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分税制模式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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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完善我国分税制的若干建议

浅谈完善我国分税制的若干建议

浅谈完善我国分税制的若干建议1. 引言我国的分税制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对税收收入的分配制度。

自1994年开始实施以来,分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财力,促进了经济地区的发展。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们也面临着分税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本文将从减轻地方财政负担、提高财政效益和强化政府协调等角度,浅谈完善我国分税制的若干建议。

2. 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当前,我国的分税制中存在着地方财政负担过重的问题。

一方面,地方政府需要承担大量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支出,但由于地方税收收入的限制,地方财政收入难以满足支出的需求。

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不够及时、不够均衡,导致地方财政补偿能力不足。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可以考虑以下措施:•提高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效率,确保地方政府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财政补偿;•完善地方自主税收的范围和权限,通过增加地方税收收入,减轻地方财政负担;•探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机制,帮助地方政府解决财政困难,但要避免过度债务增长的风险。

3. 提高财政效益除了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外,我们还应当努力提高财政效益,优化分税制的运行机制。

当前,我国的分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收征管不规范、税收征收效率低下等问题,限制了财政收入的增长。

为提高财政效益,可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税收征管的监督和改善,推动税收征收工作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优化税收结构,减少税制中的重复税种和过度征税,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加强税收征管部门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征收能力和效率。

4. 强化政府协调分税制涉及到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资源分配和协调,因此,强化政府协调是完善分税制的重要一环。

当前,我国的分税制在协调机制和政府间的信息共享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了资源分配不均衡和政策执行不协调的情况。

为增强政府协调能力,可以考虑以下措施:•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建立健全的政府协调机制;•推动多级政府之间的财政事权和责任的明确,减少政策执行的不一致性;•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和结果的可控性。

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现行分税制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税收的
制度。

该制度自1994年开始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改
善财政状况、提高政府服务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现行分税制中存在分配不平衡的问题。

由于中央政府在分配税收时占比较大,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相对较少,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足,难以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民生需求。

其次,现行分税制中税收征收和使用的割裂也是问题之一。

由于税收征收权和使用权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掌控,导致地方政府在使用税收时受到较多限制,难以发挥自身的财政管理和服务能力。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需要采取一些完善措施。

一方面,要加大中央向地方的税收分配比例,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困难。

另一方面,要加强税收征收和使用的协调管理,建立综合性的财政体系,促进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此外,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的财政管理和服务能力,还需要加强地方政府财政管理能力的建设,提高地方财政自主权和掌控能力,促进地方政府的创新和发展。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现行分税制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只有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才能推动我国分税制更加公平、合理、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完善分税制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分税制的几点思考

重庆 理工大 学学 报( 社 会 科学 ) 2 0 1 3 年第2 7 卷第1 1 期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4 - 8 4 2 5 ( S ) . 2 0 1 3 . 1 1 . 0 0 1
关 于完 善 分 税 制 的几 点 思考
不 断强 化 , 从 而 导 致 财 政 收 入 占 GDP 的 比 重 逐 步 提 高 。从 1 9世 纪 中 叶 到 2 0世 纪 7 0年 代 , 主 要 市 场 经济 国 家 的 发 展 历 程 基 本 验 证 了 瓦 格 纳 的 论 断 。但 事 物 的 发 展 是 螺 旋 式 上 升 的 。 自 2 0 世 纪 8 0年 代 以 来 , 由于社会 思潮 发 生变 化 , 也 由 于 各 国
张俊 伟
( 国务院发展研究 中心 宏观经济研究部 , 北京 1 0 0 0 0 1 )
摘要: 完善 分税 制 的重 点是优 化 既有 收入 在各 层级 政 府 间的分 配 , 并在优 化 行政 区划 的基 础 上 , 推动 “ 省 直 管县 ” 改革 , 从 而 为 完 善 分 税 制 创 造 良 好 的 外 部 环 境 。 优 化 收 入 在 各 级 政 府 间 分 配 时, 应 坚持如 下 原 则 : 继 续保 持 中央政 府 在 国 家财 政 收 入 中的 主 导地 位 ; 提 高 省 级 政 府 收 入 占
比; 提 高 区域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能 力 ; 显 著 降 低 城 市 财 政 对 流 转 税 和 所 得 税 的依 赖 ; 充 实 和 完 善 地 方税 , 巩 固县 及 市 辖 区 的 收 入 来 源 。 完 善 分 税 制 的 难 点 是 重 构 基 层 政 府 收 入 体 系 , 因 此 重 构 地

