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方责任,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运输,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全程运输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区段。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
第四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必须贯彻安全、准确、迅速、经济和文明服务的方针,积极发展门到门运输。
第二章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设立和班轮航线的审批第五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港口装卸企业及其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
第六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
第七条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定发布后新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应当经设立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经济贸易系统新设立的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相适应的运输船舶、车辆、设备及其他有关设施;(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专业管理人员;(三)有与所经营的集装箱运输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自有流动资金;(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其他条件。
港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

20DC
免费
41.5
83
166
40DC
免费
83
166
332
高箱
1—7天
8—15天
16—40天
41天以上
40HC
免费
116.2
207.5
415
冷藏箱
1—4天
5—10天
11—20天
21天以上
20RF
免费
166
290.5
581
40RF
免费
332
581
1162
框架箱
1—7天
8—15天
16—40天
41天以上
开顶箱
1—7天
8—15天
16—40天
41天以上
20OT
免费
66.4
124.5
249
40OT
免费
132.8
249
498
挂衣箱
1—7天
8—15天
16—40天
41天以上
20HG
免费
66.4
124.5
249
40HG
免费
132.8
249
498
天津港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
单位:RMB
干货箱
1—10天
11—20天
21—40天
干柜
冷冻柜
20DC
40DC
20DC
40DC
第一期(自货柜进储货柜场次日起)
7天内免费(含假日)
3天内免费(含假日)
第二期3天内每天每柜
NT$400
NT$800
NT$800
NT$1600
第三期3天内每天每柜
NT$800
集装箱运输法律问题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集装箱运输法律问题海上集装箱货物运输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国的集装箱运输在近20年来得到了迅猛发展。
伴随集装箱运输而产生的法律问题和争议也日益凸现,本文通过到航运部门走访调查,并结合相关案例,对集装箱运输中涉及的“不知条款”、目的港无人提货和集装箱滞期费等问题略作探讨。
一、集装箱提单“不知条款”的效力问题1、集装箱“不知条款”的由来集装箱货在整箱货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收到的只是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好的集装箱,但对箱内货物的状况一概不知。
承运人为了避免收货人的追偿,常在集装箱提单上加注“不知条款”的批注,“不知条款”在集装箱提单上得到广泛的应用。
集装箱提单“不知条款”是指承运人接收的是集装箱货,接收时对箱内货物的状况一无所知,承运人在目的港只要保证集装箱的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好,即可认定承运人适当地履行了货物运输的义务,对箱内货物的灭失、毁损不负赔偿责任。
集装箱提单上加注“不知条款”的本意是明确在集装箱整箱货运输的情况下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就其性质而言是对集装箱装载货物的实际状况的一种保留。
在目前的检验手段下,要求承运人对铅封完好的集装箱内的货物的实际状况和数量进行确切的衡量是不可能的,因此,集装箱提单上加注“不知条款”就客观存在。
2、集装箱提单“不知条款”的构成集装箱提单上加注的“不知条款”通常是由提单正面的批注和背面的“不知条款”组成。
(1)正面批注在整箱货托运的情况下,由于有关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重量等详细情况是由托运人提供的,承运人并没有参与货物的装箱,对箱内货物的实际情况一概不知,承运人接收的只是箱体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好的集装箱而已。
在实务中,承运人也不可能去检查每一个集装箱内货物的实际装载状况。
虽然《海牙规则》规定,如果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其他人,得知或有合理根据怀疑提单中所载的有关货物的一般性质、主要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事项,不能确切代表其实际接管的货物,或者在签发“已装船”提单时,上述各项并没有准确地表示已经装船的货物,或没有核对这些事项的合理手段,则承运人或上述其他人必须在提单中作出保留,说明这些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无合理核对手段等。
关于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若干法律问题作者:张国军来源:《集装箱化》2014年第02期滞箱费纠纷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常见纠纷。
由于理论界对滞箱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滞箱费纠纷的裁判结果不一,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航运市场健康发展。
本文从集装箱使用合同的性质入手,以海事审判实践为依托,对滞箱费的索赔主体和责任主体进行论述,以期为明确滞箱费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1 滞箱费概述1.1 滞箱费的概念及类型滞箱费也称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指供箱人在用箱人超出免费用箱期仍然占用集装箱的情况下向用箱人收取的费用。
设立滞箱费的目的是加速集装箱流转。
滞箱费分为滞期费和延迟费:滞期费指进口集装箱的用箱人超出免费用箱期返还空箱而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延迟费指出口集装箱的用箱人超出免费用箱期交付重箱而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本文主要探讨滞箱费中的滞期费。
1.2 滞箱费的特点(1)费率制定的单方性。
航运实践中,滞箱费费率通常由承运人规定在运价本中,通过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强行引入运输合同或相关单证中。
由此可见,滞箱费费率由承运人单方制定,在形式上属于格式合同。
(2)产生时间的特定性。
