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用聚乙烯管材国家标准

给水用聚乙烯管材国家标准
给水用聚乙烯管材国家标准

给水用聚乙烯管材国家标准-----------------------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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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4427:1996《供水用聚乙烯管材规范》

本标准与ISO 4427:1996的主要差异为:

1.本标准仅包含PE 63、PE 80、PE 100材料制造的管材,不包含PE 32、PE 42材料制造的管材;

2. 本标准增加了定义一章;

3.对管材的性能要求,增加了"断裂伸长率"项目;

4.增加了"检验规则"一章;

本标准与 GB/T 13663-1992的差异为:

GB/T 13663-1992《给水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材》未采用国际标准制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T 13663-1992

本标准的附录A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塑胶事业部;参加起草单位: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树脂研究所、北京雪花电器集团公司北京市塑料制品厂、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逊、谢建玲、冯新书、李养利、刘雨生。

1、范围

准规定了用聚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的材料,经挤出成型的给水用聚乙烯管材(以下简称"管材")的产品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还规定了原料的基本性能要求,包括分类体系。

本标准适用于用PE63、PE 80和PE 100材料(见4.1)制造的给水用管材。管材公称压力为0.32MPa~1.6MPa,公称外径为 16 mm~1000 mm。

本标准规定的管材适用于温度不超过40C,一般用途的压力输水,以及饮用水的输送。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918一199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idt ISO 291:1997)GB/T 3681-1983 塑料自然气候曝露试验方法

GB/T 3682-1983 热塑性塑料熔体流动速率试验方法

GB/T 6ill-1985 长期恒定内压下热塑性塑料管材耐破坏时

间的测定方法(eqv ISO/DP 1167:1978)

GB/T 6671.2一1986 聚乙烯(PE)管材纵向回缩率的测定(idt ISO 2506:1981)

GB/T 8804.2一1988 热塑性塑料管材拉伸性能试验方法聚乙烯管材(eqv ISO/DIS 3504-2)

GB/T 8806一1988 塑料管材尺寸测量方法(eqv ISO 3126:1974)

GB/T 13021~199 1聚乙烯管材和管件炭黑含量的测定热失重法(neq ISO 6964:1986

GB/T 17219-1998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T 17391-1998 聚乙烯管材与管件热稳定性试验方法(eqv ISO/TR 10837:1991)

GB/T 18251-2000 聚烯烃管材、管件和混配料中颜料及炭黑分散的测定方法

GB/T 18252-2000 塑料管道系统用外推法对热塑性塑料管材长期静液压强度的测定

3、定义、符号和缩略语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符号和缩略语。

3.1 定义

3.1.1 几何定义

3.1.1.1 公称外径dn:规定的外径,单位为毫米。

3.1.1.2 平均外径dem:管材外圆周长的测量值除以3.142(圆周率)所得的值,精确到0.1mm,小数点后第二位非零数字

进位。

3.1.1.3 最小平均外径dem,min:本标准规定的平均外径的最小值,它等于公称外径dn,单位为毫米。

3.1.1.4 最大平均外径dem,max:本标准规定的平均外径的最大值。

3.1.1.5 任一点外径dey:通过管材任一点横断面测量的外径,精确到0.1mm,小数点后第二位非零数字进位。

3.1.1.6 不圆度:在管材同一横断面处测量的最大外径和最小外径的差值。

3.1.1.7 公称壁厚en:管材壁厚的规定值,单位为毫米,相当于任一点的最小壁厚ey,min。

3.1.1.8 任一点的壁厚ey:任一点上管材壁厚的测量值,精确到0.lmm,小数点后第二位非零数字进位。

3.1.1.9 最小壁厚ey,min:本标准规定的管材圆周上任一点壁厚的最小值。

3.1.1.10最大壁厚ey,max:根据最小壁厚(ey,min)的公差确定的管材圆周上任一点壁厚的最大值。

3.1.1.11标准尺寸比(SDR):管材的公称外径与公称壁厚的比值。SDR=dn/en

3.1.2 与材料有关的定义

3.1.2.1混配料:以聚乙烯基础树脂加入必要的抗氧剂、紫外线稳定剂和颜料制造而成的粒料。

3.1.2.2 σlpl1):与20℃、50年、概率预测97.5%相应的静液压强度,单位为兆帕。

3.1.2.3 最小要求强度(MRS):σlpl圆整到优先数R10或R20系列中的下一个较小的值。

3.1.2.4 设计应力σs:在规定应用条件下的允许应力,MRS除以系数C,圆整到优先数R20系列中下一个较小的值,即:

σs=〔MRS〕/C (1)

