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分析行政法案例分析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田某在参加一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公式的经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
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某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
同时,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
田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北京某大学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意义上的行政,分析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一种公共组织,其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授予其学籍管理权而作出的,因而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案例分析(一)1988年6月至1989年6月,航天工业部某省管理局所属某厂,以“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维护高压电线路”为由,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某县无证砍伐高压线路下林木达12.3亩。
据此,某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之规定,对某厂接到决定后,以“在其管辖的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或修剪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竹子属于正常的线路维修工作,对线路的管理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并按上级部门的指令进行。
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砍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林木,是合法行为,不是滥伐森林的行为”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法法源,它们的效力位阶如何,当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分析在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森林法》和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冲突,在制定法法源序列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的位阶次之,法规的位阶又次之。
据此,本案应适用《森林法》而不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案例分析(二) “会议纪要”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原告:河南省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省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原告诉称:原告是响应开封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来汴投资设立企业,并决定在开封市金明广场南侧开发建设高档住宅小区“浪漫之都”。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在实践中,行政法涉及的案例非常丰富,下面将以三个典型案例来进行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王与市人民政府赔偿案》。
该案发生在市,王房屋在市政府规划中被划为拆迁区域,王因此要求市政府赔偿。
市政府认为,拆迁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不应该赔偿。
王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市政府应当赔偿。
在该案中,王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了侵犯,市政府则主张自己的拆迁决定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政府依法进行拆迁是合法的,但是也应当依法给予被拆迁户相应的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市政府应该赔偿是因为市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赔偿义务,违反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个案例是《省环保局违法排污案》。
该案发生在省,化工企业被省环保局指控违法排放废水,环保局要求停产整顿,并处以高额罚款。
企业认为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环保局的处罚行为违法。
在该案中,企业主张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环保局认为企业的排污行为违法。
通过分析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发现,环保局应当依法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但是在进行处罚时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程序公正的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环保局的处罚违法是因为环保局在进行处罚时没有合法依据,违反了行政法的法定程序原则。
第三个案例是《地高速公路收费争议案》。
该案发生在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市收费口收费时,因为操作失误,导致多辆车主被重复收费。
车主要求退还多收费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拒绝。
车主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多收费用。
在该案中,车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则认为是因为操作失误导致的重复收费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通过分析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发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出现错误和遗漏时应当及时纠正。
最终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多收费用是因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处理问题时未能行使好自己的职能,违反了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政府为实施一项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征用某村集体土地。
在征用过程中,由于补偿问题引发了村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
村民认为政府补偿标准过低,且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双方就征地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村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程序?2.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案例分析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补偿。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征地前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听证,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政府在此环节存在程序违法。
2.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土地等级、地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未充分考虑土地等级、地价水平等因素,导致补偿标准过低。
因此,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保障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未与村民达成补偿协议,导致村民权益受损。
因此,村民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不合理、村民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某市政府撤销征地补偿决定,并要求重新进行征地补偿。
六、案例启示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程序,充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1。
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1。
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2。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1。
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答: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3。
