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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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培训讲座提纲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座提纲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座提纲1. 简介劳动合同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本讲座将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和解析,帮助听众了解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素养。

2. 劳动合同的定义讲解劳动合同的定义,包括劳动合同的构成要素、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生效,以及劳动合同的失效和终止等方面。

3. 劳动合同的类型介绍劳动合同的类型,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于每种类型的劳动合同,讲解其特点、签订方式、终止方式等相关内容。

4. 劳动合同的内容及解释讲解劳动合同中常见的条款及其解释,包括工期、工作内容、工时、休息时间、工资、社保、请假、调休及工作保障等方面。

针对合同中容易出现歧义的文本进行解释,并为企业提供相应的合同范本,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5. 劳动权益保障讲解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包括职工文化程度、工资保障、工作时间、假期权利、劳动伤害处理、女职工保护等方面。

通过案例分析实际解决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调解方案。

6. 劳动纠纷处理讲解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纠纷处理的相关规定,包括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处理劳动纠纷。

对企业员工常见的劳动纠纷情形,如加班费、工资计算、合同解除、违法解除等进行案例解析,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及正确处理劳动纠纷的方法和技巧。

7. 总结总结讲座内容,进行答疑解惑。

为听众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和劳动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材料,并给出相关的建议和指导。

通过本讲座,提高企业员工对劳动合同法的法律素养,以及应对和解决劳动纠纷的能力和技巧。

《劳动合同法》讲稿

《劳动合同法》讲稿

《劳动合同法》讲稿一、关于劳动合同问题案例(一):王某20XX年12月10日到某外资企业从事会计工作,月工资3000元。

20XX年9月30日双方补订了期限自20XX年12月10日起至20XX年12月9日止的劳动合同。

20XX年1月1日王某辞职,随后其提起仲裁要求该外资企业支付其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4000元。

该外资企业辩称,虽然王某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时间较晚,但其以通过自己的行为追认了合同自20XX年12月10日起生效,且单位一直正常支付其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未侵害申请人的劳动权利,所以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仲裁委最后裁决认定:王某的仲裁主张成立,支持了其二倍工资仲裁请求。

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法律规定的非常明确,遂依法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案中用人单位因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最后支付了高额的二倍工资,教训深刻。

反过来,若能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就可避免了这一损失。

20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对用人单位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设定了高额成本。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11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支付两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宁可订立劳动合同不用工,也不要用工却不订立劳动合同。

因为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建立。

劳动合同法讲座

劳动合同法讲座

劳动合同法讲座劳动合同法讲座篇一:劳动合同法讲座篇一: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1)注:作者在XX年8月1日为40余家法律顾问单位企业老总及人事主管培训会上的讲稿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XX-08-01)背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最新劳动法律的颁布实施,极大冲击着用人单以往的用工管理模式,给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带来了挑战,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根据新法调整用工思路、规范操作模式、规避法律风险、节约用工成本,成为我们企业用人单位十分关注的内容。

为此根据最新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经验,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操作技巧与应对措施进行阐述和讨论。

我今天主要讲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劳动合同订立中的问题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期限分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无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劳动者上班方式两种:全日制用工,还有种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1、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条例第6条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讲稿

劳动合同法讲稿

劳动合同法讲稿篇一:《劳动合同法》讲义第一讲劳动合同概述从20XX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即将全面施行。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在法律上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是夯实劳动关系基础的必然要求。

尽管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1996年开始施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但由于受制于多方面因素,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并不理想。

特别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质量低下等问题突出,直接影响了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因此,专门就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立法刻不容缓。

实际上,在1994年的下半年,国家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就已经启动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程序,但是到1998年下半年,准备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的时候却被暂时搁置。

其原因主要是当时中央提出到20世纪末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诸如就业、社会保险等配套法律尚未启动立法,单独制定《劳动合同法》存在衔接问题,即使制定《劳动合同法》,其所产生的实际效应也未必理想。

因此,直到20XX年底,《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才重新启动。

重新起草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XX年12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XX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社会反响十分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反馈意见达19万条之多。

