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政策:军队干部退休安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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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一、总的原则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字号订阅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

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

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

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1、安置去向。

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

二是统一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

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去向。

2、住房保障。

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

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

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军队文职军人退休政策

军队文职军人退休政策

军队文职军人退休政策退休是每个人都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节点,而对于军队文职军人来说,退休政策的制定对于他们的生活和未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全面介绍军队文职军人退休政策,并探讨其对他们的影响。

一、退休条件根据军队文职军人退休政策,文职军人达到以下条件即可申请退休:1. 年龄要求:男性文职军人年满55周岁,女性文职军人年满50周岁。

2. 服务年限要求:文职军人至少需要在部队任职满20年才能申请退休。

此外,参与过特殊任务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文职军人,可以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提前退休。

二、退休待遇1. 退休金:文职军人退休后,将享受相应的退休金待遇。

退休金的计算按照文职军人在部队服役的年限、军衔等级和工资水平进行综合计算,确保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2. 医疗保障:退休后,文职军人和其配偶仍然可以享受到军队医疗保障政策的覆盖。

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免费享受军队医疗资源,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

3. 优先安置和就业支持:退休的文职军人可以享受到优先安置政策,他们有资格参加一些退休干部就业指导培训班,提高就业竞争力。

同时,政府也会提供一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社会工作。

三、加快退休进程的措施为了更好地照顾文职军人的退休需求,相关部门还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快退休进程,使文职军人能够更早地享受退休生活:1. 提前退休:对于一些身体状况不适应工作的文职军人,或者已经完成了本职工作任务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向上级申请提前退休。

2. 就业安置:为了更好地帮助文职军人顺利过渡到退休生活,政府会积极搭建就业平台,提供就业信息和咨询服务,并积极组织与退休人员匹配的岗位。

3. 宣传政策:相关部门会积极加强对军队文职军人退休政策的宣传,确保每一位文职军人都能够及时了解政策内容,准确掌握申请流程和条件,促进其顺利退休。

四、政策优势和改进建议1. 优势:军队文职军人退休政策的制定充分考虑了他们的特殊身份和服务特点,为他们的退休生活提供了全面保障。

军队文职军人退休政策

军队文职军人退休政策

军队文职军人退休政策军队文职军人是指在军队内从事行政、后勤、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非战斗岗位工作的军人。

他们是维护军队正常工作运转的重要力量,对于保障军队的后勤保障和管理运营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军队建设的改革进程,退休政策也逐步完善,以保障文职军人的福利和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军队文职军人退休政策。

一、退休条件根据军队文职军人退休政策,军队文职军人可以在达到以下条件时申请退休:1. 年满60周岁;2. 达到正常工龄(通常是35年)。

二、退休待遇军队文职军人退休后,将享受以下待遇:1. 退休金:根据不同工作年限和职务级别,退休金由相关部门核定,根据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发放。

2. 医疗保障:退休军人可继续享受军队医疗保障,包括常规体检、治疗费用等,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的优惠购买政策。

3. 社会保险:退休后,军队文职军人也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三、退休流程退休流程一般如下:1. 提交申请:军队文职军人在符合退休条件后,需要填写退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批流程:退休申请经过上级机关的审核和批准,并报相应的军队管理部门备案。

3. 公示和等待:退休申请公示一定时间后,如无异议,正式确定退休时间,并通知申请人。

4. 办理手续:申请人收到退休通知后,需要按照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包括办理离退休证、领取退休金等。

四、优惠政策为鼓励文职军人在工作期间发挥更大作用,军队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以下是几项典型的优惠政策:1. 技术职务加分:军队文职军人在评定职称和职务时,可以根据其实际岗位和工作表现获得相应的加分。

2. 退休工龄加算:退休时,对于超过正常工龄的文职军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其工龄,从而增加退休金的数额。

3. 安置政策:对于退休后需要重新就业的文职军人,军队提供相应的安置政策,帮助他们顺利转换到社会岗位。

五、展望未来随着国家军队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改革,未来军队文职军人退休政策可能会进一步完善。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1.10.13•【文号】[1981]39号•【施行日期】1981.10.13•【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三日[1981]39号)现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军队退休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英勇作战,努力工作,对革命战争胜利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安置和管理工作,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研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使他们继续为革命做一些力所能力的工作,发挥他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附: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每年将有一定数量的干部要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

这些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英勇作战,努力工作,对革命战争胜利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是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安置好军队退休干部,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军队的现役干部,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

已达上述年龄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其它干部,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第二条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

(一)因年老、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军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军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军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军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

2024年部队退休政策解读

2024年部队退休政策解读

2024年部队退休政策解读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2024年的部队退休政策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优化,旨在更好地保障退役军人的权益,激励现役军人的士气,提升部队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以下是对2024年部队退休政策的解读:一、退休年龄调整根据新政策规定,部队退休年龄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现役士兵的退伍年龄设定为55岁,士官退休年龄调整至60岁,军官的退休年龄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这一举措旨在优化部队人员结构,提高年轻化程度,畅通晋升通道,激励广大现役军人为国家捍卫边疆安全、实现国防现代化贡献力量。

二、退休待遇提升为了更好地关爱退役军人,新政策对退休待遇进行了提升。

退休金标准做出相应调整,确保退役军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同时,还将加大对退休军人的关爱力度,包括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支持,让他们享受到应有的荣誉和尊重。

