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主体和诉讼地位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主体和诉讼地位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大陆的一部重要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和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和诉讼地位是非常关键的概念。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主体和诉讼地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领域。
一、诉讼主体的定义在行政诉讼法中,诉讼主体指的是具备申请行政诉讼资格的主体。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备申请行政诉讼资格的主体主要包括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相关主体。
1. 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与行政机关之间具有特定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单位等。
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机关产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申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行政行为直接相关的主体,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
例如,与行政行为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直接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个人。
利害关系人在行政行为产生纠纷时,也具备申请行政诉讼的资格。
3. 其他相关主体除了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其他相关主体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例如,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解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争议。
此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相关主体也可以具备申请行政诉讼的资格。
二、诉讼主体的地位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同诉讼主体拥有不同的地位和权益保障。
在确定诉讼主体的地位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合法权益和法律地位。
1. 合法权益诉讼主体的地位主要受到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合法权益是指诉讼主体所主张的权利、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受到非法侵害的权益。
在行政诉讼中,诉讼主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申请撤销非法行政行为、请求确认行政机关违法等。
2. 法律地位法律地位指的是诉讼主体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
行政相对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因为其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直接的法律关系。
行政相对人不仅可以作为被告被行政机关起诉,还可以作为原告申请撤销行政行为,并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关于提高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思考

关于提高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思考行政相对人是指参与行政过程并且其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如何摆脱传统行政重行政主体、轻视行政相对人的管理理念,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行政法学界学者关注的热点。
结合我国当前政府管理发展的实际状况以及我国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现状来阐述如何提高我国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标签: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权利意识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行政执法状况在不断地改善和提高。
行政主体及广大公务员文明执法的观念和意识明显增强,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实现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由于行政管理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地位不对等,加之行政执法自律机制缺失等原因,导致在局部领域蛮横执法现象还比较突出,相对人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提高我国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促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
关于怎样进一步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培养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意识和权利意识依法行政建设是二维的,一方面是行政主体,另一方面是行政相对人。
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对其自身权益的保护和制约行政执法起着根本性作用。
当然,思想的改变和意识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首先,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从哲学的角度讲,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来看,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始终根植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商品经济将人们从农耕文明下的“熟人的社会”中挤抛出来,投入到了“陌生人的社会”中去,这就逼迫每一个人都要独立面对一切,这大大增强了每一个人的自主意识和权利意识,自由、平等、人权的思想意识和权利要求就此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
对于正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并正在进一步推动广大行政相对人在政治领域谋求权利的要求,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各类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观念和自立意识越来越凸显。
提高我国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思考

长期 以来 , 在行政 法 中 , 行政权 具有 的命 令性和 强制性 使人们更 多地看到 了行 政机关 与相对人 之间的对 立性与对 抗性。实际上 , 权利 与权 力的对立使行政法的产生和存在成 为必要 , 而 权利 与权 力的统一又使行政法产生和存在成 为可 能。 但在不 同的历史条件下 , 行政法 治的要求不 同, 对权利与 权力的对立和统一两个方 面强调 的重点也有所不同。 实 际上 随着福利国家的到来 , 行政职能转变 , 行 政权 虽然扩张 , 但却 为公众提供 了大量的服务与福祉 , 相对人 的权利也随之不断 的扩充 , 权利 与权 力之 间具有 了更 多的同一性 , 并不是此消 彼长 , 双方 的紧张对立关系正趋弱化。 “ 公共权力并不总是作 为社会成员权利 的敌对者而存 在 的。 凡是在公法权 力发达 的地方 , 公共权 力通 常是作为 ‘ 友善 的合作者 ’ 而存 在。 更重要的是 , 一切公法权利 皆需要借助公 共权力来创设推行 和实现 。” ( 0 在我 国, 行政权 的存 在和运行
