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商人\交易-商法的三个基础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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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商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商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商法是指为规范商业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商法的基本概念包括商业行为、商业主体、商业交易和商业信用等。

商业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从事的行为;商业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各个参与者,其中包括个人、企业、政府等;商业交易是指商业主体之间的各种合同或交易;商业信用则是商业主体之间互相信任、合作的基础。

商法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 典型性:商法适用于商业行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商业主体从事商业活动通常是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活动的目的和内容大多数都是相同的,因此商业活动具有很强的典型性。

2. 独立性:商法是独立的一门学科,有着自己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商法与其他法律学科互不干扰,但在实际运用中,商法常常需要结合其他法律学科使用。

3. 敏捷性:商法的内容和制定过程都需要高度的敏捷性。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商业技术的更新都会直接影响到商法的制定和适用。

4. 国际性:商业活动不受地域限制,因此商法也具有国际性。

商业交易、金融业务等领域的法律之间的关系也需要涉及国际法的规范。

5. 客体性:商法的制定和适用都是在规范具体商业活动行为。

商业活动的客观性和公开性都是商法制定和适用的前提。

综上所述,商法是规范商业活动的一门法律学科,它具有典型性、独立性、敏捷性、国际性和客体性等特征。

商法的基本概念包括商业行为、商业主体、商业交易和商业信用等。

商法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性质和概念

商法的性质和概念

商法的性质和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业行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以商业活动为对象,通过制定和适用法律规则来促进和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一门法律学科。

商法的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私法性质商法主要是调整私人间的经济交易行为,其主体大多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进行经济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它具有明显的私法性质。

商务活动中的主体自由选择买卖方、价格和产品选择等,商法则确保在自由选择的基础上保护其权益,同时也要求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二、专门性商法是一门专门的法律学科,是独立于民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其他法律分支的。

商法为商业主体提供了规范商业行为的具体原则和制度化的安排,包括了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消费权益保护法等多个子法律领域,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三、实用性商法是一个较为实用的法律学科,其目标是通过制定具体而实践性的规则来解决商业交易中的问题。

商法的具体规定对商业活动各个环节进行了精细的调整,旨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商业主体的权益,使市场能够更加公平竞争,为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依据。

商法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调整商业行为关系的法律规范商法是调整商业行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业行为包括商业活动中的各种行为,如买卖、租赁、委托、合作、竞争等,商法的目的是通过法律规则来规范、保护和促进商业行为的正常开展,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二、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商法是为了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

商业主体包括企业、个体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商法通过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保护商业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权益,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受损情况。

三、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商法的目标之一是促进经济发展和规范市场秩序。

商法通过明确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市场行为,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市场规则,使市场能够有效运作,推动经济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四、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商法强调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总结)商法是指对商业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和处理的法律学科,是商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知识点涉及商业主体的法律地位、商业合同、公司法、商标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商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概括总结,以便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商法的基本概念和要点。

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指商业活动中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问题,包括商业活动中的合同、公司、商标、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商法的基本概念涉及商业主体、商业合同、商业承担责任等多个方面。

商业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主要包括个体户、合伙企业、公司等不同类型的商业实体。

商业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受到商法的规范。

商业合同是指商业活动中的各种合同形式,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合伙合同等多种形式。

商业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都受到商法的规范。

商法的知识点商法的知识点非常多,主要包括商业主体的法律地位、商业合同的法律规定、公司法、商标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方面。

以下将对这些知识点逐一进行概括介绍。

商业主体的法律地位商业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知识点。

商业主体包括个体户、合伙企业、公司等不同类型的商业实体,它们在商法中受到不同的法律规范和管理。

商业主体的法律地位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商业责任、商业承担风险等方面的规定。

商业合同的法律规定商业合同是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知识点。

商业活动中的各种合同形式,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合伙合同等都受到商法的规范。

商业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商业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公司是一种特殊的商业主体,它在商法中受到特殊的法律规范和管理。

公司法主要包括公司的组建、公司的组织结构、公司的财务管理、公司的审计监管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公司法是商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法律责任有详细的规定。

商法期末背诵知识点总结

商法期末背诵知识点总结

商法期末背诵知识点总结商法是以国家法律为依据,以商事活动为对象的一门法律科目。

学习商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商事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适用,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

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商事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门以商事法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科目。

