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强条规范修改变更新旧对比-《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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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推荐】《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building electrical engineeringGB 50303-2015主编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6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9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03-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5、3.1.7、6.1.1、10.1.1、11.1.1、12.1.2、13.1.1、13.1.5、14.1.1、15.1.1、18.1.1、18.1.5、19.1.1、19.1.6、20.1.3、23.1.1、24.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12月3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25章和8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代号,基本规定,变压器、箱式变电所安装,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安装,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接线,柴油发电机组安装,UPS及EPS安装,电气设备试验和试运行,母线槽安装,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导管敷设,电缆敷设,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钢索配线,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绝缘测试,普通灯具安装,专用灯具安装,开关、插座、风扇安装,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接地装置安装,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接地干线敷设,防雷引下线及接闪器安装,建筑物等电位联结等。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电气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82 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 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 号)的要求,浙江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 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 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03—2002,自 200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3.1,7、3.1.8、 4.1.3、7.1.1、8.1.3、9.1.4、11.1.1、12.1.1、13.1.1、14.1.2、15.1.1、19.1.2、19.1.6、 21.1.3、22.1.2、24.1.2、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 验评定标准》GBJ 303—8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范》GB 50258—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9 —96 同时废止。
资料编号: GB 50303-2002
2002—04—01 发布
2002—06—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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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龙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of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 buil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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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龙网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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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303—2002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新旧版本区别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新旧版本区别

2014年《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新旧版本区别新规范GB/50319-2013(旧版GB50319-2000)发布日期:2013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4年3月1日新规范增加了基本规定一章。

增加了相关服务一章。

调整了按阶段划分的章名。

删除了部分不协调或与新颁布标准不一致的内容。

增加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

一、新规范的总则中,明确了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1、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相关标准;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二、新规范的总则中,重新明确了工程监理的准则1、新规范的监理准则:公平、独立、诚信、科学;2、旧规范的监理准则:守法、诚信、公正、科学;(或公正、独立、自主)。

三、新规范对部分术语进行了重新定义1、总监的定义:由监理公司法人代表任命;必须是注册监理工程师;已取消工程实践经验年限要求的明确要求(原规范为3年)。

2、总监代表的定义:由总监授权;代表总监行使其部分权力和职责;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担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原为2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并非一定是注册监理工程师)。

3、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定义:由总监授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担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 年(原为1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并非一定是注册监理工程师)。

4、监理员的定义: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监理人员(监理员不同于项目监理机构中的其他行政辅助人员)。

5、注意区分注册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概念:6、监理规划的定义: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原定义为“指导性文件)。

7、工程计量的定义: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原定义为“已完成工程”)。

GB50300验收表格新旧对比

GB50300验收表格新旧对比

附录F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对比 1)增加编号项。标准未规定编号的编码要 求,推荐6 位的编号,供参考。 2)明确分项工程的隶属关系。
3)分包单位负责人不用体现,要体现分包
项目负责人和分包内容。 4)增加分项工程中的检验批数量的填写要 求。取消原有“结构类型”栏。 5)增加分项工程中每个检验批容量的填写
表H.0.1-3单位工程安全和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 1、旧表
表H.0.1-3单位工程安全和检验资料核查和主 要功能抽查记录
• 2新表
H.0.1-3单位工程安全和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3、对比 (1)核查资料项目按新专业验收规范调整 (2)抽查项目是在核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 员确定,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查。 (3)安全和功能的检测,如果条件具备应在分部验收时进行。单 位工程验收时不再重复检测,只是核查报告。 (4)安全和功能的主要检测项目,各分部的抽查项目有一定的规 定内容。设计和合同有其他要求,监理认可后可以补充。 (5)本表施工单位填写份数后,其他栏目组织核查、抽查后由监 理单位填写。
附录H .0.1-1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记录
• 3、对比 • 1)增加勘察单位参加验收 并签字。 • 2)单位工程验收时验收签 字人员应由相应单位的法 人代表书面授权。 • 4、新表范例
表H.0.1-2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 3、对比 • (1)核查资料项目按新专业验 收规范调整; • (2)监理项目部、施工单位共 同核查改为分开核查,核查意见、 签字分开填写。 • 4、新表范例
批质量验收记录》可视同作假)
•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质量验收的基础。 •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的变化,对参建各方提出了三个实际要求: • 1、质量验收的程序要正确; • 2、质量验收的过程要规范; • 3、质量验收的记录要详细。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一、总则1.1本规范按照《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程》(GB 50300)的相关要求编制,旨在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活动,提高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确保施工质量可靠、安全。

