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逾期不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障碍物的强制清除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廉政风险点及权力运行流程图doc版
河道治理职责规定(完整版)

河道治理职责规定河道治理职责规定导词:河道职责治理规定河道治理职责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治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治理职责,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
局属各河道治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黄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黄河防洪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实行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黄河河道监督治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黄河水政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二)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黄河河道治理巡查报告制度》第四条)(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建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所辖河道治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事行为的巡查、报告和制止;(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规定的水事违法行为;(三)配合水政监察部门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管部门应当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技术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审查报告;(四)加强河道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治理,严把竣工验收关。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8.11.05•【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2018年7月,水利部部署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各地高度重视、全力推进,目前已基本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全面进入集中整治阶段。
为指导各地切实做好清理整治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问题认定标准(一)“乱占”问题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乱采”问题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
(三)“乱堆”问题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四)“乱建”问题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清理整治标准(一)清理整治“乱占”1.对于围湖造地、围湖造田,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退田还湖,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状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
2.对于非法围垦河道,限期拆除违法占用河道及其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
3.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渔具、种植的碍洪林木及高秆作物,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4.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束窄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的各类经济活动,应清理整治并恢复河道原状。
(二)清理整治“乱采”1.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加强日常监管巡查,采砂秩序总体可控。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3号公告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1992年11月7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取消27件地方性法规中6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议案》修改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江河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全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全文】(2)(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围湖造田。
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
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
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管理规章制度

河道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河道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河道行洪畅通,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河道管理机构及职责设立专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组织编制河道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河道的巡查、监测和养护,及时发现和处理河道管理中的问题。
4、审查涉河建设项目,监督涉河工程的建设和运行。
5、协调处理河道管理中的水事纠纷,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三、河道规划与治理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防洪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道治理规划。
河道治理规划应当包括河道整治、堤防建设、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内容,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河道治理应当按照规划进行,采取工程措施和生态措施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河道的防洪能力和生态功能。
四、河道保护1、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河道保护范围根据河道的重要程度和具体情况确定。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设置拦河渔具。
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3、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五、涉河建设项目管理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8•【文号】水河湖〔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水河湖〔2024〕36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和河长制必须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强化河湖长制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深化河道、湖泊、水库管理保护,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现就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河湖库“清四乱”事关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生态安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河湖保护工作,亲自擘画国家江河战略,亲自部署推动河湖长制。
水利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2018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并深入推进常态化规范化,重拳整治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
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扎实推动,累计清理整治河湖“四乱”问题24万余个,拆除违建1.46亿平方米,清除围堤2万公里,清理垃圾9800余万吨,打击非法采砂船1.8万艘。
通过清理整治,一大批长期积累的侵占破坏河湖突出问题得到解决,河湖面貌实现根本性改变,河湖行洪蓄洪能力得到有效恢复。
但是,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流域性洪水、山洪灾害和郑州“7·20”特大暴雨郭家咀水库漫坝险情等复盘检视,当前“清四乱”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妨碍河道行洪存量问题未全面清除,水库库区被侵占导致库容减少问题未系统整治,侵占破坏河湖问题出现新情况新形式,对河道行洪通畅、水库功能有效发挥、流域防洪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西溪河水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西溪河水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广安府办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西溪河水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8〕38号广安区、岳池县人民政府,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中省驻市单位:《广安市西溪河水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8日广安市西溪河水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西溪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提升广安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西溪河流域(包括河道及其支流沿岸两侧2000米范围陆地)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
管理区域划分:全民水库大坝以下河道左岸至市体育馆(平桥处)、右岸至枣山园区河西村(广安区龙安乡段的陆域管理由广安区负责),由协兴园区管委会负责;河道右岸枣山园区河西村至B号桥,由枣山园区管委会负责;河道左岸市体育馆(平桥)至市科技局闸坝,右岸B号桥至市科技局闸坝,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科技局闸坝至渠江入口由广安区人民政府负责。
全民水库大坝以上西溪河流域水环境管理按照《广安市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西溪河水环境责任区域实施监督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建设情况适时划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的影响防洪安全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行为的强制措施清单、廉政风险点及运行流程

承办科室工作人员及负责人
2.擅自改变强制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低
承办科室工作人员及负责人
3.收受当事人财物、有价证劵,或接受宴请,对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不采取强制措施的
高
各环节相关人员
附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擅自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矿(含砂、石)、取土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影响防洪安全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行为的强制措施的流程图
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强制)
实施清单标准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擅自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矿(含砂、石)、取土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影响防洪安全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行为的强制措施
1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擅自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矿(含砂、石)、取土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影响防洪安全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行为的强制措施
5.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8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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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落实有关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5.明确工作职责,责任到处、到人,实行责任追究。
XX市水政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2.擅自改变强制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低
XX市水政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10
实施对象
XX市辖区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2
行使内容
XX市水利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强行清除。
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强制)
实施清单标准
对逾期不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障碍物的强制清除
1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逾期不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障碍物的强制清除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XX市水利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XX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3.执行阶段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采取行政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执行情况。8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使用或者损毁强制措施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中
XX市水政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4.将强制措施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中
XX市水政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5.收受当事人财物、有价证劵,或接受宴请,对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不采取强制措施的
高
XX市水政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附件:对逾期不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障碍物的强制清除的流程图
13
法定办结
时限
无。
14
行政强制流程
详见附件。
15
结果名称
强制执行通知书。
16
运行系统
无。
17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XXXX-3126212
监督电话
XXXX-3801239
9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 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5
1.未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的
低
1.加强执法监督,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
2.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廉政自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