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司法机构设置之变迁研究
中国古代法律与法制的演化

中国古代法律与法制的演化中国古代法律与法制的演化是一个复杂而丰富的历史过程,它在不同的朝代和时期都经历了不同的变革和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古代法律与法制不仅仅是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更是反映了社会制度、道德观念和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代中国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早期的部落社会。
在这个时期,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争端。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规范和责任,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在这个时期,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要依靠部落长老和部落领袖的权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形成,中国古代法律逐渐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逐渐由国家来负责。
在春秋战国时期,各个诸侯国开始制定自己的法律,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主要涉及土地、财产、家庭和刑罚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各个诸侯国之间也开始建立起了一种相互借鉴和学习的关系,推动了法律的进一步发展。
到了秦朝,中国古代法律又迎来了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秦始皇统一了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国家体制。
为了巩固统一和加强国家的控制力,秦始皇下令将各个诸侯国的法律进行统一,并编纂成《秦律》。
《秦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它规定了各种刑罚和法律程序,对后来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随着秦朝的灭亡,中国古代法律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汉朝时期,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逐渐由中央政府来负责。
汉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汉律》和《汉官法》,并建立了相应的司法机构,如太常、廷尉等。
这些法律和机构的建立,使得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更加规范和有序。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古代法律逐渐趋于成熟和完善。
唐朝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形成了以《唐律》为代表的法律体系。
宋朝时期,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进一步规范化,司法机构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明清时期,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更加趋于规范和科学,一系列法律文书和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中国古代法律与法制的演化是一个与社会发展和历史变迁相互交织的过程。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是中华文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数千年的演变和发展,形成了独特而庞大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两个方面,介绍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历程和特点。
一、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最早的法律代码可追溯至商周时期的《周礼》、《鲁礼》等封建家族的法律规范。
随着中央集权的形成,唐朝以后的历代王朝陆续颁布实行各种法律条例,如隋唐时期的《律历》、宋代的《大宋律例》等。
这些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政治制度的更迭,法律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元代颁布的《大元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刑法典,为后来的明、清两代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明代的《大明律》在法律体系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同时也对法律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司法体系的演变中国古代的司法体系经历了从地方自治到中央集权的发展过程。
早期的古代社会中,司法权力主要由地方的封建家族或豪强掌握,执行的是各自的家族法规。
随着封建制度的形成以及中央政权的兴起,司法权力逐渐从地方移交给中央政府。
唐代建立了三省六部制度,其中刑部作为最高行政与司法权力机构,标志着古代中国司法体系的中央集权化。
宋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高峰期。
宋徽宗时期,刑法实施进一步规范,审判流程更加公正透明。
法院设立、审判程序改革,使得司法体系更加完善。
明代的司法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法官的选拔与晋升制度也逐渐建立起来,司法的独立性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而到了清代,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的改革还更加深入。
清代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建立了以大理寺、都察院为核心的中央司法机构,并在地方设立了各级法院,加强了对地方的司法管理。