1.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工程。

二、验收范围2.1本规范所述建筑电气工程包括供配电工程、照明工程、弱电工程等,不包括其他非电气工程。

2.2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包括工程文件资料、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成果验收。

三、质量验收依据3.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依据包括相关设计文件、标准规范、监理要求、工程施工验收标准等。

3.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根据施工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施工前验收4.1在开始施工之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企业资质、现场施工人员资质等,确保施工单位具备满足施工要求的资质。

4.2施工前还应进行相关设备设施的验收,确保施工设备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能够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五、施工过程验收5.1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工艺符合相关标准。

5.2对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合乎要求的技术水平。

5.3对各个施工节点进行验收,重点关注关键节点的施工质量,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可控。

六、施工成果验收6.1在电气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整体验收,重点验证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标准。

6.2对施工成果进行检测和测试,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6.3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相关验收报告,确认建筑电气工程的质量符合验收要求。

七、质量验收报告7.1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完毕后,应出具相应的质量验收报告,包括施工过程验收和施工成果验收的所有信息。

7.2质量验收报告应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保证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3质量验收报告应存档备查,作为建筑电气工程的质量验收凭证。

(完整版)《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完整版)《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B50303-2002内容简介钱大治《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B50303—2002的编制修订是以“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为原则,本规范要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目的是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同时,也给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控制和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判定提供具体的管理和技术规定。

1 建筑电气工程的特征建筑电气工程属于用电工程范畴,它的作用和特征与其他用电工程有着明显的不同。

在功能上,建筑电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都要满足人们对建筑物、构筑物既定功能的要求;在影响上面广量大,且工程质量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在施工上与土建施工、装修施工配合密切,随着建筑结构、装修档次不同,建筑电气工程采用的器材、操作工艺、质量要求也有明显的不同;在装修作用上日益显著;在使用电压上,高低压俱备,因而设备、器具和材料种类繁多,数量大,施工安装管理涉及单位多,协调难度大,质量验收要与土建工程、装修工程同步,这也和其他电气工程的验收有较大的区别。

2 规范的主要内容2.1 规范的结构规范编制体现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精神:一是工程施工前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的验收,施工中工序间交接的验收,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形成后的验收;二是质量控制手段和实物质量检查手段的完善;三是具有质量控制过程的可追溯性和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

本规范总计27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7条。

规范的结构如下:2.1.1 总则共5条,主要阐明本规范制订的目的和适用范围,以及执行时与其他标准、规范的关系.2.1.2 术语共12条,由两部分组成,其中10条是本规范中经常出现的也是通用的术语;而“建筑电气工程(装置)”、“景观照明”2条是本规范特指的,仅适用于本规范。

2.1.3 基本规定共3节、53条,具体如下:(1)一般规定共10条,是建筑电气安装工程任何一个分项工程施工或质量验收均需认真执行的通用规定.(2)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验收共21条,由两部分组成,前5条是对进场验收工作需掌握的管理规定;后16条是对每一类物资进场验收的具体方法和具体要求的规定。

新旧标准的对比分析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修改比较大的部分
指导思想
验评分离。企业自评,监理验收
验评合一。企业检查、评定、验收
编制依据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相关技术标准
最基本验收单位
检验批
分项工程






地基与基础
地基与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
主体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
地面与楼面工程
门窗工程
装饰工程
建筑屋面
装饰工程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
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
建筑电气(强电)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
智能建筑(弱电)
通风与空调
通风与空调工程
电梯
电梯安全工程
质量验收等级
合格
优良、合格
最基本质量验收单位的内容
主控项目
保证项目
一般项目
基本项目
允许偏差
质量检验
结构实体检验
新、旧规范规范对照表表1-1
现行标准、规范
废止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3)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01—88)
3.《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21—90)
4.《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50221—9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新旧规范对比【最新版】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新旧规范对比一、新旧规范对比概述1、GB50303-2015电气工程验收规范分25个章节,7 个附录。

