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超龄人员未参保 符合4个条件可办职工养老险
渝人社发〔2010〕1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

渝人社发〔2010〕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渝办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2010年我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4.其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5.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6.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二)退休时间认定
退休时执行企业退休办法的人员,其退休时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单位批准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确定;退休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办法的人员,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有权机关批准退休的次月确定。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于2010年2月5日前,将按《通知》规定确认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报市社会保险局汇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老年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调整对象资格确认相关工作,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
超龄人员社保补缴政策

超龄人员社保补缴政策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己的养老保险问题。
对于那些已经超过正常退休年龄的人来说,社保补缴政策是他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社保补缴政策是指,已经超过正常退休年龄,但是没有参加社保的人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来补缴社保,以便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一定的社会保障。
这项政策的出台,对于那些没有参加社保,却还想享受社保待遇的人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超龄人员社保补缴政策的具体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超龄人员可以在年满60周岁后,通过一定的途径来补缴社保。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进行社保补缴:1.一次性缴清:超龄人员可以选择一次性缴清未缴纳的社保费用,以便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社保待遇。
这种方式可以省去后续的缴费麻烦,但是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
2.分期缴纳:超龄人员也可以选择分期缴纳社保费用,以便平摊缴纳的压力。
这种方式需要在每个缴费期内按时缴纳社保费用,否则会影响后续的社保待遇。
3.自愿缴费:超龄人员也可以选择自愿缴纳社保费用,以便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社保待遇。
这种方式需要在每个缴费期内按时缴纳社保费用,否则也会影响后续的社保待遇。
以上三种方式,超龄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方式。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需要按时缴纳社保费用,否则会影响后续的社保待遇。
那么,超龄人员社保补缴政策对于我们个人来说有哪些好处呢?首先,社保补缴政策可以让我们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
对于没有参加社保的人来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退休后,如果没有社保待遇,生活将会非常困难,而社保补缴政策的出台,可以让我们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一定的社会保障,减轻生活压力。
其次,社保补缴政策可以让我们在退休后有一个更加稳定的生活。
退休后,收入来源减少,生活压力增加,而社保待遇可以让我们在退休后有一个更加稳定的生活。
社保补缴政策的出台,可以让我们在退休后有更多的选择,可以选择继续工作,也可以选择享受社保待遇,让生活更加稳定。
超龄保险政策解答

忠县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一、渝办发…2011‟272号文件适用范围?答:适用范围包括:2011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曾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未参保超龄人员”)。
二、未参保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应提供哪些资料?答:主要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主页、本人页、增减页的原件和复印件;2、本人近期1寸登记照2张;3、已填写的《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4、曾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无法提供原始资料的,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申请人对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性负责。
5、被招录用的正式手续或其他符合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始档案证明资料,如:招工表、职工转正定级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军龄证明材料、离开用人单位的原始档案资料等。
三、未参保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应向谁申报?答:向本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直接主管部门申报;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向县经信委申报;最后一个用人单位为乡镇举办且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向乡镇社保所申报。
四、未参保超龄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确定?答: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2012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应按渝人社发…2009‟21号规定一次性往前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申报时上年度”统一定为2010年),并在此基础上按其在2011年6月30日时的年龄确定应减缴金额,超过60周岁的,每多1岁(不足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减缴1800元,最多减缴15年(即27000元)。
具体如下:未参保超龄人员2012年12月31日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单位:周岁、元(此表为静态概算情况,具体缴费金额以县社会保险局缴费通知书为准。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1998]37号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1998]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5faa0ca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c2.png)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正文:----------------------------------------------------------------------------------------------------------------------------------------------------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1998〕37号1998年5月11日)为建立我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力相适应。
(三)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办理储蓄养老保险。
二、实施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及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劳动者(以下统称个体劳动者)。
(二)企业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一)原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由所在区市县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企业根据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按平均25%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每个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企业的实际负担情况在20%-30%的幅度内提出意见,报市劳动局审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37a0716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cc.png)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逐步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居民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招用的农民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保障水平适当、确保待遇发放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负责经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农民工养老保险事务。
第五条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单独立户、专款专用。
基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从用工之月起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
第七条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农民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超龄人员养老保险