3.1.2.5总使用(设计)系数C:一个数值大于1的总系数,它考虑了未在预测下限中体现出的使用条件和管道系统中配件等组成部分的性质。

3.1.3与使用条件有关的定义

3.1.3.1公称压力(PN):本标准中公称压力PN 相当于管材在20℃时的最大工作压力,单位为兆帕。

3.1.3.2最大工作压力(MOP):管道系统中允许连续使用的流体的最大有效压力,单位为兆帕。

3.2符号

C:总使用(设计)系数;

d em:平均外径;

d em,max:最大平均外径;

d em,mix:最小平均外径;

d n:公称外径;

e y:任一点壁厚;

e y,min:最小壁厚;

e y,max:最大壁厚;

f t:温度对压力的折减系数;

t y:管材任一点的壁厚公差;

σlpl:与20℃、50年、概率预测97.5%相应的静液压强度;

σs:设计应力;

3.3缩略语

MFR:熔体流动速率;

MOP:最大工作压力;

MRS:最小要求强度;

PE:聚乙烯;

PN:公称压力;

SDR:标准尺寸比。

4、材料

4.1 命名

本标准中的聚乙烯管材料按如下步骤进行命名:

4.1.1按照GB/T18252确定材料的与20℃、50年、预测概率97.5%相应的静液压强度σlpl。

4.1.2按照表1,依据σlpl换算出最小要求强度(MRS),将MRS乘以10得到材料的分级数。

4.1.3按照表1,根据材料类型(PE)和分级数对材料进行命名。

表1材料的命名

4.2 使用混配料生产聚乙烯管材,混配料为蓝色或黑色,基本性能应符合表2要求。蓝色管用材料应能保证使用该材料制造的管材的耐候性符合表12的要求。对于PE63级材料,也可采用管材级基础树脂加母料的方法生产聚乙烯管材,对材料性能的要求自管材上取样进行测试。

按本标准生产管材时生产的洁净回用料,只要能生产出符合本标准的管材时,可掺入新料中回用。

表2 材料的基本性能要求

5、产品规格

5.1 本标准的管材按照期望使用寿命50年设计。

5.2 输送20℃的水,C最小可采用Cmin=1.25.由式(1)得

到的不同等级材料的设计应力的最大允许值,见表3。

表3 不同等级材料设计应力的最大允许值

5.3 管材的公称压力(PN)与设计应力σs、标准尺寸比(SDR)之间的关系为:

PN=2σs/(SDR-1) (2)

式中:PN与σs的单位均为兆帕。

5.4 使用PE63、PE100等级材料制造的管材,按照选定的公称压力,采用表3中的设计应力而确定的公称外径和壁厚应分别符合表4、表5和表6的规定。

管道系统的设计和使用方可以采用较大的总使用(设计)系数C,此时可选用较高公称压力等级的管材。

表4 PE63级聚乙烯管材公称压力和规格尺寸

表5 PE80级聚乙烯管材公称压力和规格尺寸

表6 PE100级聚乙烯管材公称压力和规格尺寸

5.5聚乙烯管道系统对温度的压力折减

当聚乙烯管道系统在20℃以上温度连续使用时,最大工作压力(MOP)应按式(3)计算:

MOP=PN×f1 (3)

式中:f1------折减系数,在表7中查取。

对某一材料,只要依据GB/T 18252的分析,认为较小的折减是可行的,则可以使用比表7中数值高的折减系数。

表7 50年寿命要求,40℃以下温度的压力折减系数

6、引用标准

6.1 颜色

市政饮用水管材的颜色为蓝色或黑色,黑色管上应有共挤出蓝色色条。色条沿管材纵向至少有三条。

其他用途水管可以为蓝色和黑色。

暴露在阳光下的敷设管道(如地上管道)必须是黑色。

6.2外观

管材的内外表面应清洁、光滑,不允许有气泡、明显的划伤、凹陷、杂质、颜色不均等缺陷。管端头应切割平整,并与管轴线垂直。

6.3管材尺寸

6.3.1管材长度

6.3.1.1直管长度一般为6m、9m、12m,也可由供需双方商定。长度的极限偏差为长度的+0.4%,-0.2%。

6.3.1.2盘管盘架直径应不小于管材外径的18倍。盘管展开长度由供需双方商定。

6.3.2平均外径

管材的平均外径,应符合表8规定。对于精公差的管材采用等级B,标准公差管材采用等级A。采用等级B或等级A由供需双方商定。无明确要求时,应视为采用等级A。

表8 平均外径mm

6、引用标准

6.3.3壁厚及偏差

管材的最小壁厚ey,min等于公称壁厚en。管材任一点的壁厚公差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任一点的壁厚公差