2、原来旧版规范是28个章节,5个附录。

3、新规范取消了架空线路及杆上电气设备安装和槽板配线章节,裸母线安装,配电(控制)屏盘安装,及部分属于设计规范的内容。

4、将原规范第28章“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合并至新规范第3章“基本规定”中第四节“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及验收”并结合规范要求增加了相关质量控制资料。

5、将原规范的第25 章“避雷引下线和变配电室接干敷设拆分为两个章节,将避雷引下线的安装纳人接闪器安装内容中,为第24 章“防雷引下线及接闪器安装”,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内容中增加了电气竖井内的接地干线敷设要求,修改后为第23章“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接地干线敷设”。

6、新规范中增加塑料护套线章节,全部章节如下截图所示:二、新旧规范总则及基本规定细部对比1、总则1)新规范将适用范围的电压等级从“10kV及以下”修改为“35kV 及以下”,因为近几年建筑工程用电量的不断上升,35kv 电压等级的变配电设备普遍使用,见下新规范截图。

2)减少了原规范中“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相应的设计规范”两条。

2、术语:1)新增加术语①特低电压(SELV系统、PELV系统、FELV系统)②母线槽、电缆梯架、电缆托盘、槽盒、电缆支架;母线槽:③可弯曲金属导管、柔性导管;④接地导体(与接地极接地网提供导电通路的导体)总接地端子(总接地母线)接地干线(与总接地母线、接地极、接地网直接连结的保护导体) PE(保护接地导体)保护联结体(保护等电位联结的导体)N中性导体(与中性点连接并用于配电的导体)⑤外露可导电部分(设备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外界可导电部分(非电气组成部分,易于导电部分)⑥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RCD、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n⑦联锁式铠装、接闪器⑧导线连接器(绝缘体、附件能连接两根或多根导线的器件)⑨代号3、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1)新规范对额定电压区段划分2)新规范中对设备、系统与保护导体的可靠连接强规3.2 进场验收1)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CCC认证)产品,并抽查。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3
检验批的划分规定
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已在2.2节中列出,各工程项目可按工程 实际情况选择参照划分。检验批的划分和数量确定,应视工程的特点(如施工段、结 构缝、楼层、部位、工艺、系统等)进行确定,这样便于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控制, 也便于质量验收。检验批的划分,实质是分项工程验收数量的确定,一个分项工程可 按工程的特点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而在检验批划分和数量确定时,则 应按下列各分部工程相关要求进行划分和确定:
条件2:在同一施工现场加工的用于同一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的成品、半成品、构 配件等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但对该类物资安装后的工程质 量应按相应的分部工程的检验批划分检查验收。
条件3:在实际工程中,同一专业内或不同专业之间对同一对象有重复检验的情况, 并需分别填写验收资料, 例如:混凝土结构和砌体工程在进行配合比试验时,所用水 泥为同一品种规格,且为同一批次时,即可重复利用水泥复试成果。装饰装修工程和 节能工程中对门窗的气密性试验等。可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的项目应有具体的实施 方案,实施方案应符合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事先报监理单位认可。施工或监理 单位认为必要时,也可不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不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但应 说明理由。
三.制式表格的变化
新标准在6章 8个附录中, 均有不同程 序的变化, 为便于我们 从总体了解 新标准修订 内容的变化, 从以下三个 方面进行汇 总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 要功能抽查记录 6.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序号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一、引言建筑电气工程是指用于建筑物内部供电、照明、通信、安防等电气系统的设计、施工和调试工程。

质量验收是指在工程竣工后,通过对工程施工质量的评估和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本文旨在制定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规范,以保证工程质量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二、验收准备工作1. 验收组织验收工作应由业主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设立验收组,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验收组成员应包括业主代表、设计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等,以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

2. 验收材料验收工作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提供的各类报告和证明材料等。

这些材料将作为评估工程质量的依据。

三、质量验收项目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1. 施工工程合格率验收组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安装工程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其合格率。

其中包括施工单位对于线路、开关柜、插座等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与设计文件进行对比。

2. 电气设备的质量验收对于电气设备,验收组应检查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数量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