我国出台《物权法》的时候,就曾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审议七次才通过,但就是这部关注度非常高的法律,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时候,也只收到1万多条反馈意见。

而《劳动合同法》不但创造了收集意见之多的纪录,其各方阵营对抗之激烈、立场对峙之鲜明、意见对立之清晰,也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不仅因为这部法律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更反映出劳动合同制度亟须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现实需要。

其中,最为集中和激烈的争议莫过于立法宗旨了,即《劳动合同法》究竟应该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利益的“平等法”,还是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

劳动合同法(讲稿)

劳动合同法(讲稿)

7、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权之争
①用人单位制定权。 ②用人单位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③涉及职工切身权益的劳动规章制度之共同协商。
三、《劳动合同法》的十二大变化(与《劳动法》规 定相比) 1、重大劳动规章制度的共同协商产生。 2、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关系产生之分离。 3、全面禁止劳动合同担保。 4、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加重。
2、劳动者权益被侵犯现象严重。 (1) 立法落后所导致的大量事实劳动关系。 (2) 恶意欠薪或违法欠薪问题。 (3) 劳动合同短期化造成的劳动关系不稳定。 (4) 滥用劳动规章制度。 (5) 试用期滥用。试用期涉及若干法律问题。 如试用期间解雇、试用期效力、试用期劳动报酬、 试用期计算 、试用期与最低工资关系、试用期工 资形式等。 (6) 违约金形式化倾向。
4、《劳动合同法》是否应该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 ①事业单位用工。 ②家庭雇佣。 ③自雇劳动。 ④劳动派遣。 ⑤农村集体组织用工。
5、违约金的设计及范围 ①违约金继续保留—观点之一。 ②违约金的禁止—观点之二。 ③违约金的原则禁止—观点之三。
6、劳动派遣
劳动派遣的权利分配模式之争 ①双雇主与单雇主。 ②典型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设计派遣者劳动权利抑或选 择部分权利。 ③约定优先抑或法定优先。
2、劳动规章制度应对策略
① 新法实施后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 应该进行排查,对违反本法的应该予以修改。 ② 新法实施后新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提交职代会或 职工大会审议,并通过双方协商确定。未经协商程序 无效。 ③ 劳动规章制度应进行分类,不属本法规定的劳动 规章制度由企业单方作出。 ④ 应通过“劳动手册”,将劳动规章制度予以公 示。 ⑤ 注意法律的空间。对法律留下的空间应以劳动 规章作出,规章在前,依据在后。 ⑥ 慎用“开除”处分。 ⑦ 注意劳动规章制度生效三大要件:合法、职代会 或职工审议、公示。对涉及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集 体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参考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参考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参考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咱们来一起聊聊《劳动合同法》实务方面的一些重要内容。

咱们先来说说为啥要了解《劳动合同法》。

这法律啊,对咱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太重要了!它就像是个“规则手册”,规定了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不管您是打工的,还是当老板的,清楚这些规则,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可是劳动关系建立的第一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这时候,就得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要是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还没订立,那用人单位得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超过一年没订立,就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得注意几个关键内容。

比如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这决定了您每天干啥活,在哪干活。

还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关系到您的作息安排。

另外,劳动报酬可不能马虎,得写清楚怎么计算、怎么支付。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一旦订立,双方就得按照约定履行。

用人单位得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给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劳动者呢,得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要是因为一些情况需要变更劳动合同,比如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调整,那得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

可不能用人单位单方面说变就变。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这部分内容很关键。

先说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协商解除比较简单,就是双方商量好了,一拍两散。

劳动者单方解除,比如用人单位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没按时支付工资、没交社保,那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就得小心了,得有合法的理由。

比如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劳动合同终止也有几种情况,比如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等等。

四、经济补偿在一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讲座

劳动合同法讲座

劳动合同法讲座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在本次讲座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我们来看劳动合同的订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这些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基础,也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起点。

其次,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劳动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接下来,我们讨论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变更的内容也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

劳动合同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也是劳动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合同的终止,包括合同期满、劳动者退休、死亡或者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等情况。