6.4静液压强度

管材的静液压强度应符合表10要求。表10 管材的静液压强度

80℃静液压强度(165h)试验只考虑脆性破坏。如果在要求的时间(165h)内发生韧性破坏,则按表11选择较低的破坏应力和相应的最小破坏时间重新试验。

表11 80℃时静液压强度(165h)再实验要求

6.5物理性能

管材的物理性能能应符合表12要求。当在混配料中加入回用料挤管时,对管材测定的熔体流动速率(MFR)(5kg,190℃)与

电工术语低压电器国标

电工术语-低压电器GB/T 2900.18-92 GB/T 2900.18-92代替GB 2900.18-82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电工辞汇IEV50(441)(1984)《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和熔断器》,并参照IEC947-1(1988)《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一般规则》、IEC269-1《低压熔断器一般要求》、IEC755(198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等标准中有关低压电器的名词术语。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压电器专用名词术语,包括一般术语、产品名称,结构与部件、设计参数和技术性能以及一般工作条件与试验要求等方面的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低压电器产品及其标准制订、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专业手册、教材或书刊,供从事电工专业工作的生产、科研、使用和教学等有关部门的人员使用。 本标准所规定的术语中与GB2900-1《电工术语基本术语》的有关部分内容相协调;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术语,需要时可在有关标准中给予规定。 2引用标准 GB2900-1 电工术语基本术语 3一般术语 3.1低压电器 qpparatus 用于交流50Hz(或60Hz)、额定电压为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 及以下的电路内起通断、保护、控制或调节作用的电器(简称电器)。 distributing apparatus 主要用于配电电路,对电路及设备进行保护以及通断、转换电源或负载的电器。 control apparatus 主要用于控制受电设备,使其达到预期要求的工作状态的电器。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开关电器以及开关电器和相关联的控制、测量、保护及调节设备的组合的通称,也指由这些电器有设备以3及相关联的内连接线、辅助件、外壳和支持结构件的组合体。

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 制订本规范的目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安装和验收,此适用范围与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电工术语”GB2900—18相一致。这些通用电气设备系直接安装在建筑物或设备上的,与成套盘、柜内的电气设备安装和验收不同。盘、柜上的电器安装和验收,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 特殊环境下的低压电器(如防爆电器、热带型、高原型、化工防腐型等),其安装方法尚应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0.3 强调按设计进行安装的基本原则。 1.0.4 妥善运输和保管设备及材料,以防其性能改变、质量变劣,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但运输、保管的具体规定不应由施工及验收规范制订,而应执行国家统一制订的有关规程。 1.0.5 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是一项重要的前期工作,施工前做好设备及器材的保管工作便于以后的施工。 设备及器材的保管要求和措施,因其保管的时间长短而不同,故本条明确为设备到达现场后至安装前的保管,其保管期限不超过一年。对需要长期保管的设备和器材,应按其专门规定进行保管。 1.0.6 凡未经有关单位鉴定合格的设备或不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地方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均不得使用和安装。 事先做好检验工作,为顺利施工提供良好条件,首先检查包装和密封应良好。对有防潮要求的包装应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防受潮影响施工。 每台设备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复杂设备带有试验记录和装箱清单等。 规格不符合要求及时更换,附件、备件不全将影响以后的运行,故应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1.0.8 施工现场中的安全技术规程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施工供用电规程”、“消防规程”等,都是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的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标准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1.0.9 为了避免现场施工混乱,加强施工的管理,实行文明施工,本条提出低压电器安装前,有关的建筑工程应具备的一些具体要求,以便给安装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施工条件,这对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避免损失、协调电气安装与土建施工的关系是必须的。 本条主要是防止二次装修时造成设备损坏,避免尚未进行设备交接、无人维护造成设备的丢失等,故应采取临时性防护。

给水用高密度度聚乙烯(HDPE)管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3663—92 给水用高密度度聚乙烯(HDPE)管材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高密度聚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经挤出成型的给水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材(以下简称管材)的尺寸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内外(架空或埋地)给水用管材。本标准不适用于输送温度超过45℃水的管材。 2 引用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291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GB 5009.60 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6111 长期恒定内压下热塑性塑料管材耐破坏时间的测定方法 GB 6671.2 聚乙烯管材纵向尺寸收缩率的测定

GB 8804.2 热塑性塑料管材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聚乙烯管材 GB 8805 硬质塑料管材弯曲度测量方法 GB 8806 塑料管材尺寸测量方法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3 管材规格 (公称外径)×e(公称壁厚)表示(见下图略),管材的公称外径、管材规格用d e 公称壁厚、公称压力见表1(略)。 4 技术要求 4.1 颜色一般为黑色或本色,也可根据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4.2 外观 管材内外壁应光滑平整,不允许有气泡、裂口、分解变色线及影响使用的划伤。 管材的两端应切割平整,并与轴线垂直。