同时,还需要对设备的质量进行评估,包括外观质量、电气性能等。

3. 照明系统的验收验收组应对建筑物内部的照明系统进行检查,评估其光源的亮度、色温、均匀性等。

同时,还需要检查照明系统的开关、插座等配件是否安装正确,工作正常。

4. 通信系统的验收通信系统包括公共广播、电话、网络等。

验收组应对通信设备进行检查,包括设备品牌、型号、性能等。

同时,还需要对通信线路进行检测,确保其工作稳定、信号清晰。

5. 安防系统的验收安防系统包括监控摄像头、报警器、门禁系统等。

验收组应对安防设备进行检查,评估其品质和功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同时,还需要对安防系统的联动性进行测试,确保系统能够正常工作。

6. 施工记录和报告的验收验收组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各类施工记录和报告进行审核。

这些记录和报告包括施工进度、质量检验、安全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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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强条 规范
对应原 规范
强制条文内容
强制条文说明
10.1.1
11.1.1
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
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原规范 11.1.1 条修改而成。
1
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且母
修改后的规范不再强调母线
线槽全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不应少于 2 处; 槽支架的接地;修改后的规
范允许母线槽外壳在经设计
2
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 靠连接;
核算情况下做保护接地的接 续导体。
3
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11.1.1
12.1.1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 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本条在院规范 12.1.1 上补充 了桥架超过 30 米应增加与保
强制条文说明
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 地式灯具,当无围拦防护时,灯具距地 面高度应大于2.5m; 金属构架及金属保护管应分别与保护导
本条实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 进项了局部修改。随着城市美化,建 筑物里面反射等应用众多,有的由于 位置关系,灯具安装的人员来往密切 的场所或易被人接触的位置,因而要 有严格的防灼伤和防触电措施。当选 用镀锌金属架构及镀锌金属保护管与 保护导体连接时,应采用螺栓连接。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 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617-2010 中第 4. 1. 12 条强制性条文基本等效,在该条文 的基础上增加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要求。 按防触电保护形式,灯具可分为 I 类、Ⅱ 类和Ⅲ类。
本条是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进行
专用灯具的Ι类灯具外露可导 电部分必须用铜芯软导线与保 19.1.1 19.1.6 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 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 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 面积相同。
了局部修改。随着城市美化,建筑物立面 反射灯应用众多,有的由于位置关系,灯 具安装在人员来往密集的场所或易被人接 触的位置,因而要有严格的防灼伤和防触 电的措施。当选用镀样金属构架及镀铸金 属保护管与保护导体连接时,应采用螺栓
连接 。
现强条 规范 19.1.6
对应原 规范 21.1.3
强制条文内容
2
置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
5 倍恒定均布载荷做强度试验, 且持续时间不得少于 15min 。
现强条 规范
对应原 规范
强制条文内容
强制条文说明
普通灯具的Ι类灯具外露可导
电部分必须用铜芯软导线与保 18.1.5 19.1.6 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 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 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 面积相同。
13.1.1
13.1.1
金属电缆支架必须与 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这一
原则提出的,目的是保护人身安全和供电安全。金属电
缆支架通常与保护导体做熔焊连接,熔焊焊缝应饱满、 焊缝无咬肉。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 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 13.1.5 15.1.1 独穿于钢导管内,固 定用的夹具和支架,
本条是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进行了局部修改。
是电缆敷设在钢导管内或电缆固定的基本要求,也是为
了安全供电应该做到的规定。尤其在采用预制电缆头作 分支连接或单芯矿物绝缘电缆在进、出配电柜、箱时, 要防止分支处电缆芯线单根固定时,采用的夹具和支架
不应形成闭合回路。
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由原规范修改为强制性条文,由于是金属导管金属导管、
7. 补充了电涌保护器 CSPD)的检 查内容;
8. 补充了材料进场验收、工程过程验收的检查方法和检查 数量; 9. 明确了钢导管连接处保护联结导体的材质、规格;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10. 将原 规范的第 28 章“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与第 章“基本 规定”合 并为第 章“基本规定”中的第 节“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 及验 收”,并结合规范要求增加了相关质量控制资料; 11. 将原规范的第 25 章“避雷引下线和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拆分 为两个章节,将 避雷引下线的安装纳入接闪器安装内容中,为第 24 章 “防雷引下 线及接闪器安装”,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内容中增加了电 气竖井 内的接地干线敷设要求,修改后为第 23 章“变配电室及电气竖 井 内接地干线敷设”; 12. 对原规范部分条文进行了补充、完善和 调整。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 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时提出的要求。
现强条 规范
对应原 规范
强制条文内容
