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广州楼市新政解读
广州契税新政策2019

广州契税新政策20193月15日,广州市地税局发布公告,明确广州将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23号文”来落实房地产契税优惠政策。
这意味着自2月下旬起从中央到省里下达的系列关于契税的文件中,广州市民明确能享受到的是:“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 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即广州市民此前购买唯一(首套)144平方米以上豪宅者,今起执行以1.5%缴纳契税,比中央出新政之前按3 %交的税率省下1.5%.其他情况税率与之前相同。
家庭唯一住房144平方米以上契税1.5%昨日上午,广州地税局官网发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操作指引》,表示执行“粤财法6号文”。
此前,广东省发布“粤财法6号文”,表示执行国家“23号文”。
在2月19日发布的国家“23号文”中,可为广州市民带来契税优惠的为“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一条。
由于广州此前唯一(首套)住房为90至144平方米的就以1.5%缴纳契税,故新政只惠及唯一(首套)住房为144平方米以上豪宅者。
2月24日,广州部分房地产办税窗口传出“跨区首套”的说法,即对于广州户籍人士购买的第二套房只要属于跨区购买,都可以享受首套房契税优惠。
2月25日,广州地税局发布公告,称契税优惠要等广东省地税局出台落地文件后再明确执行细则,“跨区首套”就此叫停,此前已执行的首套房144平方米以上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也暂停。
有关人士表示,“广州从来没有出台过‘跨区首套’政策。
”广州地税在昨日公告中提到,“对2月22日至2月24日多缴或少缴契税的纳税人,从即日起,请按6号文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补税手续。
其中,需要办理退税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查询证明及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对申报办理退税、补税以及已预受理的纳税人,给予“二次办税优先服务”。
对2月25日至即日已按原政策3%税率申报缴纳契税,且符合6号文规定契税税收优惠条件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以下简称查询证明,应有出具方盖章才有效)及有关资料,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5号)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目录目录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登记程序 (4)第一节申请 (4)第二节受理 (9)第三节审核 (10)第四节登簿 (13)第五节发证 (14)第三章填写规范 (15)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 (19)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9)第二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22)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2)第四节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37)第五节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42)第六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45)第七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59)第八节海域使用权登记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80)第九节地役权登记 (84)第十节抵押权登记 (86)第五章其他登记 (91)第一节预告登记 (91)第二节更正登记 (95)第三节异议登记 (97)第四节换证与遗失补发登记 (99)第五节查封登记 (100)第六章附则 (1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质量,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广州市各行政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规程。
依照本规程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海域使用权;(六)建设用地使用权;(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八)宅基地使用权;(九)地役权;(十)抵押权;(十一)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三条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本市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区不动产登记分支机构在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监督、指导下办理有关不动产登记。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
二、征收管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配套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中心具体负责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原黄埔区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广州开发区、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及广州空港经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三、征收标准小区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5%;零散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10.5%。
小区项目指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零散项目指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用地面积以《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准的面积为准。
四、计算方法配套费=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建筑面积×费率。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2019年重点项目计划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2019年重点项目计划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2019年重点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广州市2019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正式项目)和《广州市2019年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预备项目)业经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见附件1-3),并提出工作要求如下:一、落实项目业主主体责任项目业主作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按照项目年度建设内容,做细做实季度节点计划编制工作,明确项目关键环节和时间节点;要积极落实建设条件,加强组织实施,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商讨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责任分解,确保每项工作均有专人负责,每个问题均有专人跟踪,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运作机制,推动项目建设。
对于自己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属地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报告,争取协调解决。
二、切实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各区政府、市直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划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统筹推进力度,创新管理服务方式,提高项目服务意识,加强沟通,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形成市、区部门间纵横联动、通力合作的工作机制,合力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建设。
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推动项目建设,及时跟踪推进所负责的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深入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中存在问题,定期通过组织项目协调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帮助项目业主单位协调解决问题,并及时将问题协调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汇总。
广州预售监管细则