滞箱费从免费用箱期结束后开始计算。
根据交货方式的不同,免费用箱期自货物到达目的港堆场、收货人工厂或仓库、货运站或内陆交货地的次日开始计算,通常为7~。
(3)费率标准的地域性。
通常情况下,承运人在制定滞箱费费率标准时会综合考虑用箱成本、箱量情况、市场走势以及港口免费堆存期等诸多因素,导致同一承运人的同种集装箱在不同港口的滞箱费费率标准不尽相同。
1.3 滞箱费的性质关于滞箱费的性质,目前理论界有租金论、违约金论、附加运费论、特殊报酬论、约定损害赔偿论等学说,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租金论和违约金论。
租金论认为,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及集装箱使用合同应当被视为集装箱租赁合同,集装箱承租人即托运人租赁集装箱应当支付租金,当其超过规定期限还箱时,集装箱出租人即承运人有权依据集装箱租赁合同的约定向集装箱承租人请求支付租金即滞箱费。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是指货主或承运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将集装箱交还给集装箱租赁公司或船公司,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超期使用费的标准是由集装箱租赁公司或船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制定的,下面将详细介绍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标准及相关内容。
首先,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计算方式一般是按照日计算的。
超期使用费的标准通常由租赁合同或运输合同中约定,一般会根据超期使用的天数来确定费用。
在超期使用的第一天开始,超期使用费就会开始计算,而且通常是按照每天的费用递增的。
超期使用费的标准一般会根据集装箱的尺寸、类型、所在地区、使用时间等因素来确定,不同的集装箱公司可能会有不同的标准。
其次,超期使用费的标准也会受到市场供需关系的影响。
在市场需求旺盛的情况下,集装箱的供应可能会紧张,这时超期使用费的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
而在市场供应充裕的情况下,超期使用费的标准可能会相对较低。
因此,货主或承运人在使用集装箱时,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合同约定来合理安排集装箱的使用时间,以避免不必要的超期使用费。
另外,一些集装箱公司或船公司还会针对特定情况制定不同的超期使用费标准。
例如,针对特殊类型的集装箱、特定地区的集装箱等,可能会有不同的超期使用费标准。
因此,在签订合同或使用集装箱时,货主或承运人需要了解清楚相关的超期使用费标准,以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定而产生额外费用。
总的来说,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标准是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来确定的,一般是按照日计算的,并且会根据集装箱的尺寸、类型、所在地区、使用时间等因素来确定。
货主或承运人在使用集装箱时,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市场情况来合理安排集装箱的使用时间,以避免不必要的超期使用费。
同时,也需要了解清楚相关的超期使用费标准,以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定而产生额外费用。
以上就是关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实际使用集装箱时,务必要注意相关规定,避免因超期使用而产生额外费用。
集装箱超期滞留费协调函

集装箱超期滞留费协调函(SOC 保函)致:XXX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和/或其代理和/或船舶所有人船名: 航次:提单号): 装货港/卸货港:箱号: 货名:设定温度: 实际货物温度:箱封号. _________________我司委托贵司承运上述提单项的货物并承担保证:1、根据贵司要求提供全套订舱单据,保证相关文件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对货物品名,性质及重量申报的准确性,冷藏箱需明确标示应设定的温度,因我方提供数据错误导致贵司以及贵司的代理人、雇佣人、保险人遭受的任何损失或产生的任何责任,我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按照贵司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运至约定的装货港码头前延,以便贵司安排运输;我司承担货物交到贵司船边的所有工作及风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PTI(冷藏箱)、洗箱、预冷、报关、报验、入港等工作并确保货物不得超重;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各项手续,因各项手续办理不及时不完备或不正确给贵司、贵司代理人或贵司雇佣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保证提供的集装箱适货,备有有效证书并不得超重,冷藏箱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保持约定的温度;并提供集装箱适货的有效证书。
我司承担因为货物自然属性、箱内货物积载不当、货柜超重或集装箱本身缺陷原因导致的任何责任、货损、不符及对贵司、贵司的代理人、雇佣人造成的任何责任、损失和费用)。
4、我司负责签发自己的正本提单给实际托运人,贵司接受的订舱托运人为我司,收货人为我司或我司代理;集装箱由我司负责自己运回,空箱回口岸后的报关、港口手续等所有费用由我司自己负责;我司保证按贵司要求按时足额向贵司支付运费)。
5、由于我司自备箱所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货物及箱体本身的损失),不管在始发港或者目的港或者转运期间发生,我司保证承担对贵司、贵司的代理人或者雇佣人造成的任何索赔、责任、损失和费用,不论何种性质也不论如何引起)。
6、我司保证书面通知贵司针对于托运冷藏货物、活动物、危险货物等有特殊运输要求的货物的注意事项及采取的预防措施,不论何种性质也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我司通知不及时或通知错误引起,以及因为托运冷藏货物、活动物、和/或危险货物导致贵司、贵司代理人或者贵司雇佣人的任何责任、损失和费用,我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马士基超期使用费明细

特种箱
45' 高箱 20' 特种箱 40' 特种箱
冷藏箱
20’冷藏箱 40’冷藏箱
免费使用期及滞港费&滞费征收标准 (元/天/箱)
1-9 天 免费 免费 免费
免费 免费 免费 1-8 days 免费 免费
10-16 天 100 175 175
200 200 300 9-15 天 200 400
Equipment
Type
Size
20' Dry
40' Dry Dry
40' High
45' High
Special
20' Special 40' Special
Type
Size
Reefer
20' Reefer 40' Reefer
Equipment Free time & Tariff (RMB per day per container)
Please contact our customer agents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With kind regards,
Maersk (China) Shipping Co., Ltd. Eastern China
Maersk (China) Shipping Co., Ltd Shanghai Branch 2-5/F Tian An Center.No.338 Nanjing Road West.200003 Shanghai. China
Tel: +86 (0) 21-2306 2222
Please see page 2 for English.