三、特点和启示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在发展中形成了自身独有的特点,这些特点对于今天的法律建设仍有一定的启示。
首先,中国古代法律注重以德治国,讲究心理教化,不仅依靠刑法、诉讼程序等硬性的法律手段,还注重道德教育和社会管理。
中国古代官制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古代官制的演变与发展中国古代官制是一个历史悠久、丰富多彩的话题。
从夏代的三公、商代的九卿、周代的诸侯、春秋战国的诸侯国、到汉唐的三省六部,中国古代的官制在不同的时代都经历了不同的变化和发展。
一、夏商周时期的官制夏商周时期,官制不如后世之完善。
夏王朝的三公为“太师、太傅、太保”,他们分别担任教育、审判和兵事等方面的工作。
商朝的九卿为“大司徒、大司空、大司马、大宗伯、大司寇、大理、大匠、太祝、大宰”,他们分别负责统计、财政、军事、宗族、刑法、审判、建筑、礼贤和祭祀等方面的工作。
周朝的官制则有诸侯、卿、大夫、士、庶人等五等,具体官职则包括公、卿、大夫、士、仆、客等。
其中,大夫才是周朝官制中最高的官职,而诸侯也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官制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封建制度的成熟,官制逐渐得到了完善和细化,不同的国家也有了不同的官职和职责。
以郑国为例,其官制基本包括了王、卿、大夫、士、庶民等五等。
王为郑国的最高统治者,卿在政治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大夫则是卿的下属。
另外,不少国家还设立了“上卿”、“上大夫”、“中卿”、“中大夫”和“下卿”、“下大夫”等官职,以区分不同的等级和职责。
当时,在春秋战国时期,诸国互相征战,因此纷争不断,政治官职也经常变化。
三、秦汉时期的官制秦汉时期,中国的封建制度更趋于完善和规范化,政治官职也更加明确和细分。
在秦朝,政府高层设定了宰、相、大司马、大将军、太尉、光禄大夫等官职,其中宰和相是两个最高的官职。
东汉时期,王莽篡夺了皇位,改革了官制,设立了九卿和中卫将军等新的官职。
而在西汉时期,政治官职更加多元化,涉及行政、军事、司法、财政和地方治理等多个方面。
四、唐宋元明清时期的官制唐宋元明清时期,中国的官制在中原的统一基础上,依旧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和完善。
唐代设立了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御史台等当时的四大机构和九寺一府,这个官制在宋、元、明和清时期都有所传承和发展。
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摘要:在我国五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伴随着夏朝的建立,司法制度就随之诞生了。
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国家的诞生同时代,之后是随之法制的不断完善发展而发展的。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实质上是基于中国传统的的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的司法体制和吸收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中优秀因素进而产生发展的,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因此,探讨我国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历程对发展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家文化传统司法制度法制建设前言在世界历史发展中,每个国家司法制度产生的背景、形式、方法都是不完全相同的。
中国的司法制度从文化的渊源来说,封建历史中的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从一定角度上可以看成是司法制度的初始状态。
所以可以认为,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西方近代司法制度的影响下与中国传统文化制度的相结合的产物,是东西方文化的合璧。
它既离不开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也离不开西方法律文化。
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是受到多种法制文化的影响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而建立起来的。
一、中国司法制度的渊源司法制度是近代我国从西方学习完善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古代,并没有完全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中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产生是在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和借鉴了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产生发展起来的。
现代司法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普通法系的英国①。
西方司法制度的发展有两个阶段,即:封建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和资本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
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二:一是司法人员是封建国王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律师;二是没有单独设立检察机关,只是在各级法院内设有国王代理人。
资本主义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是:检察机关多数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少数国家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合二为一,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且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公诉,一般不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
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治理体系的建立与演变