关键词 : 行政权 ; 行 政 相 对人 法律 地 位 ; 行政 行 为 ; 行政程序 ;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中图分类号 : D 9 2 2 . 1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2 9 1 X ( 2 0 1 4 ) 0 8 — 0 2 8 3 — 0 2
一
、
2 0 1 4年第 8 期 总第 2 2 6期
经济研究导刊
E CON OMI C R ES EARC H GU I D E
No . 8, 2 0 1 4 S e i f a l No . 2 2 6
提 高我 国行政相 对 人法律地 位 的思 考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实施过程中产生、发展和终止的法律上的相互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行政利益关系人。
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实施的国家机关、地方机关和其他政府组织。
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具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范围由宪法和法律规定。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扮演着监察、决定、执行职责的角色。
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制约、干预、约束,或因行政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消除而与行政机关产生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备主体地位,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
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作为行政相对人拥有受教育、就业、住房等法律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享有申诉、上诉等法律途径。
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享有经营、经济等法律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使抗诉、复议等法定权利。
三、行政利益关系人行政利益关系人是指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他们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对行政行为的产生、发展和终止进行观察、研究和评价,有关行政行为对他们的合法权益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行政利益关系人包括社会公众、媒体机构、非政府组织等。
他们通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批评和舆论引导,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促进行政法律关系的平衡和和谐。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行政利益关系人之间形成错综复杂的互动关系。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行政相对人享有法定权益,并通过法定程序行使救济权力,行政利益关系人通过舆论监督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和效率。
总之,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实施过程中发挥着各自的角色和职责。
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行政利益关系人作为行政行为的观察者和监督者,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保障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相对人案例

行政相对人案例在行政法领域,行政相对人是指受到行政机关管理、制约和干预的对象,包括个人、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等。
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机关进行法律关系上,处于被动地位,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某市政府对城市中心区进行了道路扩建工程,以提高市民的交通流畅度和城市形象。
作为该工程的居民,李先生是行政相对人。
他的住宅位于道路扩建工程的征收范围内,因此他需要被迫搬迁。
在进行搬迁之前,李先生收到了市政府寄来的征收通知书。
该通知书详细说明了工程的目的、范围以及搬迁的时间和安排。
李先生阅读通知书后,了解到他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作为行政相对人,李先生有权要求市政府提供充分的合法依据和证据,并确保搬迁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他可以要求市政府出示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以证明道路扩建工程的合法性并核实是否存在正当理由需要他的搬迁。
其次,李先生有权提出自己的抗辩理由,例如财产赔偿的问题。
在征收通知书中,市政府明确了搬迁补偿的标准和方式,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贴和安置等。
如果李先生对补偿方案有异议,他可以向市政府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次,作为行政相对人,李先生也有义务配合市政府的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搬迁。
他需要与市政府协商、沟通并签署一份搬迁合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李先生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如时移交房屋、清理物品等。
最后,李先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他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纠纷或认为行政机关的决定违法,他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机关对相关决定进行审查和裁决。
综上所述,行政相对人作为受到行政机关管理的对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作为道路扩建工程的居民行政相对人,他需要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他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要求市政府提供合法依据、提出抗辩理由、与市政府协商搬迁合同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等。
行政相对人 名词解释

行政相对人名词解释行政相对人是指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主要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接受行政主体的管理和监督。
行政相对人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受到行政主体的限制和影响。
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行政主体的管理规定,履行行政法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行政法所规定的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知情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行政主体的管理政策、法规和决定等信息。
(2)参与权: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主体的决策和管理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3)表达权:行政相对人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包括申诉、控告和检举等。