商法包括商法一般原理、商法特殊法律制度和商法解释解释。

1. 商法的性质商法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实用性,它在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商法以规范商事活动为主要目的,与其他法律领域有着密切的联系。

2. 商法的内容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商法基本理论、商法一般原则、合同法、担保法、营业秘密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方面。

3. 商法与其他法律关系商法与民商法、刑事法、行政法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法与民商法有着很大的交叉,两者对商事活动有着不同的监管与规范。

二、商法基本原则商法是商事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有着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商事法律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1. 信用原则商事活动中需要遵循契约精神,信守承诺,履行合同义务,保持商业信誉。

商事活动中的主体应该遵循约定,信守承诺,建立合法、合理的信用等级体系。

2. 自由原则商事活动应该遵循自由竞争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应该有充分的市场竞争自由。

3. 平等原则商事活动中应该尊重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商事活动中的各个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应该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4. 诚信原则商事活动中的市场主体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5. 公平原则商事活动中应该尊重供需双方的权益平衡,避免出现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商法基本概念1. 商法主体商法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商事活动中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2. 商业活动行为商业活动行为是商事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行为,包括商品买卖、合同签订、担保行为和侵权行为等。

3. 商业关系商业关系是商事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担保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

商法入门了解商业合同和商业交易的基本知识

商法入门了解商业合同和商业交易的基本知识

商法入门了解商业合同和商业交易的基本知识商业合同和商业交易是商法领域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和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商业合同和商业交易的基本概念、要素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商法的基本知识。

一、商业合同的概念和要素商业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商业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它是市场经济中各方之间进行商业交易的重要法律依据。

商业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主体、合同目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1. 合同主体合同主体是商业合同中的各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同主体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目的合同目的是商业合同中各方达成协议的目标和内容,即各方之间要实现的商业交易目标。

3.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是商业合同中约定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内容应该明确、具体和可执行,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合同形式商业合同的形式通常没有严格的要求,可以是口头、书面或者其他的形式。

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法律可能会要求采用特定的书面形式。

二、商业交易的基本概念商业交易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实现经济利益而进行的交易活动。

商业交易的中心是商品和服务的交换,通常涉及买卖、租赁、供应链等各个环节。

商业交易的基本特征包括自愿性、等价性、互补性、有偿性和法定性。

自愿性是指参与交易的各方自行决定是否达成交易;等价性是指交易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条件,协商确定交换的商品或服务;互补性是指交易双方的需求和供给是互相匹配的;有偿性是指交易双方都期望通过交易获得经济利益;法定性是指交易活动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商业合同的形成和效力商业合同的形成包括合意的表示、合同要素的具备和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

合意的表示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表达达成协议的意愿。

合同要素的具备是指合同主体、合同目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的要素必须齐全。

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通过合同的表达得到体现。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商法概述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商法概述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商法概述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商法概述一、引言商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商业交易、公司法律实体、合同法等各个方面。

商法作为法律的一个独立分支,对商业社会的运行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就商法的基础知识进行概述,旨在让读者对商法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对商业交易、商业组织以及与商业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定、约束的法律学科。

商法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商事主体、商业交易和商业组织等方面。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是由商业活动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其目的在于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三、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商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指的是在商业活动中具有商事行为能力和商事权利能力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作为商事主体,通过与他人进行商业交易实现自己的利益。

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拥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四、商业交易商业交易是商法的核心内容,是商事主体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和工具。

商业交易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各种形式。

商业交易的要素包括当事人、合意、标的和形式。

当事人是指买卖双方或者合同参与方,合意是指双方共同达成的意思表示,标的是指交易的内容,形式是指交易的方式和手续。

五、商业组织商业组织是商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了公司法律实体、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公司作为商业组织的一种形式,是指由多个股东共同出资组建的法人实体,具有独立承担债务责任的能力。

合伙企业是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共担风险的经营组织。

个体工商户则是指个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六、商法的重要原则商法的发展离不开一系列重要原则的指导。

其中包括契约自由原则、等价交换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契约自由原则强调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和达成协议。

商法的重要名词解释

商法的重要名词解释

商法的重要名词解释商法是指以商事活动为对象的法律规范,其涉及范围广泛,内容复杂。

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商法中的一些重要名词,本文将对其中几个常见的名词进行解释,并探讨其在商法中的应用。

