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26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75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7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1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75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多措并举遏制逃废债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建议》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正如您所言,新冠肺炎疫情以来,逃废债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债务人聘请专业逃废债组织,利用政府及监管部门出台的针对因疫情造成生活困难特殊人群的帮扶政策,通过伪造病历、渲染悲情处境等各种不当手段,将政策变为其拖延还款、逃避催收的理由。
这些专业逃废债组织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和执行案件,打击逃废债,有效保护合法债权,是人民法院的本职工作。
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台《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相关案件提供裁判依据。
在司法政策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有效保护金融债权;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逃废债清理惩戒机制建设;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发布会上强调,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依法有效打击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
在审判执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苏华建设公司与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及63名被冒名购房者执行异议之诉系列案件中,对涉嫌以虚假诉讼逃避债务的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合计处以罚款6300万元,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零容忍”的态度和“重拳出击”的决心,有力打击逃废债行为,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336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33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1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336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在司法审判中公平合理认定会计师事务所责任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现答复如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强调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证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是注册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正如您所言,在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背景下,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日益重要。
相应地,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的证券违法行为也需要我们更加关注。
2019年至2021年,中国证监会查处中介机构违法案件80起,其中涉及24家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违法行为集中表现为:一是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严重缺陷,未针对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鉴证、评估等程序执行不充分、不适当,核查验证“走过场”,执业报告“量身定制”;三是职业判断不合理,形成的专业意见背离执业基本准则;四是严重背离职业操守,配合、协助公司实施造假行为。
因此,依法追究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有助于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督促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
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秉持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持续构建和完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民事赔偿责任体系。
在制度供给层面,2007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计侵权司法解释》)和2020年出台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债券座谈会纪要》)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明确提出了“根据过失大小确定赔偿责任”“将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清晰地表达了侵权责任法中“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今年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民法典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更是进一步细化了会计师事务所过错认定标准以及相应免责抗辩事由,充分体现了对证券服务机构实施区分责任的司法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1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1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28•【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17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明确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表决权的建议》收悉。
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党中央、国务院顺应我国老龄化趋势而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对改善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在内的老旧小区居民居住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具体指导下,全国各地完善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积极推进加装电梯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各地人民法院亦严格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原《物权法》和《民法典》)规定,努力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人民法院坚持稳妥推进,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审结大量涉及加装电梯诉讼案件。
同时要认识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
对此,必须按照《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充分发挥各地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开展党组织引领的多种形式基层协商,充分发挥基层党员及热心群众、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及时化解加装电梯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分歧,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居民达成共识难等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进入法治化轨道。
关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在表决权上的争议问题。
实践中通常认为,建筑物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范畴。
按照《民法典》第278条第2款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一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对这个问题,您认为按原《物权法》第76条规定,通常一个单元12户中有8户同意即可达到面积和人数三分之二同意的法定最低门槛,但如果一个单元中12户业主均参加,按照《民法典》规定至少需要9户同意,反而抬高了门槛。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368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36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01•【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368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下基层法院的自身应对与政策纾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积极关注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背景下基层人民法院试点工作情况,对当前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从内外机制改革两方面提出具体建议,相关意见立足实际、针对性强,十分中肯和宝贵,对我们进一步深化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推进基层试点工作、提升人民法院审判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是党中央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
改革的目的是通过调整案件分布格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形成更为科学合理的审级监督体系,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其中调整民事、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推动审判重心进一步下沉,实现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多元解纷、化解矛盾职能作用是改革试点重要任务之一。
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推进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贯通四级法院的组织实施体系,建立了常态化的工作报告与数据反馈机制,强化中、高级人民法院主体责任,密切关注基层人民法院试点推进和整体工作情况,尤其在案件受理、人员配置、审判质效方面加强跟踪督导。
同时,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系列相关改革举措,注重纵横两面和内外结合,强化改革系统集成,突出保障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改革试点成效。
一、推动基层人民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任务有效落实一是加强案件审判监督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指导各高、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开展专题培训、发布典型案例、出台业务指导文件、完善沟通衔接机制等方式,不断完善审判监督管理举措,加大对下指导力度,特别是对试点后不同区域基层人民法院收案变化情况和趋势加强统计分析,密切关注下沉后大标的额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理质效和社会效果,突出条线指导,加强规范指引,确保案件质效。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12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1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1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12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最高法院完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借贷纠纷和其他商业纠纷作区分处理,不宜一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损失,否则,在按照LPR计算的利息远低于实际损失或者网贷平台利息的情况下,将变相鼓励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放任其失信行为。
我们认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与您的建议精神是一致的。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所涉纠纷性质,依据法律确定的规则认定当事人的损失,而非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当事人所受损失。