强制条文说明 本条为新增。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接地 干线是沿墙或沿电气竖井内明敷的接地导 体,用于变配电室设备维修和做预防性试
23.1.1
新增
接地干线应与接地装置可 靠连接。
验时的接地预留,以及电气竖井内设备的 接地。为保证接地系统可靠阿和电气设备 的安全运行,其连接应可靠,连接应采用 容焊连接或螺栓搭接连接,容焊焊缝应饱 满、焊缝无咬肉,螺栓连接应紧固,锁紧 装置齐全。 本条为新增。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防雷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1. 将规范适用范围从电压等 lOkV 及以下修改为 35kV 及以下; 2. 取消了架空线路及杆上 电气设备安装和槽板配线章节,裸母线安装,配 电(控制)屏、盘安 装及部分属于设计规范的内容; 3. 增加了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章 节; 4. 补充了低压和特低电压配电线路的安装技术要求; 5. 补充了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和接地故障回路阻抗等测试要求; 6. 补充了 高压设备、电缆的安装技术要求;
接闪器和防雷引下线必须
引下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点(处)数量由 设计确定。本条规定主要是强调接闪器与 防雷引下线及防雷引下线与接地装置连接 点(处)的连接要求,以确保相互连接的 可靠性。
24.1.3
新增
采用焊接或卡接器连接, 防雷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必 须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现强条规范
对应原规范
强制条文内容
现强条 规范 20.1.3
对应原 规范 22.1.2
强制条文内容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 或上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应
强制条文说明
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补充 了第 4 款规定。第 4 款规定“相线 与中性导体( N )不应利用插座本 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即要求 不应通过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并接
本条文是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进项文字修
6.1.1
7.1.1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 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 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 可靠连接。
改。外露课导电部分比可借机裸露导体的含义更明
确,更易理解,也是与其他同类规范属于的统一。
考虑到间相互工程在设计中已经不用 TN-C 系统,所 以本次规范修订取消接零( PEN )的规定,统一为 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护导体连接点的规定。
现强条 规范 11.1.1
对应原 规范 12.1.1
强制条文内容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
强制条文说明
本条在院规范 12.1.1 上
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补充了桥架超过 30 米应增 梯架、托盘和槽盒全长不大于 30m 时,不应
加与保护导体连接点的规 定。考虑到金属梯架、托 盘和槽盒已于保护道题进 行了可靠连接,一旦电缆
现强条 规范
对应原 规范
强制条文内容
强制条文说明
与原规范一致。是原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值得注意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
的是,由于技术进步设备制造技术标准更新、进口 设备的引进,交接试验标准也会随着修订完善,应
3.1.5
3.1.8
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 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密切注意试验标准的更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1
与中性导体( N )连接;对于单相三 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应与相线连 接,左孔应与中性导体( N )连接;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
的保护接地导体( PE )应接在上孔; 2 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端子不得与中性
线路,以防止插座使用过程中,由 于插头的频繁操作造成接线端子松 动而引发安全事故。其施工做法可
或导线发生绝缘损坏,泄
漏电流将直接通过金属梯 架、托盘、槽盒和保护导 体导入接地装置,不可能
引起金属支架的带电,故
金属支架没有必要单独再 与保护导体连接。保护连 接导体的界面由设计确定。
与原规范一致,是原规范 的强制性条文。
现强条 规范
对应原 规范
强制条文内容
强制条文说明
与原规范一致,是原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本条是根据电
导体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 参见规范,不串联连接的做法。对 其接线的相序应一致; 3 保护接地导体( PE )在插座之间不得 串联连接; 相线与中性导体( N )不得利用插座 4 新增 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
插座的接线要求是与原规范一致的,
但本条第 1 款在执行中经常会由于 插座安装方向的不同引起争议,插 座的接线按新规范所示的安装方向
1
少于 2 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 30m 时,每隔 20m~30m 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
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非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连接板的 2 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结导体截 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 3 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少于 2 个有防松 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 12.1.2 14.1.2 或壁厚小于或等于 2mm 的钢导管,不得采用 套管熔焊连接。
强制条文说明
取消此项规范
4
架空线路及杆上电气设备安装
7.1 ~ 7.2 取消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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