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分税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政府间财政分配管理体制.我国于1994年开始以分权、分税、分级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分税制改革。

1992年财政部选择了天津、辽宁、沈阳、大连、浙江、青岛、武汉、重庆和新疆等九个地区进行了分税制试点,为全面推行分税制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作了必要的前期准备。

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根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来确定相应的支出范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基本沿用原有规定: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2)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3)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为保证地方现有既得利益,减少改革阻力,采用渐近策略: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以1993年为基期核定,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并以此作为今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

(4)改革中央与地方结算办法。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但基本上不触动地方既得利益。

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两个比重逐年提高,同时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积极性。

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至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同时也暴露出了相应的问题,要使其在我国继续健康发展下去,必须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剖析并找到解决之道。

分税制存在的问题财权与事权不统一,划分不合理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模式的要求,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应有一个明确的分工,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及服务.实施分税制以来,财力层层上移,中央财政实力得到显著加强,而事权却层层下移,基层政府(尤其是省级以下政府)要承担的事务性工作越来越多。

宪政思维下我国现行分税制的完善思考

宪政思维下我国现行分税制的完善思考

宪政思维下我国现行分税制的完善思考内容摘要:分税制是宪政国家普遍实施的符合市场经济原则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是提高政府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益、增加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行之有效的制度模式。

我国自1994年1月正式启动分税制改革,已初见成效。

分税制改革不仅是一个财政经济问题,更是一个宪政和法律问题。

本文探讨我国现行分税制的完善,以期能对改革的进行有所帮助。

关键词:财政包干分税制宪政思维分税制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公共财政的理论确立的一种分税分级财政管理制度。

它是国际上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一种财政分配体制,是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一种较为规范的方式,至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

作为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制度,分税制将一个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上下级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以此来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其实质是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划分,形成中央和地方两个收入体系,为各级政府行使相应的事权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

本文回顾分税制在我国的发展进程,分析我国现行分税制的实施状况及其不足,从宪政思维角度提出其不断成熟与完善的几点建议。

我国分税制改革之前财政压力与财政包干制度的弊端(一)面临的财政压力按照财政社会学的理论,财政制度衍生的一般逻辑,是由于社会政治压力导致财政压力,由于财政压力导致财政改革或革命,最后产生新的财政制度,得以化解社会政治压力。

而法学家的理解更加深邃,民主政治发展,大都是由于财政危机转为经济危机,最后陷入宪法危机的不归路。

一个社会的制度变迁往往以财政危机开始,而以财税制度的重塑终结。

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后,我国新一代领导集体权衡利弊,推行了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

但是这种在国有经济体制之外发展非国有经济的渐进式改革一方面激发了经济活力,另一方面又形成了新的财政压力,由于非国有经济的壮大,加剧了经济竞争,使得国有经济的利润率大幅度降低,国有经济对国家财政的利润贡献逐渐下降,相比之下,非国有经济税收的增长比不上国有经济税金的减少。

宪政思维下我国现行分税制的完善思考

宪政思维下我国现行分税制的完善思考

场 经 济 国 家通 行 的 规 范 的方 式
种财 政 分 配 体 制

的减 少

税 款 所 有 权 划 归地 方 财 政 固 定

处 理 中央 与地 方财 政 分 配 关 系 的

种较 为

面 对 新 的财 政 压 力

中央 政府 本 能地
收入 的 税 种 属 于 地 方 税 ; 凡 征 收 管 理 权


不 利 于 社 会 资 源 的优 化 配 置 和 产 业 结

பைடு நூலகம்
构 的合 理 调 整
其二

财政 包 干 制 度导 致
特 别 是 中央 财 政 收
思维 宪 政 下
了 国 家 财 力偏 于 分 散
入 比重 不 断下 降


弱 化 了 中央政 府 的宏 观
调 控能 力


严 重 影 响 了政 府 公 共 管 理 职 能


大 都 是 由 于 财 政 危机 转 为

施 的 符合 市场 经

济 原 则要 求 的 公 共 财
是 提 高政 府 公 共 物 品 的 供 给
经 济 危机 最 后 陷 入 宪 法 危 机 的 不 归 路
而 以 财税 制度 的 重 塑 终 结