三、退休军人荣誉称号授予根据新政策,部队将定期评选表彰一批退休军人,授予他们荣誉称号,以嘉奖他们为国家和人民作出的杰出贡献。

这一举措旨在激励更多的现役军人向这些榜样学习,争做先进,为部队建设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退役军人再就业政策优化为了更好地帮助退役军人重新融入社会,新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优化和调整。

包括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提供更多的职业培训和技能培养机会,鼓励广大退役军人积极参与社会建设,为国家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五、退休军人优抚安置工作加强针对那些因战乱、灾难等原因致残的退役军人,新政策将加大对他们的优抚安置工作力度。

包括提供更多的医疗服务、康复指导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生活,重建信心,重新树立起对生活的向往和希望。

总的来说,2024年部队退休政策的出台,为广大退役军人带来了更多的保障和尊重,为现役军人树立了更多的榜样和目标。

我们相信,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的国防事业一定会蒸蒸日上,我们的军队一定会更加强大,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努力!以上就是2024年部队退休政策的解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简介_百度文库(精)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简介_百度文库(精)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简介(一接收范围1.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十九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均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2. 符合总政治部[1993]政干字第498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4]政干字第548号通知规定的正师职以下(包括正师)军队退休干部均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军队副军职以上军官、享受副军职以上待遇的文职干部、专业技术三级以上的干部、在军队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退休后,由军队安置管理;自愿到地方安置的,也可同其他退休干部一样,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3. 在高原、沙漠、海岛等边远艰苦地区工作,2年后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退休年龄的在职、免职师职干部,本人同意的可以提前审定,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边远艰苦地区的划定范围,执行劳动人事部人劳科局[1983]064号和总后勤部财务部[1990]财标字第153号文件规定。

(二接收条件1. 离休条件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队伍的;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师职以下军队干部。

年满55周岁,可办理离休。

2. 退休条件1949年10月1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退休。

(1)担任师职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下同)满30年、年龄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2)军龄满30年或者年龄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3)达到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4)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5)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2.01.04•【文号】国发[1982]1号•【施行日期】1982.01.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2]1号1982年1月4日)我军老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英勇作战,努力工作,对革命战争胜利,对社会主义建设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人民的宝贵财富。

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干部年轻化的要求,有些老干部需要作离职休养安置。

关心、爱护老干部,是我党我军的光荣传统。

为了把离休干部安置好、管理好,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军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年大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下同)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入伍的团职或行政十八级以上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入伍的师职或行政十四级以上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可以离休。

具备上述条件的军队干部,离休的年龄为:师职以下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军职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干部年满六十五周岁。

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

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推迟离休。

已离队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改办离休。

第二条离休干部的安置,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以及配偶居住地区安置,有的也可以到子女居住地区安置。

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

驻边防、海岛、高原等地区的干部,在内地安置时,安置地区应优先接收。

从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要从严掌握。

第三条离休干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单位管理,并由原单位一次发给相当本人两个月工资额的安家补助费;回农村安置的,由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并由原单位一次发给相当本人四个月工资额的安家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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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政策:军队干部退休安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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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军队将有一定数量的干部要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

这些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英勇作战,努力工作,对革命战争胜利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是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安置好军队退休干部,特作如下规定。

军队的现役干部,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

已达上述年龄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其他干部,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1.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
因年老、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军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军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军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军龄
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者因患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

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2.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

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五;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五。

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

两项同时具备的,提高部分可合并计算,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

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具体数额,由批准其退休的单位确定。

3.干部经批准退休后,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退休干部证明书和介绍信,并将干部个人档案材料转至退休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

退休干部证明书所填项目在退休后的变动,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负责填写。

退休干部的交接工作,由军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办理。

4.退休干部的安置要从实际出发,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安置,有的可以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区安置。

从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要从严掌握。

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

5.退休干部的住房,经费和建筑材料由国家计委负责解决。

退休干部的职级和安置地点(县、市),由军队各大单位每年六月底以前上报总政治部,经民政部和总政治部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计委向有关省、市、自治区下达建房任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建房任务,由建委承担建房,也可按当年下达的建房数量,先调拨相等数量的住房,给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居住。

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分配,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

回农村安置的,可参照当地县、市军队退体干部的建房标准将建房费交给本人,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公社、生产大队帮助建房或买房,节约归已,产权归已。

退休干部的家具,由军队按规定标准发给家具费。

需要地方供应购置家具的,安置地区商业部门负责照顾解决。

6.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和待业的子女,可随同前往;易地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

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分配。

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家属原为市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市镇户口办理。

7.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由军队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到农村安置的,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八个月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退休干部交地方安置时,由原单位按军队供应标准发给六个月的全国通用粮票。

从第七个月起,由地方按当地标准供应。

8.退休干部和随迁的家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原单位按照军队现行标准发给。

9.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当月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从下个月起,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发给退休生活费。

退休当年的生活费,由军队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从下一年起,其退休生活费,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列入预算并按月发给。

残废金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发给。

10.退休干部的生活供应标准、公费医疗等与当地相当职级的国家机关干部相同。

取暖补贴费、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其它补贴等,由民政部门按照居住地区规定标准发给。

福利费按照当地在职干部的标准提取,由民政部门掌握,以解决军队退休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

11.退休干部去世后,当月的退休生活费照发,从下个月起停发退休生活费。

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一次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当地民政部门按国家机关相当职级干部有关规定办理。

12.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困难补助费和各种补贴费以及退休干部去世后的遗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造预算列支。

13.各级民政部门,在党委领导下,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

按照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

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

要及时研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鼓励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

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宣扬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

对资历较深,贡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退休干部,可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他们担任荣誉职务。

(来自军队干部退休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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