(4)救济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有异议时,有权申请救济,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1.义务(1)遵守行政法规和决定: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行政主体发布的法规和决定,服从管理。
(2)提供信息:行政相对人有义务向行政主体提供必要的信息,协助行政主体进行管理。
(3)接受监督:行政相对人必须接受行政主体的监督和管理,包括接受检查、审查等。
三、行政相对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不同的分类。
常见的分类包括:1.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等。
2.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
3.其他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群众性组织等。
4.内部相对人:指在行政机关内部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人员,如公务员等。
5.外部相对人:指在行政机关外部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人员,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四、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在违反行政法规和决定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1.民事责任: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一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或决定,依法应承担的行政处罚或处分责任。
论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

的重大转变和提升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 的有效途径以及促进行政相对人发挥作 用的方法。
关键 词 : 政 相 对 人 行 依 法行 政 行政 权 力
随着现代公共行政 的发展 , 行政主体 与行政相对人
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 的变化 , 行政相对人 已不再是单纯 的被管理者 , 行政 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平衡 的实现越来越 具备现实基础 。依法 行政的 目的不仅 在于对政府行 政 机关 的行政行 为依法 进行规范 , 防止权 力的滥用 , 使 并 受到不 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权 利及 时得到补偿 , 而且
的, 没有 广大行政相对人 的守法 、 法行为 , 用 行政法的实 施在很 大程度上都是空话。行政 主体 固然可以用处罚 、
也在于保证 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 和效率 , 使其能够最大 限度地发挥作用 。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过程 , 行政相
对人应 当具有什么样的地位 和作用是值得研究 的问题 。 本文将 对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 中的作用和 地位进行
阐述 , 并就如何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展 开讨论 。
一
强制方 法来迫使行政相对人 守法 , 以此方式实施法律 但
是极为低效 、 消极的。最有效最积极 的方式应 当是广大
、
行政 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地 位
所谓的行政相对人是指 基于一定 的法律事件 或行
行政相对人能 以其主动性 、 自觉性全面遵守法律 、 , 法规
人一直处 于消极性 的地位 , 行政相对人难 以具有对行政 主体的积极意义 。在当代行 政法 中, 行政相对人已不是
只能对行政主体 消极服从 或至多实施 消极防卫 。事实 上, 当代行政法 由于扩展了行政相对人 的权利并增强 了
其地位 , 因而也导致他们具有对行政主体 的积极 干预作 用—— 即个体权利对行政权力直接 、 的影 响。大量 有效 的行政法 规范都需要行政机关来 推行 实施 , 但是 , 实体 法规范 的实施并 不是 由行政机关单 方行为就可 以实现
论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理论基础

随着现代行政法 的不断发展,越 来越 多的学 者关注 行政相对 人的法律地位 并进行 了一 定程度 的研究 , 呼吁提 高行政相对人 的法律地位 。因为 从理论上看 ,第一 ,行政法理论从 “ 管理论 ”到 “ 控权 论”再到 “ 平 衡论”的发展过程体 现 了越 来越重视行政 相对人 的价值 取向。传统行政法注重 管理 ,强调行政权力行使的 畅通无 阻,从而导致 漠视行政相对人权利 。但 随着社会 的不 断发展 ,建立 “ 服务型政府 ”已是形势所趋。
多情形 。而对平 等的要求则激发人类 同那些因法律 或 管理措施所导致 的不平等待遇而根据合理的、公 认 的标准必须被认为是平等的待遇进行斗争。它还
张 ,认为人都有与生俱来 的 自然权利 ,人们缔结契 约 ,组成国家就是为了维护 自然权利 。所 以国家一 经组成 , 人人都应该服从国家 的意志 , 即公共意志; 国家最高权 力乃是人 民公共意志的表现形式,国家
人类通 过从事 旨在发展 自身能力和促进其个人幸福
代行 政法 的人文精神。
二 、 宪法 学 基 础
卢梭从社会契约论 出发 ,提出了 自然权利的主
的有 目的的许多活动来体现其对 自由的欲求 。人类 痛恨并力 图摒弃那 些毫无正当理 由就破坏上述活动 进而对 自由加 以限制的行为 。人类 寻求公共保护, 以抵制对一个人 的生命 、肢体、名誉和财产等各方 面所 做的非法 侵犯实 则是人 类对 安全 的渴 望和追 求。在现代社会 中,它还要求得到公众帮助 ,使个 人能够对付生活中的老龄 、疾病 、事故和失业等诸
2 0年 第 6期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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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行政相对人长期处于一种被动、消极的地位,传统行政法学理论往往将行政相对人置于行政主体的从属地位来思考,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是处于服从行政主体的命令和处理,受行政主体强制、处罚的被动地位。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的形势下,对此应加以反思,对行政相对人这种行政法地位的认识是否正确?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在行政法中到底如何体现,显然是值得认真研究的。
一、概述——行政相对人内涵与外延
根据行政法学上的概念,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中两个相对应的慨念,不是行政法律规范中的专门法律术语,如同需要界定行政主体慨念,以明确其行政职能主体身份和地位一样;也需要界定行政相对人慨念,以明确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第一: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任何个人、组织如果不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而处在其他法律关系中,就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不能
赋予其“行政相对人”称谓。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包括整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单个具体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在整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所有处于国家行政管理这下的个人、组织均为行政相对人。
而在单个的具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只有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相应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才是该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第二: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和组织。