4.3 管材规格尺寸 4.3.1 管材的平均外径极限偏差及壁厚极限偏差应符合表1(略)的规定。 4.3.2 管材同一截面的壁厚极限偏差不得超过14%。 4.3.3 在常温下,管材长度最小为4m,极限偏差的下偏差为0,上偏差为长度的2%。 4.4 管材的弯曲度应符合表3(略)的规定。 4.5 管材的物理性机械能应符合表4(略)的规定。 4.6 饮水用管材卫生性能应符合GB 9687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按GB 2918规定进行,温度为23±2℃,状态调节时间不少于24h,并在此条件下进行试验。 5.2 外观检查

GB_T_13663-2000_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

给水用聚乙烯(P日管材 2011-11-30 发布 2012-01-01 实施 内蒙古正瑞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4427 : 1996 ?供水用聚乙烯管材规范》。 本标准与ISO 4427 : 1996的主要差异为:

1. 本标准仅包含PE63 PE8Q PE10附料制造的管材,不包括由PE32 PE40M料制造的管材; 2. 本标准增加了定义一章; 3. 对管材的性能要求,增加了“断裂伸长率”项目; 4. 增加了“检验规则” 一章; 本标准与GB/T 13663-1992〈〈给水用高密度聚乙烯(PE)管材》未采用国际标准制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T 13663-1992 。 本标准的附录A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塑胶事业部;参加起草单位: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树脂研究所、北京雪花电器集团公司北京市塑料制品厂、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逊谢建玲冯新书李养利刘雨生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聚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的材料, 经挤出成型的给水用聚乙烯管材(以下简称“管材”) 的产品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还规定了原料的基本 性能要 求,包括分类体系。 本标准适用于用PE10附料(见4.1 )制造的给水用管材。 管材的公称压力为0.32MPa ?1.6MPa ,公称 夕卜径为16m 叶1 000 mm 。 本标准规定的管材适用于温度不超过 40C , 一般用途的压力输水,以及饮用水的输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塑料管材尺寸测量方法 (eqv ISO 3126:1974) 聚乙烯管材和管件炭黑含量的测定 (热失重法)(neq ISO 6964 : 1986)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聚乙烯管材与管件热稳定性试验方法 (eqv ISO/TR 10837:1991 ) 聚烯烧管材、管件和混配料中颜料及炭黑分散的测定方法 (neq ISO/DIS 塑料管道系统用外推法对热塑性塑料管材长期静液压强度的测定 3定义、符号和缩略语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符号和缩略语。 3.1 定义 3.1.1 几何定义 3.1.1.1 公称外径d n :规定的外径,单位为毫米。 3.1.1.2 平均外径d em :管材外圆周长的测量值除以 3.142 (圆周率)所得的值,精确到 0.1mm 小数点 后第二位非零数字进位。 3.1.1.3 最小平均外径 d em, min :本标准规定的平均外径的最小值,它等于公称外径 给水用聚乙烯(PE )管材 Q/NZG001-201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塑料自然气候暴露试验方法 热塑性塑料熔体流动速率试验方法 长期恒定内压下热塑性塑料管材 1167:1978 ) 聚乙烯(PE )管材纵向回缩率的测定 热塑性塑料管材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GB/T 2918-1998 GB/T 3681-1983 GB/T 3682-1983 GB/T 6111-1985 GB/T 6671.2-1986 GB/T 8804.2-1988 idt ISO 291:1997 ) 耐破坏时间的测定方法 (eqv ISO/DP idt ISO 2506:1981 ) 聚烯烧管材(eqv ISO/DIS 3504-2 ) GB/T 8806-1988 GB/T 13021-1991 GB/T 17219-1998 GB/T 17391-1998 GB/T 18251-2000 18553:1999) GB/T 18252-2000 dn,单位为毫米。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1 总则 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合产品技术 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 文件的要求。 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 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备和器 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 [Irfcr 牌。 1.0.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 1.0.7.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1.0.7.4 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9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0.9.1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9.2 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 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 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 环境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PE100级给水用聚乙烯管材规格