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治理体系的建立与演变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治理体系的建立与演变是一个丰富而复杂的历史过程。
在中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经历了各个朝代的更替和社会风云的变迁,法律与社会治理体系也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
本文将从古代法律的来源与建立、社会治理的实践与演变两个方面,探讨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治理体系的发展。
一、古代法律的来源与建立中国古代法律的来源多种多样,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儒家思想对法律观念的影响。
儒家重视家族的稳定与和谐,提倡仁爱和人伦关系的塑造。
这些思想不仅影响了古代法律的立法理念,也对法律实践和司法制度的建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代法律的建立和制定主要经历了秦朝统一天下后的法统统一、汉朝的法典制定和隋唐时期的法律整顿三个阶段。
秦朝实行了一系列的法令,通过对土地、财产、刑罚等方面的规范统一,实现了法制的初步整合。
汉朝时,制定了《洪范五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的法典,奠定了后来法律的基本框架。
隋唐时期,通过隋律和唐律的制定,加强了法律适用和实施的稳定性,为社会治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社会治理的实践与演变中国古代的社会治理是以封建王朝为基础的,通过皇家权威和地方世族的力量实施。
社会治理的核心是官员体制和行政机构,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在古代社会治理中,重要的法律官员有知府、县令等,他们负责各地的司法行政工作,以及民事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治理体系也不断演变。
特别是在明清两代,社会治理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
明朝实行了科举制度,选拔人才并培养了大量的文官,为法律实施和社会治理提供了人才支持。
而清朝则实行了官员的任免制度,通过考核和奖罚激励,提高了社会治理的效率和质量。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古代法律与社会治理体系也面临了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法律实施的不公平和腐败现象的出现,使得一些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度降低,社会秩序和稳定性面临威胁。
对此,古代中国政府通过加强法律教育、推进司法改革等措施积极应对。
古代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古代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在古代中国,法律与司法制度扮演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角色。
古代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以公平、公正和智慧为核心价值观,并通过严密的规定和审判程序来保障这些价值的实现。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古代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制度进行探讨。
古代中国的法律起源于周朝的礼制思想,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通过历代王朝的发展和完善,逐步完善了司法制度。
这些法律和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确保人民的权益受到保护。
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以《周礼》为蓝本,经过历史的演化和沿革后,形成了“救民”与“矫枉”并存的特点。
其中,“救民”体现了法律旨在保护人民的利益和权益的一面,而“矫枉”则是法律对不正当行为和违法行为的惩罚与纠正。
通过这一体系,古代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既注重人性化的素质,又具备了对不法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和处罚的能力。
在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中,法院是权威和重要的司法机构。
刑场、审判厅和议堂是古代法院的主要场所。
历史上一些重大的司法案件如《吕洞宾借蒲扇》等都在这些地方进行审判。
古代法院中的审判官具备丰富的知识和智慧,以便进行公正的判决。
同时,古代法院还采用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等手段,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古代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也非常重视证人的供述与证明。
因为古代刑法相对来说并不像现代法律那样注重科学的侦查手段,因此证人的证词对于案件结果的确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古代法律规定了证人的取证程序,并对作伪证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惩罚。
这也从另一方面彰显了古代中国对于法律公正与真实性的追求。
古代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的变革与发展不断完善与进步。
晚明清初的中国,明朝法统告终,清朝开创了新的司法制度。
清代的《大清律例》系统地规定了律法的执行细则,严密地管理着司法系统的运作。
这一时期,通过清政府的改革力度,司法公正和有序实现了一定的发展和进步。
然而,古代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也有其不足之处。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变革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变革中国始建于约5000年前,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
在中国的漫长历史中,司法制度也经历了不断的变迁与演变。
司法制度不仅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本文将从早期手刑、律法、宪章到清朝的各项司法制度变革进行探究。