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四)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 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 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行政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行政法案例分析完整版行政法是国家政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规定了政府机关和官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应遵循的程序和原则,以保证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一则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小明是大学的学生,他因为一门选修课程的成绩问题,对学校进行了一系列的行政诉讼,认为该选修课的教学评估、成绩核定以及复核程序存在违反程序正义的问题。
因此,小明将此案件诉至行政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学校违法并要求重新评估成绩。
案件分析及判决:行政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做出了如下判决:1.教学评估程序违法:行政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学校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教学评估,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据相关法规,教学评估应该是公开、公正和透明的过程。
然而在该选修课程中,学校并未向学生公示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也未提供公正的评估机制,导致对该门课程的评估存在不公正的疑虑。
因此,行政法院判决学校在教学评估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
判决结果:学校应依法重新进行教学评估,确保评估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2.成绩核定程序违法:行政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学校在成绩核定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规,成绩核定应当依据规定的评估标准,以公正、客观和科学的方式进行。
然而学校在该选修课程的成绩核定过程中,未向学生提供评估标准,并且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定,导致核定结果不公正。
因此,行政法院判决学校在成绩核定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
判决结果:学校应依法重新进行成绩核定,确保核定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复核程序违法:行政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学校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核,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相关法规规定,学生有权对成绩进行复核,并且学校应当提供相应的复核程序。
然而在该选修课程中,学校未向学生提供复核程序的具体规定,并且复核结果也未公示,导致复核程序的透明度不足。
因此,行政法院判决学校在复核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
判决结果:学校应重新进行复核程序,确保复核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行政法案例分析(三则)

一、结合具体案例或事例,分析行政处罚中的裁量控制2017年12月13日,陆某骑着电瓶车经过成都市东城根解与羊市街交叉口,因为停下来看了一下周边的环境,就被一名交警示意停车,并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和电瓶车合格证明。
由于陆某没有随身携带证件,交警便不由分说地扣住了他的电瓶车。
并且,就在这短短的十几分钟里,该名交警先后用这种方式扣押了5辆电瓶车。
在这一案例中,交警只因行为人没有带电瓶车合格证就扣押了他的车,这样的行政处罚行为,显然是过于严苛的。
实践中,“怎么态度不好?那就罚重一点!”“这家关系不错,少罚点吧。
”日常生活中,由于存在自由裁量权的“度”,“同案异罚”的现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时有出现,这也导致一些当事人遇到被处罚时,容易产生疑问甚至不满,也影响了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造成不公平的现象。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实践中的一项核心手段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被依法赋予的,根据自己的判断,自由选择行为方式并且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性赋予行政事务天然具有着不可避免的繁杂性。
同时,法律法规本身的滞后性加剧了行政处罚的难度,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成为完善行政执法的必要手段之一。
但是对于行政处罚中的裁量控制,则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展开分析。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每个被授予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并且易于将他的权力用到极限。
”任何权利都会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对于行政裁量权必须进行规制和监督,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必要条件。
二、结合具体行政诉讼法案例,谈司法审查中的“违反法定程序”徐某在安徽省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因市政道路工程要征收徐某房屋,某区街道办事处向徐某送达了《房屋征收告知书》,并告知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徐某对补偿额有异议,未签订补偿协议,亦未领取补偿款。
之后,徐某房屋被强拆。
对此,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某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法律行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成立于199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化工厂的污染排放量也逐年增加。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化工厂应向市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然而,化工厂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多次违反环保法规,超标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二、案件经过2018年3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化工厂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化工厂自2017年12月起,多次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和废水。
此外,化工厂还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了新的生产线,进一步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1. 调查取证某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收集了化工厂的排污许可证、生产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相关证据。
同时,对周边环境进行了监测,确定了化工厂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2. 调查结果经调查,化工厂自2017年12月起,多次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和废水。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废气排放:化工厂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排放标准。
(2)废水排放:化工厂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排放标准。
(3)擅自建设生产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了新的生产线,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
3. 行政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化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2)对化工厂超出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3)对化工厂擅自建设生产线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三、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环保执法机关的职责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执法机关负责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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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徐某独自一人从江西到福建泉洲市下属某县一制衣厂打工,原定10月19日返乡参加入伍的体检,并经其10月13日打电话回家里确认。