最后,我们来看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并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过本次讲座,我们希望大家能够对劳动合同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掌握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法讲座》

《劳动合同法讲座》

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并妥善保存
PART 4
劳动合同的条款和内容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地点 工资报酬 社会保险 休息休假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卫生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工作时间和地点 工资待遇和支付方式 福利待遇和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
单击添加章节标题
PART 2
讲座背景
劳动合同法的定义和重要性
劳动合同法的定义: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公平正义;促进企业规范用工,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 业凝聚力,推动企业发展。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
适用范围:适用于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等短期用工形式,如建筑、安装、搬运、勘探等行 业的用工。
签订注意事项: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间,同时应当注意合法合规,避 免签订无效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确认用人单位的 主体资格和资信 状况
明确工作内容、 地点和期限
约定工资待遇和 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的内容要求
可选条款:培训、保密、竞 业限制等
必备条款:工作内容和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 报酬、社会保险等
禁止约定条款:违法违规内 容,如罚款、限制人身自由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双 方协商一致,遵守法律法规
的规定
PART 5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履行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动合同。
适用范围:适 用于季节性、 临时性、阶段 性或特定工作 任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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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讲稿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劳动合同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于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实施。

一、从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大背景看《劳动合同法》解决的重点问题金融体制改革、房地产和劳动力市场的建立与完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适应城镇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1983年2月劳动人事部下发《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宣告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进入较为规范的试验阶段。

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加快了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步伐。

1994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

至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基本形成,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基本到位。

1995年1月《劳动法》实施后,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改革不断深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表现为: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中小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劳动合同短期化,60%以上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下;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上海一线劳动者80%为劳务派遣工。

上述问题,导致数以千万计的劳动者处于流动状态,对劳动者的职业稳定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形成了负面影响,直接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近些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每年以20%速度增长,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劳动保障部的统计显示,1995-2006年的12年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集体劳动争议也大幅度增长,12年中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5.4倍,严重制约了企业发展,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什么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解雇工人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签短期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自由选择劳动者,花最低的用工成本使用工人最有活力的“青春期”,并减少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

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主要是为了压低劳动成本,用工方便,可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

制定《劳动合同法》,除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变更、终止、解除、违约责任等做出具体规范外,其对现实所存问题的针对性是无庸置疑的,即用法律的强制力手段,着重解决不签劳动合同、签短期劳动合同和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问题。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早在1996年就已列入国务院的立法日程,1998年《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暂时搁置,2004年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工作又重新启动。

2005年,《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被列为国务院的重点立法事项。

2005年6月中旬,国务院法制办采纳了全国总工会的建议,组织成立了由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组成的联合调研组,在总结归纳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劳动合同法(草案)》。

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2005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根据第一次审议的情况,200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和职工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对《劳动合同法(草案)》提出了19多万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2006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07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2007年6月29日以14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劳动合同法》。

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法共8章98条,对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其适用范围比劳动法更广泛,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特别是将事业单位的大部分人群纳入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里。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特别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期限第一,就是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里有一个例外情况,即非全日制用工,比如家里用钟点工,也可以用口头劳动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既然是劳动关系的载体,又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遵循上述原则订立,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第三,劳动合同的内容。

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首先需要明确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必备内容主要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等其它项。

第四,劳动合同的三种不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总结了以往的实践经验,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种合同在工程建设里比较多,工程开始请你来,到这个工程结束,合同就结束了。

这里需要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

在调查过程当中,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有些劳动者不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不愿意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订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偷懒,用人单位毫无办法;有的劳动者,特别是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也认为如果是无固定期限,自己就受约束,终身捆绑在企业中,就丧失了选择的机会。

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

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更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稳定。

在什么情况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还有几种法定的情形,劳动者只要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第三种情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针对不少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并应在此前的11个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三)关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

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应当得到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确立的一条原则。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或者对劳动报酬约定有争议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

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并规定: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报酬”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对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我国法律一直是明确禁止的。

为了保障劳动者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权利的实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有强迫劳动和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行为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实际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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