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
《单一制与联邦制的比较》

单一制与联邦制的比较在当代国家结构形式中,主要存在两种基本类型,分别是单一制与联邦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结构形式也都采用单一制,如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韩国、朝鲜等都是单一制国家。
在当今世界近200个国家中,虽然只有20多个联邦制国家,可是却包括了绝大多数的大国,如美国、加拿大、、印度、巴西和俄罗斯等,它们的人口总数在22亿以上,而且占了世界大约二分之一的土地。
那么为什么这样多的大国选择了联邦制?100多年前,当孙中山等前人致力于推翻帝制、创立共和时,曾率先提出了建立联邦共和国的主张。
既然如此,那么到底单一制与联邦制孰优孰劣?下文主要从概念、特征、类型与存在问题等方面对单一制与联邦制做详细的比较,以得出孰优孰劣的结论。
文献综述:1、对“单一制优越说”的批判第一,由于认识的局限性,马列著作否定的“联邦制”其实是“邦联制”,并且按照现代学术界的标准,恩格斯所指的“单一的共和国”并不排除采用联邦制的可能性,从而推翻了马列支持单一制的观点。
第二,衡量国家结构形式类型优劣的标准应当是看其在经济上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是否有利于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及是否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等基本问题;在政治上是否有利于政局的长期稳定,是否有利于解决民族、宗教方面的矛盾,是否有利于民主制度的建设和法治状态的形成,能不能提高行政效率、克服官僚主义等基本方面。
——童之伟:《国家结构形式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美国的联邦制美国宪法中明确禁止州行使的权力有不得订立条约、同盟或联盟,不得铸造货币等;从性质上属于联邦专有的权力有战争权、制定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等;属于联邦与州共有的权力有征税权、借款权、为公共福利开支的权力等。
管制州际贸易的权力也是一种共有权力。
汉密尔顿在讨论宪法授予联邦的权力与州权力之间的关系时就明确指出“在某些情况下需要一种同时存在的权限”,宪法专门授予给联邦的权力只在三种情况下存在“在宪法明文规定授予联邦专有权的地方;宪法在某些情况下授予联邦一种权力,在另一种情况下,却禁止各州行使同样权力;宪法授予联邦一种权力,而这种权力是与各州的类似权力绝对和完全矛盾而且不相容的地方”。
第十四讲财政联邦制

❖ 2006年9月1日新义务教育法义务教 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 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本讲内容安排
❖ 一、什么叫财政联邦制? ❖ 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 ❖ 三、中央与地方财权财力的划分 ❖ 四、中国分税制 ❖ 五、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
(1)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2)实施宏观调控所需的支出 (3)协调地区差别所需的支出 (1)地方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2)本地区辖区内的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支出
财权的划分
❖ 2.收入的划分
税基流动性大、对国民经济调节功能强的 税种——由中央统一征收; 税基不流动的、税源分散不宜统一征收的 税种——划为地方征收;
棋”。
以日本为代表
“财政联邦制”
是指公共部门的经济职能不是由中央 政府或地方政府独自去履行,而是由 他们在合理分工、鼎力合作的基础上 共同去完成。
把因国家之大而产生的好处和因国 家之小而产生的好处结合起来。
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
1.集权的优点
有利于实施宏观调控 有利于矫正外部效应
分税制
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效益
依据:1.事权范围,2.税种自身的特 点,3.便于税收征管。
四、中国现行分税制方案
收入范围
中央税 关税,消费税,海关代征增值税、中央企 业所得税等;
地方税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增 量分成)、地方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 增值税等;
共享税 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资源税 (海上资源归中央,陆地资源归地方), 证券交易税(50%-50%未开征)(证券交 易印花税80%:20%)
高三政治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一个国家 两种制度知识精讲

高三政治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同步教育信息】一. 本周教学内容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二. 重点、难点1.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2. 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区别3.“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4.“一国两制”的意义5.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6. 和平之旅、搭桥之旅——国民党访问团、亲民党访问团相继来访。
三. 学法指导1.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主要讲了三个问题:(1)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构成模式。
思考:同为国家统治形式问题,政体与国家结构形式的不同之处是什么?答案:政体主要是建立各种政权机关,进行国家权力的横向配置;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是调整纵向关系,进行国家权力的纵向分配。
(2)国家结构形式的类型:2. 实行单一制的主要国家:如:中国、法国、意大利、日本、匈牙利、波兰、蒙古等。
