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医疗事故的概念

合集下载

医疗事故分级

医疗事故分级

医疗事故分级引言在医疗行业中,事故的发生不可避免。

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误、技术不当或其他原因导致患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不良事件。

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和管理,分级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介绍医疗事故分级的概念、目的以及常见的分级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的概念医疗事故分级是指对医疗事故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和等级划分。

通过对医疗事故的分级,可以简化医务人员的处理过程,提高事故的处理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患者的伤害,并促进医疗事故的及时纠正和预防。

医疗事故分级的目的医疗事故分级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对事故进行快速定位和处理:通过事故的分级,可以快速确定事故的严重程度,从而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尽快解决事故并减少对患者的危害。

2.提高医务人员的应对能力:医疗事故分级可以帮助医务人员明确自己在事故处理中的责任和角色,提高应对能力和决策水平。

3.促进事故的及时纠正和预防:通过事故的分级,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一些潜在的问题和隐患,从而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常见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1.美国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美国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将医疗事故分为六个等级,分别为I、II、III、IV、V、VI级,等级越高代表事故的严重程度越高。

其中I级为最高级别,代表事故对患者的危害极大,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治。

2.我国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我国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将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特别重大、重大、一般和较轻。

特别重大事故代表严重危害患者生命和健康,重大事故代表严重危害患者健康,一般事故代表对患者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较轻事故代表对患者健康影响较小。

3.世界卫生组织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世界卫生组织将医疗事故分为无害事件、轻度事件、中度事件和重度事件四个等级。

其中无害事件代表对患者健康没有造成实质性伤害,重度事件代表对患者健康造成严重的后果。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对于这⼀问题,店铺⼩编整理如下知识点,⼀起来了解⼀下吧。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医疗事故概念及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的概念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第⼀,从⾏为主体上看,医疗事故的⾏为⼈必须是医疗机构以及经过考核和卫⽣⾏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技术⼈员。

⾸先,除医务⼈员外,与诊疗护理有关的⾏政管理⼈员、⼯程技术⼈员和后勤⼈员,他们不具有从事医疗护理的资格,故不能成为该责任的⾏为主体。

⼆是不具有⾏医资格的⼈在⾏医时造成患者⼈⾝损害的,即⾮法⾏医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产⽣医疗事故责任。

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法⾏医,造成患者⼈⾝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从主观⽅⾯上看,医疗事故的⾏为⼈必须有诊疗护理的过失。

医务⼈员没有这种过失的,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

这种过失⾏为分为两种:第⼀种是疏忽⼤意所引起的过失。

这是在医疗事故发⽣中,根据⾏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和可以预见到⾃⼰的⾏为可能造成患者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意⽽未预见到、并致使危害发⽣的;第⼆种是由于⾃信引起的过失。

这是指⾏为⼈虽然遇见到⾃⼰的⾏为可能给患者导致危害的结果,但是轻信借助⾃⼰的技术、经验能够避免,因⽽导致了判断上和⾏为上的失误,致使危害发⽣的。

具体地讲,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医疗⼈员具有医疗过失⾏为:1、有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为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理制度和流程。
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检查和评估,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持续改
进医疗质量。
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 对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认真调查 和处理,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
似事故再次发生。
03
应急处理流程与要求
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事故后, 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启 动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得到及 时、有效的处理。
时限要求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患者或其家属的赔偿申请后10日内作 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需要鉴定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后5日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决定赔偿 的,应当在10日内完成赔偿工作。
涉及第三方责任认定问题
• 在医疗事故中,如果涉及第三方责任(如医疗器械生产厂家、药品生产厂家等),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第三方,并 协助患者或其家属向第三方追究责任。同时,医疗机构也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第三方进行调查处理。在处理涉及第三 方责任的医疗事故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目录
• 医疗事故定义与分类 • 预防措施与安全管理 • 应急处理流程与要求 • 赔偿标准与程序规定 • 监督管理与持续改进计划 • 总结反思与未来展望
01
医疗事故定义与分类
医疗事故概念解析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 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 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01 交通费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 实际发生的费用。
02 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 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用。