PE100级给水用聚乙烯管材规格(GB/T13663-2000) 单位:mm 公称外径dn,mm SDR26SDR21SDR17SDR13.6SDR11 公称压力 PN, Mpa 0.60.81 1.25 1.6 公称壁 厚 单重 (kg/m) 公称壁 厚 单重 (kg/m) 公称壁 厚 单重 (kg/m) 公称壁 厚 单重 (kg/m) 公称壁 厚 单重 (kg/m) 32 3 0.283 40 3.7 0.437 50 4.6 0.676 63 4.7 0.895 5.8 1.07 75 4.5 1.03 5.6 1.26 6.8 1.51 90 4.3 1.2 5.4 1.49 6.7 1.82 8.2 2.18 110 4.2 1.45 5.3 1.8 6.6 2.21 8.1 2.69 10 3.23 125 4.8 1.99 6 2.32 7.4 2.84 9.2 3.45 11.4 4.2 140 5.4 2.38 6.7 2.92 8.3 3.55 10.3 4.34 12.7 5.24 160 6.2 3.11 7.7 3.82 9.5 4.65 11.8 5.67 14.6 6.87 180 6.9 3.9 8.6 4.79 10.7 5.9 13.3 7.18 16.4 8.84 200 7.7 4.82 9.6 5.94 11.9 7.23 14.7 8.81 18.2 10.86 225 8.6 6.05 10.8 7.53 13.4 9.22 16.6 11.44 20.5 13.81 250 9.6 7.52 11.9 9.2 14.8 11.31 18.4 14.07 22.7 17.02 280 10.7 9.39 13.4 11.63 16.6 14.48 20.6 17.63 25.4 21.32 315 12.1 11.94 15 14.63 18.7 18.33 23.2 22.38 28.6 27.03 355 13.6 15.11 16.9 18.91 21.1 23.33 26.1 28.38 32.2 34.25 400 15.3 19.12 19.1 24.12 23.7 29.52 29.4 35.99 36.3 43.55 450 17.2 24.69 21.5 30.5 26.7 37.42 33.1 45.63 40.9 55.19 500 19.1 30.48 23.9 37.68 29.7 46.24 36.8 56.46 45.4 68.08 560 21.4 38.2 26.7 47.19 33.2 57.9 41.2 70.66 50.8 85.34 630 24.1 48.46 30 59.62 37.4 73.35 46.3 89.34 57.2 108.1 注:1、直管长度一般为6m、9m、12m,也可依需方要求订制,直径50以下的盘卷。 2、颜色为黑色,并配有四条蓝色色条。

低压电器标准化

低压电器标准化 1.低压电器标准体系我国低压电器行业经过50多年的发展,从企业、产品、标准、检测等方面已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我国低压电器标准体系依据IEC(国际电工委员会)体系建立,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经完成同IEC标准的接轨。低压电器的国家标准基本以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为主,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如地理环境差异、技术发展和应用情况等因素制定了一批自主创新的、符合我国发展实情的技术标准。目前我国低压电器行业共有国家标准62项,行业标准38项,这些标准的发布实施,能够为企业提供设计、生产和认证依据,能够较好满足市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2.低压电器标准化发展 ⑴现有专业技术委员会情况 我国低压电器行业目前有4个全国性技术标委会和1个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都设在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电科)。 全国低压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9)主要归口低压配电和控制电器,家用断路器及类似设备的标准,对口IEC/SC17B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IEC/SC23E家用断路器及类似设备等技术领域。;全国熔断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40)主要归口熔断器标准,对口IEC/TC32熔断器领域;全国熔断器标委会低压熔断器分技术委员会主要归口制定低压熔断器标准,对口IEC/SC32B低压熔断器技术领域;全国电器设备网络通信接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11),主要归口电器设备与网络之间的通信协议、通信规约等技术领域;全国低压设备绝缘配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17),主要归口低压绝缘配合理论研究与应用标准,对口IEC/ TC109低压设备绝缘配合技术领域。 这些专业技术委员会在国际标准的研究与参与、产品技术发展前沿动态的研究和传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标准宣贯、监督实施、技术咨询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上电科作为上述标委会的秘书处承担单位,长期承担了我国的低压电器标准化工作,现行的百余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绝大部分由上电科负责制修订,同时在国内外标准化研究、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等方面引领了我国低压电器行业的发展,在行业中的具有很高的威信。 ⑵低压电器标准化工作 ①标准制修订工作 标准制修订工作作为技术积累、技术创新成果 扩散和提高技术创新效率的平台,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实质上就是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过程。作为在沪标委会的秘书处承担单位,上电科紧贴行业发展需求,本着为上海市、为长三角提供优质标准化服务的长远目标,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突出企业参与的原则,带领行业内企业有重点的开展了系列标准制修订工作,仅2008年一年,上电科就承担了32项国家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并组织了40余家低压电器企业特别是长三角地区的企业参与到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中,完成了一批能够体现低压电器产品核心技术、满足低压电器行业发展需求的高水平的标准。

给水用聚乙烯管材国家标准

给水用聚乙烯管材国家标准-----------------------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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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4427:1996《供水用聚乙烯管材规范》 本标准与ISO 4427:1996的主要差异为: 1.本标准仅包含PE 63、PE 80、PE 100材料制造的管材,不包含PE 32、PE 42材料制造的管材; 2. 本标准增加了定义一章; 3.对管材的性能要求,增加了"断裂伸长率"项目; 4.增加了"检验规则"一章; 本标准与 GB/T 13663-1992的差异为: GB/T 13663-1992《给水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材》未采用国际标准制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T 13663-1992 本标准的附录A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塑胶事业部;参加起草单位: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树脂研究所、北京雪花电器集团公司北京市塑料制品厂、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逊、谢建玲、冯新书、李养利、刘雨生。