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如:美国、德国、瑞士、俄罗斯、印度、缅甸、巴西等二十多个国家。
思考:如何区分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答:第一,(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上看)全国是否只有一个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国家事务;第二,(从法律体系上看)全国是否只有一部宪法作为法律依据;第三,(从公民的国籍看)公民是否只有一种国籍。
第四:(从对外关系上看)中央政府是否统一行使外交权。
总之,就在于中央的集权程度的高低。
前面,我们讲了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及其类型等,我们具体讲讲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问题。
(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由我国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决定的:①从历史上看,我国自秦汉以来,一直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
实行单一制是历史发展的潮流。
②从民族关系看,我国一直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和睦相处的国家,实行单一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③从民族分布特点来讲“以汉族为主体的,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客观条件,决定了只有在统一中才能得到共同发展。
④从民族发展角度看,实行单一制能加速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
南开宪行考研笔记——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对比

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对比国家组织形式根据中央和区域构成单位权力划分关系的不同,现在国家结构形式可以分为单一制和联邦制。
一、概念不同1、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
2、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者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组成的联邦国家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
二、特征不同(一)从权力划分关系上来看1、单一制:地方服从中央的统一管理,地方的权利来源于中央的授权。
中央还享有对地方的全面监督权2、联邦制:联邦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是依据宪法明确加以规定的。
(二)从形式上看1、单一制:全国只有一部统一的宪法,全国只有一套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体系。
2、联邦制:既有联邦宪法,也可能有成员国宪法,存在联邦中央和成员国单位两套立法、行政和司法系统,上下级政权机关之间不存在绝对的从属关系。
(三)从对外关系上看1、单一制:只有统一的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有中央政府才享有外交权,公民只有统一的国籍。
2、联邦制:既有联邦宪法,也可能有成员国宪法,存在联邦中央和成员单位两套立法、行政和司法系统,上下级政权机关之间不存在绝对的从属关系。
三、形式不同1、单一制:中央集权单一制,地方自治单一制,中央地方均权单一制,民主集中制。
(1)中央集权单一制:地方自治权较小,中央直接监督、指挥、控制地方政权机关。
(2)地方自治单一制:地方在主权性事务、全国性事务上无权干涉,亦须接受中央的监督,但在地方性事务的管理中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受中央的指派控制,并有一定程度的宪法保障。
2、联邦制:(1)宪法列举联邦中央的权力,称为“授予权”,宪法未列举的权力(除宪法明文禁止外)由各州、邦概括性保留,称为“保留权”(2)宪法列举联邦的权力,同时列举联邦和成员单位的共享权,而将未列举的“剩余权力”由各成员单位行使。
(3)宪法同时列举联邦和各成员单位权力范围,并另行规定剩余权力的归属。
(你写这一部分我不熟悉,你自己看看。
论单一制中国的财政联邦制——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为视角(一)

论单一制中国的财政联邦制——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为视角(一)关键词:单一制/财政联邦制/财政分权内容提要:单一制与联邦制只不过是国家纵向权力配置模式的类型化。
任何国家都存在集权或分权两种力的作用,中国便是一个带有联邦制因素的单一制国家。
中国财政联邦制的发展与单一制国家结构框架内的体制多有抵牾,但中国财政联邦制的变革并不意味着宪政联邦制的确立。
税收、财政、金融体制在现代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因为税收的征集和分配是从根本上影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第二种基本方法,因为财政关系是政府间关系的核心问题。
——苏力1]引言单一制作为中国政治学和宪法学意义上的国家结构形式长期以来被奉为圭臬。
以决断主义宪法观视之,中国建国初第一代领导集体关于单一制国家体制的创设,体现了其远见卓识的政治智慧。
中国宪法体制在建国初充分地借鉴了前苏联的模式,唯独在国家结构形式上,中国制宪者独辟蹊径。
众所周知,国家结构形式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要解决某一特定国家的民族关系问题。
当时,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建国伊始多采用联邦制。
同样作为多民族国家,中国却没有盲从前苏联“老大哥”的联邦体制,这应当说非常难能可贵。
环顾上个世纪90年代,实行联邦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纷纷解体和易帜,当代国人没有理由不对中国制宪者们的英明决断由衷钦佩,为中国当时没有选择联邦制而暗自庆幸。