我 国 现 行 分 税 制 的 现 状 与缺 陷
(

增加 政 府 宏 观 调 控 能 力行 之 有 效 的制度模 式 我 国 自 19 9 4 年 1 月正 式
税 款 所 有权 由 中央 和地 方 按 的税 种 属 于 共 享税 第二


至 今 已 有上 百 年 的历 史

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我国财政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

分税制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分为两部分,中央政府负责征收和管理直接税,地方政府则负责征收和管理间接税。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一些问题,如下:问题一:地方政府收入不稳定由于地方政府征收的间接税收入与经济景气度密切相关,因此其收入具有波动性。

另外,地方政府还面临着财政转移支付等多种不确定性因素,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稳定,难以有效规划和使用财政资源。

问题二:地方政府强调“税源保护”由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与所辖地区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地方政府在税收征收上往往过于强调“税源保护”,甚至出现了非法收费等问题,导致企业经营成本增加,影响经济发展。

问题三:地方政府财政依赖度高由于地方政府收入不稳定,因此地方政府往往依赖于财政转移支付等财政手段,导致其财政依赖度过高,难以降低财政风险。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应采取以下完善措施:措施一:建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稳定机制应制定政策和措施,加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稳定机制的建设,确保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措施二:完善税收征收机制应加强对地方政府税收征收的监管,减少税收征收中的不当行为,并加强税收征收信息的公开透明,防止地方政府过度强调“税源保护”。

措施三:降低地方政府财政依赖度应加强地方政府财政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的多元化,并鼓励地方政府发展自身经济实力,降低其财政依赖度。

总之,我国现行分税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和解决。

只有通过完善财政体制和加强监管,才能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地方政府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效率。

浅谈完善我国分税制的若干建议

浅谈完善我国分税制的若干建议

浅谈完善我国分税制的若干建议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深入推进,税收法制建设和税收制度改革日益成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内容。

其中,分税制作为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实施了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完善我国分税制提出若干建议,以期为该领域的深入研究和解决问题提供一些参考。

建议一:优化财政收入分配机制由于分税制下财政收入的分配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因此分配机制需要得到优化,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

建议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完善其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公开透明、有序化,使得地方政府有能力为民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强社会公平和公正。

建议二:加强税收协调和监管分税制模式下,中央和地方在税收征收和管理方面各自负责,难以形成协调合力,导致一些企业侵占税收、逃避税款。

建议加强财税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税种协调,避免重复征税和多头管理,加强税务管理和监管,加大税收追缴力度,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惩罚,促进税收的公平合理。

建议三:完善税收政策和税种分类税收政策是分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税种分类的确立也是分税制有效运行的基础。

在税收政策制定上,应注重宏观调控和微观激励相结合,既要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平稳增长,也要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社会公正。

在税种分级上,应根据企业规模、行业属性、地区因素等因素,科学制定分类标准,使不同地区和行业的企业在税负上享有一定的差别性,从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建议四:建立完善的税收征收机制分税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税收征收权由中央和地方各自行使,面临征收难度和征收效率相对较低的问题。

建议在这方面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系统,加强税收征收强度,减少税收逃避和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强稽查力度和应对措施,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打击和严惩。

建议五:加强分税制的宣传与推广分税制的完善和落实需要全社会的配合和支持,需要加强宣传发动全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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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分税制作为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分级预算体制,已在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得以普遍应用。

本文在主要介绍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的市场经济运行中积累的分税制模式经验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我国分税制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认为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完善分税制改革,不仅需要从我国实际出发,而且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把国外分税制的普遍经验与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

一、分税制概述分税制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公共财政的理论确立的一种分税分级财政管理制度。

它是国际上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一种财政分配体制,是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一种较为规范的方式,至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

作为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制度,分税制将一个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上下级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以此来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其实质是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划分形成中央和地方两个收入体系,为各级政府行使相应的事权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

分税制是一种较为规范、科学的财政管理体制,有利于协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有利于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和统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和实施,还有利于促进地方合理发展经济,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提高经济效益,最终增加财政收入。

通过对税种和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分税制成为确立政府间财力分配关系的一种制度。

以分税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分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一种形式。

在以税收为主要财政收入形式的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分配,集中体现为税收收入的分配。