浅谈海运集装箱滞箱费

浅谈海运集装箱滞箱费作者:陈韵柔来源:《大经贸》 2020年第3期陈韵柔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摘要】关于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纠纷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常见的一种纠纷,我国法律尚未有关于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法律条款。
本文重点介绍海运集装箱滞期费的性质以及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海运集装箱滞期费的裁判理念。
【关键词】滞箱费违约金承运人责任一、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内涵集装箱是现代海运必要的工具。
实践中,海运公司会在运输合同中载明集装箱免费使用日期,超过免费期继续使用集装箱,海运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滞箱费。
有关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内涵争议主要为运输合同的违约金或者集装箱租赁关系下的租金。
集装箱的作用就是为了辅助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承运人完成运输合同下的义务后,托运人,托运人应将集装箱还给承运人。
虽然海上运输合同上没有关于归还集装箱的内容,但是归还集装箱属于运输合同下的随附义务,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没有及时归还集装箱,应当承担违反随附义务的违约责任。
基于利益得失理论,可将海运集装箱滞期费定性为租金。
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结束后,依据运输合同使用集装箱的权利自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丧失,这时承托双方之间产生集装箱租赁关系,集装箱滞期费则是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租金。
笔者观点,海运集装箱滞期费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违约金。
海运运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装箱的还箱条款,超期未还箱违反该条款构成违约,运输合同中未规定还箱条款,超期未还箱则是运输合同的随附义务,超期未还构成违反随附义务。
而且,在实践中,大部分承运人和托运人并不会单独签订集装箱租赁合同,因此没有事实基础可以认定承托双方签订了集装箱租赁合同,因此不能简单的定义为租金。
二、承运人及时止损义务以海运集装箱滞期费是违约损害赔偿或违约金为角度,根据《合同法》第119条规定了承运人负有及时止损的义务。
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纠纷中,在目的港长期无人提货的情况下,滞期费不能无限制的增加,承运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营运损失持续扩大,如购买新箱,租金集装箱或及时将其他可用集装箱清理出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意见书
公司领导:
日前物流中心收到地中海(香港)船运公司“集装箱超期使用费通知单”共计11640.3美元(90美元/天,共计110天)。
经查询相关法律及咨询律师后,提出如下意见:
1、物流中心认为产生费用港口应为哥伦比亚布埃纳文图拉港,但通知单上港
口为“厦门港”,律师及我认为:地中海船运公司可能担心我公司以“该费
用产生于目的港、由收货人承担”为由拒付,所以故意通知我司费用产生
港口为厦门港。
建议前期:邮件告知对方,我公司认为根据发货、装船时
间表,此批货物无在厦门港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可能性,并且地中海
船运公司收费的依据不充分,我司有理由拒付。
2、如对方重新发通知单或发邮件明确费用产生港口为哥伦比亚港,虽然不清
楚哥伦比亚国家集装箱使用收费标准规定,但如对方起诉我司支付费用,
则需到中国法院诉讼,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选用中国法律判决的可能性
最大,根据我国《海商法》:
第86条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
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第88条承运人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
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
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
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
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领取
的,上缴国库。
综上,对我司有利的因素有:
1、中国法律规定: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承运人可以行使留置和拍卖的救
济手段。
公司此批货物正是由于船运公司怠于行使上述救济手段,导
致货物被海关清理,使损失扩大,《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
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根据交通部、物价局制定的《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船运
公司提出的90美元/天明显偏高,因无合同约定,此标准难以得到法院
支持。
3、
附表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单位:美元(USD)/天)
最后,如果此批货物能落实到个人跟踪,及时反馈、处理,那么此费用完
全可以不用产生。
公司内部应以此次为教训,防范风险。
仅供参考!
___________________
201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