1. 早期手刑在古代,司法制度是相对落后的,很多刑事案件是直接由君主或部族长裁决的,很少有规则可以遵循。
早在西周时期,中国就出现了“手刑”。
那时,手刑是一种极为严厉的方式,被用来对待重罪犯。
手刑就是砍掉犯人的双手。
这种方式是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方式,使得犯人失去了生活的能力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在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强化了集权,司法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这时期,诸侯国各自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完善。
不过,即使如此,司法制度仍然缺乏一定的公正性和效率,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司法制度的危机。
2. 律法宪章汉代是中国法律发展的崛起时期。
汉武帝推行科举制度,推广学问,为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汉武帝还在建立了律法和宪章,制定了《汉律》和《宪章》。
这两部法律对中国法律史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汉律》包含了170种不同的刑罚和惩罚,是迄今为止中国历史上最完善的一部律法。
《宪章》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大规模的宪法。
它规范了国家和民众之间的基本关系,为国家和政府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宪章》强调宪政和法治,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3. 元代律家改革元朝时期,司法制度面临了严重的危机。
法官和官员之间的贪污盗窃行为猖獗。
问题变得非常严重,也很难得到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律家开始推行新的司法制度,鼓励律师为被告辩护,从而提升司法公正性。
此外,律家还安排专门的律师参与审判和执行过程,以确保司法公正和追究官员的责任。
元朝的这种改革基本上推动了中国法律史的进步。
律家的改革是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突破建立积极的司法制度,为后来的发展打下了巨大的基础。
4. 清朝的各项制度变革清朝的皇帝们通过各种制度改革,致力于改善中国司法制度。
传统文化中的司法制度发展

传统文化中的司法制度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机构,在传统文化中也经历了不断的演变和发展。
在古代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司法制度源远流长,早在3000多年前的夏朝时期,就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刑罚体系。
本文将从古代至今,逐步探讨传统文化中的司法制度发展。
在古代中国,刑罚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周朝时期,刑罚落实以“天命”为准则,《周礼》中规定了一系列刑罚,如鞭笞、杖责、剖心等等。
这些刑罚虽然看似残忍,但在古代社会中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公正的作用。
此外,周朝还出现了著名的法家学说,以管子、韩非等人为代表。
法家主张以法治国,注重惩罚的力度和严厉程度,被后世奉为传统司法制度的重要理论来源。
随着历史的进程,中国的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秦汉时期,司法制度达到了巅峰。
当时的中国出现了专门的御史台,主要负责检举官员的不法行为,以及监察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此外,秦始皇还颁布了著名的法律典籍《秦律》,系统地整合并完善了以前各个朝代的法律规范,为后世司法制度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随着封建社会的出现,司法制度逐渐受到了一系列弊端的困扰。
在封建社会中,司法权被贵族、地方豪强和地方官府垄断,导致了司法不公的问题。
这种弊端延续了一段时间,直到唐代开始实行科举制度,士人逐渐进入司法机构,司法制度才得到一定的改善。
随着近代中国的开放和现代化进程,司法制度也再次迎来了重大革新。
在20世纪初,中国开始深入学习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引进了法学教育和律师制度。
此外,1949年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更是对传统司法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实行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制度,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司法的独立性。
如今的中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近年来,中国以加强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为核心,不断推行国家立法和司法改革。
例如,加强对律师的保护和监督,优化审判程序和系统,推进智能化司法等等。
这些举措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提升,也更好地继承和发扬了传统文化中司法制度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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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是指自夏朝建立时(公元前21世纪)开始,至清末改制前(公元1840年)结束的中国奴隶制类型法制和封建制类型法制。
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现实社会关系的反映,是国家实现其统治的基本工具。
在中国古代很早就有法律制度,古代的各朝各代在建立之初一件重要的事情就是制定和颁布自己的法律和建立完善法律制度。
法律作为国家治理和维护统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
中国古代法制从总体上说呈现出“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演进规律。