很难想象,如果新中国实行联邦制,还会不会有今天统一的中国,还会不会有今日中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快速增长。
然而,有学者对此却有不同的看法,当然其显然不赞同决断主义的宪法观,并认为,新中国建立单一制的政制架构几乎是一个理所当然的选择,而不是领导人的英明决策。
出现这一认识上误区的原因在于,许多学者夸大了理论对实践的影响力。
其实政治家基本上都是实用主义者,其决策当然会受理论的影响,但最终追求的从来也不是某种既有理论的自洽,尽管后来者有可能赋予其实践以某种理论的自洽。
2]看来,单一制的选择无非是一种审时度势的政策考量,不存在高深理论的指导,所谓中国单一制创立的宪政理性或道德评价完全是后来学者为追求自身理论的自洽而强加于人的结果。
我国的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

直 被有 意 地 回避 了。 可 能 的 原 因 是 , 觉 似 乎告 诉 人 们 , 分 直 “
灶 吃饭 ” 大包 干 和 分税 制 等 财 政 联 邦 制 的各 种 形 式 , 是 与 中 、 都 央集 权 的政 治 单一 制 相 冲 突 的制 度 , 中 央集 权 制 又是 敏感 的 而 “ 政治 问题 ” 只 能少 说 为佳 ; 者认 为弄 清 楚财 政联 邦 制 的各 种 , 或
作者 简 介 : 张永 忠 (9 8 , , 肃甘 谷人 , 肃政 法 学 院教 授 , 究 方向 : 收 、 法理论 。 1 6 一) 男 甘 甘 研 税 税 【 要】 政联 邦 制 与政 治 单一 制 的 关系 , 我 国 改革 中一个 无 法 回避 的重 大 问题 。我 国 中央集 权 的 政 治 单 一制 具 有 不 可 动摇 摘 财 是 性, 是财 政 联 邦制 改革 的前 提框 架 ; 而财政 联 邦 制 改革 , 则是 完善 和 规 范我 国中央 集 权 的政 治单 一 制 的必然 路 径 , 目标是 在 中央 政 其
一
财 政联 邦 制是 西 方学 者 借鉴 政 治学 中 的联 邦 制概 念 而提 出 的一 个 经济 学 概念 , 只是 对 财 政 分 权 理论 的一 种 形 象 概 括 。同 联邦 制概 念 一 样 , 财政 联邦 制 的概 念 只能 是 特征 描 述性 的 , 不 而 能对 其进 行 准 确 的 内涵 界 定 。一 般 认 为 , 要 在 明 确 中 央 和 地 只 方财 政职 能 分 工 的基 础上 , 调地 方财 政 的 自主 性 和独 立性 , 强 就
府和 市场 力量 的作 用 下 , 动 能充 分发 挥 中央和 地 方各 自优 势 的 中央 集权 的政 治单 一 制的 建立 。 推
财政联邦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及其效果分析

财政联邦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及其效果分析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财政联邦主义逐渐成为经济管理和政治治理上的热门话题。
财政联邦主义是指一种政治模式,即中央政府将财政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以实现地方政府的自治和区域发展的平衡。
财政联邦主义的运用及其效果分析已经成为研究中国政治和经济的一个重要方向。
财政联邦主义在中国的运用财政联邦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和经济模式,在中国的运用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和特点。
按照中国的行政区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垂直关系和分权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财政联邦主义的运作需要实现下层政府的负责、自治和平衡发展。
在此过程中,财政联邦主义的主要运用手段包括地方财政和国家税制等。
地方财政是实现财政联邦主义的基础性组成部分。
由于地方政府对财政收支的管理与中央政府委派的财政权力有一定的历史沉淀和制度基础,因此地方财政在实现财政联邦主义的过程中扮演了核心角色。
2014年中央财政推出的地方政府债务规范化管理政策及地方政府债务审计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政策规定债务管理和审计制度的实施,实现了地方政府债务的追踪和管控,以确保地方政府使用债务建设基础设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避免财政风险和经济危机的发生。
国家税制是财政联邦主义实现的另一种重要手段。
在国家税制中,中央政府通过税制调整和税收征收等方式,引导地方政府实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平衡。
例如,过去在企业所得税中征收3%地方国税,5%地方地税,以及营业税征收的千分之三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都是国家税制的具体实现。
由于税制的实施需要符合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平衡协定,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调整和改进的可能。
财政联邦主义的效果分析财政联邦主义在中国的运用是对于实现地方政府自治和推动区域平衡发展有重要意义的。
然而,其效果的质量和水平也受到了很多的争议。
下面就其效果的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和财政收支平衡方面的效果财政联邦主义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和财政收支平衡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
中国式财政联邦主义的发展

中国式财政联邦主义的发展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发展中大国,但由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出现了“弱中央”的弊端,中国政府于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出现了财政联邦主义的倾向,并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究财政联邦主义在中國的发展及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希望找出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