不料,徐某于15日乘上开往省城的长途汽车后便音信全无,其所在制衣厂老板于15日晚给徐某家里打了电话,确认徐某未到后打电话报警。
制衣厂所在县的公安分局经举报在距离该厂3里远的一处河道边发现了徐某的尸体,在未贴认尸公告、未找法医鉴定的情况下将死因定性为自然死亡,将尸体定性为无名尸体并焚毁。
但死者父母于尸体发现前接到自家亲戚从制衣厂打来的电话称:“徐某浑身是血怕活不长了。
”很多人都知道,徐某与制衣厂老板长期来一直有矛盾且当地公安局长和制衣厂老板是本家。
死者父母再给那位亲戚打电话时,那位亲戚什么也不肯说了。
于是,死者父母便怀疑公安局对尸体进行的处置有毁灭证据之嫌,欲将公安局告上法庭。
简要评析:本案从尸体的发现经过、公安局对尸体的处置行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反应来看,都有颇多疑点,但这些随着证据的消灭,从事实上以及法律上都无法查
知,所以这些都不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
本文将从分析公安局的行为性质入手,对自由裁量这一行政法上无法解决的悖论做出一些探讨。
包括:行政自由裁量的概念、产生的原因、法律控制、法律救济四个问题。
一、对公安局行为的定性
公安局的行为显然是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在未请法医的情况下将尸体焚烧的行为究竟是违法的行为还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呢?这是看到这个案件首先需要辨析的问题。
那么什么是违法行政行为什么又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违法行政行为是不符合合法行政行为构成要件的行政行为。
这些要件包括:一是行政行为主体合法;二是行为权限合法;三是行为内容合法;四是行为程序合法;五是行为形式合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所以行为主体满足了法律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依据此条,公安局验尸行为权限、
内容都是在刑诉法授权范围内的。
由于一百零一条没有对行为的程序、形式做出具体规定,可以认为公安机关有权自由选择以何种程序、何种形式对试题进行检验。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从法条的文意来看,即使涉及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也并非在任何发现尸体的情况下都必须聘请法医鉴定。
本案中根据当事人黄森良(公安分局局长)描述的事实情况看,“尸体没有证件”、“没有伤痕”、“只有在尸体附件找到一瓶三丹牌洗发精”,可见公安机关已对尸体进行了一定的检查,履行了一定的义务。
所以验尸行为不是违法行政行为。
本案中,由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来看,现场的确存在不少疑点,应属于需要法医鉴定的“必要的时候”,然而公安机关却草率地断定是“自然死亡,不必进行法医鉴定”,这是不是超出了自由裁量的合理性标准(判断是否构成滥用的标准)就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从案情和法律条文的意思来看,从尸体相片上看,死者很年轻(约20岁),双拳紧握,口角有血迹。
更可疑的是,死者身上的衬衫纽扣搭错了位,似是他人所为。
综合上述情况来看,我们还能认为公安局的行为是合理的行为吗?笔者个人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合理性标准的提出的基础是现代认识论,它认为人类认识活动过程中模糊性是绝对的,确定性是相对的,所谓精确的认识实质上是对模糊认识的抽象、扬弃;模糊性和确定性是矛盾统一体中相互对立的双方,没有纯模糊的认识,也没有纯精确的认识;模糊性和确定性在一定条件下彼此转化;模糊思维方式可以表现确定的内容,确定思维方式也可以表现模糊的内容。
自由裁量权的运作实际上就是法官运用其智慧和认识上的主观能动力,在模糊的认知领域探索寻求相对确定性的过程。
所以,合理性标准本身就是模糊的。
判断是否符合合理性标准要考虑以下六个因素:一是法律规则的确定和不确定意义。
二是法律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意图。
三是法的原则和法理。
四是政策。
五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六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合理关系。
从上面的案例也可看出,这其中隐藏着相当大的危险。
既然自由裁量权是如此危险,为什么它仍然存在并且不断增长呢?因为法律规则有其局限性。
首先,法律规则不周延:立法不能将所有事物都穷尽。
其次,法律的普遍性和目的性可能发生的冲突:普遍性规则往往忽略了对个案的考虑。
再次,法律规则的滞后性。
还有,
法律规则的模糊性和多义性:语言符号有限性使其不能包含所有的客体。
然而,自由裁量的三大功能:灵活性、目的性、应变性能很好地弥补法律规则的局限性。
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救济
(一)《国家赔偿法》能否给予行政相对人以回应?
要想获得国家赔偿,必须满足四个基本要件:侵权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要有行政侵权行为,这里务必区分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要有侵权损害的事实,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还是财产权;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主体要件显然是满足的。
难点集中在侵权损害的事实如何认定,即公安机关的行为究竟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何种权利?
从人身权的角度看,何春明的死与公安分局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所列举的几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情形没有一个符合本案。
公安局的行为也没有损害死者的家属的人身权。
从财产权的角度看,即可否把尸体视为一种物,归死者家属所有。
公安分局草率处理尸体,即侵犯了死者家属的财产权,如此一来,《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列举的几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时职权时侵犯公民财产权的情形中,第四项“造成财产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可以勉强符合本案。
当事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到此为止,仍然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一是尸体权究竟应当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二是即便承认尸体属于家属的财产,又该如何计算应支付的赔偿金?
关于第一个问题,法学界现在有以下几种主要观点:一是尸体是纯自然的物,其所有权归其亲属所有;二是尸体固然是物,具有物的属性,但它不是所有权的客体,而应当是火化、埋葬、祭祀行为的标的。
死者亲属对尸体的权利是一种管理权;三是否定尸体作为身体权的客体,但其性质为何,并未表明。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一方面尸体具有物的属性,另一方面尸体不能成为物权意义上所有权和继承权的客体,因为任何人都无法对尸体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尸体作为丧失生命的人体的物质形态,其利益在民法上表现为身体的延续利益。
对死亡人人身利益进行民法保护的依据,是人身权延伸的保护理论。
它
的含义是,法律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后和消灭后的民法保护。
(二)《民法通则》能对相对人提供救济吗?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规定得比较笼统,实践中一般会适用《国家赔偿法》(事实上《国家赔偿法》是这一条款的具体化)。
当事人如果要提赔偿请求,建议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为依据,以公安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家属的财产权和精神利益为由,争取精神损害赔偿。
(三)对自由裁量的法律控制
对自由裁量的控制可通过法律的控制来实现。
法律控制又包括事前的控制和事后的控制。
前者包括界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不能毫无限制,和规范自由裁量的运做比如设定指导自由裁量的标准以及自由裁量所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则。
事后的控制包括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有的时候,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不能截然分开,在使用判例法的国家,法院的判决本身是事后控制但基于遵循先例的原则,事后的控制将成
为事前的控制。
同时,政策也能起到限制自由裁量的积极作用。
(四)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应该由公安机关负责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证明不出就败诉。
如公安机关称“五人在场就可以火化”,应该由其拿出依据来。
而且即使公安机关拿出了依据,也可能只是内部的规定,可以置疑这些规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公安机关以保密为由不让当事人看一些材料,那么这些材料至少是可以给法院看的。
三、诉讼时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本案从知道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算起已超过了三个月。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所以我们认为本案还未过诉讼时效,但必须强调当事人起初不知道诉权,防止法院以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