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纪违法适用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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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纪违法适用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关于对违法违纪党员干部实施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为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有效发挥组织处理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查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案件中实施组织处理制定以下办法。

一、组织处理的方式和适用范围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等采取的组织措施。

(一)组织处理的方式1、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2、停职。

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3、调整。

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4、引咎辞职。

即本人主动、及时申请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5、责令辞职。

即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6、免职。

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7、降职。

即降低一级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组织处理的适用范围1、在案件查处中,发现党员干部有轻微违纪行为,人事组织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批评教育帮助工作。

2、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

对被调查人采取停职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3、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处理。

受到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

二、实施组织处理的基本程序实施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批评教育程序纪委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批评教育措施的,由人事组织部门会同纪委对被调查人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如何运用组织处理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如何运用组织处理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如何运用组织处理措施2013-07-23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本文刊登于《中国监察》2013年第13期组织处理的概念组织处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违纪案件过程中,认为被审查人的行为涉嫌违纪,需要采取的涉及职务变动或解除的组织措施;或调查后认定被审查人具有违纪事实,尚需采取的涉及教育警示、身份资格变化、职务变动或解除的组织措施。

对经调查不能认定有违纪事实,但综合考虑后认为不适宜在现岗位工作而予以调整的,不属于组织处理,而应作为正常的干部调整。

无论组织处理的概念如何表述,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均应把握住其核心特征,即组织处理对被审查人政治上、经济上会有负向影响。

据此,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等措施,因不符合上述条件,一般不属于组织处理措施。

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规定的适用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通报批评,因影响上述人员的绩效补贴(工资)、奖金,可纳入组织处理范畴。

组织处理的种类及适用依据按照适用时机以及发挥的主要作用划分,组织处理可分为以下两种,其中第一种组织处理根据案件调查情况有可能转化为第二种组织处理使用。

第一种组织处理是阶段性的,是为了确保案件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办案措施,即性质上属于调查措施。

主要包括停职、调整、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五种。

适用依据主要是党章第三十六条、《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暂停执行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停职检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暂停履行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暂停履行职责)、《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免职)、《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免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免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22•【文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2022年9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严格按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实施党纪处分。

第三条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实行分级负责制。

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主要依据党员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其中系党员干部的,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优先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条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含纪律检查机关,下同)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纪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五条党纪处分决定自有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一般规定第六条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另有规定外,给予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由同级纪委审查批准;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须经同级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这一级党委审议批准。

第七条给予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代会代表)的违纪党员党纪处分,按照其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违纪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有两个以上的,区别下列情形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一)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二)除前项所列情形外,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纪委)委员的,应当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三)除前两项所列情形外,应当按照违纪党员所担任的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多个职务分别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就高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重庆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重庆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重庆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2010年7月22日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守重庆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校规、校纪。

第三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严格管理、教育为主、处罚为辅、重在教育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纪律处分种类及适用第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具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根据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六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按期终止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优秀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建议意见,经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留校察看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根据其行为性质可延长留校察看期限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留校察看延长期限一般为半年。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如实陈述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二)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可减轻处分;(三)举报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可减轻处分;(四)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者主动积极挽回损失,危害后果轻微,可减轻或免予处分;(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正文:----------------------------------------------------------------------------------------------------------------------------------------------------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 2016年9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修订 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修订 2021年9月1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务员录用中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第五条报考者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纪发〔2008〕19号2008年6月)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有效运用法律、纪律、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现就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处理是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

近年来,各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坚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推进反腐倡廉,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总的看,组织处理运用还不够规范,组织处理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

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不仅有利于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更好地发挥惩戒作用,严肃党的纪律,提高查处案件的效率,而且有利于团结、教育、挽救干部本人,警示教育其他干部,增强查处案件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二、正确把握组织处理的方式和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下列三种:(一)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二)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

(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

宣布处分决定实施方案

宣布处分决定实施方案

宣布处分决定实施方案根据公司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针对近期部分员工在工作中存在违纪行为,公司决定对相关员工进行处分。