1、范围 准规定了用聚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的材料,经挤出成型的给水用聚乙烯管材(以下简称"管材")的产品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还规定了原料的基本性能要求,包括分类体系。 本标准适用于用PE63、PE 80和PE 100材料(见4.1)制造的给水用管材。管材公称压力为0.32MPa~1.6MPa,公称外径为 16 mm~1000 mm。 本标准规定的管材适用于温度不超过40C,一般用途的压力输水,以及饮用水的输送。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918一199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idt ISO 291:1997)GB/T 3681-1983 塑料自然气候曝露试验方法 GB/T 3682-1983 热塑性塑料熔体流动速率试验方法 GB/T 6ill-1985 长期恒定内压下热塑性塑料管材耐破坏时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8169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6]33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6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1总则 1.0.1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 额定电压1200V 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 及以下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铭牌。 1.0.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 1.0.7.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1.0.7.4 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9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0.9.1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9.2 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基础槽钢应固定可靠。 (5)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1.0.9.3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窗安装完毕。 (2)运行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安全运行的施工工作完毕。 (3)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损坏部分应修补完整。 1.0.10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应做好防护工作。 1.0.11 低压电器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2.0.1 低压电器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1 设备铭牌、型号、规格,应与被控制线路或设计相符。 2.0.1.2 外壳、漆层、手柄,应无损伤或变形。 2.0.1.3 内部仪表、灭弧罩、瓷件、胶木电器,应无裂纹或伤痕。

低压电器国家标准

———GB14048.1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GB14048.2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2部分:断路器———GB14048.3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3部分: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GB14048.4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GB14048.5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5-1部分: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GB14048.6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4-2部分: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GB14048.7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7-1部分:辅助电器铜导体的接线端子排 ———GB14048.8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7-2部分:辅助电器铜导体的保护导体接线端子排———GB14048.9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6-2部分:多功能电器(设备)控制与保护性开关电器(设备)———GB/T14048.10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5-2部分: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接近开关———GB/T14048.11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6-1部分:多功能电器转换开关电器 ———GB/T14048.12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4-3部分: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非电动机负载用交流半导体控制器和接触器———GB/T14048.13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5-3部分: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在故障条件下具有确定功能的接近开关(PDF)的要求———GB/T14048.14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5-5部分: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具有机械锁闩功能的电气紧急制动装置———GB/T14048.15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5-6部分: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接近传感器和开关放大器的DC接口(NAMUR)———GB/T14048.16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8部分:旋转电机用装入式热保护(PTC)控制单元

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国家标准(1).doc

前言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4427:1996《供水用聚乙烯管材规范》 本标准与ISO 4427:1996的主要差异为: 1.本标准仅包含PE 63、PE 80、PE 100材料制造的管材,不包含PE 32、PE 42材料制造的管材; 2. 本标准增加了定义一章; 3.对管材的性能要求,增加了"断裂伸长率"项目; 4.增加了"检验规则"一章; 本标准与GB/T 13663-1992的差异为: GB/T 13663-1992《给水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材》未采用国际标准制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T 13663-1992 本标准的附录A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塑胶事业部;参加起草单位: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树脂研究所、北京雪花电器集团公司北京市塑料制品厂、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逊、谢建玲、冯新书、李养利、刘雨生。

1、范围 准规定了用聚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的材料,经挤出成型的给水用聚乙烯管材(以下简称"管材")的产品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还规定了原料的基本性能要求,包括分类体系。 本标准适用于用PE63、PE 80和PE 100材料(见4.1)制造的给水用管材。管材公称压力为0.32MPa~1.6MPa,公称外径为16 mm~1000 mm。 本标准规定的管材适用于温度不超过40C,一般用途的压力输水,以及饮用水的输送。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918一199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idt ISO 291:1997) GB/T 3681-1983 塑料自然气候曝露试验方法 GB/T 3682-1983 热塑性塑料熔体流动速率试验方法 GB/T 6ill-1985 长期恒定内压下热塑性塑料管材耐破坏时间的测定方法(eqv ISO/DP 1167:1978)