一、合同合同是商法中的基本概念之一,是商业交易中的法律依据。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在法律上产生约束力。

合同的履行是商业交易中的关键环节,它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承诺了双方在交易中应当遵守的规则。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公司公司是一种法人组织形式,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实体形式。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可以享受和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的设立和运营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包括注册、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方面。

公司的特点是股东的责任有限,即股东只承担其所持股份的有限责任。

公司的存在为商业发展提供了便利,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保护。

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由人的创造力所产生的智力成果的权益。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各种形式,它们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出的重要手段。

商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创新和推动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鼓励创新者投入更多资金和时间进行研发,同时也可以保障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四、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是商业活动中的核心驱动力之一。

市场竞争可以激发企业的创新能力,推动产品和服务的不断升级。

在商法中,市场竞争的合规性和公平性非常重要。

商法规定了反垄断、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五、金融法金融法是商法的一个重要分支领域,它以金融机构和金融交易为研究对象。

金融法规定了金融市场的组织和运行规则,对金融机构的设立、监管和风险控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金融法在保护投资者权益、预防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结语商法中的名词解释只是其中一小部分,但它们却在商业活动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商法基础概念

商法基础概念

03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商事主体的概念与分类
商事主体概念
商事主体是指在商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商事主体分类
根据商事主体的性质和组织形式,可以将其分为商个 人、商合伙和商法人三类。商个人是指以个人名义从 事商事活动的自然人;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自然人或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非法人组织;商法人是指依法 设立,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以营利为目的,能够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平原则
公平交易
商法要求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损害对方 利益。
公平竞争
商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禁止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
商法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诚实守信、 恪守承诺,不得欺诈、误导对方。
信赖保护
商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理信赖利益, 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VS
商事行为的履行
商事行为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完成 各自义务的行为,包括交付货物、支付价 款、提供服务等。
商事行为的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概述
商事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 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 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 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权的取得与消灭
代理权的取得方式包括法定代理、指 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代理权的消灭原 因包括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任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授权等。
商事争议的诉讼制度
诉讼的概念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 判的活动。
商事诉讼的特点
商事诉讼具有国家强制性、程序法定性、裁判权威性等特点。通过诉讼程序解 决商事争议,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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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商人\交易:商法的三个基础性概念在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中,市场、商人和交易这三个基础性概念一直是被忽视的概念。

市场是交易的场所,同时也是交易关系的综合。

现代商法中的商人,更加强调商人的知识素质。

商法中的交易则是以市场为依托、以资本增值为目的的自愿性权利转移。

商法中的“商”就是市场中的交易,“交易”一词贯穿于市场、商人和商法之中,是商法的核心概念。

标签:市场;商人;交易;商法在市场交易法律方面,我们对商法的基础性概念缺乏研究。

市场、商人和交易这三个概念,是商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性概念。

其中,“交易”一词最为重要,正是因为存在交易,才会存在市场和商人,正是因为存在交易,才会存在规范交易的法律,也就是商法。

一、市场社会分工和交换是市场产生的基础,“哪里有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哪里就有市场”。

[1]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剩余物品,人们开始利用剩余物品进行交换。

“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人们只是直接为了自身的消费而生产,间或发生的交换行为也是个别的,只限于偶然的剩余物”。

在这种偶然的交换中,市场逐渐产生了。

交换首先是家庭或氏族之间的交换,交换的地点,或者在氏族部落的居住地进行,或者在自然形成的区域的中间地带进行。

[2]这可能是萌芽状态的市场。

随后,生产力进一步发展,个人开始参与交换,不仅不同部落的个人之间存在交换关系,而且本部落的个人之间也有了交换关系。

个人之间的交换需要一定的场所,原始人将这种交换场地选在自己的集会场地,渐渐形成了“集会集市”。

后来,进行交换的“集市”与进行其他活动的“集会”开始分离,形成所谓的“集场”,这种“集场”就是一种初级市场,现代意义的市场,正是从这样的初级市场发展而来的。

市场是一个历史范畴,具有明显的历史性质。

市场的本质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

有学者根据历史发展的自然线索,将市场形态划分为:“(一)发生在原始社会时期的、处于萌芽之中的、偶然的产品交换,我们把这一市场称为原始市场;(二)以物物交换为主要特征的简单商品交换,我们把这一时期的市场称之为简单商品市场;(三)以一般等价物和货币作为交换媒介的商品交换,其市场形态表现为一般商品市场;(四)以广泛的信用为基础、以发达的商品流通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市场”。