但并非所有对税收收入的分配形式都可称之为分税制——如果中央把全国的收入集中起来,然后按某一标准和比例分给地方;或者中央和地方根据某种体制实行收入大包干,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捆在一起分成,再实行上缴或补助,都不是分税制。

分税制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或者说分税制的核心内容,是按照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收入,各级政府进而按照各自的收入安排支出,组织本级政府的预算。

将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合理的划分,明确归属结果,可形成3种形态: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凡税源广,一般而言税基稳定而又占主体地位,对宏观经济影响大且有利于宏观调控的税种,应划为中央税;凡税源分散,税源形成明显带有地方区域特征,对宏观经济影响不太直接的税种,应划为地方税;税源大、流动性也大的税种,可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相应地,在分税制下,征税一般有3种形式:(1)集中征收制,即将全国税收(除绝对地方性税收外)的一切重要税源,都集中于中央征收。

(2)委托征收制,即地方税委托中央政府代征或者中央税委托地方政府代征的制度。

(3)独立征收制,即各级政府各自设立征收机构,各级征收机构仅征收属于本级政府的税收。

在分税制条件下,还有必要进行税收协调。

这里的税收协调不是指政府与纳税主体之间的税收协调,而是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协调,通常表现为转移支付制度。

实行分税制的国家,一般中央直接组织的财政收入要占60%左右,中央支出占40%左右。

然后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将20%左右的收入拨给地方政府,既可作为不指定用途的一般补助,也可用于指定项目和特定目的。

建立中央补助制度的目的有3个:(1)地方性公共物品有很强的正外部性,有了中央的补助,就可以鼓励地方政府从事收益外溢的活动。

(2)有利于解决地区之间的横向公平。

(3)有利于保证地方税的低增长。

实施转移支付通常有3种类型:一是弥补地方公共物品收益外溢性的补偿性转移支付;二是综合转移支付;三是专项转移支付。

一般来说,在通常情况下3种类型可同时被采用,但各国的实际做法有很大的不同。

许多国家的分税制经过了一二百年的历史,已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完善、比较成熟的制度,例如美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国都比较成功地实行了分税制。

他们实行的分税制各具特色,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分税制的国际模式国际上通行的分税制按集权、分权的程度区分,大体可分为3种类型:第一类是管理权限分散的联邦制国家的分税制,以美国最为典型,原联邦德国、意大利、瑞典、丹麦和挪威等国家实行的分税制也属于此类。

第二类是管理权限集中的单一制国家的分税制,法国是其代表,英国、匈牙利等国家实行的分税制也属于此类。

第三类是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日本式分税制。

下面就对美国、法国和日本的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美国的分税制及其特点自建立“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以来,美国一直实行彻底的分税制。

在联邦预算中,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90%以上的联邦财政收入来自联邦税收收入。

为保证各级政府有一定的财力,能够提供其事权范围内的服务,每级政府都有一个主体税种作为它的主要财源。

因此,美国的分税制是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都有与其事权相对应的主体税种的三级税收体系。

具体说来,包括:(1)联邦政府的税收体系。

联邦政府的税收体系是以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工薪税(社会保险税)三大直接税为核心,辅之以货物税、遗产税、赠与税和关税构成。

(2)州政府的税收体系。

州政府的税收体系是以营业税为主体,辅之以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货物税和各种使用税构成。

(3)地方政府的税收体系。

地方政府的税收体系是以财产税为主体,辅之以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其他税收构成。

三级政府之间还存在着复杂的税源共享关系。

这种税源共享关系主要包括:(1)税收补征。

联邦和州或地方政府对统一税源分别按不同税率各自征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下级政府采用上级政府的税基,以自己的税率亲自征管;二是税收寄征,即上级政府替下级政府征收,然后拨给下级政府。

(2)税收扣除。

是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税所得时,允许从总收入中扣除已向州和地方政府缴纳的所得税额。

(3)税收抵免。

是纳税人对州和地方政府的纳税额可以抵消向联邦政府缴纳的税款。

可抵免的税种有遗产税和失业保险税等。

(4)税收分享。

是上级政府将所征收的某种税款的一定比例分给下级政府,此办法通常用来处理州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5)税收免征。