标签:财政分权;中国式财政联邦主义;央地关系1 财政联邦主义的内涵“联邦主义”是一种一组成员联合在一起并有一个最高级治理机构的政治哲学,是国家政府与地区政府分享宪制上的主权,以及拥有不同事项的管辖权的政治体系。
它既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制度。
作为观念形态的联邦主义,主张建立统一的国家,强调一定程度的权利集中,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民族主义,其目的是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
而作为国家政治组织形式的联邦主义制度,则是指政治上介于中央集权和松散的联邦之间的一种制度。
而与政治上的“联邦主义”不同,财政联邦主义的中心含义则是指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职能的划分。
“‘财政联邦主义是指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和指出的划分,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制度。
’或者说,‘财政联邦主义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财政分权,就是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利和支出责任范围,并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其预算支出规模与结构,其精髓在于使地方政府拥有合适与合意的(财政)自主权进行决策。
’概言之,财政联邦主义乃是一种关于财政分权的理论学说,它本来源自财政学者对于联邦制国家财政分权体制的分析,后来也被广泛应用于对于各种国家制度下财政体制的分析,特别是被应用于福利国家改革与发展中国家的财政体制改革等问题的探讨。
”[1]因此,财政联邦主义的运用并没有国家结构形式的限定,实行单一制的国家在经济上同样可以实行“联邦制”。
财政联邦主义之所以能被广泛应用于各个国家,是因为它有显著的优势。
“其一,地方政府可以更切实地掌握本地居民的多样化的偏好,从而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偏好。
其二,由地方政府分散化提供公共产品可以提高供给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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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的关系,是我国改革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具有不可动摇性,是财政联邦制改革的前提框架;而财政联邦制改革,则是完善和规范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的必然路径,其目标是在中央政府和市场力量的作用下,推动能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自优势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的建立。
【关键词】财政联邦制;政治单一制;央地关系 1 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的关系: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编辑。
众所周知,我国是中央集权型的政治单一制国家,不能否认,我国经济改革以财政体制改革为突破口,而财政体制的改革,无论是最初的“分灶吃饭”,还是后来的各种大包干,或者是现行的分税制,一直走的是财政联邦制的道路。
尽管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不在一个层面上,但同为我国处理央地关系的两种不同的重大制度。
因此,必须理清楚二者的相互关系,才能做出恰当的安排,避免相互掣肘,促进和谐的央地关系的形成。
但是,在我国的改革中,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的关系,实际一直被有意地回避了。
可能的原因是,直觉似乎告诉人们,“分灶吃饭”、大包干和分税制等财政联邦制的各种形式,都是与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相冲突的制度,而中央集权制又是敏感的“政治问题”,只能少说为佳;或者认为弄清楚财政联邦制的各种形式与中央集权制的关系,只会阻碍改革, 自然是不清楚更好。
在这种氛围中,就是有一些人明知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在我国不能动摇,因怕被人误解,或怕扯改革的后腿,也会三缄其口。
正是因为这种似是而非的认识及对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关系问题的有意回避,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出现了不少问题:前期各种形式的大包干忘记了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严重削弱了中央的财政能力,将整个国家推到了非常危险的境地;现行的分税制又因为提高了财政权力的中央集权程度而遭到不少人的批评;在不推动政治单一制改革的前提下,分税制不可能规范运行,也不能在省以下推行,更重要的是,迷失了改革方向,变成了“分钱制”, 不仅未能解决“放乱收死”的循环问题,而且还导致了严重的“诸侯经济”问题;近年来,更有一种因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不匹配”而干脆否定分税制改革的观点逐渐流行起来,[1,2]财政体制改革面临着误入歧途的严重危险。
由此可见,无论是理论,还是事实,都充分说明,在我国,理清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的相互关系,实在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2 政治单一制:财政联邦制的前提框架在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具有不可动摇性。
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是由我国悠久的中央集权政治传统、大一统的儒家文化基础、大杂居小聚居的多民族构成、辽阔复杂的地理超级大国和极不平衡的经济发展等国情决定的。
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是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因而是不能动摇的。