《卫生法学》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

《卫生法学》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

第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双轨制,即医学会
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组 织的医疗过错鉴定。《侵权责任法》中没有 规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办法。《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医疗损害鉴定作出规 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 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才依职权 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 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 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6、因果关系要件
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和后果是一种相当因果关系 原《办法》的规定为直接因果关系
条件关系与相当因果关系:无A则无B;有A则
通常有B;
医疗事故概念的规定: 《条例》和《办法》的差别
1、医疗事故主体不同。《办法》:医务人员; 《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步性: 更有利于追究责任、处理纠纷,保护患者权 益。 2、发生范围的界定不同。《办法》规定:在诊 疗护理工作中;《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 中。发生范围被扩大。
医疗故意:是指医方故意违反法定或约定义
务,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事 件。 医疗过失(责任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因其 管理体系缺陷和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方 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
医疗机构的过失 医务人员的过失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六)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四)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发生
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难以避免和 防范或者根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防范的 不良后果。属于医疗风险的一种原因。特征:
(1)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

医疗事故等级分级诊疗标准

医疗事故等级分级诊疗标准

医疗事故等级分级诊疗标准
1. 轻微医疗事故,轻微医疗事故是指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轻微影响的医疗过失或意外事件。

这可能包括一些轻微的手术并发症、药物过敏反应等。

对于轻微医疗事故,一般可以通过及时的处理和观察来进行诊疗,通常不会造成长期的严重后果。

2. 一般医疗事故,一般医疗事故是指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但不危及生命的医疗过失或意外事件。

比如手术操作不当导致术后感染、药物使用不当导致中等程度的不良反应等。

对于一般医疗事故,需要进行及时的诊疗和处理,以减轻患者的痛苦并防止事态恶化。

3. 严重医疗事故,严重医疗事故是指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危及生命的医疗过失或意外事件。

比如手术失误导致器官损伤、药物过量使用导致严重不良反应等。

对于严重医疗事故,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并进行全面的诊疗和处理,以最大程度地挽救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4. 特别严重医疗事故,特别严重医疗事故是指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极其严重影响,且有可能导致永久性伤害或死亡的医疗过失或
意外事件。

比如手术过程中发生严重意外导致器官功能衰竭、药物错误使用导致严重的不可逆转的后果等。

对于特别严重医疗事故,需要立即进行紧急救治,并进行全面的诊疗和处理,同时需要进行严肃的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在实际的医疗实践中,医疗事故等级分级诊疗标准对于医务人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帮助医务人员在面对医疗事故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诊疗和处理措施,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同时,也能够为医疗事故的调查和责任追究提供明确的依据,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概??? 述??? 医疗事故的处理涉及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社会各界一直很关注。

为了妥善地处理医疗事故,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作出了规定。

该办法共有六章二十九条,对医疗事故的分类和等级、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事故的处理等作出规定。

其中,涉及医疗事故的补偿问题,这个办法仅有第十八条作了规定,即,“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该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补偿标准。

多年来,这些规定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曾经起到积极的作用。

??? 医疗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疾病种类繁多、情况复杂,患者情况各异,医院规模和管理水平以及医生的素质水平差异较大。

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比较原则,各地对医疗事故的补偿标准作出的规定不一,且数额较低。

近年来,时常出现通过不同渠道要求处理医疗事故得到的实际赔偿差异较大的情况,有的还比较悬殊,社会反响较大,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该办法有关医疗事故的界定、鉴定程序和赔偿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因此,社会各界要求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的呼声很高。

为了完善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制度,卫生部在总结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草拟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订稿)》呈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审查该送审稿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多次邀请中央有关部门、一些地方的同志以及医学、法律专家进行座谈、研讨,征求意见,进行论证,并分析了目前处理医疗事故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原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对于注意义务,在民法理论上确立了三个不同标准:
①普通人的注意;
②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 ③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从程度上分为三个层次,以普通人的注意为最低,以与 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为中,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最 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所负的注意义务,显然应是善良 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鉴定分析意见: 经专家充分讨论,一致认为:1.患者挤压伤急诊入院, 伤情严重;双下肢多处粉碎性骨折,创伤性休克,并有软 组织挫伤及右膝
韧带、半月板损伤。医方抢救休克,处理骨折及韧带半月 板损伤及
时、正确。2.患者双侧腘动脉断裂为原发性损伤。医方在 诊治过程中,由于对严重挤压伤可能发生血管损伤的认识 不足,必要的物理及辅助检查不及时,未能对患者腘动脉 损伤及时诊断及时处理,与患者最终截肢有一定的因果关 系。3.患者伤情严重复杂,双腘动脉损伤后处理困难、截 肢率高是导致其截肢的主要原因。
鉴定会调查:3月30日患者出院后至26日期间未服药治疗。 鉴定会分析意见 1.患者主因发热、咳嗽、头痛等症状就诊,医方根据其症状、 体征及检查结果,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盆腔炎,诊断正 确,给予抗感染、抗病毒及退热对症治疗,治疗原则无错误。
2.医方治疗药物用量存在不当:
(1)本病例克林霉素规范用量静点应为0.6—1.2克分2—4次, 医方实际用量为静点一次2.4克,用药超量;2.4克溶解在 250ml0.9%生理盐水中,浓度是规范使用浓度的1.6倍,浓度 超限。 (2)病毒唑用量为规范用药的3—2倍,浓度是规范浓度的2倍。 医方用药不当是造成患者药物性肝损害的原因。 结论属于四次医疗事故、医方负全部责任。