8、给水用聚乙烯管材产品使用说明

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产品使用说明 一、产品介绍 “金绿赛”牌给水用聚乙烯管材采用优质原材料,先进设备生产,适用于Ф20mm-1000mm,工作压力不大于1.6Mpa的液体介质管道。“金绿赛”牌给水用聚乙烯管材具有优良的物理力学性能,达到或超过GB/T13663-2000《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标准。如抗冲击性能优异,耐低温性能好;化学稳定性好,耐各种酸、碱、盐腐蚀;韧性好、耐扭曲、抗地震等。“金绿赛”牌给水用聚乙烯管材无污染、生态、环保,达到或超过《生活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能评价》。在生产过程中不添加任何有毒助剂,管道内壁光滑,不结垢,不滋生细菌。生产、连接、施工技术成熟。根据其独特的物理力学性能,采取热熔连接,或法兰托连接方式,韧性高,连接可靠,施工方便,因而安全系数高,管网漏水率低。“金绿赛”牌给水用聚乙烯管材材质优良,性价比高,使用寿命长,具有卓越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产品功能和用途 PE管材产品具有防腐,自重轻,生产使用高效节能,安装储运方便,能回收利用的特点,可广泛应用于冷热自来水、纯净水、燃气、供热系统以及工业化学物质的输送和食品饮料业生产等,属于国家大力提倡的化学建材。它具有以下功能: 1、连接可靠:聚乙烯管道系统之间采用电热熔方式连接,接头的强度高于管道本体强度。 2、低温抗冲击性好:聚乙烯的低温脆化温度极低,可在-60~60℃温度范围内安全使用。冬季施工时,因材料抗冲击性好,不会发生管子脆裂。 3、抗应力开裂性好:PE管材具有低的缺口敏感性、高的剪切强度和优异的抗刮痕能力,耐环境应力开裂性能也非常突出。 4、耐化学腐蚀性好:PE管道可耐多种化学介质的腐蚀,土壤中存在的化学物质不会对管道造成任何降解作用。聚乙烯是电的绝缘体,因此不会发生腐烂、生锈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GB/T 49422—93)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T 4942.2—93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04—20批准1993—12—01实施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EC 947—1(1988)《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一般规则》,并参照采用IEC 529(1989)《外壳防护等级》等标准中有关低压电器的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和要求。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压电器(下简称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分级、标志、定义、试验方法和合格评定等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器外壳的防护分级。 本标准不适用于电器对机械损坏、易爆、腐蚀性气体或凝湿(例如由凝露所引起的)、霉菌、虫害等条件下使用的防护。 本标准不适用于短路运行时所产生的应力效应。 2 引用标准 GB 2900.18 电工术语低压电器 GB 14048.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总则 3 术语、符号、代号 3.1 术语 3.1.1 外壳enclosure 能提供一个规定的防护等级,来防止一定的外部影响和防止接近、触及带电部分及运动部件的部件。 注:对于为了防护外界固体异物进入壳内触及带电部分或运动部件而设置的栅栏、孔洞形状以及其他设施不管是否附于外壳或是封闭设备组成部分,均被认为是外壳的一部分(那些不用钥匙或工具就能拆除的部件除外)。 3.1.2 防护等级degree of protection 按标准规定的检验要求,对外壳能防止外界固体异物进入壳内触及带电部分或运动部件以及防止水进入壳内的防护程度。 3.1.3 1P符号IP code 表示防护等级的标志符号,由表征字母“IP”和附加在后的两个表征数字及补充字母所组成。3.1.4 足够的间隙adequate clearance 指试验器具(试球、试指、金属线棒或探针等)应不能触及电器的带电部分或运动部件(除光滑转轴和类似部件等非危险运动件以外)的距离。 3.1.5 防止excluded 表示能防止人体的某部分,手持工具、金属线棒或探针进入外壳,即使进入,亦能与带电部分或有危险的运动部件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除光滑转轴和类似部件等非危险运动件以外)。 3.1.6危险部件hazardous part 对接近或接触有危险的部件。 3.1.7 危险带电部件hazardous live part 有触电危险的导体或导电部件。 3.1.8 危险的机械部件hazardous mechanical part 除光滑旋转的轴外,对接触有危险的运动部件。 3.1.9 直接接触direct contact 人或家畜与带电部件的接触。 注:①“带电部件”是指危险带电部件。 ②“接触”指不包括接近小于适当电气间隙的高压带电部件。 3.1.10 用外壳防止直接接触的保护protection provided by anenclosure against direct contact 防止人直接接触外壳内危险的带电部件的保护。 注:保护由外壳本身提供或作为外壳一部分的栅栏、与外壳的间距提供。 3.1.11 防止直接接触的适当的电气间隙adequate clearance for protection against direct contact 防止试验器具与危险部件之间直接接触的间距。 3.1.12直观探针access probe 以传统的方式用模拟人体某部分或工具或试验探针由人持着来验证其至危险部件的适当间距。3.1.13 (物体)探针object probe