[3]从另外一个方面看,市场早期交换的是产品或商品,后来扩大到劳务和服务,再后来,技术、信息和资本成为了交易对象,市场的范围随历史和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发展。

想要给市场下一个定义非常困难,因为市场有许多层面。

在物质技术层面,市场是人类交换商品、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从历史横断面作静态考察,市场是整个商品生产和实现的一个环节和结点;从动态角度看,市场是一个功能逐渐放大的社会资源配置机制和方式;而在社会内容方面,市场是人类交往和利益实现的一种文明方式。

[4]但是,笔者认为,作为市场,应该具备三个方面的要素:其一,市场的主体。

市场中必须有从事交易的主体,这种主体,可以是集合主体或者自然人,没有主体,交易将无法进行,因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

[5]其二,市场的客体,也就是用于交换的对象或标的物。

市场主体必须掌握有一定的交换对象,才可以与他人进行交换。

这种交换对象,可以采取商品、服务、技术、信息等多种形式。

其三,市场行为,即交换或交易行为。

主体拥有交易对象,如果不进行交易,只是自己使用或消费,市场也难以存在。

因此,对市场我们可以从具体和抽象两个方面理解:前者,市场是交易的场所;后者,市场是交易关系的总和。

[6]二、商人商人即市场主体,是市场交易中的主体性因素。

社会经历了第三次社会大分工之后,商人阶层才作为一个新的阶层出现。

在法律上,商人的发展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古代商法和中世纪商法中的商人,是一个阶层。

特别是中世纪商法出现之后,商人作为一个阶层的属性更为明显。

近代商法中的商人是一种特殊身份。

进入近代之后,由于民族化国家意识的增强,商法被纳入国内法,各国为了界定商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商人适用与民事主体不同的规则,将商人作为一种不同于民事主体的特殊身份对待,纷纷在其《商法典》中规定了“商人”这一概念。

现代商法中的商人则强调一种素质,即认为商人是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的素质商人,这一点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非常明确,《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商人的定义是:“是指经营某种货物的人,或者其职业表明他对交易所涉及的惯例或者货物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人,或者他因雇用其职业表明具有此种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代理人、经纪人或其他中间人而被视为具有此种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人”。

我国商法学界的一些学者将经济学上的商人概念与法学上的商人概念区别对待,认为在经济生活中,商人主要是指从事货物交易的人。

在法律上,商人主要是指从事商业经营或为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

一般来说,商人中的“商”是指它的职业属性。

“人”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权利主体。

[7]事实上,经济学上的“商人”与法学上的“商人”概念不应当分离,法律中对商人的调整,应该是经济学上所认定的商人。

上述将经济学与法学商人相分离的定义,事实上也没有做到分离。

无论如何,现代经济学和商法的研究,在商人是市场交易主体,是商法调整对象的问题上没有分歧。

三、交易近世对“交易”讨论和运用较多的学科是经济学。

然而经济学流派纷呈,对“交易”一词的理解也各有不同,大约有如下三种:其一仍将交易与交换等同,交易不过是复杂化的交换。

其二,交易与生产相对,非生产性的活动均为交易。

其三,交易是以物品和劳务为载体关于未来收益的权利的自愿转让。

此三种观点各自针对不同对象,自有其合理性,固在经济学领域内难于强分优劣。

本文之交易是指商法中的交易,商法中的交易是商主体间的一种经济行为,所以在内涵和外延上需借鉴经济学关于交易的概念,但并不完全等同于经济学中的交易。

上述第一种观点仍将交换和交易等同,第二种观点将交易行为与生产行为相对,其交易范围对商法来说均显得不太准确。

惟有第三种观点的交易概念较为适中,更接近于我们平常所说的商法的交易。

笔者以为,商法上的“交易”,需从下列几个方面阐释。

(一)交易以市场为依托现在市场的范围已大大扩展,不仅包括现货市场,也包括期货市场,不仅包括有形市场,也包括无形市场,市场已不仅是一个地理概念,而且也是一系列规则、制度乃至规律的代名词,它通过成本价格机制和竞争手段,对信息处理和整合,更多地表现为一种隐性调节器,时刻规制着交易的进行。

