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异地医保住院直接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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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

河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

河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河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河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已经于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具体情况吧!如何结算?项目按就医地自付比例按参保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即参保人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在本统筹区之外省内其他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由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除外),通过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按参保地政策标准直接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和自费部分;应由个人账户、统筹基金支付或应报销的划卡记账。

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医疗费直接结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包括耗材,以下简称“三个目录”),暂按就医地医疗项目执行,待全省“三个目录”统一后,按省统一目录执行;自付比例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省内异地就医要备案参加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实行医疗费实报实销或医疗费统筹的离休人员、实行医疗费实报实销的6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均属于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范围。

但河北省先启动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将生育保险、实行医疗费实报实销或医疗费统筹的离休人员、实行医疗费实报实销的6级及以上伤残军人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并按本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需要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可能会碰到省内跨统筹区长期或临时两种情况。

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是指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长期异地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在职人员,在省内跨市级统筹区就医、购药的参保人员。

临时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是指因参保地医疗条件所限,按照逐级转诊制度,需转往上级医疗机构诊治的(以下简称转诊转院)参保人员;因出差、学习、培训或探亲期间,在异地突发疾病(急诊抢救病种),需临时在省内跨统筹区紧急诊治的(以下简称急诊)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区异地就医的,应按事前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XX市职工医保异地就医备案经办规程

XX市职工医保异地就医备案经办规程

XX市职工医保异地就医备案经办规程
一、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待遇
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管理”政策待遇。

就医地目录: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原则上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参保地待遇: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执行参保地的支付政策,包括医保基金的起付线、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

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一)备案
异地就医直接结异需“先备案”,经办机构米集必要的信息。

1、“三类”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居住人员、异地长期工作人员
“三类”人员需承诺备案半年内不变更异地就医地,即可通过XX省医疗保障局网站或其微信公众号办理,也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2、转诊转院人员
参保人就医前可通过XX省医疗保障局网站或其微信公众号办理,也可到参保地具备转院资格的定点医院或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备案仅限当次异地就医使用,时效暂定为。

(完整版)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完整版)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社会保险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和《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内和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参保地,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保所在地;就医地,是指参保人员就医所在地。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地)、县(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功能,组织实施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各地在哈尔滨市内异地就医经办业务;市(地)级经办机构组织实施本级及所辖县(市)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

市(地)、县(市)级经办机构作为参保地,负责本地区异地就医人员登记备案等工作;作为就医地,负责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清算、监管等工作。

同属市(地)级和县(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其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原则上由市(地)级经办机构负责。

第六条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在地区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

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条异地就医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直接结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各项基金“一单制”结算。

第二章范围对象第八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就医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管理实践及建议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管理实践及建议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管理实践及建议1.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的现实问题1.1 异地就医结算差异问题首先,差异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在不同统筹地区的报销比例不同,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例如起付线、封顶线和自付比例等均存在着较多的差异性。

另外城市和农村的结算比例也不同,从而给异地就医结算造成统计困难。

再者,基本医疗保险在不同统筹地区诊疗范围不同,对治疗项目和药品的统筹报销不同。

例如天津市参保人异地联网登记后,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与回天津市当地现金报销存在一定的差异。

1.2 异地就医结算效率问题医疗就医结算的程序烦琐,这是当下基本医疗保险存在的明显问题,在没有建立相应的异地联网结算的地区,参保人员通常都事先垫付医疗费,然后在统筹地进行申请报销,并根据参保人不同的就医情况需要提供相应的报销要件,如果报销要件准备不全,参保人会往返就医地补齐资料,从而延长了报销的时间,也给参保人带来相应的经济损失。

再者是异地就医结算的计算周期1/ 6较长,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参保人在完成异地治疗之后不能及时进行申请报销,从而造成结算周期较长,异地结算效率较低。

2.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问题的原因分析2.1 医疗制度设置不合理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相关制度设置不合理,存在着明显的碎片化问题,同时基本医疗的进程较为缓慢,最初的基本医疗是以县市为统计单位,在之后的“新农合”的医疗中则是采用了过渡的方案,但是这种设置涉及多个部门的协同合作,从而影响了医疗制度的合理性。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了新的发展,但是的进度依然不能满足需要,统筹政策的延续没有彻底改变,同时设计上统筹层次制约了实际的就医和结算需求。

2.2 统筹差异性较大我国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较低和地区经济的发展相关,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基金的统筹关系密切,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差异较大,对不同区域的医保基金支付能力不同,同时分税制的财务管理也对财务转移支付影响较大,从而导致基本医疗政策出现碎片化。

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社会保险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和《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内和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参保地,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保所在地;就医地,是指参保人员就医所在地。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地)、县(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功能,组织实施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各地在哈尔滨市内异地就医经办业务;市(地)级经办机构组织实施本级及所辖县(市)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