是对购买州和地方政府债券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有利于州和地方政府筹措资金。

美国分税制的主要特点是:(1)与国际上普遍按税种来划分收入不同,美国采取税源分享的形式来划分税收收入,这是一种分权式的分税制度。

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都可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营业税以及其他税。

美国分税制的这一特点,从根本来说是由美国的政治体制决定的。

政治上分权必然导致各级政府在财政管理权限上相对分散。

(2)主要税种在三级政府之间合理配置。

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营业税和财产税是美国的三大主体税种,而这三大税种又分别归属于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使三级政府各自拥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为履行各自的职责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3)税收收入在三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呈倒梯形分布。

政府的级别越高,拥有的税收就越多。

从西方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央掌握一定的财政收入就可以行使主动权。

这样,联邦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凭借充裕的财力,对州和地方政府的发展进行有效的干预。

(4)三级政府之间收入与职责划分清楚,各司其职。

各级政府的支出主要依靠自己的收入。

美国宪法对各级政府的财权作了一些具体的限制,即任何一级政府都不能妨碍其他政府的合法活动。

因此,联邦政府在州和地方内的财产,州和地方政府不能对其课征财产税。

州和地方政府也不能对联邦政府发行公债的利息所得征税;对卖给联邦政府的产品所获得的销售收入,州和地方政府也不得征收营业税。

可见,美国的分税制是一种严格的划分税种、依率计征的税收制度。

(5)依法治税,严格理财。

这是美国分税制的又一个重要特点。

在美国,三级政府都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征管权,不管是哪级政府的收支,都有相应的法律或法院的判决为依据。

只要相应的法律条文没有修改或法院的判决没有被推翻,即使情况发生了变化,收支项目变得不合理了,也必须严格执行。

(二)法国的分税制及其主要特征法国是西欧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当中具有较强计划色彩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十分重视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注意发挥税收、预算和补助的作用。

因此其税收管理具有高度集中的特征。

其基本特征是税收管理权限主要集中在中央一级,在税收收入划分上也是中央占大头。

法国的税收分为中央、省、市镇三级管理,分税制采取完全划分税种的办法。

一些大宗的、税源稳定的税种都划归中央管理,不与地方分成。

中央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登记税、印花税、工资税和关税等,占税收总收入的83%.其中增值税的比重最大,所得税次之。

地方税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种,主要包括行业税、居住税、建筑土地税、非建筑土地税、财产转移税、娱乐税等,仅占税收总收入的17%.其中,行业税、居住税和建筑土地税所占比重较大。

法国的地方税主要由市镇征收,其次由省征收。

在税收管理权限方面,税收的立法权包括开征权、征税范围以及如何分配税收收入等,均由中央统一规定。

具体的税收条例、法令由财政部制定,地方政府只能按国家的税收政策及法令执行。

但地方政府也有一定的机动权力,如可以制定地方税收的税率,有权对纳税人采取某些减免税措施,有权开征一些捐费等。

在税收征收管理上,法国分为中央、地方两套系统,分别征收各自的税收收入。

法国的分税制是属于中央集权型的税收制度,其主要特征是:(1)中央税收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很大,而且税收管理权限也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

法国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消费税和关税等,全部集中为中央收入,地方不得参与分成,中央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5%左右。

在税收管理上,中央政府掌握着重要税种的立法权、税法解释权、开征停征权和减免权等。

(2)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较小。

20世纪60年代以前,地方税有40多个税种,地方管理权限也较大,可以自行调整税率和税目。

通过20世纪60年代末期和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改革,目前地方税主要包括收入弹性较小的行业税、居住税和建筑土地税等,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较小。

1982年实行非集中化以后,地方的管理权限又略有扩大。

(3)建立了相应的转移支付制度,重视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照顾经济落后地区的发展。

法国地方财政收入中相当大一部分是中央财政的专项补助,这体现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三)日本的分税制及其特色日本是实行地方自治制度的单一制国家。

行政机构分为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其中47个都道府县和3253个市町村在法律上是平行的行政机构,统称为“地方公共团体”。

与此相适应,日本的税收也分为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管理。

税法由国会统一制定,内阁为实施税法制定政令,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级政府根据政令制定条例。

各级税务机构为了贯彻执行税法和政令,需要制定各种各样的内部文件。

当地方政府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时,可以开征法定外普遍税,但该税的开征和调整必须经过地方议会讨论通过,并经自治大臣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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