商法的交易必须以市场为依托,如此才能划清其与非市场交易,譬如权钱交易、人情交易的界限,也才能与康芒斯所谓的管理的交易、限额的交易划清界限,因为无论是权钱交易、人情交易、还是管理的交易、限额的交易,都不在市场中进行,不受市场规则、机制的约束。

(二)交易以资本增值为目的传统商法认为交易的目的在于营利,现代商法的对象是社会化大生产、知识经济时代的市场交易关系,其市场行为的性质是资本经营行为或智力经营行为,交易的目的则是资本增值。

不管是营利还是资本增值,交易主体在交易之前对其行为的结果预期是其资本将会比交易前更多,否则其不会进行交易。

(三)交易是以物品、劳务等为载体的权利的相互移转“交易,按照这样的解释,不是实际‘交货’那种意义的‘物品的交换’,它们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质的东西的未来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8]康芒斯这句话指出市场中交易的东西表面上是物品(包括有形物品与无形物品)的交换,劳务的交换、技术的交换,而实质上却是隐藏于物品背后的权利的交换。

权利的交换不是单方的,而是相互的,一方转移自己权利的同时,他方也转移自己的作为对价的权利,如果仅有单方转移权利,他方不转移任何权利,则不能称之为商法上的交易。

(四)交易以自愿为原则交易以自愿为原则,包括了交易主体参加交易的自愿性,也包括不参加交易的自愿性,交易主体有自愿参加或不参加某种交易的自由。

只有在不受对方威胁下的自愿行为,才能实现效用最大化。

一种成功的交易,在交易之前,双方都预期在完成交易后会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如果有一方预期自己的经济状况无法得到改善,交易就不能进行。

四、商法中的“商”就是市场交易法学意义上的商,学界有多种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商品交换行为”。

[9]有学者认为,“商事概念本质上是对社会生活中生产经营活动性质之概括,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它是对营利性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营业活动之性质的概括”。

[10]近期的商法著作多不对“商”这一词汇作内涵界定,而是从商的范围上对商进行外延的界定。

即把商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固有商”或“绝对商”,指的是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亦称“第一种商”。

第二种类型为“辅助商”,指的是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或者说使“固有商”得以实现其目的的某种辅助行为,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居间、行纪等。

“第三种商”是指虽非直接或间接以媒介财货交易为目的的行为,但其行为或为便利资金的融通,如银行、信托行业等。

“第四种商”是与直接或间接媒介财货没有任何关联,只是直接或间接为商事活动提供服务的广告传播、财产保险、旅馆、饭店、摄影等事业。

[11]这种以商的外延对商进行界定的观点,来自于我国台湾学者张国键先生的著作,[12]此种界定存在的问题是:首先,这样的流行划分不能做到非常精确,只能说明法学上“商”的范围非常广。

[13]其次,“商”的范围仍不确定。

就连张国键先生也承认,“惟各国立法例,关于商的范围之规定,广狭攸殊,不尽一致……法律上究竟何者为商,须视各国商事法律所规定商的范围而定”。

[14]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所谓的“商”其实就是市场交易。

无论是上述观点中从内涵界定的“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商品交换行为”,还是将商做四种划分的流行外延界定,都承认商的目的乃是使自己的资本增加,都是依托市场进行交易,也都是以一种权利交换另一种权利,同时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这些都符合市场交易的要件,将任何一种上述列举的“商”与前文所述“交易”的概念相对照,将会发现他们全都是市场交易行为。

而且,采用市场交易这一概念,具有“商”这一概念所不具有的几个优点,首先,这一概念简单明了,容易理解。

其次,这一概念不容易将经济学上的“商”与法学上的“商”相混淆。

经济学上的“商”很容易理解为“买卖”,而市场交易则不会被理解为仅指“买卖”,其范围要大得多。

最后,“市场交易”具有开放性,能将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交易纳入商法之中,而“商”这一词汇,由于约定俗成的理解,不具有开放性。

因此,人们将商人通俗化为市场主体,将商行为通俗化为市场行为。

五、“交易”贯穿于“市场”、“商人”和“商法”之中市场、商人和交易是商法的三个基础性概念,在这三个概念中,交易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概念。

交易贯穿于市场、商人、商法的概念之中,交易将市场、商人和商法联系在一起。

可以这样说:没有交易就没有市场,也没有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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