市(地)、县(市)级经办机构作为参保地,负责本地区异地就医人员登记备案等工作;作为就医地,负责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清算、监管等工作。

同属市(地)级和县(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其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原则上由市(地)级经办机构负责。

第六条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在地区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

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条异地就医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直接结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各项基金“一单制”结算。

第二章范围对象第八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就医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5.08•【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进一步提高异地就医服务水平,根据《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衡政办【2012】43号)、《河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发【2015】3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5月8日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及结算第三章信息传输及医疗费用稽核第四章医疗费对账及结算第五章医疗费清算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提升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根据《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衡政【2012】78号)、《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衡政办【2012】43号)、《河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发【2015】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参保人员,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即参保人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在本统筹区之内其他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由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除外),通过全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按政策标准直接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和自费部分;应由个人账户、统筹基金支付或应报销的划卡记账。

2024年异地就医理流程

2024年异地就医理流程

2024年异地就医理流程一、“异地就医”一般分为三种情况:1、一次性的异地医疗,包括出差、旅游时的急性病治疗以及病人主动转移到外地就医,所产生的问题是不能及时结算医疗费用。

2、中短期流动、工作岗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的异地医疗,包括单位在各地的派驻人员、派驻机构在当地的聘用人员,还有一种情况是整个单位都处在流动状态。

3、长期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医疗。

二、异地就医医保可以报销的1、在外地的急诊急救。

2、在本地就医后转到外地的。

三、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条件1、IC卡、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卡(绿色贴照片)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手册。

2、有效收据单据(发票)。

3、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医疗保险转诊转院介绍信、出院证明。

4、住院材料: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大型检查报告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四、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流程1、异地就医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发票、用药明细表。

2、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需盖公司公章),如不是企业参保则不需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

3、本地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需主治医师开证明,然后该主治医师的科主任签字,再到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转院证明。

4、异地就医回当地报销比在当地就医少报 10%,如没有本地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则少报20%。

5、带上以上资料到当地医保处就可以办理,基本当天就可以拿钱。

五、医保异地就医注意事项1、不同城市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同,就医之前要注意。

2、异地就医人员需要咨询当地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看看有没有优惠政策。

3、异地申请审批的时间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那么异地就医人员应提前进行办理申请,不然,“断档期”的医药费就会无处报销。

在异地发生异地就医的情况,需要审核是否符合上文介绍的异地就医医保可以保险的条件,或者提前到当地的医保部门咨询清楚,医保异地就医流程申报流程可以按照上文介绍的准备好需要的所有材料,按照流程办理好就可以当当地医保部门报销费用,一般情况下,异地就医医保报销的比例比在当地报销比例低一点。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甘医保发〔2022〕7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2〕75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社保中心,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完善我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改革,规范待遇政策、优化结算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异地就医结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025年底前,全省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提高到70%以上,省内异地直接结算率提高到90%以上,定点医药机构全部开通普通门诊异地直接结算业务,群众需求大、各地普遍开展的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逐步纳入异地直接结算范围,异地就医备案规范便捷,基本实现医保报销线上线下均可异地通办。

二、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一)统一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限价标准),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二)明确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

异地长期居住或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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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异地医保住院直接结算制度
(一)总则
1.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为保障异地医保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顺畅运行,制定本制度。

2.异地医保患者住院直接结算业务,指异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者持社保卡到异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二)参保患者异地就医须在本人参保地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办理转诊备案。

异地就医患者办理住院登记时,以实名制就医,主动告知医院工作人员为异地直接结算人员,并主动出示本人社保卡。

(三)异地就医住院费用报销
1.参保患者异地就医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

(1)执行就医地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

(2)执行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目录”
2.参保患者异地就医执行其参保地报销规定。

(1)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起付线)。

(2)医疗保险支付比例(报销比例)
(3)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

(四)医院异地医保跨省住院费用结算
1.医院实施异地跨省住院直接结算流程。

(1)入院登记:读卡确认患者身份,实名就医。

(2)住院就医:按照《服务协议》提供医疗服务和管理。

(3)出院结算: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费用上传后按照返回分解信息结算,全额结算的提供相关纸介,信息上传。

2.患者支付费用患者仅支付个人负担中个人账户外部分,即现金支付部分。

3.医院先行垫付费用属于患者参保地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个人负担费用的个人账户支付部分。

4.费用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经国家、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传输至参保地。

参保地按照当地政策规定,计算参保人员个人以及各项医保基金应支付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

(五)异地跨省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就医流程
1.登记备案患者于参保地在国家平台选定异地定点医院,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2.持卡登记住院登记时主动告知工作人员为异地直接结算人员,并出示社保卡或新农合转诊单。

3.执行就医地目录自费项目须签署《自费项目协议书》。

4.执行参保地报销政策。

5.出院划卡结算患者仅支付个人负担部分。

6.因故须全额结算出院结账若遇系统故障,全额缴费回当地报销;相关医疗费用回参保地按当地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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