患者王某某,男,53岁,因右膝部及左小腿被机器挤伤后出血、 疼痛、畸形及活动受限1小时于2006年9月5日10:00入院。查血压 85/60mmHg,拍片等检查后诊断为:1.右股骨髁上粉碎性骨折;2.左 胫腓骨多段粉碎性骨折;3.创伤性休克。给予输血抗休克后行左胫腓 骨开放粉碎性骨折清创、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观察足部血运正 常,足背动脉触扪不清,密切观察血运情况。9月6日2:30患者右小腿 及足部皮温低,血运尚可,双侧足背动脉仍触扪不清,考虑不除外 血管损伤、痉挛的可能。6:00足背动脉未触及,患者双小腿肿胀较著, 给予双小腿筋膜间室切开减压。9:00患者双下肢渗血较多,行B超检 查,未探及双侧足背动脉,考虑双侧腘动脉损伤可能性大,与家属交 待病情。10:00转院(病历记载)。 9月6日12:00转到ⅩⅩ中西医结合医院,检查后诊断为右腘动脉 损伤,后行切开探查血管移植术,手术后诊断为双侧腘动脉断裂。9 月15日行清创截肢术(患方提交材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的处理条例
2002.9.1 7章63条 63条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十二等
丈夫拒签字致孕妇死亡案宣判 医院无责任 2007年11月21日 男子肖志军因为拒绝签字同意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 2007年11月21日,男子肖志军因为拒绝签字同意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其怀孕的妻子李 丽云最终因重症肺炎导致心肺衰竭而死,一尸两命. 丽云最终因重症肺炎导致心肺衰竭而死,一尸两命. 李丽云的母亲李小娥多次用包和矿泉水瓶猛打女婿肖志军. 李丽云的母亲李小娥多次用包和矿泉水瓶猛打女婿肖志军. 新华网北京12 18日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8日对备受关注的" 12月 18日对备受关注的 新华网北京12月18日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8日对备受关注的"拒绝手术签字致孕 妇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 妇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 死亡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驳回孕妇家属的诉讼请求; 死亡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驳回孕妇家属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本案实 际情况,由朝阳医院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经济补偿. 10万元的经济补偿 际情况,由朝阳医院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经济补偿. 孕妇李丽云的父母起诉称,其女儿李丽云因感冒,畏寒,咳嗽等病症, 孕妇李丽云的父母起诉称,其女儿李丽云因感冒,畏寒,咳嗽等病症,在肖志军陪同下到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院方在没有采取任何诊断 手段和急救措施情况下,将李丽云转到妇产科住院,并对她进行剖宫产手术前准备工作, 手段和急救措施情况下,将李丽云转到妇产科住院,并对她进行剖宫产手术前准备工作, 后因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未能进行.而朝阳医院没有对李丽云采取有 后因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未能进行. 效的救助措施,最终造成一尸两命的惨剧,朝阳医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效的救助措施,最终造成一尸两命的惨剧,朝阳医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朝阳医院答辩称,李丽云于2007 11月21日下午在肖志军的陪同下到该院京西院区呼吸 2007年 朝阳医院答辩称,李丽云于2007年11月21日下午在肖志军的陪同下到该院京西院区呼吸 内科门诊就诊.经过检查发现,李丽云病情危重,医院妇产科,ICU, 内科门诊就诊.经过检查发现,李丽云病情危重,医院妇产科,ICU,麻醉科联合对她进 行了积极抢救,并请石景山区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小组组长等专家会诊.其间, 行了积极抢救,并请石景山区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小组组长等专家会诊.其间,因考虑挽救 母儿生命,建议进行剖宫产手术,但因自称是李丽云丈夫的肖志军拒绝而未能进行. 母儿生命,建议进行剖宫产手术,但因自称是李丽云丈夫的肖志军拒绝而未能进行.