PE给水管道施工工艺及管材标准

PE给水管施工安装注意事项 一、管槽开挖 1.管槽开挖以直线为宜,槽底开挖宽度为DN+0.30m。遇到管道在地下连接时,应适当增加接口处槽底宽度,管道槽底宽度不宜小于DN+0.50m,以方便安装对接为宜。 2.管道埋设时最小管顶覆土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应小于0.80m。 ②埋设在人行道下时,不应小于0.60m。 3.当横穿车行道达不到设计深度时,应采取敷设钢制套管的措施进行保护。 4.管槽必须转弯时,转弯角度不宜过大,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PE管道允许弯曲半径R(mm) D≤5030D;50D≤16050D;160D≤25075D;D>250100D。 5.人工开挖管槽时,要求沟槽底部平整、密实,无尖锐物体。沟底可以有起伏,但必须平滑地支撑管材,若有超挖时,必须回填夯实。 二、管道连接 PE给水管道连接有热熔连接和电熔连接。热熔连接又分热熔承插连接和热熔对接连接,电熔连接分为电熔承插连接和电熔鞍型连接。我们采用热熔对接连接方式施工,它的主要步骤有: 1.材料准备:将管道或管件置于平坦位置,放于对接机上,留足10-20mm的切削余量。 2.夹紧:根据所焊制的管材、管件选择合适的卡瓦夹具,夹紧管材,为切削做好准备。 3.切削:切削所焊管段、管件端面杂质和氧化层,保证两对接端面平整、光洁、无杂质。 4.对中:两焊管段端面要完全对中,错边越小越好,错边不能超过壁厚的10%。否则,将影响对接质量。 5.加热:对接温度一般在210-230℃之间为宜,加热板加热时间冬夏有别,以两端面熔融长度为1-2mm为佳。 6.切换:将加热板拿开,迅速让两热融端面相粘并加压,为保证熔融对接质量,切换周期越短越好。 7.熔融对接:是焊接的关键,对接过程应始终处于熔融压力下进行,卷边宽度以2-4mm为宜。

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生产工艺

安徽大地管道公司聚乙烯(PE)管材工艺文件 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 生产工艺 编制:翁平 批准:潘剑锋 受控状态:受控 安徽大地工程管道有限公司发布

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生产工艺 1.范围 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以下简称给水管)是以聚乙烯(PE)树脂为主要原料,加以生产及产品最终用途所必需的助剂,经配方混合和挤出成型的产品。 本生产工艺规定了配料、物料混合、供料、塑化、挤出、真空冷却定型、牵引、切割等的工艺要求,以确保在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质量。 2.术语 塑化:成型物料由挤出机料斗加入到挤出机机筒,要机筒温度和螺杆的旋转压实及混合作用下,物料有粉状或粒状固体,转变成为具有一定流动性的均匀连续熔体过程。 挤出:热塑性树脂及各种助剂混合均匀后,在挤出机料筒内受到机械剪切力,磨擦热和外热的作用使之塑化融熔,再在螺杆向前的推送下,熔融物料通过滤板或连接器进入不同种类的成型模具,而制成连续长度的各种制品的成型方法。 3.要求 3.1原辅材料的检验 3.1.1对进厂的原辅材料由质检科进行检验。 3.1.2只有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才能投入生产。 3.2配料 3.2.1配料必须严格按配方卡进行称量配制,称量前应对称量器具进行清理,校验。 3.2.2所用物料不能结块、受潮及含有杂质,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公司技术部门予以处理。 3.2.3物料称量应按配方卡顺序依次单独称量,经称量后的物料放入塑料桶或塑料袋内。 3.2.4为进一步确保配料称量准确,必须对配方后的物料进行复称,控制精度应在配方卡数量的0.05kg范围内。 3.3物料混合 3.3.1按配方卡数量,将树脂和配方料倒入搅拌机内,倒树脂前,应将树脂包装袋外的杂质等去掉。 3.3.2低速开启机器,通过机器的搅拌将树脂和配方料混合均匀。混合均匀的物料放入贮料箱内。

低压电气验收规范73635

低压电气验收规范 xuchengyu555上传于2011-09-29|(45人评价)|3357人阅读|215次下载|暂无简介|举报文档1 总则 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1.0.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 1.0.7.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1.0.7.4 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1.0.9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0.9.1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1.0.9.2 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环境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5)电气室、控制室、操作室的门、窗、墙壁、装饰棚应施工完毕,地面应抹光。 (6)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基础

高低压电器装配工国家职业标准

高低压电器装配工国家职业标准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高低压电器装配工。 1.2 职业定义 操作机械设备,使用工艺装备、仪器、仪表进行高低压电器组合装配与调试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理解、观察、判断、推理和计算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5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4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高级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以及具备必要的实验设备、测试仪表和工具的实践场所。 1.8 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3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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