这是已被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反复证明了的结论。
这些国情不仅从未有逆向改变,而且经济不平衡、新的国际环境等要求中央集权的因素正在强化,尤其是作为后现代化国家,我国正面临着迫切而艰巨的实现现代化的任务,历史和现实经验表明,这一任务的完成只能以政府为主导,必然要求完善和加强中央集权制,以保证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指挥和领导。
因此,在今天,我国的中央集权制更是不能动摇的根本制度,其他一切处理央地关系的制度安排必须以中央集权制为基本框架和根本前提。
显而易见,这纯粹是国情使然,而不存在什么敏感的“政治问题”。
财政联邦制是西方学者借鉴政治学中的联邦制概念而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只是对财政分权理论的一种形象概括。
同联邦制概念一样,财政联邦制的概念只能是特征描述性的,而不能对其进行准确的内涵界定。
一般认为,只要在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强调地方财政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就是财政联邦制,而任何国家的央地间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财政职能分工,任何国家的地方财政都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因而财政联邦制这一概念本身具有较大的模糊性。
这使所谓的财政联邦制具有了普适性,由此容易得出的结论是,财政联邦制与国家结构并无必然联系,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都可以存在财政联邦制。
问题是,这种理论严重忽视了具体的国家结构模式对所谓的财政联邦制的决定作用,很容易导致对他国制度设计的盲目照搬,其后果不仅仅是南橘北枳,而且可能是灾难性的,可能动摇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断送我国的现代化大业。
事实
上,具体的国家结构模式对一国地方财政自主性和独立性的决定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在联邦制国家,联邦中央和地方的分权明确而彻底,地方的公共支出决策能完全独立于中央,地方的公共支出能完全反映出辖区内居民的需求偏好。
因此,地方财政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但在我国目前的中央集权的单一制下,中央和地方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权力划分,中央对地方的财政收支不仅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而且还常常通过立法、行政、人事、司法和政策等控制手段的运用,施加间接而重大的影响。
因此,地方财政不可能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这些事实说明的一个道理是,任何国家的财政联邦制只能以本国的国家结构为前提框架,在我国,只可能存在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基本框架内的财政联邦制。
究其实,我国几十年的财政体制改革,实质是以财政联邦制的方式,不断规范和完善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的过程。
财政联邦制改革,正是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改革的一条稳妥的道路。
3 财政联邦制改革:政治单一制的改革道路尽管政治单一制和是政治联邦制是两种不同的国家结构,但二者追求的目标却都是相同的,那就是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各自优势。
政治单一制和政治联邦制也无所谓优劣,能实现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自优势的目标,就是优的,否则就是劣的,而这一目标,只有在国家结构适合本国国情的条件下,才可能实现。
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结构,这使我国中央和地方各自优势的充分发挥具备了必要条件,但并不具备充分条件。
这一充分条件是否具备,还要看我国的中央集权制的具体形式。
改革之前,我国的政治单一制类型是极端的中央集权制。
这种体制将市场和地方应有的权力都集中到了中央,成为一种包办一切但又僵化无能的官僚体制,不仅扼杀了市场的活力和效率,而且还使地方弄虚作假,中央盲目指挥成为必然,不仅中央和地方各自的优势无从发挥,而且在中央极端集权的另一端,呈现的是无法根治的地方滥权,整个经济社会在央地间权力争夺中动荡不安。
在30年前,这种体制将我国推到了经济崩溃和政治危机的边缘,因而不得不对其进行改革。
很容易理解,我国的改革是沿着两条线——还权于市场和分权给地方——进行的,第一条线是市场化改革之路,第二条线是财政联邦制改革之路。
能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自优势的中央集权制,只能是这两路改革的不断深入、共同作用的结果。
我国的财政联邦制改革,是完善和规范中央集权制的必然路径,其实质是在极端的中央集权政治单一制中,加进联邦制的因素,去除其极端性,给地方应有的地位,使其成为更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以实现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自优势的目标,而决不是要将其改造成联邦制。
明确了这一性质和方向,我国的财政联邦制改革便既不应该存在因动摇中央集权制而成为“敏感的政治问题”的问题,也不应该存在与中央集权制“不匹配”的问题。
财政联邦制改革也正是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改革的一条稳妥的道路。
因为财政体制是央地关系的核心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政治问题,对其改革能从经济问题入手,抓住关键,推动央地关系这一政治问题的解决,阻力最小,又能取得较大成果。
同时,财政体制改革可以在原体制其他制度不动的条件下率先进行,可以保障国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和中央的权威等良好的改革环境,而财政体制的改革又必将平稳地推动其他所有制度的改革。
正因如此,我国的改革以财政体制的改革为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