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特制定以下处分决定实施方案:一、处分对象。

经过调查核实,确定以下员工存在违纪行为,需进行处分:1. 张三,因在工作中擅自私用公司物品,违反公司管理规定;2. 李四,因在工作中迟到早退,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3. 王五,因言语不当,影响了团队正常的工作氛围。

二、处分措施。

针对以上违纪行为,公司决定采取以下处分措施:1. 张三,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其对私用公司物品进行赔偿;2. 李四,扣除相应工资作为迟到早退的处罚,并要求其进行书面检讨;3. 王五,暂停其晋升资格,并进行个人能力提升培训。

三、处分决定实施程序。

1. 以上处分决定经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2. 人力资源部将根据处分决定通知相关员工,并监督处分措施的落实;3. 相关部门负责对处分对象进行指导和管理,确保处分措施的有效实施。

四、处分决定的效果和意义。

通过对违纪员工的处分,不仅能够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也能够提醒其他员工遵守公司管理规定,增强员工的纪律意识和团队意识。

同时,对于处分对象本身,也是一次及时的教育和警示,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为公司的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

五、其他事项。

1. 对于其他员工的违纪行为,公司将继续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绝不姑息;2. 公司将加强员工管理和监督力度,建立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平台。

以上为公司宣布的处分决定实施方案,希望所有员工严格遵守公司管理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税务系统违法违纪行为惩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系统违法违纪行为惩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系统违法违纪行为惩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党纪发(2006)25号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税务机关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查办工作,进一步提高执纪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有效惩治违法违纪行为,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功能,根据党章、法律和纪律的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指导思想惩处工作必须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决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党纪政纪,惩治和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为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务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提供纪律保障。

(二)基本原则1.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尊重客观事实,一切从实际出发;重证据,充分收集和掌握证据;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坚持依法依纪的原则。

在各级党组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法律、法规、政策、政令的贯彻实施和程序的规范;以法律和纪律为准绳,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3.坚持在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和纪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履行法定义务,遵守法律和纪律,不允许有超越法律和纪律的特权;一切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任何人组织和个都不能例外。

4. 坚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切实保障查处对象应享有的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通过澄清问题,客观公正地保护干部,调动干部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和队伍稳定。

5.坚持查处与教育和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树立正确的行为导向,达到惩前毖后的警示和教育目的;同时通过对违法违纪案例的解剖,分析产生错误的客观环境和主观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惩防体系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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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法违纪党员干部实施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有效发挥组织处理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案件中的重
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 试行 ) 》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查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案件中实施组织处理制定以下办法。

一、组织处理的方式和适用范围
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
位、职务调整等采取的组织措施。

(一)组织处理的方式
1、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2、停职。

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3、调整。

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4、引咎辞职。

即本人主动、及时申请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5、责令辞职。

即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6、免职。

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7、降职。

即降低一级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组织处理的适用范围
1、在案件查处中,发现党员干部有轻微违纪行为,人事组织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批
评教育帮助工作。

2、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
的,可予以停职。

对被调查人采取停职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3、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可根据情况进行调
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处理。

受到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
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

二、实施组织处理的基本程序
实施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批评教育程序
纪委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批评教育措施的,由人事
组织部门会同纪委对被调查人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停职的程序
1、纪委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停职措施的,依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研究决定;属纪委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委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

停止
党外职务的,由纪委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2、党委或纪委在做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

纪委作出的停职
检查决定,应将《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属于停止被
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纪委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外组织。

但由党委批
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在报经党委同意后提出。

对纪委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
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委。

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三)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程序
1、纪委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需要对被调查人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委向人事组织部门书面通报情况,提出建议,共同研究提出
组织处理方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纪委向人事组织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对被调查人的
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建议时,应将书面建议、《立案决定书》或司法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复印件)一并提交。

2、对组织处理建议,应当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不得擅自作出决定或批
准。

3、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前,纪委会同组织部门应与被处理人员谈话,听取其陈述,并如
实记录。

对其合理要求和意见,应予采纳。

4、经党委或纪委批准,对被调查人作出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决定
后,由人事组织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纪委。

涉及党外职务变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需要履行法律程序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对非中共党员干部实施组织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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