朝阳 医院认为对李丽云的诊断,治疗,抢救已充分尽到了法定义务,无任何过错,她的死亡与 医院认为对李丽云的诊断,治疗,抢救已充分尽到了法定义务,无任何过错, 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2009年 16日 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确定, 2009年1月16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确定,朝阳法院委托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朝 阳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阳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李丽云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 系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患者李丽云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快, 系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患者李丽云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快,综合 情况复杂有关. 情况复杂有关.朝阳医院对患者李丽云的诊疗过程存在的不足于患者的死亡无明确因果 关系." 关系. 对此鉴定结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曾向鉴定中心再次致函询问, 对此鉴定结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曾向鉴定中心再次致函询问,鉴定中心书面回函进一步 明确,李丽云病情危重而且复杂,属于死亡率极高的病例, 明确,李丽云病情危重而且复杂,属于死亡率极高的病例,这些因素使患者最终死亡的主 要因素.医院虽然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不足,对抢救患者有一定不利影响, 要因素.医院虽然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不足,对抢救患者有一定不利影响,但对患者最终死 亡无因果关系. 亡无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定,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李丽云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定,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李丽云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 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丽云家属的诉讼请求. 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丽云家属的诉讼请求.但朝阳医 院表示愿意给予李丽云家属经济帮助,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 院表示愿意给予李丽云家属经济帮助,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定朝阳医院支付李 丽云家属10万元的经济补偿. 10万元的经济补偿 丽云家属10万元的经济补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二级医疗事故的概念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4.双足截肢。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来源:(二级医疗事故的概念/yl/393802.html)医疗纠纷.相关法律知识∙从某某诉南京市鼓楼医院的手术方案虽经其亲属/yl/763538.html∙这只是手术费用之争吗/yl/763537.html∙安徽宁国市中医院四项措施留住名老中医/yl/763536.html∙感冒做心电图头晕查CT为病人还是医生/yl/763535.html∙医疗事故鉴定遭质疑司法鉴定为产妇讨公道/yl/763534.html∙代表称医生不能当球员又当裁判患者处弱势地位/yl/763533.html∙医务人员收“红包”可能会下岗/yl/763532.html∙卫生部拟规定心脏移植主刀医生需10年临床经验/yl/763531.html∙乡村医生面临四大生存困境/yl/763530.html∙中国精神科医师职业伦理空白期待填补/yl/763529.html∙医生行医25年每张处方不超过80元/yl/763528.html∙陕西名老中医下基层义诊/yl/763527.html∙潘长江自曝从小患消渴症医生曾断定他活不过25岁/yl/763526.html∙陕西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yl/763525.html∙医疗纠纷处理需要经过什么程序2018最新/yl/763524.html∙谨慎接诊减少纠纷 /yl/763523.html∙北京将鼓励名中医个体行医以应对虚假养生宣传/yl/763522.html∙让廉价“纯中医”回归 /yl/763521.html ∙医生为何为自己选择不同的救命方案/yl/763520.html∙医疗纠纷鉴定项目有哪些/yl/763519.html∙行走在法律边缘的精神科医生/yl/763518.html∙病人被送错病房导致死亡医院涂改病历逃避责任/yl/763517.html∙医疗事故纠纷赔偿标准(2018年)是什么样子的/yl/763516.html∙多点执业成都医生“走穴”或将合法/yl/763515.html∙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保障公民健康权益/yl/763514.html∙5岁女孩摔倒铁钉藏匿体内一周医生缝合伤口未发现/yl/763513.html∙病历管理 /yl/763512.html∙医生为病人“交”住院费拒收病人红包的新方式/yl/763511.html∙病人在医院内上吊自杀医生距事发地不到2米没反应/yl/763510.html∙医疗事故的责任性质的认定/yl/763509.html∙无证医生住宅楼开针灸馆黄浦卫监取缔/yl/763508.html∙医患行政调解的原则和方式/yl/763507.html∙合肥东城三成慢病患者有医护团队东西城试点/yl/763506.html∙专家建言为医生提供保障性住房让其无后顾之忧/yl/763505.html∙中国注册护士总数达到221万比去年新增加16万/yl/763504.html∙影响电子病历质量的原因及其对策/yl/763503.html∙庞青松:“医生逃跑病人烧死”拷问医德良心/yl/763502.html∙手术中医生岂能去“领奖金”/yl/763501.html∙青岛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暂行规定/yl/763500.html∙医生过失可犯医疗事故罪/yl/763499.html∙以身试刀的“臭医生” /yl/763498.html ∙优质护理服务工程成效显著/yl/763497.html∙生活中存在的医患问题有哪些/yl/763496.html∙甘肃省天水市评选首届市级名中医和乡村名中医/yl/763495.html∙病人临做手术被转移科系院方回应是创新疗法/yl/763494.html∙解读公立医院医生纷纷跳槽现象/yl/763493.html∙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具有哪些特点/yl/763492.html∙卫生部拟发文鼓励医生开办个体诊所/yl/763491.html∙手术不当致患者胆管损伤医院赔偿九万七/yl/763490.html∙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有区别吗/yl/763489.html∙医生走得太匆匆 /yl/763488.html∙医生当患癌母亲面为实习生讲解病情/yl/763487.html∙处方“超载”医生受罚 /yl/763486.html ∙超声波报告来历不明医院应否担责/yl/763485.html∙张海通:医生没理由不守规章制度/yl/763484.html∙全国已有逾千名临床医生开微博与患者交流/yl/763483.html∙患者手腕骨折凌晨就医医院护士:白天再来/yl/763482.html∙嫁给医生20年 /yl/763481.html∙“217项检查”是医务人员的耻辱/yl/763480.html∙中国着手建立与国际接轨专科医师制度已开展试点/yl/763479.html∙血站基本标准 /yl/763478.html∙用制度鼓励名老中医去基层/yl/763477.html∙手术很成功,生命很脆弱/yl/763476.html∙人人拥有家庭医生 /yl/763475.html∙柯杨:“医学生”应有“准医生”资格/yl/763474.html∙医疗事故赔偿条例 /yl/763473.html∙今后医生看病必须确保“最低时限”/yl/763472.html∙有全科医生也应有全科护士/yl/763471.html∙本案医院是否侵犯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yl/763470.html∙成年慢性肾病患者的围手术期处理/yl/763469.html∙对待患者用“平常心” /yl/763468.html ∙陈竺在全国卫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要求弘扬大医精诚的职业精神 /yl/763467.html∙什么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yl/763466.html∙不是医疗事故也赔偿 /yl/763465.html ∙医生“多说”一句:“没必要输液”/yl/763464.html∙非法行医被执行逮捕 /yl/763463.html ∙医疗事故赔偿如何计算/yl/763462.html∙如何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申请行政调解/yl/763461.html∙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yl/763460.html∙医生私自接生产妇子宫被切责任谁担/yl/763459.html∙57岁农民非法行医 /yl/763458.html∙医疗纠纷 /yl/763457.html∙村民荒山放牛拾到无肛弃婴众人救助成功手术/yl/763456.html∙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签订后可以反悔吗/yl/763455.html∙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 /yl/763454.html∙上海某医院开展手术团购网友多表示观望质疑/yl/763453.html∙医疗事故鉴定在哪做 /yl/763452.html ∙接骨出错致腿短多次手术肌肉萎缩/yl/763451.html∙五种情形属于非法行医犯罪/yl/763450.html∙医疗事故罪有哪些特征/yl/763449.html∙非法行医情节严重 /yl/763448.html∙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的处理/yl/763447.html∙知非法还投医病情加剧患者负部分责任/yl/763446.html∙如何认定非法行医罪的“情节严重”/yl/763445.html∙关于批转龙岩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yl/763444.html∙退休副院长开黑诊所非法行医致农妇死亡/yl/763443.html∙农村医疗救助申请书范文/yl/763442.html∙医院误诊 /yl/763441.html∙专家热议北大教授被治死案称可构成非法行医罪/yl/763440.html∙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yl/763439.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