司法机构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极具中国古代特色的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司法机构设置之递演嬗变具有同质继承关系,但同时不同发展阶段的某一具体机构职能亦存在诸多差别。
一中国古代司法机构设置变迁概述奴隶制社会时期(公元前21世纪至公元前476年)夏、商、西周和春秋时代,奴隶制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
从司法机构设置来看,夏商时期没有形成和设置专门的司法机构。
夏王和商王拥有国家最高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
国王的裁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西周时期周王及各诸侯国的内部开始设有专职的司法官员。
中央为司寇,地方有乡士、遂士、县士等专职司法官员,但周王掌握国家最高司法权。
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时期司法机构设置的主要特点就是司法权高度集中。
未设置有专门司法机构。
但出现了专职辅佐王权最高司法裁决权的司法官员。
封建制社会时期(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从秦代开始,一套从中央到地方、基层的完整的司法机构的设置逐渐建立并不断丰富完善。
从中央司法机构纵向沿革演进来看,秦汉最高司法机关是廷尉;汉代尚书开始参与司法审判;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构名称出现变化,北齐时正式设置大理寺,司法机关称秋官大司寇或大理寺或廷尉,监察机构御史台的监督职能得到加强;隋唐演变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宋朝在唐三司的基础上增加了审刑院;元朝设大宗正府;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明代出现“厂卫”等特务司法机关,清代则设立了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司法机关理藩院和维护旗人利益特殊司法机构。
中国古代地方司法机构司法与行政不分,汉至唐大体上分为三级审理,宋至清未大体上为四级审理。
其中,秦汉地方司法机构为郡、县两级。
郡守县令监理司法,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三国两晋南北朝为州、郡、县三级;隋为州、县二级;唐沿袭隋,唐代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
同时州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
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宋为知州、通判。
宋在太宗时起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元为行省、路、府(州)、县四级;明为省、府(州)、县三级。
明朝在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
明朝还在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清为省、道、府、县四级。
通过以上对中国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类型司法机构设置变迁的考察分析,可知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设置的基本特点是中央专设司法机构,并保持三大司法机构格局。
地方则是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
二中国古代司法机构设置变迁研究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包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内,总体而言渊源继承,代代相因,具有依次更替的同质继承关系。
法律制度是现实社会关系的反映,具体到司法机构其递演嬗变,存在诸多类似之处。
但同时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司法机构设置又有着与一定时代具体法律制度相适应的基本特征的差异。
一、秦朝初步确立皇权控制下的统一集权司法机关体系秦朝建立以后,通过统一法度等措施,确立了一套统一集权的司法机关体系。
中央司法机构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组成。
秦朝沿袭战国以来确立的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的传统,实行行政机关与司法职能合一的制度,各地不另设专门的司法机构。
实行郡、县两级制,郡守、县令或县长兼理司法。
另外,在郡、县下还有更低一级的行政级别,如乡、亭和里。
秦朝皇帝通过直接直接行使司法审判权或指派他人代行司法权,建立了一套皇帝直接控制的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判决,皇帝拥有最高裁决权和最终决定权。
秦朝时期司法机构设置的基本特点是出现了由中央和地方两级司法职能机构。
中央一级司法机构设置了“廷尉”和“御史大夫”专职司法机关。
地方则形成了郡、县司法行政合一的司法机构体制。
二、两汉时期逐渐形成中央和地方两级较完备的司法机构汉朝以秦朝法律制度作为基础和参照。
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朝着更加成熟的方向发展。
汉朝法制的发展也体现在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司法机构。
在中央司法机构中,有尚书、廷尉和御史大夫三个机构组成。
地方司法机构类同于秦朝时期,设郡、县两级,司法与行政不分。
汉武帝时期设立了旨在限制日益膨胀的相权的“尚书”这一司法机构,使司法审判大权转由尚书和廷尉共同行使。
这种由其它机关参与司法活动的机构设置模式是君主专制制度下的产物。
皇帝为防止司法机关职权过重,便给予某些机关以一定的司法权,起到分散司法权的作用,从而便于皇帝控制。
此外,重大案件的最后裁决,由皇帝独揽。
尚书、廷尉、御史大夫三大司法机构的出现,为后来的审判、复审、监察的“三权分立”格局打下了雏形。
可见,汉朝时期,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司法机构都比较完备。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行政机构兼领司法事务标志着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离而又彼此牵制的司法机构设置模式的初步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这一时间的司法制度基本沿袭汉制,又有所发展。
中央司法机构主要有廷尉、尚书和御史大夫,中央司法机构日趋扩大。
其中廷尉在北周时曾改为“大司寇”,北齐时曾改为“大理寺”,但不管称谓如何,其最高司法机关的地位不变。