在借款合同中,利息是借款人为使用他人资金所支付的对价,故在借款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尊重当事人对于利息计算标准的约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于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
我国向来禁止高利放贷,而金融管理机关作出的利率规制只针对正规金融机构,从司法层面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作出规定,就成为现实的必然选择和要求。
一方面,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适度高于正规金融市场的平均利率,有利于理性激发民间资本活力,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也有利于切实发挥民间借贷服从、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又不宜过度高于实体经济的利润率,否则既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也不利于民间融资的有序规范开展。
鉴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0年进行了两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02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02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06•【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027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将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上升到立法层面的建议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产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一、倾听各界意见,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意见建议,发布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政策、案例,积极维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组织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亲自出席会议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
在认真研究办理和吸收采纳民营企业界代表委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多项司法政策,发布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典型案例、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等指导案例,为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提供规则遵循。
二、推进机制建设,精准服务民营企业人民法院推进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全面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权利救济渠道和诉讼服务。
各地法院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推出一系列精准服务民营企业的务实举措,加强与民营企业家的沟通联络,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和指引,为助力民营企业发展作出诸多有益尝试。
例如,湖南衡阳中院出台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24条举措,积极开展“暖企行动”“送法进百企”等活动;北京海淀区法院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推出一系列保企稳业具体举措,推动“商事纠纷商人解”;南宁西乡塘区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成立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联动保障中心,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南京秦淮区法院立足辖区企业需求,开展“司法服务面对面”活动,从2021年至今,已深入近百家民营企业,开展企业座谈会40余次,调处纠纷300余起,为2000余人次提供法律宣讲,帮助企业解决审判、执行难题;重庆涪陵区法院在辖区企业开设司法服务民营经济示范工作站,确定对口联系法官,主动为企业的法律困境“把脉”,提供全方位司法服务;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632号(财税金融类227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632号(财税金融类227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22•【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632号(财税金融类227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司法部,现答复如下: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于2019年11月1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目标、原则、要求以及如何加强分工协作、加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完善保障机制等30个方面作出系统性的规定。
该《意见》是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和金融需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金融管理部门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
对这一传统诉讼模式之外便捷有效的金融纠纷化解机制,我们将吸收您的建议进一步抓好落实并持续完善。
对于您建议中,《意见》未涉及的问题,我们将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关于突出金融纠纷化解专业性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金融纠纷专业化审判工作,2008年上海浦东新区组建了专门的金融法院,2018年设立了上海金融法院,同年在南昌还挂牌了首个跨行政区域的金融法庭,此后北京、广东、四川等地法院根据需要陆续组建了金融法庭、申请拟设立金融法院。
各地金融法庭及金融法院都高度重视金融案件审判工作,配备了经验丰富的金融专业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035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035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1•【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0350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民营企业游戏版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建议反映出当前网络游戏版权保护中的难点问题,具有针对性,对人民法院的案件审判工作具有启发意义。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以下工作举措。
一是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增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周强院长强调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强调依法处理好鼓励新兴产业发展与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关系,依法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促进智力成果的创作和传播。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出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加大对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有效遏制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
二是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游戏版权案件的调研。
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召开专题研讨会,邀请腾讯、盛趣、搜狐、虎牙、斗鱼等网络游戏民营企业代表和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同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专家学者与四级法院的法官,共同就网络游戏中的版权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了解游戏企业司法保护的最新需求和实际困难,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交流,充分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相关企业的意见,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动态。
三是加强对涉游戏版权案件的监督指导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出台《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就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了具体的指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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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260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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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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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260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指定管辖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赋予当事人申请指定管辖权利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管辖制度。
同时,为及时纠正管辖错误,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审查、移送以及驳回、上诉作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安排。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是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制度,涉及人民法院行使职权,解决内部具体分工和协调问题。
实践中,适用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二是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三是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解决不了的。
因此,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根据当事人申请适用指定管辖,无法律依据。
二、关于发回重审案件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的建议
发回重审制度通常指的是第二审和再审程序中,第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经过审理后,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因此,实践中,对于发回重审案件,一般由原审法院审理。
对于存在特殊情形、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可视案件具体情况由第二审法院或者再审法院研究决定。
三、关于民事管辖权异议案件提级审理的建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受案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一项诉讼制度。
正如您所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由受诉法院审查。
因此,将民事管辖权异议案件提级审理,无法律依据。
此外,倘若将民事管辖权异议案件提级审理,也会出现诉讼迟延的问题,增加当事人诉累,不利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对于您提到的个别法院之间争管辖、存在地方保护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突出强调要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等铁规禁令,切实筑牢司法公正防线。
您的建议非常具有前瞻性和建设性。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调查研究,密切关注管辖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全国法院依法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等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诉累。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6月30日。