公示内容
商品房开发企业需 在售楼处显著位置 设置公示板,公示 内容包括预售证明、
销售许可证等
公示效果
公示需有效,确保 购房者能够充分了
解商品房信息
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公示规定 的企业,将被严肃
处理
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需按照规 定要求进行
总结
广州预售监管细则对于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和购房者的权益保 护具有重要意义。各开发企业应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规定, 确保商品房交易的规范和透明。
广州预售监管细 则的意义
广州预售监管细则的出台, 标志着广州房地产市场向 规范化、透明化、健康化 的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为广大购房者提供了更加 完善的购房保障。
● 02
第2章 广州预售监管细则的 主要内容
预售商品房的核 准和备案要求
预售商品房的核准和备案 是广州预售监管细则的重 要内容。根据该规定,预 售商品房需经过核准和备 案方可销售。核准和备案 材料的审查标准和流程也 需要开发企业了解清楚。
审查。
加强开发企业的信用管理
建立企业信用 档案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 的信用记录进行建 档,加强对企业的
信用管理。
加强信用信息 公示
加强对于企业信用 信息的公示,提高 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和诚信意识。
提高企业信用 评级标准
提高企业信用评级 标准,鼓励企业提 高信用等级,优胜
劣汰。
完善预售商品房公示机制
规定开发企业 必须向公众公 示项目信息
进一步加强对预售款项的监管
规定房地产开 发商必须将预 售款项放入专
户管理
加强对开发商预售 款项的监管,防止 预售资金的流向不
明和挪用。
实施不合规行 为的严厉惩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18日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坚持规划统领,有序推进城市更新(一)国土空间规划要强化城市发展战略引领,按照“多规合一”和全市“一盘棋”的要求,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落实城市更新等重点工作,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需求;城市更新建设规划、行动计划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划定城市更新重点区域范围,积极引领成片连片更新改造,指导城市更新项目有序推进。
二、动态调整“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二)“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实行动态调整,每季度调整一次,政府重点项目可实时申请调整。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和办理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用地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前。
数据申报统一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各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基础资料共享。
三、推进旧村全面改造(三)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因用地和规划条件限制无法实现资金平衡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可采用征收等方式整合本村权属范围内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他用地作为安置和公益设施用地,采用协议或划拨方式纳入旧村改造一并实施建设,也可通过政府补助、异地安置、异地容积率补偿等方式在全区统筹平衡;市重点项目可在全市统筹平衡。
2019年广州楼市新政解读

2019年广州楼市新政解读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表示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市商品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就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政策规定自20xx 年 3 月18 日起执行。
下文是x 收集的20xx 年广州楼市新政,欢迎阅读!20xx 年广州市房地产新政通知全文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商品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住房限购政策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继续执行限购 2 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政策; 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本市限购 1 套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 5 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本市限购 1 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从化、增城区按现行政策执行。
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对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下同)记录的,继续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政策;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 1 套住房且无贷款记录的,或拥有1 套住房且贷款已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 1 套住房且贷款未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 1 套住房,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三、严厉打击“首付贷”等违规行为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9年修订)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2年5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
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业规划,应当在该专业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的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两套坐标系统应当逐步实现统一。
第七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提出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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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州楼市新政解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表示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市商品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就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政策规定自20xx年3月18日起执行。
下文是x收集的20xx年广州楼市新政,欢迎阅读!
20xx年广州市房地产新政通知全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商品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限购政策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继续执行限购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政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在本市连续
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从化、增城区按现行政策执行。
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对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下同)记录的,继续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政策;
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无贷款记录的,或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已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未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三、严厉打击“首付贷”等违规行为
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严厉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各类住房骗购行为,对提供虚假购房资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以上政策规定自20xx年3月18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3月17日
20xx年广州楼市新政权威解读
一、住房限购政策新旧对照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继续执行限购2套住房不变。
增加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只能购买1套住房的要求。
“成年单身人士”是指年满18周岁的单身或离异人士。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由“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调整为“购房之日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限购1套住房。
(三)从化、增城区
按现行政策不纳入限购范围。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
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xx〕1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xx〕122号)执行。
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新旧对照
(一)在本市无住房
同时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最低首付款比例30%不变。
同时存在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4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70%。
(二)在本市有1套住房
同时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或住房贷款已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5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
付款比例70%。
同时存在住房贷款未还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70%不变。
“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
三、关于“首付贷”问题
严厉打击”首付贷”等违规行为,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以各种形式变相发放贷款。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提供融资或者协助购房人办理各种形式的贷款、融资用于购房首付款。
四、关于市场监管
个人提供虚假资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网签或房地产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将依法给予“暂停使用网签系统”、“取消房地产开发资质”、“责令停业整顿”以及市场禁入等处罚。
五、关于执行时点
3月17日及之前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
3月17日及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