但是尚书的机构在这一时期逐渐加强,而相对廷尉的权利有所缩小,部分司法权转给了尚书。
东汉后三省制渐成,使尚书台脱离少府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
这一重大变革给司法机构发展以深刻影响。
此时虽尚未设立刑部,但尚书台之下均设置有负责司法行政和兼理刑狱的机构。
这种中央行政机构兼领司法事务标志着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离而又彼此牵制的司法机构设置模式的初步确立。
反映了传统司法机构的完善和强化的趋势。
这一变化为隋唐司法机构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四、隋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分工合作监督制约司法机构设置体系趋于完备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封建法制最完善、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
唐代司法机构上形成了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三权分立式的司法机关设置体系。
刑部不但是中央司法行政的最高机构,同时负责复核大理寺所判流刑以上的案件。
大理寺是最高的司法审判机关。
御史台掌管监察文武百官,但也可参与冤案大案的审理。
刑部的正式确立,标志着我国古代中央司法机构命名的明确,以后历代不改,一直延续到清末。
唐代大理寺主管审判,刑部主管复核,御史台主管监察的这种既有分工,朋彼此监督制约的司法机构设置模式,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
五、宋代司法机关不断扩大,职权分散,增设审刑院以加强对中央司法机构控制宋朝的司法制度基本沿袭唐朝时期的制度,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但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其变动主要是刑部的职权扩大,尤其是复核职能增强。
宋太祖建隆年间另设审刑院,是宋朝初期的审判复核机关,同时也拥有的审判权和复核权,审刑院是皇权加强的产物。
刑部和大理寺的权利由此有所削弱。
另外宋朝还设立了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三个法定机关,专门受理直接向朝廷投诉的案件,以及上诉的冤案。
宋代京畿地区设开封府,州县之上设立中央派驻各路的提点刑狱司,旨在强化皇帝对各级司法机构的控制权。
六、元代蒙古贵族垄断司法体系,司法机关各领其事“不相统摄”元代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较混乱。
元朝中央司法机构设立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沿用了唐宋的制度,但又加以删减。
元朝设刑部取代宋朝的大理寺;设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贵族案件;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
地方有行省、路、府、州、县地方行政机构,兼领司法职能。
蒙古贵族统领司法体系。
七、明清两代中央司法机构设置发生较大变化,司法权更趋集中完善,明代法外司法机构及清代旗人特权司法机构的出现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日益强化的体现中央司法机构设置至明清时期发生较大变化。
主要体现在司法机关职掌的变化和名称的改异。
明清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法司的设置,一定程度上体现职权分离和相互牵制的特点。
同时也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日益强化的体现。
明朝的中央司法机构统称“三法司”,指刑部、大理寺与都察院。
明朝将元朝废除的大理寺重新设置起来,但是其职责改为法律复核机关。
刑部作为中央审判机关。
刑部的所有案件都必须由大理寺复核,可见刑部与大理寺的职能,正好与唐宋时期的相反。
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其职责不变,仍是监察百官,参与审理大案,平反冤案。
有明一代的司法机构设置的突出特点是出现了“法外”特务司法机构。
主要是“厂”、“卫”司法,内廷的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外廷的锦衣卫。
厂卫制司法机机构成为加强皇权专制和实行高压政治的工具。
其主要特点是法外用刑,三法司无权干涉,不受普通司法机构和法律约束,拥有监督司法机关的权力,非法逮捕不受限制。
主要处理政治案件,是政治斗争的工具。
特务政治加剧了明代社会矛盾,削弱了司法机构的权威。
封建时代清王朝中央司法机构维持明朝的三法司制度设置,但刑部审判权力更大,在三大司法机关中,以刑部为首,刑部不受大理寺和都察院的制约。
封建时代清王朝在司法机构设置方面新设专门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司法机关理藩院。
此外,为维护旗人利益,特设理事厅、理事通判、理事同知等特殊司法机构。
京城步兵统领衙门也是京师地区满族司法机构。
皇族内部的案件由宗人府和内务府中的慎刑司处理。
三对中国古代司法机构设置之变迁的评析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出现及设置变迁呈现出从无到有,从由最高王权单一执掌到各专门机构分工制约等逐渐丰富完善的特点。
中国古代夏商两朝奴隶制社会时期,虽然已经建立了法律,例如夏朝的《禹刑》和商朝的《汤刑》,但在司法机构方面却未成立专门的司法机构。
从中国古代西周时期起则开始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中央司法机构和地方司法机构,当时代的周王及各诸侯国的内部都设有专职的司法机构。
中国古代司法机构历经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及南北朝隋唐至宋、元、明、清一代变迁发展形成了独具中国古代特色较为齐备的设置。
随着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体制固有矛盾的不断激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极端发展,封建皇权的不断加强,中国传统法制的重心也开始向维护皇权,加强专制的方向倾斜,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职能及设置也体现了中国封建社会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极端发展,封建皇权不断加强这一特征。
一、中国古代社会,司法机构的设置变迁是与当时代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相适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