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依法对对方当事人实施管理,作出影响对方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而别一方当事人则有义务服从管理、依法履行相应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
接受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学中则谓之“行政相对人”。
第三: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是直接的,有时影响可能是间接的,作为个人、组织,无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都是行政相对人。
那种把行政相对人仅仅界定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的观点是不适当的,不利于行政法保护公民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上的的最佳实现。
二、认识——行政相对人的特点
特点一: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职责和行政职务身份的一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相对性之一,就是二者的法律身份及其权利义务内容在法律性质上的差别。
行政相对人所包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身份和被管理者的法律地位角度去界定的。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表明其是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义务主体而非行政职权主体,并接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能管理。
因此,行政相对人只存在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
特点二: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之间具有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人,即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行为所针对的人。
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相对性的另一个特点,就是行政相对人已进入某个行政法律关系中,成为该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被管理方当事人。
行政相对人所应具有的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地位与身份,只解决了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的资格问题,但并未解决现实生活中某项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到底应当是谁的问题。
比如,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身份资格上讲,所有公民都可以是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的相对人,但在公安机关实施的某个治安管理行为中,只有该行为所指向的公民是该管理行为及其所形成的管理关系中的相对人,而其他公民就不是该项治安管理法律关系相对人。
因此,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
特点三: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中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由于行政管理的领域广泛,行政管理的对象也很复杂,既包括公民个人,也包括各种组织,因而可以成为行政相对方当事人的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三、理解——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
理解一: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并不是静止不变的,不能仅从行政执法时接受命令和处理以及被强制或处罚的状态来看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的制定、行政法的遵守、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以及监督行政等各阶段,其法律地位是不相同的。
即使在行政执法阶段,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法地位与程序法地位、主动行使权利地位与被动履行义务地位也有差别。
行政相对人作为国家的主人,作为受行政主体服务的对象,从根本上讲其地位应是主导的、主动积极的,在一定条件下才会转化为从属的、消极被动的地位。
行政主体不能总是以高于对方、压制对方、对行政相对人享有特权的观念来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理解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综合体现。
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法律地位,因其在不同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也有一定差别。
比如,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由于行政主体是管理者,依法享有强制、命令、指挥、制裁等权力,
因而处于主导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者,由于行政公务优先、推定有效及不停止执行等公务原则,使得行政相对人具有服从和接受管理的义务,因而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处于不平等地位。
但在监督与救济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处于监督主体、请求人和原告等地位,享有法律规定的监督权利、请求权利、诉讼权利等,就应与行政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再如,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依法拥有较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行政相对人较多的则只是服从管理的义务。
理解三: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法律地位,也会因行政相对人存在的状态不同,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内容也不同,而导致一定的差异。
如公民,就会因自然人状态而享有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申请结婚登记权等;而法人组织也会因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的不同,享有不同的法律权利,如企业法人就享有申请颁发营业执照和经营自主权,事业单位就享有自主发展权等。
理解四: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身份的权力,并不因其成为行政相对人而发生法律性质上的变化。
也正是基于此,行政相对人在进入某项行政管理领域后,其原来所享有的权利也不会因此而改变,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
所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包括依照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和被其他法律规范所规定而受到行
政法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前者可以称为公法上的权利,后者可以称为私法上的权利。
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义务,总的来说,就是要遵守和服从国家行政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