超龄人员养老保险超龄人员养老保险,顾名思义,是指为大龄和超龄人员提供的养老保险制度。
因为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局限,使得一部分人群无法纳入到养老保险范围之内。
为了使尽可能多的人进入养老保险体系,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我国许多省市都建立了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怎么才能加入养老保险小张的同事是一位重庆人。
前段时间她同事遇到一个难题:她妈妈是渝北区城镇户口,现在没有养老保险,2012年3月份满55周岁,没达到2011年6月31日之前满55周岁可以一次性补齐的要求。
如果现在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都70多岁了,像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相关部门工作的人员给出的答复是: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她母亲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她母亲不符合2011年6月30日(含)前年满55周岁的条件,因此也不符合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条件。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她母亲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在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 0元五个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政府对参保缴费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0元,记入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参保条件许多人看了上面的例子都会一脸疑惑,她同事的母亲应该已经属于超龄人员为什么不能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呢?要参加这一项养老保险制度到底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下面以重庆为例,向大家介绍加入重庆超龄人员养老保险的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三)曾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四)2011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渝人社发〔2019〕86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8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8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我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一)企业退休人员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2.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参保人员;3.中央、市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转制为企业前有正常事业费的,其转制后退休的人员;转制前无正常事业费的,其全部退休人员;4.其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5.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6.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退休人员;7.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参保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8.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规定参保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各类被征地农转非或退地农转城人员;9.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有关问题通知》(渝人社发〔2014〕153号)规定参保并办理退休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中若干政策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实施范围(一)《实施办法》规定的实施范围包括: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
2."城镇个体劳动者"指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含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企业失业人员)。
3.企业离休、退休人员(含按《实施办法》规定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破产、解体、关闭企业的退休(职)人员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其退休(职)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一)登记。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企业应按规定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中央在渝企业,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地驻渝分支机构,应持其法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证明、法人单位授权文书以及有关证件和资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变更登记。
企业在社会保险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持有关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及时按规定持有效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一)缴费工资的认定。
1.职工缴费工资按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下同)。
2.企业必须为职工设立工资总额台帐,逐月登记,并按规定将本企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过录在《职工缴费花名册》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渝府发[2005]12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2.26【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12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曾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未参保集体企业)。
第三条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以下简称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人员):(一)经原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或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始依据;(二)2005年12月31日(含。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10.23•【字号】•【施行日期】2015.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市政府法制办:为解决农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社会养老和民生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制发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教人〔2013〕13号),按照市政府290号令要求,特向贵办申请备案审查。
附件:1.《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2.《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的起草说明3.关于《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的审查意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5年10月23日附件1重庆市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附件2关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的起草说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制发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教人〔2013〕13号,以下简称渝教人〔2013〕1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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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超龄人员未参保符合4个条件可办职工养老险
2011年10月25日07:58:43 来源:重庆商报打印转发字号:大中小
未参保的超龄人员也可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了!昨日,重庆市人社局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从即日起,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简称“超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本人一次性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最高约5.7万元。
凡在明年12月31日前参保的,从今年7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
参保对象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超龄人员需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就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这四个条件包括: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曾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11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缺一个条件都不行。
”市人社局该负责人表示,这项政策将涉及30万人左右。
市人社局表示,曾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龄时因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按规定办理了一次性支付手续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可参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此外,未安置就业的退役军人和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也可参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
一次性缴费最高约5.7万元
如何缴费?该负责人说,超龄人员的缴费标准是,一次性往前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按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20%。
据此测算,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约5.7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人员,按其与60周岁相比,每多1岁(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按1800元减缴养老保险费,但最多减缴15年,即最多减缴2.7万元。
如,张某今年65岁,就可减缴5年的养老保险费9000元。
如何发放
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按月发放
养老待遇如何计发?该负责人解释,养老待遇分月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两类,月养老待遇就是大家所称的“养老金”。
超龄人员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清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今年7月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在2013年1月1日及其以后完清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其完清缴费的次月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月发放养老待遇。
养老待遇由缴费性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和高龄养老待遇构成。
他进一步解释,缴费性养老金按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以缴费15年计算,养老金为680元;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就是在1993年2月前在企业工作的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每满1年按18元计发;高龄养老待遇是对申报参保时已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或参保后才年满70周岁的人员增发的养老金,年满70周岁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及其以上再增发50元。
此外,超龄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其死亡时个人账户中有余额的,应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同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15个月养老待遇)。
政策解读
1 已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怎么处理?
在今年6月30日(含)前,已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超龄人员(不含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继续按原办法和标准享受养老待遇,其参保时一次性缴纳的统筹基金,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
其中,对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人员,按18元/年的标准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并从今年7月1日起与原已享受养老待遇合并按月发放。
具体办理时,由本人提供《职工档案》及能够证明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资料,向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局直接申报。
已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户籍人员中,符合超龄人员规定条件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保,并从其享受超龄人员养老待遇之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2 已享受生活补贴的人员怎么处理?
已按规定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的人员,可按超龄人员政策参保,但应从其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之月起,停止享受生活费补贴。
(记者童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