其分脏200-300元的利益诱惑,一时糊涂才碍于朋友情面勉强答应参加共同盗窃的;其二,被告人谢醒昌在本案中主要是负责望风看人,具体实施盗窃行为的是同案被告人罗强;其三,笔记本电脑盗窃得手后也是由同案被告人罗强联系买主实施销脏,并且一人独得账款,被告人谢醒昌并未获取赃款。
从以上事实可以清楚地看出,被告人谢醒昌是在他人引诱下参与共同犯罪的,其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
因此被告人谢醒昌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被告人谢醒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谢醒昌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谢醒昌在三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一直认罪伏法,悔罪态度较好。
归案后,被告人谢醒昌能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
事实,案发之前也协助受害人追回了被盗的笔记本电脑,避免导致造成受害人其他损失,期望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7月4日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谢醒昌时,其一再表示一定要吸取教训,以后决不再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今天在法庭上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诚恳悔罪。
对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醒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醒昌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谢醒昌参与盗窃财物价值2851元,虽然达到了盗窃罪的起刑标准,但数额不是很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未获取赃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犯罪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
因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四、量刑建议
鉴于被告人谢醒昌系未成年人,年幼无知,一时糊涂而犯此大错,归案后能如实向公、检、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过,认罪悔罪态度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谢醒昌给予管制6个月的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谢醒昌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岳良高
20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